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法不虑其终者必坏

●西汉而下,创法垂制,得三代之余意者,莫唐若也。夫取民之法,每患其轻重不均,唐则一之以租调;养兵之法,每患其坐食无用,唐则处之以府卫;建官之法,每患其名实杂揉,唐则纳之以六典。使民不至于困,兵不至于冗,官不至于滥。太宗之法,庶几先王者,非以此欤?

[译文] 西汉以降,创建制度并将制度传给后世,以及能得到夏、商、周三代制度遗意的,没有哪个朝代能像唐朝那样。从百姓那里获取赋税的制度,往往使人担忧百姓承担的赋税轻重不均,唐朝就用租庸调法把它统一起来;整治军队的制度,往往使人担忧兵士不劳而食,唐朝就用府卫法来解决了这个问题;设立官职的制度,往往使人担忧官位与职权不符,唐朝就把它纳入《周礼》六典的范畴。这样,百姓不至于陷入困境,军队的建制不至于名目繁多,官职的设置不至于名实不符。唐太宗时所创建并实行的制度,与上古先王很相似,就在这几个方面。

●建官之法传之至于景龙,则有墨敕斜封之滥,而古制遂以坏。养兵之法传之至于开元,则有长驱矿骑之制,而府卫遂以变。取民之法,传之至于建中,则有两税之目,而租调遂以废。夫中、睿之君固不足深责,而张说、杨炎亦非暗于事机者,岂可轻改太宗之法欤?

[译文] 唐初设立官职的制度,传到中宗景龙年间,便有了皇帝不经外廷审议而擅自授官的越制行为,而古代设立官职的制度因此遭到破坏。唐初整治军队的制度,传到玄宗的开元年间,便有了长从扩骑的兵制,而府卫兵制因此发生改变.唐初的从百姓那里获取赋税的制度,传到德宗建中年间,便有了两税法的条目,而租庸调法因此被废除了。中宗、睿宗这二位君主,固然不可以过多地责怪,而张说、杨炎也不是不懂得事物发展变化规律的人,怎么能轻易改动太宗创建的制度呢?

●盖尝考之,丁以百亩为率,租以二石为额,调以绝布为制,役以二旬为限,此租调之法也。然无以葬者,许鬻永业。自狭乡顿宽乡者,并鬻口分。既许其鬻,则兼并宁不启耶?已鬻者不复授,则课何从均耶?在府则力田,番上则宿卫。无事皆农夫,有事则精卒。此府卫之法也。然河东、河北、关右、陇左府之环京畿者五百余,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府之在诸道者才二十余。虽曰重内轻外,何多寡之不等耶?外既轻矣,卒有调发,岂能朝夕至耶?分职率属则曰省、曰台、曰寺、曰监,序劳秩能则有品、有爵、有阶、有勋。此建官之法也。然承隋之后,官不胜众也,乃骤为七百三十事。可以省也,乃复增制员外。在当时已不能守,何以责后世之变耶?太宗之法固美矣。夫惟不虑其所终,不稽其所弊,是以虽行之一时,而卒不能以行之久远也。

[译文] 我曾经考察过,十六岁以上的男子,国家以授给每人农田一百亩为标准,每人向国家交纳粮租以二石为限额;国家向每户征收纺织品的户税,以交纳绫绢纯布为定制;为国家服徭役,以每年二十天为期限。这就是租庸调法。然而没有钱财安葬死者的家庭,允许出卖永业田。百姓有从地少人多的地方迁到地多人少的地方的,均卖掉口分田。既然充许百姓出卖永业田和口分田,那么兼并土地的现象难道还不出现吗?已卖掉土地的农户,国家不再授给土地,那么百姓向国家交纳的租税怎么能均衡呢?[农民]在州府时很努力耕作,到京师轮流值班时便担任皇宫警卫。国家无战事时都是农夫,有战事时便都是精兵。这就是府卫之法。然而河东、河北、关西、陇左这些地区的州府环绕京都地区的就有五百多个,而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四道的州府仅二十几个。即使说是重视中原地区而轻视边远地区,为什么相差如此悬殊呢?既然不重视边远地区,一旦边事突起,国家调动军队,怎能迅速赶到出事地点呢?各司其职而统率百官的行政机关有省、台、寺、监,按功劳大小和才能的高低而授予的职衔有品、爵、阶、勋。这是唐朝设置官阶的措施。然而唐朝的官制在隋朝的基础上有增无已,竟然急增到七百三十个职务。[这么多的职务,]是应该精简的。却又增加了员外的建制。[古代设置官阶的措施,]在贞观年间就已经不能坚持奉行,凭什么指责后世改变了古人的设官之法呢?唐太宗的设官之法本来很好,只是不考虑它。的后果,不考察它的弊病在哪里,所以虽然能在一个时期内实行,但终究不能长久地坚持下去。

●太宗平河东,立和籴法。时斗米十钱余,草束八钱,民乐与官为市。后物贵而和籴不解,遂为河东世世之患。仁宗治平中,诏陕西刺民,号义勇。又降敕榜与民约,永不充军戍边。然其后不十年,义勇运粮戍边以为常。神宗熙宁中,行青苗之法,虽不许抑配,其间情愿人户,乃贫不济之人,鞭挞已急,则继以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于邻保。温公亦谓"民知所偿之利,不知还偿之害",是也。

[译文] 宋太宗讨平河东北汉政权,制订和籴法。当时一斗米价十几钱,一捆柴草八钱,百姓乐意与官府作买卖。后来物价上涨而和籴法不除,于是成为河东地区世世代代的灾难。宋仁宗治平年间,朝廷下诏,陕西等地手背上刺字的乡民,称为"义勇"。朝廷又颁发敕书和榜文与百姓约定,义勇之民永不充军戍守边防。然而此后不到十年,义勇之民轮送粮草戍守边防是平常的事。宋神宗熙宁年间,国家实行青苗法。虽然不允许官府对百姓强行摊征税物,但那些愿意向官府贷款的人家,大部分都是生活贫困而得不到接济的人,官府逼债过急,便相继逃亡。逃亡之后,就把所欠贷款均摊派给邻里的农户。司马光也说"百姓只知道贷款的好处,而不知道偿贷还款的害处",这话说得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