黄帝内经素问集注 214

故上节论伤气而精神自然并伤。此言伤精神而气亦在内。)凡诊者。必知终始。有知余绪。切脉问名。当合男女。(此阴

阳偏盛之为病。而不因于邪也。灵枢终始篇曰。谨奉天道。请言终始。终始者。经脉为纪。持其脉口人迎。以知阴阳有

余不足。平与不平。天道毕矣。所谓平人者不病。不病者。脉口人迎应四时也。上下相应。而俱往来也。六经之脉。不

结动也。本末之。寒温之。相守司也。形肉血气。必相称也。是谓平人。少气者。脉口人迎俱少。而不称尺寸也。如是

者。则阴阳俱不足。补阳则阴竭。泻阴则阳脱。如是者。可将以甘药。不可饮以至剂。如此者弗灸。不已者。因而泻之。

则五脏气坏矣。人迎一盛。病在足少阳。一盛而躁。病在手少阳。人迎二盛。病在足太阳。二盛而躁。病在手太阳。人

迎三盛。病在足阳明。三盛而躁。病在手阳明。人迎四盛。且大且数。名曰溢阳。溢阳为外格。脉口一盛。病在足厥阴。

一盛而躁。在手心主。脉口二盛。病在足少阴。二盛而躁。在手少阴。脉口三盛。病在足太阴。三盛而躁。在手太阴。

脉口四盛。且大且数者。名曰溢阴。溢阴为内关。人迎与脉口俱盛四部以上。命曰关格。关格者。与之短期。故凡诊者。

必知终始。余绪。谓更知灸刺补泻之绪端。当合男女。谓针刺之要。男内女外。坚拒勿出。谨守勿内。是谓得气。)离绝

菀结。忧恐喜怒。五脏空虚。血气离守。不人能知。何术之语。(菀音郁。此言左右血气之各有别也。左为人迎而主血。

右为气口而主气。离绝者。言阴阳血气。各有左右之分别也。是以血气皆病。则气郁于右。而血结于左。盖因忧恐伤右

部之肺肾。喜怒伤左部之心肝。以致五脏空虚。血气各离其所守之本位。工不知人迎气口。有阴阳气血之分。又何术之

语哉。)尝富大伤。斩筋绝脉。身体复行。令泽不息。故伤败结。留薄归阳。脓积寒炅。粗工治之。亟刺阴阳。身体解散。

四肢转筋。死日有期。医不能明。不问所发。唯言死日。亦为粗工。此治之五过也。凡此五者。皆受术不通。人事不明

也。(此言病在左而及于右。令其血气之相乘也。天一生水。肾水生肝木。肝木生心火。肾主藏精。肝主藏血。心主生血。

故左三部皆主血而为阴。地二生火。命门相火生脾土。脾土生肺金。火乃先天元气。脾胃主生气。肺主周身之气。故右

三部主气而为阳。如病在阴者。久则阴病极而归于阳。病在阳者。久则阳病极而归于阴。故终始篇曰。病先起于阴者。

先治其阴。而后治其阳。病先起于阳者。先治其阳。而后治其阴。此左右阴阳之相乘。而医之又不可不知也。如尝富而

一旦丧其资斧。则大伤其神魂。是以心主之脉。肝主之筋。有若斩绝。此伤左之血脉也。然右关之脾脏未伤。故身体尚

复能行。令、命也。泽、液也。谓肺肾所主之精气未伤。而尚生长之不息也。然病虽先起于阴。久则将及于阳。故伤败

心肝之血而结于左。则留薄于气分。而复归于阳。左右血气皆伤。而脓积寒炅也。灵枢经曰。夫痈疽之生。脓血之成也。

不从天下。不从地出。结微之所生也。又曰。寒气化为热。热胜则腐肉而为脓。此因伤阴而流薄归阳。是以脓积于阴阳

寒热之间。夫阴阳血气俱伤。补阳则阴竭。泻阴则阳脱。如是者。止可饮以甘药。而不宜灸刺。粗工不知。亟刺阴阳。

以致身体解散。则脾气伤矣。四肢转筋。则胃气绝矣。夫脾胃者。五脏之生原。生气已绝。丧无日矣。即有良医。不明

阴阳相乘之道。不问受病所发之因。止知阴阳坏而与之死期。此亦为粗工。盖不能审其因而施救治之法也。凡此五者。

皆发于五中。而不因于外感。医者当知天地阴阳之气。日用事物之常。莫不各有当然之理。顺之则志意和调。逆之则苛

疾暴起。此皆受术不通。人事不明。致有五者之责。)故曰。圣人之治病也。不知天地阴阳。四时经纪。五脏六腑。雌雄

表里。刺灸砭石。毒药所主。从容人事。以明经道。贵贱贫富。各异品理。问年少长。勇怯之理。审于分部。知病本始。

八正九候。诊必副矣。(此总结诊脉之道。当外合天地阴阳。四时经纪。内通五脏六腑。雌雄表里。或宜于灸刺砭石。或

当用药食所主。从容人事。以明经道。审贵贱贫富之情。察少长勇怯之理。脉各有分部。病发有原始。候四时八正之气。

明三部九候之理。诊道始备而必副矣。)治病之道。气内为宝。循求其理。与之不得。过在表里。守数据治。无失俞理。

能行此术。终身不殆。不知俞理。五脏菀热。痈发六腑。(内叶讷菀音郁。此论针刺之道。当以内气为宝。循求其脉理。

求之不得。其病在表里之气分矣。针经曰。在外者皮肤为阳。筋骨为阴。盖针刺之道。取皮脉肉筋骨之病而刺之。故求

之俞理不得其过在表里之皮肉筋骨矣。守数、谓血气之多少。及刺浅深之数也。针经曰。刺之害。中而不去则泄精。不

中而去则致气。泄精则病益甚而 。致气则生痈疡。又曰。疾浅针深。内伤良肉。皮肤为痈。病深针浅。病气不泻。支

大为脓。夫在内者。五脏为阴。六腑为阳。谓菀热在内。而痈发于在外之皮肉间也。)诊病不审。是谓失常。谨守此治。

与经相明。上经下经。揆度阴阳。奇恒五中。决以明堂。审于终始。可以横行。(诊病不审。谓不审病者之情。故为失常。

上经言气之通于天。下经言病之变化。揆者。方切求之。言切求其脉理也。度者。得其病处。以四时度之也。奇恒之病。

发于五中。五脏之色。见于明堂。审其脏腑经脉之始。三阴三阳已绝之终。谨守此法。则无往而非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