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布政使司、分守道;按察使司、分巡道

明朝的“承宣布政使”,不是中央官,而是最高的地方官。每一个承宣布政使的辖区,称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为“布政司”,而不称为‘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为了避免“行省”两个字,地名下面加上“等处”。例如,江西“行省”,被称为“江西等处布政使司”。所有的布政使,不分左右,官阶概为“从二品”,不像元朝之有时以中央的正一品丞相与从一品平章政事,派到行省来,或另派“专任”的行省丞相与从一品行省平章政事。

元朝尚右,明朝尚左。元朝在行省的编制上有所谓“右左丞相”,与“右左平章政事”,等等,并不填满。明朝的每一个布政司,在编制上有左右两个布政使,与从三品的左右两个“参政”(参知政事),以及无定额的从四品左右参议,——事实上也不填满。

元朝的行省衙门,等于是小规模的中书省(行政院)。明朝的布政司衙门,除了参政、参议而外,属官仅有经历、都事、照磨、检校、理问、副理问、提控案牍、司狱、库大使、副使、仓大使、副使,与四个局(杂造、军器、宝泉、织染)的大使、副使,共只二十个人而已。(官下面的胥吏,未计在内。)

每一个布政使司,有“督册道”若干人,“督粮道”一人,“分守道”三人至八人。“督册道”无定额,有设有不设。督粮道很重要,差不多是今日的粮食处长,不过在任务上是专管征收田赋,不管增产,分守道,无甚实权,是府省之间的一种催办公事的人。大省如“湖广”(包括今日的湖北湖南二省),设有分守道八人,驻在武昌、郧阳、澧州等处,称为“武昌道”、“下荆南道”、“上荆南道”等等。小省如山东,仅设分守道三人,称为济南道、东兖道、海右道,都驻在省城。

这些道员,均由布政司的参政参议兼任。

布政使所主管的是民政。司法也管,但主管司法的是提刑按察使。因此之故,布政使的属官之中有所谓“司狱”;提刑按察使的属官之中,也有“司狱”。把司法和民政完全划分,在中国的历史上,是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才开始推行的事。明清两朝及其以前的中国人,没有这个司法与民政划分的观念。知县与知府均“兼管司法”。布政使因此也多少有点司法权力。但是,提刑按察使在司法范围内是一省的最高负责人(差不多等于今天的高级法院院长),而且兼有一部分的监察权力。

明朝有十三个提刑按察使,与承宣布政使平行,而官阶略低:正三品。提刑按察使的衙门及其辖区,称为“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司里有若干正四品的副使与正五品的佥事,兼任本省的“分巡道”。分巡道的衙门称为“按察分司”。有时候“分巡道”本人,也被老百姓称为“分司”。全国共有四十一个“分巡道”,但是各布政使下而的“分守道”却有六十个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