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爱情与婚姻

莎士比亚说:“爱情是生活中的火花,友谊的升华,心灵的吻合。”然而,在生活中,爱情往往被轻视,爱情在人生中需要一个被承认的地位。有一句话流传的很广:“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不是说这句话是真理,而是它道出了一个事实:恋爱中培养的感情,有多少被实实在在的生活消磨的面目全非。从浪漫的爱情到实在的婚姻生活,有许许多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爱情与婚姻,需要我们用心灵的甘露去浇灌,用生活的激情去燃烧。

浪漫的爱情

按语:

罗素的一生始终为三种激情所支配:对真理不可遏止的探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止的同情,对爱情不可遏止的追求。在他的一生中,爱过多位女性,但他的爱始终是真诚的。他说:“在爱中我找到了诗人和圣者眼中的天堂,为了那种狂喜我愿意牺牲自己生命中的一切。”关于浪漫爱情的探讨,与其说是罗素对爱情问题的见解,倒不如说是他对自己爱情观点的阐述。

浪漫的爱情的本质在于把爱的对象视为一种极难得到而又十分珍贵的东西。因此,人们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去赢得所爱的对象的爱。或是用诗文,或是用歌词,或是用武艺,或是用其他所能想到的、最能取悦对方的方式。如果认为女人具有极高的价值,那么,就会产生一种难以得到她的心理,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毫不费力地得到一个女人,那么,他对于她的感情不会采取一种浪漫的爱情的方式。因此,爱情若具有浪漫的成分,必须是柏拉图式的。

到了中世纪,浪漫的爱情才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爱的方式。假如让现代人去猜想中世纪那些富有诗意的情人的心理,那是十分困难的。他们虽然充满着热烈的情感,但却没有产生亲昵行为的一丝欲望。这种使现代人感到无法理解的情形,使他们认为中世纪的爱情不过是文学上的一种习惯而已。毋庸置疑,有时,这的确不过是文学上的习惯,而且文学的表现是被风俗所支配的。但是,但丁在《新生命》一书中所表达的对于彼阿特立斯的爱,却绝对不仅仅是习惯上的。相反,那种情感要比大多数现代人所了解的更为热烈。

中世纪那些伟大的宗教中的人物认为,尘世的生活是丑恶的。在他们看来,我们人类的本能是腐败和罪恶产生的根源;他们憎恨肉体和肉体的欲望,他们认为纯洁的快乐只存在一种超凡脱俗的沉思冥想中,这种沉思冥想决不能沾染任何性的成分。在爱的范畴中,这种观念只能产生我们在但丁那里看到的对于爱情的态度。一位深深爱着并尊重某个女人的男人认为,决不能将她和性交的意念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他看来,一切性交都是不纯洁的。因此,他的爱情只能以诗意和想象的形式存在,而且充满了象征主义的色彩。这种观念对于文学创作的影响是巨大的。纵观爱情诗歌的发展史,从发源于弗雪德里克二世的宫殿中起,直到文艺复兴的鼎盛时期,这种情形屡见不鲜。

然而,在法国,由于法国贵族的恋爱思想是由“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支配的,其情形和意大利不一样。所谓“玫瑰花式的浪漫”就是勇士式的恋爱,因为它认为爱情应当是可以满足的。事实上,这是对教会学说的一种反抗,同时也是异教徒的一种主张,因为它认为:爱情在生活中应当有正当的地位。

那个时期是一个极为粗俗的时期,虽然在那些牧师看来是不道德的,但是“玫瑰花式的浪漫”所倡导的那种爱情却是很典雅、很豪爽、很温存的。当然,这种思想只能为贵族阶级所有,因为这种思想的前提条件不但是有悠闲的生活,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宗教的羁绊。在骑马比武中,爱情的动机是很明显的。教会很厌恶这种比武,但却没有力量抑制它。同样,教会也无法压制勇士式的爱情制度。毫无疑问,如果没有骑士制度的浪漫所开辟的道路,文艺复兴是不可能取得那么大的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期,由于人们强烈反对异教徒的结果,爱情已不再是柏拉图式的了。至于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中世纪风俗的看法,我们可以在有关堂吉诃德和他的达西妮亚的描述中一览无遗。然而,中世纪的传统并非毫无影响。西德尼的《阿斯特洛菲尔和斯达拉》就充满了这种传统的影响,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也深受其影响。但是,就整体而言,文艺复兴时期的爱情诗的特点乃是欢愉和率直。

请不要笑我躺在你的床上,

因为这寒夜几乎把我冻僵。

这是伊丽莎白时代一位诗人的诗句。毋庸置疑,其情感是率直、坦白的,而绝不是柏拉图式的。然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也深受中世纪柏拉图式爱情的熏陶,从中学会了将诗歌作为求爱的手段。《西姆别林》中的克洛汀因为不会写情诗,这个穷文人受到人们的嘲笑,于是,他不得不雇了一个穷文人。然而,他只会写“听,听,这百灵”——也许人们会说,这是一种很令人称赞的努力。

浪漫的爱情,在浪漫主义运动兴起的时候,达到了它的极致,人们或许将雪莱作为它的主要提倡者。雪莱恋爱时充满了高雅的情感和虚幻的思想,这些情感和思想都是通过诗歌表现出来的。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感完全是美好的,所以,他根本不在乎爱情应当受到限制的理由。然而,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不良的心理之上的。他之所以写诗,完全是因为他的欲望无法得以实现。那高贵而不幸的少妇伊米莉亚·维维安妮如果没有进修道院,那么,他就不会去写《伊壁斯去亭翁》;简·威廉斯如果不是一个相当贤惠的妻子,那么,他也决不会去写《回忆录》。他所痛斥的那些社会阻力,对于他的事业,是一种主要的推动力量。存在于雪莱身上的那种浪漫的爱情,全都依赖于那种缺乏稳定性的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里,习惯势力的阻碍依然存在,但并不是无法超越的;如果这些阻碍无法超越,或是不存在,浪漫的爱情就不可能繁盛起来。

然而,爱情并不是以情诗为惟一目的,即使浪漫的爱情没有艺术上的表现,也是可以存在的。罗素相信,浪漫的爱情是生活所赋予的最大快乐的源泉。如果男女之间的爱情炽热、充满幻想和柔情,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就存在着某些不可估量的价值。不了解这一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很大的不幸。重要的是,社会制度应当容许这种欢乐,虽然它只能成为人生的一部分,而不能成为人生的主要目的。

爱情在人生中的地位

按语:

生活中,爱情往往被轻视。有人认为,一个人不应该让爱情妨碍他的事业,假如他因爱情而牺牲事业,那他就是一个傻子;有人认为,人们之所以需要结婚,并非因为爱的热烈,而是因为有机会做爱的缘故;还有人认为,爱情的充分发展,就不能保持他的个性。对于以上观念,罗素给予了一一驳斥,并指出,爱情在人生中需要一个被承认的地位。

大多数人对于爱情持有两种令人十分奇怪的态度:一种,是以诗歌、小说、戏剧等文学为主题的爱情;另一种,是为大多数态度严肃的社会学家所完全忽视的爱情,他们认为对于经济或政治改良计划来说,爱不是必须的,罗素认为这种态度是不正确的。罗素把爱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物之一,任何制度,只要它不必要地干涉爱的自由发展,就认为它是坏的制度。

如果我们能够对爱这个字正确应用的话,它并不一定指两性间的关系。爱是含有充分的情感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单是身体上的,而且是心理上的。爱可以达到任何热烈的程度。要将爱的情绪艺术地表达出来,这种能力是不多见的,但是爱这种情感本身,至少在欧洲是很多的。在有些社会里,爱的情绪要比其他社会更普遍些,这并不是因为各地人民性情不同,而是因为各地的制度和风俗不同的缘故。

现代生活中有三大理智之外的活动,即宗教、战争和爱情;三者都是理智之外的,但爱情并不是反理智的,换言之,即一个有理性的人能够合理地享受爱情的存在。现代世界里宗教和爱情之间存在着一种敌对。这种敌对是可以避免的,这种情形的产生只是因为基督教与其他宗教不同,它是根深蒂固地建立在禁欲主义基础之上的。

然而,在现代世界里,爱情还有一个比宗教更为危险的敌人,那就是人们工作和经济上的成功原则。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人不应该让爱情妨碍他的事业,假如他为爱情而牺牲事业,那他就是一个傻子。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和在人类的其他问题上一样,平衡是必要的。为爱情而牺牲了整个的事业,虽然有时也许是一种悲壮之举,然而总的来说是愚蠢的;为事业而完全牺牲爱情,同样也是愚蠢的,而且丝毫没有悲剧意义上的英雄气概。然而,在一个普遍以金钱掠夺为目的的社会里,这种事还是会发生,而且不可避免地要发生。

以一个现代典型的商人的生活为例:

从他成人的最初时候起,所有他的最优秀的思想,所有他的最旺盛的精力,都用在发财的事务上,其余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无关紧要的消遣罢了。他年轻的时候不时以嫖妓来满足肉体上的需要,不久他结婚了,但是他的兴趣完全和他太太的兴趣不同,他从未和她真正亲密过。他每天很晚才回家,而且由于工作繁忙早已疲惫不堪。当他第二天清晨起床时,妻子仍在梦中。星期天,他会去打高尔夫球,因为他需要运动以保持健康的身体来为继续赚钱而奋斗。在他看来,他太太的兴趣大部分是属于女人的,他虽然赞成却不想去分享。他既没有时间谈婚内的爱情,也没有工夫搞婚外恋情,不过当他因公外出的时候,也可能偶尔去寻花问柳。他的太太在性方面对他多半是冷淡的,这是用不着奇怪的,因为他从来就没工夫去向她求爱。在下意识里他是感到不满足的,但他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他把不满大部分排遣在他的工作中,有时也排遣在其他不甚合意的方法中,如参观拳击比赛,以此获得一种变态的安慰。他的太太和他一样地不满足,于是就在二流的文学中找到一个出路,而且还折磨那些慷慨和自由的人,借以维护她的道德。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的不满,就转而变为相互间的憎恶,但表面上还是给人以公益精神和高尚道德的假象。这种不幸事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性的需要这一观念的错误理解。

圣保罗显然地主张,我们之所以需要结婚,只是因为有机会做爱的缘故,这个观点曾一致地受到了基督教道德家们的鼓励。这些道德先生因为厌恶性的缘故,遂对性中优美的方面都避而不见;结果,幼时受了他们这种教育的人们,活了一世,竟对自己最优良的潜能都不认识。爱情绝不只是性交的愿望,爱情是逃避寂寞的主要方法,这种寂寞使大多数男人和女人在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上感受着痛苦。大多数人对于冷淡的人世和人类可以达到的残酷程度,都怀有一种深沉的恐惧之心。因而他们都渴求人之情爱,而这种渴求的心理又常常被男人的粗暴、鄙陋或鲁莽的态度以及妇女的喋喋不休埋没掉了。只要男女彼此有热烈的情爱,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爱情可以把自我的坚壁攻破,产生出一个合二为一的新生命。

其实,自然造就人类的时候,并不是叫他们各自孤立着的,因为除了凭借异性的帮助,人就不能完成生物学上的目的;并且文明人若没有爱情就不能充分满足他们性的本能。倘若一个人的整个生命,肉体的和精神的,不一致地参加性的关系,性的本能是不能完全满足的。那些从未曾经历过相互愉悦的爱情中沉酣的亲密和真挚的情谊的人,实在是失却了生命所能给予的最美好的东西,他们会无意识地——倘若不是有意识地,感到了这种损失;结果,他们因为失望的心理,每每发生嫉妒、欺压与残酷的行为。给热烈的爱情一个适当的地位,于是成为社会学家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假如人们失掉了这种经验,他们的发展就不能达到充分的高度,对其余的人们就不能产生一种仁爱的热情;而要是没有这种热情的话,他们的社会活动无疑会受到损害。

现代社会里关于爱情的充分发展,还有一个心理上的障碍,那就是许多人害怕不能保持他们的个性。这是一种愚蠢的恐惧心理,然而又是比较现代化的恐惧。

个体本身并不是一个目的,它必须和外面的世界发生广泛的接触。既然要和世界发生接触,那它肯定不能保持孤零独立。一个在玻璃箱子里藏着的个体会萎缩,而一个在与人类接触中自由发展的个体则变得更加充实。

爱情、子女与工作是繁荣个人与世界上其余的人发生接触的源泉。在时间上,三者之中,以爱情为先。并且男女的爱情对于父母子女之爱是很必须的,因为小孩子容易模仿父母双方的特征;如果父母彼此不相爱恋,当双方的特征在孩子身上表现出来的时候,各人就只欣赏自己的特征,对于对方的特征总觉得苦恼。

工作不见得总是能使人与外界作有益的接触,工作能否发生这种效力,要看我们用什么样的精神去工作;以金钱为惟一动机的工作,不会有这种效用;惟有体现某类奉献的工作,或是对于人的,或是对于事的,或是对于某个理想的,才会有这种价值。

爱情若只是占有性的,它本身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与目的只在于金钱的工作是一样的。要想爱情发生刚才所说的那种价值,我们的心中必须敬重爱人的人格,有如我们对待自己一样,并且我们需要知道对方的情感和愿望,犹如知道自己的一般。

总之,正如我们看到的,爱情强烈要求在人生中占有公认的地位。

婚姻

按语:

罗素指出,越是有文化的人,就越不能与他们的伴侣共享白头偕老的幸福。有文化的男女只要满足了以下几个条件,他们就有可能从婚姻中得到幸福:第一,双方必须有绝对平等的观念;第二,对于相互间的自由不能乱加干涉;第三,身体或肉体必须亲密无间;第四,对于各种价值标准必须有某种共识,如果一个人以金钱为价值,而另一个人却以高尚的事业为价值,则是不幸的。只有具备了以上这些条件,婚姻才有可能成为两个人之间最高尚和最重要的关系。

婚姻是一种法律制度,这自然是它与其他关系的不同之处。在大多数社会中,婚姻还是一种宗教制度,但是,主要的还是法律制度。在此,我们并不打算讨论关于婚姻复杂的演变历程,而是要弄清楚能够给予婚姻幸福和不幸的各种情况,以便使我们的探讨对我们的生活有所裨益。

如果我们能够纵观整个社会,问问自己,到底什么条件促进婚姻的幸福、什么条件造成婚姻的痛苦的时候,我们将会得到一个不可思议的结论:越是有文化的人,就越不能与他们的伴侣共享白头偕老的幸福。

通常来说,婚姻在那些没有多少差别的人们中,是极容易的。如果一个男人和其他男人没有多少差别,而且一个女人和其他女人也没有多少不同,那就不会存在因没有和其他人结婚而后悔的理由。但是,如果人们的情趣、追求和事业存在着千差万别,那么,他们就会要求他们的伴侣情投意合。当他们突然发现所得到的与所期望得到的相差甚远时,他们就会感到心理不平衡,这样的婚姻意味的是痛苦。

还有另一个条件可以造就幸福的婚姻,那就是社会上的单身或独处的女人稀少,并且男人与其他女人社交机会少。如果男人除了自己的妻子之外,没有与别的女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那么,除了太坏的婚姻之外,大多数男人都会满足于现状,他们会觉得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对于妻子而言也是如此,尤其是对于那些从不奢望婚姻会带来很大幸福的女人。换言之,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奢望从婚姻中得到更大的幸福,那么,他们的婚姻或许可以成为快乐的婚姻。

因此,社会风尚的稳定也是可以防止所谓不幸的婚姻的。如果婚姻的契约被认为是最终的、不可反悔的,那就没什么能刺激我们去胡思乱想,以为可以获得更多的快乐和幸福。在这种思想之下,为了保证家庭的和平、夫妻的和睦,只要夫妻的行为与人们所公认的道德标准相去不远就可以了。

在当今世界有文化的人们中间,那些可以造成所谓幸福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因此,那种历经数年而仍然是幸福的婚姻,是非常罕见的。有些不幸福的原因与文化有关,但是,如果男女双方比现在更有文化,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让我们首先讨论一下后者。

在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是不良的性教育,而这种性教育在富人中间,比在农民中间要普遍得多。农家子弟很早就对所谓生活的事实司空见惯,因为这些事实,他们不但在人类中看到,而且在动物中也可以观察到。因此,他们既不是无知,也不过分讲究。相反,那些受过精心栽培的富家子弟却对关于性问题的实际知识一无所知。即使那些最现代派的父母,虽然他们根据书本教育子女,但他们无法使自己的子女见识到农家子弟早已熟知的现实中正常的亲昵行为。

其实,这一切可以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去解决。事实上,现代青年所受到的性教育,比他们父母或祖父母所受到的教育要好得多。在过去的妇女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信念:因为她们从性中所得到的快感要少些,所以她们在道德上比男人高尚。这种态度使夫妻之间无法形成坦率的伴侣关系。其实,这种态度的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不能从性中得到快感,暂且避开道德不谈,这种失败实属生理或心理上的缺憾,正像不能从食物中得到快乐一样。

然而,现代婚姻不幸的其他原因,却没有那么容易处理。罗素认为,那些放荡不羁、有文化的人,无论是男人或女人,就他们的本能而言,一般都是主张多配偶的。他们可以深坠情网,可以若干年完全钟情于一个人,但是,性的爱抚迟早会失去热情,于是他们开始在别的地方寻求复活从前曾有过的兴奋情感。自然,凭借道德的力量是可以控制这种冲动的,但是,要想使这种冲动不发生,却是很困难的。随着女性自由的提高,夫妻不忠贞的机会比起以前增加了许多。机会产生意念,意念产生欲望,如果没有宗教上的顾虑,欲望就会付诸行动。

婚姻因为妇女解放而在许多方面变得更加难以维持。以前,妻子必须顺从丈夫,而丈夫却不必顺从妻子。现在,许多妻子根据妇女对于个性和事业的权利,不愿意过分地顺从她们的丈夫,而那些仍在向往男性统治旧传统的男人,却又看不到他们应当顺从的理由。这种现象的产生与私通有很大的关系。过去,男人偶尔越轨,他的妻子是不知情的。即使她知道了,那男人只需要承认他错了,并使她相信他已悔过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妻子通常是贞洁的。如果她不贞洁,而且这一事实又为她丈夫所知,就会导致婚姻破裂。现代的许多婚姻表明:虽然夫妻间从未有过公开的争吵,但是,却有一种无需相互间的忠贞而仍然存在的嫉妒本能,往往会使亲密的关系难以持久。

此外,现代的婚姻还有另外一个困难,那些最能意识到爱情价值的人对此感受最深。爱会发展,只要它是自由和自发的;如果认为爱是一种责任,它就会消逝。如果有人说,爱某某人是你的责任所在,无疑这会使你去恨他。如果把爱情和法律联系在一起,婚姻就成了一件两败俱伤的事。

毫无疑问,由于婚姻而拒绝来自他人的一切爱情,这就意味着减少生活体验、同情心以及和有价值的人接触的机会。以最理想的观点为根据,这是在摧残人生中最美好的经历。就像一切含有约束性的道德那样,这会助长所谓警察的人生观——一种总是在寻找禁止这事或禁止那事的机会的观念。

由于这些原因,婚姻就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如果我们要使婚姻不成为幸福的障碍,必须找到一种新的方式才行。人们时常提到一种解决方法,那就是容易实现的离婚。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容易实现的离婚是解决婚姻痛苦的最佳方法。即使双方的品行都很端正,对于没有孩子的婚姻,离婚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但是,如果有了孩子,婚姻的稳定性就将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我们认为,如果婚姻已经导致生育,而且双方对于婚姻的态度是理智而高尚的,那么,我们就应当希望这个婚姻是能终身维持的,但是,这并不排除婚外性关系的存在。如果一个婚姻在起初的时候是有热烈的爱情的,而且产生了双方所期望和喜爱的孩子,那么,这种婚姻应当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深切的关系,使他们感觉到,在他们的伴侣生活中存在着一种极其宝贵的东西。即使在性欲衰退之后,即使在一方或双方都感到自己的性欲只有为他人才会存在的时候,也是如此。

嫉妒是美满婚姻的天敌。嫉妒,虽然属于一种本能的情感,但也是可以克制的,只要我们承认它是罪恶的,并且不把它当成是正当的道德上的愤怒体现。一种持续多年,而且有过许多深切经历的婚姻生活,它具有爱情初期所不具有的丰富内容,尽管爱情初期可能是非常快乐的。

因此,有文化的男女只要满足了以下几个条件,他们就有可能从婚姻中得到幸福:第一,双方必须有绝对平等的观念;第二,对于相互间的自由不能乱加干涉;第三,身体或肉体必须亲密无间;第四,对于各种价值标准必须有某种共识,如果一个人以金钱为价值,而另一个人却以高尚的事业为价值,则是不幸的。只有具备了以上这些条件,婚姻才有可能成为两个人之间最高尚和最重要的关系。以前这种关系之所以很少实现,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都把自己视为是对方的警察的缘故。因此,夫妻双方必须明白,既然婚姻有实现它的可能性,那么,无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他们在各自的私生活中都必须是自由的。

试婚

按语:

从某种意义来说,罗素是赞成试婚的,他认为,就开放的社会而言,试婚是有好处的,它可以使青年人的性关系得到稳定,而不致于出现一团糟的情形。毫无疑问,试婚有其进步的一面,但我们要提醒“新潮”的人们,三思而后行。快乐与悔恨近在咫尺,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多走一步,会滑落到尴尬的境地。

按照理性的道德标准,没有孩子的婚姻并不算什么,并且,没有孩子的婚姻很容易破裂。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只有通过孩子才能赢得法律的认可,才能对社会产生意义。当然,这不是教会的观点,教会受圣保罗的影响,仍然把婚姻当作是避免私通的救济方法,而不把它当作传宗接代的手段。但是,近年来,甚至连牧师们都意识到了,无论男女都不会等到结婚才有性交的经验。就男子而言,倘若他们的失节是由于结交娼妓,并且能隐藏有方,则他们就比较容易地被人宽恕;但是,除了娼妓以外,传统的道德家们对于女人的所谓不道德的行为,就难以容忍了。然而,在欧洲大战以后,美国、英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情形都大有改变。许多良家妇女不再认为保持她们的“贞操”会有意义,而青年男子也无需寻找娼妓以求发泄,因为他们可以和他们想要娶的姑娘(如果他们比较富有的话)发生性关系。这种现象在美国似乎比英国要更多一些。

本·B·林赛法官曾经在美国丹佛的少年法庭服务多年,因此对于观察上述事实,有着绝无仅有的机会。他提出了一种新制度,即被他称之为“试婚”的制度,不幸的是,他因此而丢了职务,因为他提倡这一制度是为了促进青年的幸福,而不是为了使他们意识到性的罪恶,三K党和教会联合起来把他驱逐了。

其实,试婚是一个明智的保守主义者的建议,它的目的在于使青年的性关系能够稍稍稳定,以免除出现一团糟的情形。林赛法官指出了那种明显的事实,青年之所以不结婚,是由于缺乏金钱的缘故,而婚姻之所以需要金钱,一半是因为子女的关系,一半是因为妻子不便负担自谋生活的责任。他的观点是,年轻人应该能够实现一种新的婚姻,这种婚姻有三个特征与普通的婚姻不同:第一,他们暂时不应该有孩子,因此他们应该获得最科学的避孕知识;第二,只要没有孩子,妻子又没有怀孕,那么经过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第三,离婚时,妻子不应该获得赡养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的认可,绝大多数的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并且避免了那种混乱的性关系。他举出实例,证明已婚的青年学生比起未婚的学生的功课要更好些。显然,工作和性在较为持久的关系中,比在充满混乱和刺激的暧昧关系中,更容易结合在一起。要说两人同居比两个人分居的花费会更大些,这是毫无根据的。因此,现在使青年人拖延不敢结婚的经济上的理由将不复能成立。

罗素相信,如果法律采纳了林赛法官的建议,一定会产生很有益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在道德上是一种进步。

然而,林赛法官的建议,却引起了美国所有的中年人以及大多数报纸的恐慌。他们说他侵犯了家庭的神圣庄严;他们说他宽容志不在立即生育子女的结婚,实际是等于在法律上大开淫荡之门;对于林赛法官所说的美国人婚外性关系的普遍性,他们认为未免言过其实,败坏了美国纯洁的妇女的人格;据他们自己的意思,大多数实业界的商人直到30或35岁都能节欲自爱。

我们相信,在如此评论的人中间,有些人是诚心诚意的。我们注意听痛骂林赛法官的言论,所得的印象是,他们认为确定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林赛法官的建议不会得到基督的称许;第二,即使是美国教士中的那些自由主义者也不会赞同。第二个理由似乎更有力量,事实上也的确更有力量,因为第一个理由纯粹是假设的,不能得到证实。我们却从未听到过有谁发表言论,可以勉强假装来证明林赛法官的建议会减少人类的幸福。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那些宣扬传统道德的人,认为人类的幸福是无关紧要的。

罗素虽然相信试婚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迈出的一步,可以带来很多的好处,但是,罗素认为这个制度还不很圆满。有大量证据表明,如果要求人们在不知道他们的性生活是否和谐的情况下,就贸然建立一种终身关系,那是荒谬的。这有如一个人想买一幢房子,却不能获许在成交之前看到房子一样荒唐。

罗素指出,要是我们充分认识婚姻传代的目的,那么,正当的道理应该是:在妻子第一次怀孕之前,任何婚姻在法律上都不应该受什么束缚。目前的观念是:如果性交不能实现,婚姻则是无价值的。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性交,而在于生孩子,因此,在孩子成为现实之前,婚姻不能视为是圆满的。这种观点的成立依靠于——至少是部分地依靠于——把生育与利用避孕方法进行纯粹的性关系这两件事区分开来。避孕方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貌,使性和婚姻区分开来,这是前所未有的。总之,男女的结合,或是卖淫式的纯粹的性关系;或是试婚式的伴侣关系;或是为了建一个家庭。这些都是不同的,但是,没有一个道德能够适应现代复杂的环境。

家庭生活

按语:

有一句话流传的很广:“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不是说这句话是真理,而是它道出了一个事实:恋爱中培育出的感情,有多少被实实在在的生活消磨的面目全非。这大概是因为家庭生活的实在与爱情的浪漫之间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的缘故吧!罗素提醒我们,从浪漫的爱情走进了实在的家庭生活,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如何让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如何扮演好自己的生活角色?如何使夫妻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在这一节里,我们将讨论家庭关系对于个人性格的影响。这个问题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孩子性格的影响;第二,对母亲性格的影响;第三,对父亲性格的影响。当然,这三者很难分开,因为家庭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单位,凡是影响父母的东西,同时也可以影响孩子。尽管如此,我们仍将试着将以上三方面区分开来讨论。

对孩子性格的影响

如果我们相信弗洛伊德的观点,那么,孩子对于家庭其他成员的情感,似乎有点敌对的情绪。一个男孩憎恨他的父亲,是因为他把父亲看作他的情敌。对于他的母亲,他怀有传统的道德所极其憎恶的感情。他憎恨他的兄弟姐妹,因为他们分去了父母的一部分注意力,而他只希望父母的注意力能够全部集中在他一个人身上。这些不安分的情绪,在他长大的时候,会有种种不好的影响,最轻的则是同性恋,而最坏的则可以使他患躁狂症。

出乎我们的意料,弗洛伊德的这种观点并没有引起多大的恐慌。诚然,一些大学教授因为相信这种学说而被革职;英国的警察也曾把当代杰出的人物霍默·莱恩送去流放,就是因为他实行了弗洛伊德的学说。在此,对于弗洛伊德有关孩子情感观点的对与错,我们必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首先,应该承认,最近几年有关孩子的大量试验使我们认识到,弗洛伊德的理论比我们以前猜想的,的确含有更多的真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弗洛伊德的理论仅代表了真理的一个方面,并且只要父母处理得当,很容易使这一方面变得无关紧要。

让我们先从俄底浦斯情结谈起。婴儿的性欲无疑比弗洛伊德之前的任何人所想象的都要强烈。我们甚至认为,在婴儿时代对异性爱的情感是很浓厚的,这比我们从弗洛伊德的著作中所看到的还要强烈。一个不明智的母亲,很容易完全无意识地使年幼的儿子对异性爱的情感,集中在她自己身上。毋庸置疑,如果真是这样,弗洛伊德所指出的那些恶果也许就会产生。但是,如果母亲的性生活尚能使她满意,那种情形就很可能不会发生,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不必向她的孩子寻求那种只应从成年人那里得到的情感满足。纯洁的父母之间的冲动是一种抚养孩子的冲动,它并不要求从孩子那儿直截了当地得到爱情。因此,如果一个女人在性生活中是快乐的,她会主动避免产生从孩子那里寻求一切不正当的情感上的反应。因此,一个快乐的女人也许要比一个不快乐的女人更能成为贤良的母亲。然而,没有一个女人能够保证她永远快乐,所以在不快乐的时候,她应当有一定的自制力,以避免向孩子索取不正当的情感。这种程度的自制,并不很难做到,只是以前它的必要性并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于是母亲对孩子的那种过分爱抚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

其实,孩子的异性情感,可以向其他的孩子找到一种自然的、健康的、天真的出路;在这种方式内,他们是游戏的一部分,并且和所有的游戏一样,为将来成人的活动作一种预备。因此,一个孩子在三、四岁以后,为他的感情发展,需要有其他异性的孩子作伴,单是他的兄弟姐妹还不够,还要其他同龄的孩子作伴。现代的小家庭,对于孩子早期的健康发展未免过于闭塞和限制,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家庭就不是合宜的儿童环境的一部分。

兄弟姐妹之间的嫉妒,在家庭中是很普遍的。在以后的生活中,这种嫉妒有时还会造成杀人狂和较为严重的神经错乱。这种嫉妒心,除了程度较深的之外,只要父母及其他管教儿童的人肯费点心控制他们的行为,一点也不难预防。当然,父母决不能在玩具、待遇、关心等方面有所偏爱,父母必须抱着十分公正的态度。在新添小弟弟或小妹妹的时候,父母必须留心使别的孩子不至于认为他们对于父母已经没有以前那么重要了。凡是有严重嫉妒事件发生的地方,那肯定是因为大人对这些简单的措施过于忽视的缘故。

因此,如果要使家庭生活对孩子的心理产生良好的影响,就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必要的条件:父母,尤其是母亲,必须尽可能使自己的性生活快乐;父母双方都要避免与孩子产生那种会引起孩子不良反应的情感关系;在兄弟姐妹中一定不能厚此薄彼,而应完全公平地对待他们;孩子三、四岁以后,家庭不应成为他们的惟一环境,而要让他们把相当一部分时间用在与同龄孩子的交往上。如果这些条件都实现了,则弗洛伊德所担心的那些恶劣的后果,就不容易发生了。

另一方面,如果父母的情感是正当的,那无疑会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些得不到母亲的热烈情感的孩子,往往是瘦弱而神经质的,而且多患躁狂症。父母的爱情能使孩子在这纷乱的世界里感到安全,并使他们获得进行探索和在周围环境中探险的勇气。使孩子感到自己是热烈爱情的客体,这对于孩子的精神生活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他会本能地感到他是孤独和弱小的,需要得到只有爱情才能提供的那种保护。如果想让孩子长成为一个快乐、大度和无畏的人,那么,就需要使他从周围的环境中得到只能来自父母爱情的一种温暖。

聪明的父母还能为他们的孩子提供另外一种帮助,虽然直到现在还没有多少人这样去做。这就是,父母可以通过最适当的途径使孩子明白性和父母身份的事实。如果孩子们了解到性是存在于生育他们的父母之间的一种关系,他们就会知道性的最崇高的形式以及性的生理上的目的。以前,孩子们对于性知识的获得,总是借助于下流的笑话和令人难以启齿的快感的启蒙,这往往给孩子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结果孩子们从此就很难对任何与性有关系的问题,具有高尚的态度。

对母亲性格的影响

在母亲心理上,家庭的重要性如何,是很难加以估量的。罗素认为,一个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时候,通常都希望得到男人保护,这是她本能的要求。毫无疑问,这种情感是从类人猿遗传下来的。在我们如今这个纷杂的社会里,一个认为自己用不着男人保护的女人,大概有着某种不正常的好斗心和刚愎自用。不过,这种心理状态只是部分本能的。如果国家对有孕的妇女和有小孩的母亲及其小孩,都有完善的照顾管理,则妇女的这种心理状态就会大大减少,甚至会完全消失。

从异性中学到知识,这是人类结构的事实,但是,单纯的性关系,即使它是热烈的,并不会因两性间的切磋而得到满足。在抚养孩子这一庄严事业中的合作,以及历经多年的伴侣生活,可以形成一种对双方都十分重要和丰富的关系。这种关系比男人对孩子不负责任时所具有的那种关系,要重要和丰富得多。但我们并不认为,从情感教育的观点上看,那种生活在纯女性的环境中或者很少与男性接触的母亲,能像那种有幸福的婚姻并在一切事情上与丈夫合作的母亲那样疼爱孩子(个别情况除外)。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许多与此相反的情形。如果一个女人在婚姻中是极不幸福的——这决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她的不幸感会使她在对孩子的关爱中很难具有那种正常的情感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她与孩子的父亲分开,无疑她能成为一位更贤良的母亲。我们因此又得出那个十分平凡的结论,即幸福的婚姻是美好的,不幸的婚姻是丑恶的。

对于父亲性格的影响

家庭问题在个人心理上,对父亲的影响是重要的。在研究中,我们了解到在与父权家庭的发展和妇女的屈从地位紧密相关的古代历史中,父权所起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父亲的情感具有极为浓烈的热情。由于一些难以推测的原因,这种情感在高等文明的社会里,总不如在其他的社会中强烈。虽然如此,即使在最文明的社会中,大多数男人还是具有这种情感的。男人之所以结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不是因为性饥渴的缘故,因为男人不结婚照样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性的满足。

有一种理论认为,生儿育女的欲望在女人中比男人中更强烈,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在现代许许多多的婚姻中,之所以生儿育女,都是由于妇女对男人的一种让步。毕竟,妇女生孩子总要面对分娩的痛苦,还有损害容颜的可能,而男人却没有这些令人焦虑的事情。男人之所以要限制家庭的发展,往往是由于经济的原因。当然,女人也有这种原因,只是她还有自己特殊的理由。职场上的男人不惜花费金钱、牺牲物质上的安逸,以使他们的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这可以证明他们希望生儿育女的欲望是多么地强烈。

如果享受不到目前父亲的地位所赋予他们的权利,男人是否还想要孩子呢?有许多人说,如果男人可以不负责任,他们会不顾一切地随意生孩子。罗素并不赞成这种说法。一个希望得到孩子的男人,也会希望得到孩子带来的责任。在普遍实行避孕的今天,孩子往往并不是男人追求快感时的意外事件。诚然,无论法律怎样规定,男女总是需要一种长期性的结合,因为只有在这种结合中,男人才能享受到那来自父亲身份的乐趣。但是,如果法律和习俗都赞成孩子仅属于母亲的观点,女人就会觉得任何与现有婚姻相似的东西都会侵犯她们的独立,而且会给她们对于孩子的绝对占有权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她们本来是可以独自享有这种占有权的。因此,我们应当明白,男人不可能会经常成功地说服女人放弃法律所赋予她们的权利。

优生学

按语:

优生学是通过精确细致的方法,去改变人种生理特点的一种尝试。优生学所根据的思想是达尔文学说,其实,优生学思想更为直接的先驱是极力强调人类遗传基因的弗朗西斯·高尔顿。关于优生学,有许多争论,有人认为,一个成年人性格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先天的遗传;还有人认为一切依赖于教育,遗传不起任何作用。对此,罗素认为,还没有资料表明,人的智能究竟哪一部分属于遗传,哪一部分属于教育。要想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把数千对刚刚出生的孪生子分离开来,并尽可能地用不同的方式去教育他们才行,然而,这种试验不具有多大的可行性。关于优生学的问题,罗素还有许多精彩的论述。

优生学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的;另一种是消极的。积极的是鼓励优良人种的繁殖;消极的是禁止不良人种的生育。罗素认为,目前消极的优生学比较切实可行。在美国有些州,消极的优生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在英国,减少不健全的人的出生也被列入了可行的政策中。对于这些措施,任何人出于自然地反对,我们相信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我们大家都知道,智力低下的女人容易有许多的私生子,所有这些私生子对社会是极大的负担。如果禁止这种女人生育,她们肯定会快乐些,因为她之所以怀孕并不是出于喜欢孩子的缘故。当然,智力低下的男人也是一样。但是,这种制度也有很严重的危险,因为当局容易把不同的意见或反对的言论都看成是智力低下的表现。不过,这些危险或许是值得的,因为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大大减少白痴、呆子和低能者的人数。

禁止生育的办法,在罗素看来,应该有确切的限制,使它只适用于心智有缺陷的人。罗素并不赞成爱达华州那样的法律,因为那种法律要求禁止生育的范围是:“心智有缺陷者、癫痫病人、习惯性犯罪分子、道德败坏者和性反常者。”这后两种人的人定义极为模糊,如何才算道德败坏和性反常,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定义。依照爱达华州的法律,则苏格拉底、柏拉图、凯撒与圣保罗,都在被禁止生育之列。此外,习惯性犯罪很可能是神经错乱所致,至少从理论上而言,这种病是可以用心理分析的方法治愈的,而且不会具有遗传性。

无论在美国或英国,关于这类问题的法律制度都没有征求心理分析家的意见,因此,他们把完全不同的各种病状硬归到一起,究其原因,不过是由于那些病状有些相似的症状而已。换言之,这些法律与这个时代的知识相比,差不多落后了三十年。它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在科学尚未得出定论,而且这些定论至少在数十年内没有异议之前,在这类问题上立法是十分危险的。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就会把错误的主张塞进法律,以赢得官员们的欢心,结果是极大地阻碍了更好的主张的实行。

罗素认为,目前只有心智的缺陷这一项可以充分地确定,足以将它编入这个范围的法律中去。心智的缺陷可以利用客观的方法判定,而官方也不会有什么异议。而所谓道德败坏,只不过是一个观念问题。例如,在一个人看来,这个人是道德败坏的;但在另一人看来,这个人却具有先见之明。罗素并不是说,将来也不应该扩大法律的范围。而只是说,如果科学知识尚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如果社会允许它的道德去冒充科学,那将是非常危险的。

我们现在来讨论积极的优生学。这种优生学具有更为有趣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属于未来的事情。积极的优生学,是设法鼓励高智商的父母生育众多的子女。目前的情形却不尽如人意。例如,一个非常聪明的小学生,也许要到他成为专家以后才结婚,而那时他的年龄已经达到三十或三十五岁,但是,与他同龄的那些智力平平的孩子,却在二十五岁左右就结婚了。在专业人才的阶层中,子女的教育费用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因此,他们总是严格地限制他们家庭的人口。他们的平均智力要超过大多数人,因此,这种限制是令人遗憾的。处理这一问题最简单的方法,是允许他们的孩子受免费的教育一直到大学毕业。这就是说,提供奖学金与其按孩子的成绩,不如按父母的价值。这样做,还有一个附带的好处,就是可以免除临时用功和过度用功的弊病,这种弊病常常使大多数极为聪慧的青年,在未到二十一岁之前,智力上和体力上就因为过分紧张而受到损害。

但是,无论在英国或是在美国,想要国家采取任何措施,真正能够使那些专业人才建立人口众多的家庭,恐怕是不可能的。妨碍这件事的,就是民主。优生学的观念是建立在人是不平等的假定上的,而民主所倡导的与之恰恰相反。因此,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推行优生学的思想,从政治方面来说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优生学思想认为优良人种数量很少,但它却不承认低劣人种也属于少数之列。

所以,大多数人都赞成民主而不赞成优生学,这使得民主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而优生学却为大多数人反对。

尽管如此,每一个思考这个问题的人都清楚,虽然目前很难确定什么人算得上最优良人种,但在这方面的区别是毋庸置疑的,并且不要多长时间,科学也许可以对这些区别做出判断。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们要求一个农夫必须使它的所有小公牛机会均等,他会有怎样一种感觉!事实上,留做种牛的公牛,完全是根据它母亲的产奶能力而精心挑选出来的。通过科学繁育,各类家畜已经有了极大改良,所以人类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得到理想的改良。

当然,谁也无法确定我们理想中的人类究竟是什么样的。如果我们以强壮的体魄为目标来繁育人口,就有可能降低人类的智力;如果我们以聪慧的智力为依据来繁育人口,就有可能使人类更易受到各种疾病的侵袭;如果我们寻求产生情感的平衡,我们就有可能毁灭人类的艺术。在这方面,我们尚未掌握必要的知识。因此,目前就在积极的优生学方面大张旗鼓,还为时过早。但是,遗传学和生物化学在未来一百年里,将有长足进展。所以,繁育出一种大家公认的优于现代人的人种,并不是一件难事。

离婚

按语:

二十世纪初,欧洲受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时代严厉的宗教性禁锢的影响极深:严格的终身一夫一妻制束缚着人们,即使感情完全破裂的夫妻也不准离婚。到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情况有了一定的改观,但仍不尽人意。罗素对不合理的宗教性禁锢、关于婚姻的法律进行了批评,并倡导婚姻自由,提出了婚姻革命的主张。跟随罗素的踪迹,我们可以了解数十年前人类的婚姻状况。

在大多数时代和大多数国家里,因为某些原因,离婚是允许的。人们从来没有把离婚当作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替代物,只是因为一些特殊的理由,婚姻继续下去实在令人无法忍受的时候,人们才用离婚的方法来减轻痛苦。有关离婚的法律,在各个时代和各个地区是不同的。在美国,离婚的法律也是南北有别的:在南卡罗来纳不准离婚,而在内华达则极易离婚。在许多非基督教的国家中,丈夫申请极易获准离婚。而在另一些国家里,妻子申请也不难获准离婚。摩西的法律允许丈夫提交离婚申请。天主教视婚姻为圣礼,无论怎样,也不准离婚。但实际上,如果确有许多证据表明婚姻无效,事情还是可以通融的,尤其是涉及上层人物的时候。在基督教的国家,对离婚的宽大程度是与人们信奉新教的程度成正比的。密尔顿曾撰文赞成离婚,因为他是新教的忠实信徒。在英国、美国、苏格兰大多数新教地区,是赞成离婚的。

关于离婚问题,罗素认为,在那些拒绝以精神错乱为理由离婚的国家里,那些妻子或丈夫患有精神病的男子或妇女,就落入了难以忍受的境地。其实,除了神学的迷信之外,我们毫无理由去拥护这种情形。这不但适用于精神病人,而且也适用于花柳病、习惯性犯罪和习惯性酗酒的人。总体而言,所有这些都会给婚姻带来危害。它们使夫妻生活成为一纸空文,使所生的孩子不合人意,使孩子和不正常的父母得到不应有的接触。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反对离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是一个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网受骗,就得通过受苦来达到清心寡欲。

当然,真正的遗弃应当成为离婚的理由,因为事实上的婚姻已经终止,法律不过是承认这个事实而已。然而,从法律的立场而言,这种做法会带来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如果遗弃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那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使遗弃现象变得普遍起来。此外,有许多法律承认的离婚的理由,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许多已婚男女非常迫切地希望离婚,以致他们会主动去创造法律所许可的一切离婚条件。例如,法律如果规定虐待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那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夫妻双方预先约定,丈夫在佣人面前殴打妻子,以作为虐待的依据。事实上,无论离婚的理由怎样规定,许多人还是会刻意去做,以制造这些理由,达到他们的目的。我们现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难,继续探讨实际上使婚姻维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形。

在罗素看来,通奸本身不应作为离婚的理由。事实上,一个人不可能在一生中从不偶尔产生强烈的通奸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决不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即使有了这种冲动,可能夫妻之间仍然有强烈的感情,而且双方仍希望婚姻能天长地久。例如,一个男人因事要离开他的家庭好几个月,如果他身强力壮,无论他心中怎样爱他的妻子,要始终节制性欲是很难办到的事情。这同样适用于他的妻子。这种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成为日后幸福生活的障碍。换言之,只要夫妻之间根本的感情没有动摇,他们就没有离婚的必要。

罗素认为,合理的离婚理由有两种:第一,由于夫妻中某一方有问题,如精神病、酗酒和犯罪行为;第二,夫妻关系不和睦。夫妻关系不和睦主要有以下表现:双方虽然从不争吵,但无法和睦生活。双方均从事重要工作,而且工作要求双方必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虽然不讨厌另一方,但对第三者却一往情深,以致认为婚姻是一种无法忍受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能适时给予帮助,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恨的心理。事实上,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这种状况很可能会导致谋杀。如果婚姻破裂是由于双方不合,或某一方对第三者怀有非常深切的爱慕之情,法律不应轻易地做出否定的判决。因此,遇上这种情形时,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同意。只有因为一方确定有缺陷,致使婚姻破裂的时候,对于离婚才不需要征得双方的同意。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的确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法律怎样规定,法官总被他们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也会极力歪曲立法人的本意。按照英国的法律,虽然夫妻之间的协议并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但人人皆知,夫妻之间实际上是常有这种协议的。在纽约,人们往往走得更远,他们会雇佣伪证人,以通奸作为可依法判决离婚的凭据。从理论上说,虐待完全可以作为离婚的充分根据,但是,对虐待的解释却可以达到荒诞无稽的程度。一位著名的男影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请求与他离婚,其虐待证据中的条款之一,是他经常邀请朋友到家里谈论康德。避免出现这种混乱、欺骗和荒诞现象的惟一途径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没有那种显而易见的理由,如精神病,来证实一方的离婚申请,离婚必须征得双方的同意。这样,双方就会在法庭之外解决一切有关经济方面的问题,而且双方也都没有必要雇佣精明之人,去证实对方的不法行为。应当补充的一点是,当性功能障碍导致没有生育时,我们应当同意解除婚约。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孩子的夫妻希望离婚,而且持有关于妻子不能怀孕的医生证明,他们便可以离婚。孩子是婚姻的目的,把人们束缚在一种不能生育的婚姻中,那真是一种残酷的欺骗行为。

我们如果完全根据孩子的利益来看待婚姻,就会得出一种截然不同的道德观。凡是疼爱孩子的父母都应当约束自己的言谈举止,以使他们的孩子获得幸福和健康成长的最佳条件。有时,这需要父母具有极大的自我克制力,而且无疑要求父母认识到孩子的权利远比他们自己的浪漫情感重要。对此,罗素认为,轻易离婚的父母,实属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当然要排除那些因重大原因而离婚的夫妻。罗素指出,在法律上对已婚男女进行强制约束,很可能于事无补,他们真正需要的是:第一,互相给对方一定程度的自由,使婚姻变得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第二,认识到孩子的重要性。

性和个人幸福

按语:

罗素倡导的性道德实际上是解放两性的性道德,不是用以前捆绑女性的道德绳索捆绑男性,而是给女性松绑,让她们获得与男性一样的自由和权利。但罗素也因此而走向了极端,主张两性的性解放和性自由,并赋予“婚外恋”等现象以合法化。罗素也因此遭到了厄运,甚至丢掉了在美国大学里的教职。但无论如何,罗素的理论有其积极的因素,他主张妇女解放,看到了传统道德对人类的束缚。他认为,严酷的道德通常对情欲起负作用,因此,一个表现出这种负作用的人往往充满着猥亵的心理——这些心理之所以猥亵,并不是因为其包含有性的成分,而是因为道德使那样的人,不能对于这个问题产生纯洁而健康的思想。在罗素看来,性和个人幸福是密切相关的。

在本节中,我们要探讨的是关于性和个人幸福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所要注意的既不是人生中性的活动期,也不真正的性关系,而是性道德对于童年时期、青年时期的影响,这种影响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千差万别。

性道德对于童年时期的影响

传统道德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一系列清规戒律强加于孩子们的生活中。我们常常教育孩子,不要当着大人的面去抚弄身体的某个部位。我们还常常教育孩子,在表达大小便的愿望时要尽量小点声,而且在大小便时不要让别人看见。身体的某些部位和生理行为是孩子们不易了解的,这使孩子们感到神秘,因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某些知识上的问题,如婴孩是从哪里来的,孩子只得暗自思索,因为大人的答复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纯属捏造。如果一个小孩子被人看到正在抚弄他身体的某个部位,立即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呵斥,我们只能不无遗憾地说,这对于孩子们以后生活的道德影响,并非总是像传统道德家们所希望的那样。恐吓是人们惯用的手段。用丧失生育能力的话来吓唬孩子也许并不普遍,但用患精神病的话来威吓孩子却被认为是非常得体的做法。的确,在许多人看来,不使孩子觉得他在从事一项危险的事情是违法的事,除非使孩子知道这件事的危险性。这种教育的结果是,许多孩子早在幼年时代就产生一种和性问题有关的深切的犯罪感和恐怖感。性和犯罪及恐怖结合得如此之紧密,以致部分或完全成了一种无意识。

性虐待狂和性受虐狂这两种,在一般情况下是正常的,但在恶性发作的时候却是和性犯罪感有关。性受虐待狂患者对他自己与性有关的过错感受极深。性虐待狂患者认为女人都是妖妇。由这些影响我们可以知道,儿童时期要是受的道德说教过于严厉,其所产生的影响具有何等深远的力量!

在儿童时期和青年时期这两个人生阶段中,恶作剧、顽皮和违反禁令是自然的、本能的、用不着大惊小怪的现象,除非这些现象过于严重。可是成年人对于那种违反性禁令的行为,总是采取一种完全不同于违反其他规定时所采取的态度。于是,孩子们觉得违反性禁令的行为属于一个截然不同的范畴。如果孩子从食物贮藏室里偷了一些水果,你或许会觉得懊恼,或者会严厉地责骂他一顿,但是,你绝不会感到任何道德上的恐怖,也不会使孩子觉得他犯一个无法弥补的过错。另一方面,如果你是一个保守的人,而你发现你的孩子手淫,那你斥责他的口气之中就会有一种声调,是他做任何别的事情的时候所从未听过的。这种声调使孩子产生巨大的恐怖感,而且这种恐怖感还会不断地加剧。孩子心中有了你严厉态度的印象,就会深深地相信,手淫必定真的像你所说的那样坏。尽管如此,他仍旧会继续做这件事情。他的病根就这样种下了,并且也许会伴随他一生。从他幼年时起,他就把自己看成一个罪人。很快他就能学会秘密犯罪的方法,并感到这能使他聊以自慰,因为没有人会知道他的罪孽。由于极为苦恼,他就寻找机会,去惩罚那些对这类罪孽隐瞒得不如他巧妙的人。由于儿时养成了骗人的习惯,在以后的生活中他会肆无忌惮地行骗。于是,虽然他的父母企图使他成为一个纯洁的人,却由于方法不当,使孩子反而成了一个有着病态性格的伪君子和迫害狂。

在孩子的生活中,不应该充满了罪恶、羞愧与恐惧的心理。他们应该是活泼、愉快和纯真的。他们不该畏惧他们自己的冲动;他不应该畏缩不前不敢探索自然的事实;他们不应该将一切本能的生活隐藏在黑暗的地方;他们不应该把他们所不能自制的冲动埋藏在无意识的深处。假如要让他们成长为正直的男女,在知识方面是真挚诚实的,在社会方面是无私无畏的,在行动方面是富有能力的,在思想方面是宽容豁达的,那么,我们必须从小就训导他们,使这些结果成为可能。我们一直把教育想象得和训练熊跳舞一样。我们大家都知道,会跳舞的熊是如何训练出来的。人们把熊放在火热的地上,使它们不得不跳舞,如果它们静止不动,它们的脚掌就会被烫伤。与此同时,人们还对这些熊播放音乐,一段时间的重复之后,即使没有火热的土地,但只要有音乐,它们就会跳舞。孩子情况也大致相同。当孩子意识到他的性器官时,大人就斥责他。以后,这种意识出现总是使他想到大人的斥责。结果,健康进入幸福的性生活的可能就全部被破坏了。

性道德对青年时期的影响

青年时期,对待性的传统做法所造成的危害,比童年时期要大得多。许多男青年完全不能正确知道在他们身上发生了什么事,他们对于性的生理现象一点正确的知识也没有;当他们经历第一次遗精的时候,内心感到十分恐惧。他们发现自己充满着许多冲动,但是,大人们曾经教过他们,这些冲动都是极端邪恶的。这些冲动非常强烈,日夜都在围攻他们。在那些比较杰出的青年人中,同时还存着一种对于美和诗歌以及与性毫无关系的理想爱情的极端思想主义的冲动。由于基督教中摩尼教的成分,青年人的理想主义的冲动,与肉体的冲动成了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甚至是水火不容的事。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引用一位聪明的朋友的自白来作证明,他说:“我相信,我自己的青春期并不是例外的,因为它鲜明地展示了这种不同。我每天用数小时阅读雪莱的诗,而为那句话所感动!

正像飞蛾对于星光的渴望;

正像黑夜对于黎明的幻想。

接着我会突然抛开这崇高的情感,想偷窥那正在脱衣的女仆。后一种冲动使我深感羞愧,但前一种冲动是无聊的表现,因为那种理想不过是对性的盲目的恐惧心的表现而已。”

大家都知道,青春期是最容易发生神经错乱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就是平常很镇定而能够保持平衡的人,也容易颠倒过来。米德女士在她的《萨摩亚岛人的青春期》一书中说,在那个岛上年轻人很少出现神经错乱的现象,这是因为那里盛行性自由的缘故。的确,传教活动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性自由。她对一些住在传教士家中的姑娘进行调查,这些姑娘在青年时代只进行手淫和同性恋,而那些住在其他地方的姑娘则还有异性恋活动。在这方面,英国的大多数著名男校和萨摩亚传教士家里的情形大致相同而已,但是这种情形对于萨摩亚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心理上的损害。对于英国学生的行为,却具有心理上的损害。英国学生可能会发自内心地接受那些传统的说教,而萨摩亚人却认为传教士不过是个具有一些特殊嗜好而可笑的白种人而已。

大多数青年人,在他们刚刚成年的时候,往往都会在有关性的问题上经历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烦恼。如果一个年轻人要保持贞洁,那他在压制性欲时所经历的痛苦,可能会使他成为一个胆怯而忧郁的人。到他结婚的时候,除了突发的性冲动之外,他仍然无法摆脱过去多年形成的自制力,这使他丧失了对于妻子的性能力。如果他和妓女来往,那种源于青年时代的肉体的爱和理想的爱的不统一就会永远存在,结果,他和女人的关系要么是柏拉图式的,要么在他的信念中是卑鄙的。此外,他还冒着染上花柳病的巨大危险。假如他和本阶层的女人发生关系,危害固然要少得多,但那种保密的需要是有害的,因为它会妨碍稳定关系的发展。一部分人由于势利,另一部分人由于认为婚后应当立刻生儿育女,人们不容易早婚。

另外,在离婚非常困难的地方,早婚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因为在二十岁时两个彼此很中意的人,到了三十岁就很可能彼此不中意了。对许多人来说,他们在获得各种经验之前,是难以具有稳定的关系的。如果我们对于性的观念是明智的,那么,我们就应当允许大学生暂时结婚,不生孩子也行。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可以摆脱性冲动的烦恼,因为性冲动的烦恼现在正在极大地干扰着他们的学业。他们应当从其他人那里获得性经验,这可以为他们将来有孩子的圣洁的夫妻生活做好准备。并且,他们应当还可以自由恋爱,而无须偷偷摸摸和害怕生病,因为此类现象正在使青年人走上歧途。

传统道德对于那些在目前形势下永远也嫁不出去的女人来说是痛苦的,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有害的。我们认识一些具有传统道德的未婚女人,她们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是非常值得称赞的。但是,总的来说,事实上并非如此。一个从未有过性经验,而且认为这对于保持道德很有必要的女人,她的行为是消极的,并且具有恐怖的色彩,因此总的来说,她是胆怯的。与此同时,一种本能的和无意识的嫉妒会使得她对正常人充满怨恨,极想去惩罚那些享受着她所享受不到的东西的人。知识上的胆怯是漫长的处女生活的普遍现象。罗素认为,妇女目前在知识上的贫乏主要是由于性恐惧所造成的对于好奇心的约束。那些找不到丈夫的女人,她们终生的处女生活是苦闷而空虚的。这种情况现在非常普遍,这也是以前的婚姻制度所不会产生的,因为那时两性的数量大体持平。毫无疑问,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女子数量已经大大超过男子,这充分证明了改革传统道德的必要性。

那种被人们默认为是性发泄的婚姻,由于严酷的道德而蒙受着巨大痛苦。儿童时期产生的变态心理、男人嫖妓的经历。为保持女人的贞洁而形成她们心中的性反感,所有这些都给婚姻的幸福造成了障碍。一个在优越的生活环境中长大的姑娘,如果她的性冲动是强烈的,那么,当她被追求时,她将无法把真正的情投意合与单纯的性吸引区别开来。她很容易嫁给那第一个唤醒她的性意识的男人。而当她的性欲得到满足之后,她才明白她和那个男人之间毫无共同语言,但为时已晚。以前所受的教育使女人在性问题上过于胆怯,而又使男子过于唐突。男女双方在性问题上都缺少应有的知识,他们起初往往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无知,这使得双方永远不能从婚姻中得到性满足。此外,建立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夫妻关系也成了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女人不习惯同异性谈论性问题,男人也不例外,除非他的谈话对象是妓女。在与他们共同生活最有关系、最关键的问题上,他们总是显得腼腆而畏缩,甚至于完全缄默无言。妻子总是觉得不满意,可又不知道她所需要的是什么。丈夫也有相同的感受,起初只是隐隐约约,到后来就逐渐趋于明朗,甚至于认为娼妓比他的合法妻子更能使他得到满足。有时妻子感到很痛苦,而丈夫又不知道怎样才能使她愉悦起来,结果,妻子的冷淡使他产生了厌恶之心。这一切都是由于我们沉默寡言和一本正经所导致的。

总而言之,从童年时期、少年时期、青年时期直到结婚,传统道德一直在毒害着我们的爱情。它使我们的爱情充满了忧郁、恐惧、误会、悔恨和神经紧张,把性的肉体冲动和理想爱情的精神冲动分为两个不同的区域,使前者成为残忍的,使后者成为没有生育的。其实,生活本不应当成为这个样子。人类动物的天性和精神的天性不应当发生冲突。两者之间绝非水火不容,而且它们只有彼此结合,才能达到至善至美的地步。男女之间完美的爱情是自由而无畏的,是肉体和精神的平等结合。它不应当由于肉体的缘故而不能成为理想的;也不应当由于肉体会影响理想,而对肉体产生恐惧。

爱情应该像一棵树,它的树根深植于地下,而枝干则伸展于天空。但是,爱情如果受到禁忌和迷信的畏惧,受到责难的言辞和可怕的缄默的束缚,爱情是绝对不会根深叶茂的。男女之爱和父母子女之爱,是一个人情感生活中的两个重要部分。传统道德在贬抑男女之爱的同时,又声称要加强父母子女之爱。而事实上,父母对于子女的爱的减少,正是因为父母彼此之间的爱的削弱而蒙受的巨大损失。如果孩子是父母彼此满足和快乐的结晶,那么,父母对于孩子的爱将是健康的、热烈的、自然的、无条件的、直接的、合乎动物本性的、无私的和卓有成效的。这是另外一些父母所难做到的,他们空虚而渴望在可怜的孩子身上,得到他们婚姻中所得不到的养分。这样一来,就把幼稚的心灵引入歧途,并为下一代埋下同样痛苦的种子。畏惧情爱,就是畏惧人生,而那些畏惧人生的人则如行尸走肉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