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乡村居民和草原居民的居住条件

元朝时期,在乡村居住的人口远多于城镇。不少“富豪大室”和读书人家,宁愿住在乡间,取其自由闲逸。甚至有人认为,选择常居之所,“乡村为上,负郭次之,城市又次之”[1]。乡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应该包括住房、房内装饰、房屋的附加设备(如院墙、鸡舍、羊圈)以及村社、祠堂、家庙等公共活动场所等。大多数蒙古人和部分色目人,仍然视草原、大漠为主要活动场所,“以黑车白帐为家”,其所居所用,自然不同于城市和乡村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