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司法与国家

法官们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对案件作公正的审判,而不是制定法律、杜撰法令。对案件作大胆而随便的审判,这一点是法官们要谨记的,否则就跟罗马教廷一样:主张绝对的权威,可以任意更改或增删圣经,武断地说些圣经上毫无根据的事物,并且信口雌黄,特立独行,标新立异。就法官而言,学识比机智更重要;谨慎比自信更不可忽视,特别重要的是,他们应有“正直”的德行。摩西的律令上说:“挪移邻居地界的,必受诅咒。”把界线基石放错了的人应当受到责备;一个将土地财产案件作不公正判决的法官,便是挪移地界出入。论弊害首在判决错误,也就是第一次的判决错误较之于以后许多次的判决错误最为严重,因为后者只不过是污染了流水,而前者却是将水源弄污了。所罗门说:“一个正直的人对一个邪恶的人屈服,那无异是泉源不洁或流水染污。”法官的职务与许多方面的人都有关系,即是说他跟争讼的原告、被告两方、辩护人,以及他下属和同事固然有关系,而跟他上面的君主或政府也有关系。

第一、我们先谈争讼的两方。圣经里说:“裁判有时会变成苦艾。”当然,有时裁判也会变成酸黄的腐草。这怎么说呢!那是因为不公平的裁判会发苦,而延缓裁判则会发酸。制止暴力和欺诈是法官的主要任务。如果暴力在公然施行,或者欺诈经过伪装而在暗中进行,那么它们的害处必然更加增大。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必须渐次进入公正的情况,就跟上帝“一切山洼都要填满,大小山岗都要削平……”的做法一样。所以法官对任何一方所向他施加的高压、暴力、狡诈、勾结等手段,或是任何一方恃强欺人,聘请高强的律师辩护的时候,都要能够不为其所动,守正不阿,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那么他的德性就会为大众所钦敬。“擤鼻时用力过猛会流出鼻血来。”如果葡萄在榨酒机里压榨过重,那么酿造出来的酒就会有葡萄核的味儿。法官必须留神不要把事实歪曲了,否则法律歪曲所产生的后果,将比其他一切事情的歪曲,来得更为严重。特别是在刑法方面,法官必须避免带有恐吓作用的动作,因为那将会变成严苛的执行手段,对人民更不可严密地布下罗网,也即是说,刑法执行得太严,就是对人民布下了罗网。因此,聪明的法官在执行刑法时,对久置不用的,或是不适合现在需要的刑法,都要限制使用。“注意事件,同时也要顾及时宜,这是法官职责分内之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官在决定生死的关头上,似乎要有一种测悯的心胸。对犯法的行为固然要以严厉的态度来对待,但是对于犯人本身则需心存仁厚与慈爱。

第二、来谈谈律师与辩护人。法官话说得太多,等于是一支无人应和的乐器,而公正的因素之一正是耐心谛听。如果法官对供词不能耐心听取,或是时时打断讼方的证据与辩护,只为表示自已有迅捷的理解力,或时时发问以查询案情;这些做法都是不适当的。法官在处理案子时有四个任务:一为提引证据;二为纠正语言的冗长、重复或离题;三为复述和总结讼方所说的要点;四为判决。法官在执行时若超出了这些范围,如果不是出于虚荣与多话,便是因为记忆力太差,或是缺乏稳定的注意力与静听的耐性。我感到奇怪的是,如果遇上辩护人大胆辩护的情形,法官居然也会有受影响的情形发生;法官如同坐在上帝的位置上,照理是要仿效上帝“压制那放肆无礼的,把恩典施给那些谦逊者”这样的作法才对,想不到法官竟也有所偏爱,常使争讼者增加费用,人们因此免不了要怀疑他们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法官称赞一个对案件的辩论与处理都很好的律师,尤其是败诉一方的律师,这会使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提高身价。律师对辩护人的狡辩、疏忽、证据不全或过分大胆而滥施压力时,法官应当众予以指责。辩护律师不可以跟法官辩论,更不能在法官宣判之后,要求重新审判。而法官的判决也不能只根据一半的证据,更不可以让讼方有抱怨法官对他们的证据与辩护不加理会的借口。

第三、来谈谈书记官与执行员。法庭这种地方是神圣的,裁判席固然神圣,就是连地毯与座位也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特别注意保护,才不致于被诽谤和亵渎。圣经上这样说:“荆棘丛中采不到葡萄。”在那像荆棘丛一般、有枉法之徒的书记官和办事员之中,也同样是不可能有公正的果实产生的。法庭里的人员,常杂有以下四种坏人,一种是挑拨是非的;这样一来,法院的收入增加,而国家却将因此贫困。再一种人是唆使法庭越权,引起纷争,以从中获得自己的利益;这种人不是法庭之友,实际上是法庭的寄生虫。又一种是使法庭公正的立场偏颇,使正义遁入迷宫;这类人大多是阴险狡诈的,他们可称得上是法庭中的刁顽官吏。最后一种是靠职务上的便利而趁机敲诈勒索的人;这类人使法庭像丛林一般,让来此躲避风雨的羔羊,反而损失了许多羊毛。不过一个熟悉判例和程序,而又十分明了法庭事务的老书记官,却是法庭中的有力助手,法官们往往能从他那里获得宝贵的指点。

第四、来谈谈君主与国家。法官对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结论:“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这一点是应该首先记住的;同时必须晓得,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做到这一点,不然法律便等于是罗织别人过失的东西或是并不灵验的神谕。一个国家的国王和政府如能经常咨询法官,法官也能常常向政府与国王征求意见,这样在处理国事时,便能考虑到法律问题,执行法律时也才能顾及到国家利益。因为无论是法庭所裁判的事件本身,还是私人的财产问题,所包含的法理与效果,都有牵涉到国家事务的可能。国家事务并不限于主权这一点,其他重大的变更和危险的判例,或是对大部分民众有显著影响的事,也都应该包括在内。人们不要以为公正的法律与真实的政策是对立的,实际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的关系有如精神与骨肉的关系。法官也要记住,所罗门的王座两旁有两只执法护驾的狮子,但狮子只是狮子,安置在王座之下是表示请留心不要干涉君权。对自己的利益,法官们也不要迷惑,事实上法官聪明地去适用法律是他们分内的事。“我们知道法律原是好的,只要人运用得当。”圣保罗自己视这句话还比他们的法律都更具权威,法官们应该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