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棚民事

    ——梅曾亮

    【读前须知】

    梅曾亮(1786-1856),清散文家。字伯言,一字柏枧,江苏上元(今南京)人。道光进士,官户部郎中二十余年,冲淡自得。后主讲扬州书院,专心从事著述。梅氏少年印有文名,只身游学,喜以骈体会友,后游姚鼐门,与管同友善,一变而为专力于古文。义法一本桐城,稍参以归震川,成为桐城派后期的重要作家。所作以碑、传、书、序为多。编有《古文词略》二十四卷,在当时颇有影响。晚依河道总督杨以增,以增为刊所著《柏枧山房文集》十六卷,《续集》一卷,《诗集》十二卷,《骈文》二卷,共三十一卷,总称《柏枧山房集》。

    【原文】

    余为董文恪公作行状,尽览其奏议。其任安徽巡抚,奏准棚民开山事甚力,大旨言与棚民相告讦者,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山,保一棺之土,弃典礼,荒地利,不可施行。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以佐稻粱。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启事端。余览其说而是之。

    及余来宣城,问诸乡人。皆言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污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余亦闻其说而是之。

    嗟夫!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故记之以俟夫习民事者。

    【注释】

    董文恪:董教曾,字益甫,清上元人。乾隆进士,官至闽浙总督,卒谥“文恪”。行状:记述死者世系、籍贯、生卒年月与生平事迹的文章,供作传的人作根据,亦称行述。棚民:由外地逃荒而来,搭棚居住,开垦山田的农民。告讦(jié节):揭人阴私。溺:沉迷。龙脉风水:旧时的一种迷信,称坟地的位置方向为风水,山势起伏为龙脉,认为它们会决定家庭的吉凶祸福,如果开山,就会破坏风水,切断龙脉。攻苦茹淡:攻苦,工作劳苦。茹淡,吃粗而无味的饮食,即生活艰苦的意思。茹,吃。稻粱:水稻和小米,这里作为粮食的总称。宣城:今安徽宣城。可:大约。罅(xià下):裂缝。童:山无草木。文中作动词用,“童其山”,即把山上的草木砍光。壑涧:山谷溪涧。不毛之土:不长庄稼的土地。毛:通“苗”,指庄稼。佣:佣工,出卖劳力的人,指外来的棚民,他们开荒山不纳税,故称“无税之佣”。瘠:瘦,这里是损害的意思。有税之户:纳税的大家,因有地而承担赋税。俟(sì四):等。习民事者:熟悉民间事情的人。

    【鉴赏】

    《记棚民事》是一篇条理清楚的短文,前两段分别叙述棚民开山一事的利与害,末段总结而发以感慨,体现了作者对深入调查的重视和对民生疾苦的关切。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棚民开山呢?作者先是阅览董教曾的奏议,认识到开山的好处;后来亲临宣城考察,了解到开山亦有危害。前后观察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前由“息事”着眼,后从“保利”出发。因此,我们不能断言作者不分轻重,只能说他对开山之举得出的是利害参半的结论。至于如何解决矛盾,他并没有提出什么切实可行的办法,所以在文章之末说“记之以俟夫习民事者”。

    正因为作者实事求是地列出了开山的利弊,而不是简单武断地下结论,所以本文颇能引起人们的思索,留下深入探讨的余地。有人认为作者是有倾向的,这种看法似与本文的实际不符。如果说作者是赞成开山的,那么第二段中关于水土流失的描写和“开不毛之土”的议论,显然表明作者已发现开山的不良后果;如果说作者是反对开山的,本文用的是欲抑先扬的笔法,那么就无法解释作者对“以数百亩之山,保一棺之土”的不满和对棚民“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的同情,也无法理解作者在末段仍持“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的看法。作者竭力思虑着“无失其利,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的两全之策,但他毕竟没有拿出办法来,故曰:“吾盖未得其术也”。这种客观的不妄下结论的态度,这种提出问题供人讨论的做法,应该说是可取的。

    本文的语言简洁而生动。如以“攻苦茹淡”来形容棚民劳动之艰辛、生活之刻苦,“以斤斧童其山”一句,形象地反映了“草树茂密”的山岭遭到砍伐而变秃的情景。作者在长短错落的句子中,插入整齐对称的文字,如“弃典礼,荒地利”,“人无闲民,地无遗利”等等,行文颇见功力,诵读时朗朗上口。“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的议论,有高度的概括力。作者将复杂的意思浓缩为偶句,而一句之中,前后又自相对,表现出锤炼语言的高度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