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易学

第一节 《易经》总义

《汉书·艺文志》云:“《诗》、《书》、《礼》、《乐》、《春秋》五者,五常之道,而《易》为之原。”故《易经》之书为《六经》之首。今先举《易经》之大纲条列如下:

一、《易经》之名义。

《参同契》曰:“日月为易。”虞翻注云:“字从日下月。”

《说文》曰:“秘书说日月为易象阴阳也。”

《乾凿度》云:“浑沦者,言万物相浑成而未相离,视之不见,听之不闻,循之不得,故曰易。”(案:此即《易经》所谓“援始”。其详见后课哲学条。)

二、《易经》之作用。

《系辞》曰:“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是故圣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业,以断天下之疑。”(郑玄《周易注》云:“《易》道周普,无所不被。”)

又曰:“《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

又曰:“列贵贱者存乎位,齐小大者存乎卦,辨吉凶者存乎辞,忧悔吝者存乎介,震无咎者存乎悔。”

又曰:“《易》弥纶天地之道。”

又曰:“《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有地道,有人道。”

三、《易经》之义旨。

《礼记·祭义》篇云:“昔者,圣人建阴阳天地之情,立以为《易》。”

《礼记·经解》篇云:“洁净精微,《易》教也。”

《春秋繁露》曰:“《易》明其知。”

《庄子》曰:“《易》以道阴阳。”

《史记》曰:“《易》著天地阴阳四时,“五行”二字衍。故长于变。《易》以道化。”

《淮南子》云:“《易》之失鬼。”注云:“《易》以气定吉凶,故鬼。”

又云:“《易》之义,清明条达。”

郑玄《六艺论》曰:“《易》者阴阳之象,天地之所变化,政教之所从生。”

四、读《易》之法。

《系辞》云:“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

褚澄曰:“盖无体不可以一体求,屡迁不可以一迁执。”

焦循曰:“学《易》者,必先知伏羲未作八卦前系何世界?伏羲作八卦重为六十四卦何以能治天下?神农、尧、舜、文王、周公、孔子何奉此卦画为万古修己治人之道?”

又曰:“《易经》一书,不外比例、引申《易》辞,俱是举一隅欲人三反。”

以上所言,皆《易经》一书之总纲也。治《易》者,当用褚氏、焦氏之法以求之,庶乎可以通《易》学矣。

第二节 《易经》卦名

《易经》当伏羲时,仅有八卦。即《乾》alt、《坤》alt、《坎》alt、《离》alt、《艮》alt、《震》alt、《兑》alt、《巽》alt。乾为天、坤为地、坎为水、离为火、艮为山、震为雷、兑为泽、巽为风。后圣有作,重为六十四卦。(孔颖达云:“王弼以重卦为伏羲作,或以为神农作。”案:《三国志》高贵乡公云:“后圣重之为六十四。”此语最审慎,今用之。)

重卦者,合八卦中之二卦为一卦,即《系辞》所谓“因而重之”也。故其卦六十有四:

alt(下乾上乾),与alt相合为讼alt,与alt相合为履alt,与alt相合为否alt,与alt相合为同人alt,与alt相合为无妄alt,与alt相合为遁alt,与alt相合为姤alt

alt(下坤上坤),与alt相合为师alt,与alt相合为泰alt,与alt相合为谦alt,与alt相合为临alt,与alt相合为复alt,与alt相合为明夷alt,与alt相合为升alt

alt(下坎上坎),与alt相合为屯alt,与alt相合为需alt,与alt相合为比alt,与alt相合为井alt,与alt相合为节alt,与alt相合为既济alt,与alt相合为蹇alt

alt(下离上离),与alt相合为大有alt,与alt相合为噬嗑alt,与alt相合为晋alt,与alt相合为睽alt,与alt相合为鼎alt,与alt相合为旅alt,与alt相合为未济alt

alt(下艮上艮),与alt相合为蒙alt,与alt相合为蛊alt,与alt相合为贲alt,与alt相合为剥alt,与alt相合为大畜alt,与alt相合为颐alt,与alt相合为损alt

alt(下震上震),与alt相合为豫alt,与alt相合为恒alt,与alt相合为大壮alt,与alt相合为解alt,与alt相合为归妹alt,与alt相合为丰alt,与alt相合为小过alt

alt(下兑上兑),与alt相合为随alt,与alt相合为大过alt,与alt相合为咸alt,与alt相合为夬alt,与alt相合为萃alt,与alt相合为困alt,与alt相合为革alt

alt(下巽上巽),与alt相合为小畜alt,与alt相合为观alt,与alt相合为家人alt,与alt相合为益alt,与alt相合为渐alt,与alt相合为中孚alt,与alt相合为涣alt

六十四卦之次第,俱见于上、下经。上经三十卦,下经三十四卦。六十四卦递生之故,俱见于《序卦传》,学者汇而观之可也。

第三节 卦名释义

六十四卦,卦各有名。《文言》曰:“不易乎世,不成乎名。”名者,命也。名起于言,先有此义,乃锡此名,先有此物,乃有此象。《易经》卦各有名,夫乾、坤、坎、离,名也。健、顺、陷、丽,义也。惟先有健、顺、陷、丽之义,然后有乾、坤、坎、离之名。卦义在先,卦名在后。卦名者,以一字代表一卦之义者也。其取名之义有四:一曰言其德,二曰言其用,三曰言其象,四曰指其事。

言其德,如乾,健也,坤,顺也是。言其用,如咸,感也是。言其象,如屯,盈也,坎,陷也是。指其事,如《讼》卦、《师》卦是。

《易经》、《彖传》、《象传》、《系辞》、《序卦》、《说卦》、《杂卦》,有以一字释卦名者,有以一义释卦名者,大抵不外此四端。惟训释之法,有以本字训本字者,有以有偏旁之字训无偏旁之字者,有以双声叠韵之字训本字者,有以同义之字训本字者,亦分为四类:

以本字训本字者。此由字包数音,音包数义,或以虚义释实义,或以此音推彼音,如蒙者,蒙也,剥者,剥也是。

以有偏旁之字释无偏旁之字者。由于字义起于右旁之声,故右旁为声之字。一字有数多之义,后人昌造合体之字,故以合体之字释独体之义。如咸,感也,夬,决也是。

以双声叠韵之字训本字者。由于上古之时,一字一义,因语言不同分为数字。故音近之字义即相同。如乾,健也,坤,顺也是。

以同义之字训本字者。由于一字各有界说,各有义象,故一字必有所该之义。如震,动也,艮,止也是。

今将《彖传》、《象传》、《系辞》、《说卦》、《序卦》、《杂卦》训释卦名之说,分列如下:

凡言其德者加“□”于下,言其用者加“○”于下,言其象者加“◎”于下,指其事者加“、”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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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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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论《易》卦之作用

《易》卦始于伏羲。

《系辞》曰:“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

其用有四:

一曰明人伦。以乾、坤示夫妇之象,即以坎、离、震、巽、兑、艮为六子,以示父子兄弟之伦。

陆贾《新语》曰:“先圣乃仰观于天文,俯察地理,图画乾坤以定人道,民始开悟,知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道,长幼之序,于是百官立,王道乃生。”《白虎通》曰:“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有父,于是伏羲仰观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画八卦以定治下。”焦循曰:“《序卦传》所言‘有天地’一节,所以明伏羲定人道之功也。知母不知父,则同于禽兽。父子、君臣、上下,礼义必始于夫妇。以知识未开之民者,知有夫妇;不知有父子者,知有父子。人伦王道,自此而生,故伏羲画卦为知母不知父者示也。观乾坤定位,而复一索、再索、三索,以生六子。”(六子者,一索得震为长男,一索得巽为长女,再索得坎为中男,再索得离为中女,三索得艮为少男,三索得兑为少女,皆见《说卦传》,故汉儒有乾坤生六子说。)有父子而长少乃可序,故伏羲之卦首定乾坤也。其说甚精,故《易经》多言伦理学。(见后课。)

二曰定人品。以阴阳二字,为一切善、恶、邪、正各名词之代表,以崇正黜邪。

《说文》引秘书说:“《易》象阴阳。”《庄子》曰:“《易》以道阴阳。”《晋纪》瞻曰:“伏羲作八卦,阴阳之理尽矣。”是《易经》以言阴阳为主,然《系辞》云:“观变于阴阳而立卦,一阴一阳之谓道。”《说卦传》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则阴阳之说,始于伏羲。《管子》言“伏羲作造六峜,以迎阴阳”,尤其确证也。阴阳之说,既始于伏羲,然阴阳二字不独为一切对待名词之代表,(见后课。)且以阴阳衡人品。凡《易经》所谓刚柔、内外、君子、小人均以阴阳二字代其用,(见后课。)故知伏羲之言阴阳所以示人民立身之表率也。与空谈《易》理不同。(《易经》为修身之书,亦详见下课。)

第五节 释三《易》

古有“三易”,夏《易》曰《连山》,商《易》曰《归藏》,与《周易》相合,名曰“三易”,西周之时,太卜掌之。

《周礼·太卜职》云:“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杜子春以《连山》属伏羲,《归藏》属黄帝。郑《志》云:“近儒皆以为夏殷。”

盖“三易”均裨卜筮之用,其卦名相同、其不同者有三:一曰序次不同,二曰占法不同,三曰卦辞不同。

顾炎武谓《连山》、《归藏》本不名“易”,因《周易》之名,遂混称之为《易》耳。

序次不同者。《连山》以艮为首,《归藏》以坤为首,《周易》则以乾为首。

《周礼》贾《疏》云:“名曰《连山》,似山出内气也者。此《连山》易其卦以纯艮为首。《归藏》者,万物莫不归而藏于其中者,此《归藏》易以纯坤为首。”又云:“周以十一月为正天统,故以乾为首。殷以十二月为正地统,故以坤为首。夏以十三月为正人统,人无为卦首之理,艮渐正月,故以艮为首也。”又案:《礼记·礼运》篇云:“孔子曰:吾欲观殷道,是故至宋而不足征也。吾得坤乾焉。”坤乾即《归藏》,言坤乾,不言乾坤,此商《易》以坤为首之确证。

占法不同者。夏、殷《易》以七八不变为占,《周易》以九六变者为占。

《周礼》贾《疏》云:“按襄九年《左传》云: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注云:“爻在初六、九三、六四、六五、上九,惟六二不变。”《连山》、《归藏》之占,以不变者为正。但《周易》占九六而云“遇艮之八”,是据夏、殷不变为占之事云。惠栋《周易述》曰:“夏、商占七八,文王始用九六,以变者为占。”

卦辞不同者。《左传》所引古《易》之文,多为《周易》所无。

如僖十五年《传》,秦伯伐晋,所引“千乘三去,获其雄狐”。成十六年《传》,晋侯及楚子战于鄢陵,所引“南国蹙,射其元王中厥目”,均今《周易》所无,足证夏、殷《易》之文殊于《周易》,此皆《周易》殊于夏、殷之证。列国之时,夏、殷之《易》,犹与《周易》并行。如穆姜、秦伯、晋侯所用之《易》是。

秦代以后,所存者仅《周易》,而夏、殷之《易》俱亡。其所以湮灭者,一则国亡之故,一则未经孔子编订之故也。故秦汉以来,所治之《易》,均《周易》,(近世所有《归藏》系伪书,又近儒庄氏、宋氏均以《归藏》为《说文》所从出,亦可参考。)实则仅三《易》中之一种耳。(或以周非朝名,乃周普之义,非也。)

第六节 释《周易》之旨

《周易》之宗旨,所以发挥有周一代之政教典章也。《易经》之书,夏、商二代均有之。而《周易》一书,则兴于殷末周初。《系辞》有言,“《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耶”,此其确证。是则《周易》者,乃文王、周公自述其宗旨之书也。故全书之旨,约有三端,试述之如下:

一曰言阴阳而不言五行。

伏羲画卦,以天地为首,又以天秉阳而地秉阴。(《礼运》。)由阴阳而生四时,故《易经》者,即伏羲所创之宗教也。若五行之说,以金、木、水、火、土为体,始于黄帝物有其官,及夏禹以五行为宗教,举声、味、容、色皆入于五行,而一切天文、(如五纪是。)卜筮、(如稽疑是。)杂占(如庶征是。)悉该入五行之中,并以五行该人事,演为《九畴》,而伏羲阴阳教顿衰。然大禹复攻克曹魏,屈骜有扈之邦,以推行其教。(《吕览》。)有扈氏威侮五行,则夏启克其国,盖有扈信阴阳而斥五行也。殷人亦信五行,故以五纪官,而《洪范》之书传于箕子。惟周处西方,即有扈故墟,故文王治《易》崇阴阳而黜五行,复取法两仪四时以立六官,此阴阳教战胜五行教之始也。故《易经》不言五行。孔子师文王之意,亦不言五行。(子思、孟子稍言五行,即为荀卿所斥。)汉孟喜言阴阳气无箕子,箕子为信五行之人,即言《易经》中无五行之说也。西汉之焦、京,东汉之郑、马,宋之陈抟,近儒之孔广森、钱塘均杂以五行之说缘饰《易经》,失《易经》之家法矣。

二曰言人事而兼言天事。

周代以神道设教,故《易经》以天为万物之主宰。《观》卦曰:“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是其证也。又以人事与天事相表里,故卜筮之学,亦出于《易》。王弼及程朱诸儒,均以人事说《易》,汉儒专以天事说《易》,均失之于一偏。《周易》者,以人事为主,而以天道统人事者也。(其所以然者,则因所处之时为神权时代。)

三曰言周礼而不言古礼。

周礼者,时王之制也。《周易》为周书,故所言均时王之制,此韩宣子所由以《周易》为周礼也。(其详见后课。)

以上三端,均《周易》一书之大旨也。学者能明于《周易》之宗旨,晓然于《周易》为有周一代之书,则《周易》之大义不难了然明晰矣。

第七节 论《易》有三义

“易”字含有三义,《乾凿度》云:“孔子曰:易者,易也,变易也,不易也。”郑玄《易赞》曰:“易之为名也,一言而函三义。易简,一也;变易,二也;不易,三也。”是“易”字含有三义之证。试即此三者引申之。

一曰“简易”。即儒家“反约行简”、道家“抱一”之说所从出。

《系辞上》曰:“乾以易知,坤以简能,易则易知,简则易从。”又云:“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又《系辞下》曰:“夫乾,确然示人易矣;夫坤,alt然示人简矣。”又曰:“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恒易,以知险。夫坤,天下之至顺也,德行恒简,以知阻。”扬子《法言·五百》篇云:“或问天地简易,而圣人法之,何《五经》之支离?曰:‘支离盖其所以为简易也,已简已易矣。焉支焉离。’”皆言简易之道者也。若夫孟子之言“反约”,老子言“抱一”,为天下式。凡治学治国,持挈纲提要之旨者,均由简易之义而生者也。

二曰“变易”。即汉儒改制更新之说所从出。

《系辞》曰:“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惟变所适。”又曰:“生生之谓易。”生生不已,即变化也。郑玄云:“易者,揲蓍变易之数可占者。”宋人胡瑗曰:“易者,专变易之义。盖变易之道,天人之理也。”程子曰:“易,变易也。随时变易,以从道。”朱子谓易为交易、变易之义。章学诚《文史通义》曰:“《易》之为义,实该羲、农以来不相沿袭之法数也。《易》之初,见于文字,则帝典之平在朔易。”《孔传》谓岁改易,而周人即取以名揲卦之书,则王者改制更新之大义,显而可知矣。又曰:“且以天地改时,汤武革命,为革之卦名,则易之随时废兴,道岂有异乎!”案:此说即近世改制变法之说所从出也。

三曰“不易”。即儒家则古称先、汉儒“天不变,道亦不变”之说从出。

《系辞》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此皆指理之有定,道之不易者言也。《礼大传》曰:“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也。”案:不变之说,即近世守旧之说所由来也。

此皆《易经》之大义也。《乾凿度》所引孔子之说,或即孔子论《易》之词乎?

第八节 释《彖》辞

《彖》辞者,文王之所作也。

《系辞》曰:“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当文王与纣之事邪?”又晋阮籍曰:“文王系其辞,于是《归藏》逝而《周易》兴”。盖文王革商为《周易》,因取伏羲之卦而系以《彖》辞。“彖”训为“材”,言以《彖》辞分析每卦中所含之意也。《系辞》曰:“彖者,材也。”阮元曰:“彖字古音当读若弛,音近于材,故彖训为材,音义相兼。”《方言》曰:“蠡者,分也。”蠡当训为分,则彖字本训为分可知矣。材即裁也。孔子所训之材,言用此《彖》辞说卦象以分之也。其说最精。朱子以“彖”为“断”,当为近是。焦循训为“遁”,非也。

故《彖》辞为每卦之界说,而每卦所含之情、所包之象,均该于《彖》辞之中。

案:《系辞》曰:“爻彖以情言。”又曰:“彖者,言乎象者也。”是每卦之情、象均该于《彖》辞,故《彖》辞为每卦提要之词。《系辞》曰:“智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言《彖》辞既解,则一卦之大义均可解也。

《彖》辞立十二字,为全经之标。字各一义,即“元”、“亨”、“利”、“贞”、“吉”、“凶”、“悔”、“吝”、“厉”、“孚”、“无咎”是也。《易经》各卦,于此十二字之中,有含有数字之义者,有仅含一二字之义者,均于《彖》辞见其凡:

“元之谓言始也”。(《乾·象》。)“善之长也”。(《乾·文言》。)“万物所资始也”。(《乾》卦。)

“亨之谓言通也”。(《广韵》。)“嘉之会也”。(《乾·文言》。)“观会通而行典礼之义也”。(《系辞》。)

“利者,义之和也”。(《乾·文言》。)“利物足以和义”。(同上。)“利者,变而通之之谓”。(《系辞》。)

“贞者,事之干也”。(《乾·文言》。)“贞固足以干事”。“贞者,正也”。(《师》卦。)

“吉凶者,失得之象也”。“吉凶生于外”,“爱恶相攻而吉凶生”。(《系辞》。)

“悔吝者,忧虞之象也”。“言乎其小疵也”,“远近相取而悔吝生”。(《系辞》。)

“厉者,危也”。厉与孚并言。(《夬》卦。)凡未悔吝者均为厉。(焦循《易通释》。)

“无咎者,善补过也”。(《系辞》。)凡既悔吝者,均为无咎。(焦循《易通释》。)

十二字之中,又以“吉凶”二字为总纲,元、亨、利均吉,贞则凶、吉相兼。(此即守旧不化固执己见者,有得有失之谓也。)悔吝可以由凶而入吉,未悔吝则凶,是曰厉。既悔吝则吉,是曰无咎。

《彖》辞有举所标之字而自释之者。

如《蒙》“亨”下云:“童蒙求我。”《谦》“亨”下云:“君子有终是。”(余可类推。)

有首一字举卦名与下连贯为义者。

如《同人》“于野”,《否》之“匪人”,《履》“虎尾”是。(余可类推。)

然皆文王所系之辞,故《易经》者,文王之学也。

第九节 释爻辞(上)

爻辞者,或以为文王所作,或以为周公所作。

陈澧《东塾读书记》云:“《系辞传》:《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当文王与纣之事邪?《左传》昭二年孔疏云:‘郑玄云:据此言,以《易》是文王所作,断可知矣。但《易》之爻辞,有箕子之明夷、利贞。’又云:‘王用享于岐山,又云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故先代大儒郑众、贾逵等,或以为卦下之《彖》辞,文王所作;爻下之《象》辞,周公所作。‘虽复纷竞大久,无能决其是非。’澧谓,孔子言《易》之兴,但揣度其世与事,而未明言文王所作也。孔子所未言,后儒当阙疑而已,何必纷竞乎?惠定宇必以为文王作,所撰《周易述》,用赵宾说而小变之,以箕子为其子。又据《禹贡》冀州‘治梁及岐’、《尔雅》‘梁山晋望也’,因谓岐山亦冀州之望。夏都冀州,王用享于岐山者,为夏王。纡曲如此,更可以不必矣。”其说最精。

盖各卦均为重卦,故卦各六爻,所谓因而重之,爻在其中也。

合六十四卦计之,共三百八十四爻。

每爻必有义,就爻义而释之者,谓之爻词。

凡《易》道从下升,故卦爻亦由下而上。最下之爻为初爻,其上为二爻,其上为三爻,其上为四爻,又其上为五爻,又其上为上爻。例如:

离 alt上五四  大有 alt上五四

  alt三二初     alt三二初

由初爻至三爻为上卦,由四爻至上爻为下卦。凡爻之作“alt”形者,均为阳爻;凡爻之作“alt”形者,均为阴爻。阳爻均从《乾》来,阴爻均从《坤》来。

阳爻称九,阴爻称六。

如阳爻之卦,初爻称“初九”,二爻称“九二”,三爻称“九三”,四爻称“九四”,五爻称“九五”,六爻称“上九”。阴爻之卦,初爻称“初六”,二爻称“六二”,三爻称“六三”,四爻称“六四”,五爻称“六五”,六爻称“上六”。

凡一卦之中,杂有阳爻、阴爻者,则阴爻均称六,阳爻均称九。爻者,效也,所以效天下之动也。道有变动,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物相杂,故曰文。文不当,故吉凶生。盖爻义取于交。《说文》云:“爻,交也。”《易》之有爻,所以表参伍错综之象者也。而参伍错综之象,必待变动而后著,此旁通、相错、卦变三端所由,为治《易》学者之要义也。(见下节。)

第十节 释爻辞(下)

《周易》各爻,凡其象相同者,则所用之辞亦多相同。大抵内卦为主,外卦为朋。阳爻为刚、为君子、为吉、为存,阴爻为柔、为小人、为凶、为亡,此《易》例之大略也。然各爻所称,均有一定之例。试揭之如下:

凡二五爻称“中”,(《乾·文言》九二、《坤》六五《象传》,《师》九二、《夬》九五,余可类推。)亦称“中正”,(《需》、《讼》、《井》九五《象传》,《晋》六二《象传》。)亦称“正中”,(《比》、《随》、《巽》九五《象传》,《豫》六二《象传》。)亦称“正”,(《履》、《否》、《遁》九五,余可类推。)亦称“中直”,(《同人》、《困》九五。)亦称“直”,(《坤》六二、《未济》九二。)亦称“中道”,(《蛊》、《解》、《夬》、《既济》九二。)亦称“中行”,(《师》六五、《泰》九二。)亦称“黄”。(《坤》六五、《离》、《遁》六二。)

凡三四爻称“内”,(《中孚·彖传》。)亦称“际”,(《泰》九三、《坎》六四。)亦称“或”,(《乾》、《渐》九四,《坤》、《讼》六三。)亦称“疑”,(《豫》九四、《贲》六四、《损》六三、《升》九三。)亦称“商”,(《兑》六四。)亦称“进退”,(《乾·文言》九四、《观》六三。)亦称“来往”,(《坎》六三、《蹇》九三、九四。)亦称“次且”。(《夬》九四、《姤》九三。)

凡初爻称“始”,(《坤》、《恒》初六。)亦称“下”,(《乾》、《屯》、《益》初九,《剥》、《井》初六。)亦称“卑”,(《谦》初六。)亦称“足”,(《剥》初六。)亦称“趾”,(《贲》、《夬》初九,《离》、《艮》初六。)亦称“履”,(《坤》初六、《离》初九。)亦称“屦”,(《噬嗑》初九。)亦称“藉”,(《大过》初六。)亦称“尾”,(《遁》初六、《既济》初九。)亦称“穷”,(《豫》、《旅》初六,《大壮》初九,)亦称“隐”,亦称“潜”。(《乾》初九。)

凡上爻称“终”,(《需》、《比》、《复》、《夬》上六,《否》、《剥》、《家人》上九。)亦称“上”,(《履》、《大有》、《姤》、《鼎》、《巽》上九,《豫》、《咸》、《解》、《萃》、《升》、《井》上六。)亦称“尚”,(《小畜》、《蛊》上九。)亦称“高”,(《蛊》上九、《解》上六。)亦称“亢”,(《乾》上九、《小过》上六。)亦称“穷”,(《坤》、《随》、《无妄》上六,《姤》、《巽》上九。)亦称天,(《大有》、《大畜》上九,《明夷》、《丰》上六。)亦称“首”,(《比》上六、《离》上九。)亦称“顶”,(《大过》上六。)亦称“角”,(《晋》、《姤》上九。)亦称“何”。(《噬嗑》、《大畜》上九。)

有指其方位而言者,即《系辞》所谓“旁行而不流”也。其例如下:

凡外卦为西南,内卦为东北,五为南,四为西,三为北,二为东,上为南方之外卦,二四为左,三五为右,初为前,上为后。(邹叔绩《读书偶识》。)

有指其地而言者,即《系辞》所谓“各指其所之”也。其例如下:

凡初为国门,二为野,三为都鄙之邑,四为侯国,五为疆场。(邹氏《读书偶识》。)

有指其位而言者,即《系辞》所谓“列贵贱者存乎位”也。其例如下:

凡初为元士,二为大夫、为家,三为君子、为三公,四为诸侯,五为天王、为大君、为大人、为圣人,上为首、为宗庙。(《易例》及《读书偶识》。)

数例以外,《易》爻之例尚多,均见于焦氏《易通释》、惠氏《易例》。今举其要者著于下:

凡爻之在上者,于下为乘;爻之在下者,于上为承。阴承阳则顺,阳乘阴则逆。

凡初爻之义,从二爻而定。三爻、四爻之义,从五爻定者,谓之“往”。凡二五两爻更端而起义先于初、四、三、上四爻者,谓之“来”。

凡以阳爻乘阴爻者,为“据”。非所据而据者,名必辱。

凡由此卦二爻通彼卦二爻者,谓之“至”,谓之“括”,谓之“假”,谓之“怀”。

此皆《易经》之例也。学者引而申之,触类而长之,则易学不难明矣。

第十一节 释《易》象

《周易》一书,名《易象》。

惠定宇以“象”为书名,且谓古《易》只名为“象”,其说甚精。(《易例》曰:“八卦者,由纳甲而生。故《系辞》曰:‘在天成象。’易者,象也;象也者,象也。古只名象。《皋陶谟》曰:‘予欲观古人之象。’是也。至周始有‘三易’之名,然《春秋传》曰:‘见《易象》。’则象之名犹未亡也。”)

象也者,以万物之体皆有自然之象,古人举众物不齐之象,悉分括于各卦之中。象也者,像也,像此者也。拟形容以象物宜,故古人立象以尽意,后人观象以明吉凶。《易》之有卦象,犹《诗》之有比兴也。

盖象与形不同,形属于质体,象属于形容,故成象与成形并言。象与卦不同,卦可该象,象不可该卦,故立象与设卦并言。而复言八卦成列,象在其中也。(《说文》云:“象,南越大兽也。”而《易》有《象》辞,六书有象形,皆借用“象”字。孔子作《易传》曰:“象也者,像也。”又曰:“天垂象。”《释文》云:“像,拟也。”盖象生南越,为北方人民所未见。故言及于象,皆出于拟像之词。《韩非子》曰:“人希见生象,而案其图以想其生。故凡人之所意想者,皆谓之象。”盖形者有实状可指者也。而象者无实状可指,而以虚形拟之者也。古人以虚形拟南方之象,故凡言事物之虚形者,皆谓之象。《象》辞者,《易》之取虚形者也。)

《周易》本有《象经》,今《象传》存而《象经》亡,故《易》有佚象。凡见于《序卦传》及《国语》、《左传》诸书者,皆《象经》之佚义也。

见于《序卦传》者,如“帝出乎震”一节以下皆是也。

见于《左传》者,如“坤,土也。巽,风也。离为牛”之类是也。

见于《国语》者,如“坤,母也。震,长也。坎,众也。车,震也”之类是也。

汉儒说经,多引《易象》佚文,盖亦古经义之仅存者也。

近儒张惠言举郑氏“易象”,毛西河亦略引诸家“易象”二十七则,而方申于虞氏“易象”外,复辑《诸家易象别录》,共得“佚象”一千四百七十一则,古《象经》之文盖备于此矣。(此书刊入《方氏易学五书》中。)

盖象分四类,即天、地、人、物。或一卦而取数象,或数卦而同一象。

一、取象于天,如乾为天,震为雷是。

二、取象于地,如坤为地,艮为山,震为大涂是。

三、取象于人,如乾为父是。(又有取象人身者,如巽为广颡。有取象人情者,如震为决躁。有取象人病者,如坎为心病。)

四、取象于物,析为动物、(如乾为马一节。)植物、(如乾为木果。)珍宝、(如乾为玉器。)器物、(如乾为布。)物形、(如乾为圆。)物色(如震为玄黄。)六类。

后儒不知象之有经,或以卦画为象,或以爻辞为象,均失之矣。《易》以设卦与设象并言,则卦非象。又言爻象动乎内,则象非爻。

至王弼创“得意忘象”之论,而汉儒以象说《易》者,其说渐亡。宋人作《易》注者,亦舍实象而言虚理。夫“易象”之说,固近穿凿,谓之不易明则可,若举而废之,夫岂可哉!

第十二节 释《十翼》

孔子所释之《易》,谓之《十翼》。《十翼》者,上《彖》、下《彖》、上《象》、下《象》、上《系》、下《系》、《文言》、《说卦》、《序卦》、《杂卦》也,皆谓之传。翼也者,以传辅经之谓也。

按班固谓孔子晚而学《易》,读之韦编三绝而为之传,传即《十翼》是也。郑康成、孔颖达本以上《彖》、下《彖》、上《象》、下《象》、上《系》、下《系》、《文言》、《说卦》、《序卦》、《杂卦》当之。(先儒多主此。)至宋胡旦、(谓《彖传》、大《象》、小《象》、上《系》、下《系》、《乾文言》、《坤文言》、《说卦》、《序卦》、《杂卦》。)胡瑗、(谓上《彖》、下《彖》、大《象》、小《象》、《文言》、上《系》、下《系》、《说卦》、《序卦》、《杂卦》。)郑樵、(谓《彖传》、大《象》、小《象》、《文言》、上《系》、下《系》、《说卦》、《序卦》、《杂卦》,及无咎、悔吝等辞自为一篇。)吴仁杰(谓《彖传》、《象传》、《系辞》上下传、《文言》上中下、《说卦》、《序卦》、《杂卦》。)诸儒其说不一。(见《经义考》。)今按经分上下,则《彖》、《象》释卦亦当随经而分。故二吕氏(大防、祖谦。)据孔、郑之说定为十二篇,(颜师古曰:“上下经及十翼。”)朱子《本义》因之,无容异议矣。

《彖传》者,即“大哉乾元”以下之文是也。经皆称“彖曰”以别之,所以引申文王象词之说也。

如“大哉乾元,万物资始”,即释《象经》之“元”字。“品物流行”,即释“亨”字。“乾道变化”,即释“利”字。“保合太和乃利贞”,即释“贞”字。余可类推。

《象传》者,有大《象》,有小《象》。大《象》者,即“天行健”以下之文是也。乃孔子释古《象经》之文,大抵先言每卦所从之象,(即所从上下卦之象,)而使人法《易》象以作事也。

如“云雷屯”,即言其所从上下卦之象。(其例甚多,可阅《正义》。)又言“君子以经纶”,即所以使人法《易》象以作事也。

小《象》者,即“潜龙勿用,阳在下也”以下之文是。乃孔子分释六爻之词,经于大《象》。小《象》皆各称“象曰”以别之。

有按本卦之爻以释之者,有此卦之爻附于他卦释之者。(见焦氏《易通释》。)

《文言》者,文饰之言,所以释每卦之用、每卦之德也。仅《乾》、《坤》有之。

阮元曰:“文者,文饰之言也。故奇偶相生,声韵相叶,而《乾》、《坤》、《文言》多用偶句。”其说甚精。盖《文言》者,乃寡其词,协其音,以文饰其言之谓也。

《系辞》亦分上下,“天尊地卑”以下为上《系》,“八卦成列”以下为下《系》。

《系辞》之用有三:一曰溯《易》义之起源,二曰推《易》学之作用,三曰杂释卦辞之义,以补《象传》之缺,盖孔门哲学之讲义也。

《说卦传》者,“昔者圣人之作《易》”以下之文是也。共十有一章。《说卦传》多用《易经》古《象》辞,乃偏于言象者。若《系辞》则偏于言理。

《序卦传》者,即“有天地然后万物生”以下之辞也。

《杂卦传》者,即“乾刚坤柔”以下之文是也。

《序卦》分上下二篇,而《杂卦》仅一篇。《序卦》言六十四卦相承相生之序,《杂卦》于反卦及正对之卦对举而言。

盖孔子之《十翼》,即《彖》、《象》爻辞之笺疏,此孔子赞《易》之功也。

第十三节 说筮法

人心不能无所疑,凡作一事,欲先预料其吉凶成败,而后筮法以兴。筮法者,以蓍草揲成卦形,复于揲成之卦,察其变动者为何爻,取原爻之文以释之,以验作事之吉凶成败。

例如:“周史以《易》见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为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观》alt四爻变而为《否》alt,遇《观》之《否》,即占得《观》卦第四爻,“观国之光”二语,引原爻之文也。“此其代陈有国”,称原爻之文,以验其作事之吉也。(吉者,必成。)崔子欲娶东邪姜,筮之,遇《困》之《大过》,陈文子曰:“妻不可娶也。”其繇曰:“困于石,据于蒺蔾,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下略。)《困》三alt爻变而为《大过》alt,遇《困》之《大过》,即占得《困》卦第三爻,“困于石”数语,引原爻之文也。以下则释原爻之文,以验其作事之凶也。(凶者,必败。)

盖古人以《易》爻之文,占吉凶成败,由今人之用古人诗语为数本也。然古人作《易》,非为卜筮而设,故《易》有圣人之道四,卜筮仅居其一。《系辞》言“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即所谓“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也。故不必假诸卜筮。《系辞》又言“人谋鬼谋,百姓与能”,盖百姓即下民,未能以道喻。所欲者吉与利,所忌者凶与灾,欲与忌交锢于中,不能无疑,古人即以所作之《易》用为卜筮,即神道设教之义,使之以趋吉避凶之心,化为迁善改过之心,故于尚辞、尚变之外,抑且尚占,非果有所谓神而化之之道也。

此理焦循《易图略》言之最详。(其言曰:《传》云:“探赜索隐,钩深致远,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龟。”又云:“鼓之舞之以尽神。”又云:“极天下之赜者存乎卦,鼓天下之动者存乎辞,化而裁之存乎变,推而行之存乎通,神而明之存乎其人,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又云:“因贰以济民行,以明失得之报。”贰即疑也,因民之疑,而使之迁善改过,以从于德行,所以默而成之,不言而信。亹亹,勉也。民不能自喻于善,因其疑而转移于吉凶之际,乃勉强以自改过,则所以鼓之舞之者,在此卜筮也,即在此《易》也。天下之赜,天下之动,谓百姓也,假卜筮之事,而《易》之教行乎百姓矣。《易》之教行乎百姓,而吉凶乃与同患。《传》云:“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圣人以此斋戒,以神明其德夫。”察于民之故,知民疑于吉凶也。知民疑于吉凶,而以神道设教。其道神,其物亦神,故称蓍策为神物,神明其德,所谓济民行也。君子自明其德,百姓不能自明其德,而神道设教以明其德,所为神而明之也。夫云德、云行、云亹亹,而筮以济之,则《易》之用于筮者,假筮以行《易》,非作《易》以为筮也。《易》为君子谋,用《易》于卜筮,则为小人谋。此筮之道,即《易》之道也,而岂有二哉!)故《易》不可占险。见《左传·昭十二年》。

盖《易经》之戒恶,戒之于未为之先。顾炎武曰:“卜筮者,先王所以教人去利怀仁义也。”又曰:“《易》以前民用也,非以为人前知也,求前知非圣人之道。”焦循曰:“《易》非徒卜筮之书,乃寡过之书也。古之卜筮,所以教人寡过也。”后世术士家,言多托之《周易》,非《周易》之旨也,亦可谓之虚妄矣。

第十四节 说互体(一)

卜筮之法,用互卦以与正卦相参谓之互体。此即古太卜所用占法,而《说卦传》所谓“分阴分阳,迭用柔刚”者也。《系辞下》云:“若夫杂物撰德,辨是与非,则非其中爻不备。”又云:“二与四同功而异位,三与五同功而异位。”此言二至四、三至五两体交互各成一卦也。是为互体之正例。试举之如下:

一为二、三、四三爻互卦之法。

即《系辞》所谓“二与四同功异位”也。郑氏《蒙》卦注云:“互体震。”《同人·彖》注云:“卦体有巽。”《恒》“九三”爻注云:“互体于乾。”《困·彖传》云:“互体离。”此二、三、四三爻互卦之法也。试演其式如下:

alt(下坎上艮),二三四互震alt,同人alt(下离上乾),二三四互巽alt,困alt(下坎上兑),二三四互离alt,恒alt(下巽上震),二三四互乾alt

又《左氏传·庄二十二年》:陈侯使周史筮,遇《观》之《否》。曰:“风为天于土上,山也。”盖巽变为乾,故曰风为天。乾在坤上,故曰于土上。自二至四为艮,艮为山。试演其式如下:

alt(下坤上巽),六四变则上卦乾为altaltalt合成否alt(上乾下坤),中三爻为alt。此即春秋时所用二、三、四三爻交互成卦之法。余可类推。

一为三、四、五三爻互卦之法。

即《系辞》所谓“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也。郑氏《大畜》卦“六四”爻注云:“互体震。”《离》“九四”爻注云:“互体兑。”《损·彖》注云:“互体坤。”此三、四、五三爻互卦之法也。今演其式如下:

大畜alt(下乾上艮),三四五互震alt,离alt(下离上离),三四五互兑alt,蒙alt(下坎上艮),三四五互坤alt

又《左氏传·僖十五年》:晋史苏占嫁伯姬,遇《归妹》之《睽》,又云:“为雷为火,为嬴败姬。”

服注云:“秦水位三至五,有坎象,水胜火。”今演其式如下:

归妹alt(下兑上震),上六变则为睽alt(下兑上离),三四五互坎alt。此即春秋时所用三、四、五三爻交互成卦之法。余可类推。

试将以上所举二例汇列如下,以发其凡:

alt(下震上坎),二三四互坤alt,三四五互艮alt

alt(下坤上乾),二三四互良alt,三四五互巽alt

同人alt(下离上乾),二三四互巽alt,三四五互乾alt

第十五节 说互体(二)

《易》卦互体之法,于三画互体法之外,复有四画互体法,汉儒言之较详,今详考之,约有三例:

曰中四爻互体之法。(即以此卦中四爻,易为他卦上半、下半四爻中增二爻另成一卦。)

虞氏《大畜》“九三”爻注云:“谓二已变,二至五体《师》象。”《睽》“初九”爻注云:“四动得位,二至五体《复》。”《丰》“初九”爻注云:“五动体《姤》遇。”此中四画互体之法也。今演其式如下,余可类推。

大畜alt(下乾上艮),中四画互归妹alt,若九二变则为贲alt,故中四画互师alt

alt(下兑上离),中四画互既济alt,若九四变则为alt,故中四画互复alt

alt(下离上震),中四画互大过alt,若六五变则为革alt,故中四画互姤alt

曰下四爻互卦之法。(即以此卦下四爻,易为他卦上半、下半四爻中增二爻另成一卦。)

虞氏《蛊》“六四”爻注云:“四阴体,大过本末弱。”《无妄·象传》注云:“体颐养象。”《小过》“六二”爻注云:“得正体姤遇象。”此下四爻交互之法也。今演其式如下,余可类推。

alt(下巽上艮),下四画互大过alt

无妄alt(下震上乾),下四画互颐alt

小过alt(下艮上震),下四画互渐alt。若六二变则为恒alt,故下四画互姤alt

曰上四爻互卦之法。(即以此卦上四爻,易为他卦上半、下半四爻中增二爻另成一卦。)

虞氏《大畜》“六五”爻注云:“三至上体颐象。”《丰》“上六”爻注云:“三至上体大壮屋象。”《兑·象传》注云:“三至上体大过。”此上四爻交互之法也。今演其式如下,余可类推。

大畜alt(下乾上艮),上四画互颐alt

alt(下离上震),上四画互大壮alt。(兼互归妹)alt

alt(下兑上兑),上四画互大过alt

此皆四爻相互之法也。试举一卦中之具三互体者,汇列如下,以发其凡:

alt(下震上坤),中四画互坤alt,下四画互本卦,上四画互坤alt

alt(下震上艮),中四画互坤alt,下四画互复alt,上四画互剥alt

alt(下坎上坎),中四画互颐alt,下四画互解alt,上四画互蹇alt

约举三卦,余可类推,此亦互体之正例也。

第十六节 说互体(三)

《周易》互卦之例,于三画互卦、四画互卦法而外,别有五画互卦,其例有二,试述之于下:

一为下五画互卦之法。

虞注《豫·彖》注云:“初至五体比象。”《萃·彖传》注云:“五至初有观象。”《归妹》“六三”爻注云:“初五五体需象。”此下五画互卦之法。其例如下:

alt(下坤上震),比alt(下坤上坎),若去豫上爻alt则成之alt象,与比之上二画相同。

alt(下坤上兑),观alt(下坤上巽),若去萃上爻alt则成alt之象,与观之上二画相同。

归妹alt(下兑上震),需alt(下乾上坎),若去归妹上爻alt变六三为九三则成alt之象,与需之上二画相同。

一为上五画互卦之法。

虞氏《蒙·彖传》注云:“二至上有颐养象。”《大有》“九三”爻注云:“二变得位体鼎象。”《明夷》“上六”注云:“谓三体师象。”此上五画互卦之法。其例如下:

alt(下坎上艮),颐alt(下震上艮),若去蒙初爻alt则成alt之象,与颐之下二画相同。

大有alt(下乾上离),鼎alt(下巽上离),若去大有初爻alt变九二为六二则成alt之象,与鼎之下二画相同。

明夷alt(下离上坤),师alt(下坎上坤),若去明夷初爻alt则成alt之象,与师之下二画相同。

盖四画、五画能互诸卦,而三画又为四画、五画之本,此定例也。今举一卦之具有七类互体者,立表如下:

alt

以上约举十一卦,其余五十三卦,均可本此例以类求矣。

第十七节 说互体(四)

互体之例,别有一画互卦法及两画互卦法。两画互卦,汉儒称为“半象”,一画互卦,汉儒称为“爻体”。今试述之。

一为两画互卦之法。(每卦初与二为下半,五与上为上半,其二与三,三与四,四与五,皆兼有上半、下半。今皆并举之。)

虞氏《需》“九二”爻注云:“《大壮》、《震》为言四之五,震象半见。”《讼》“初六”爻注云:“三食旧德,震象半见。”《小畜·彖》注云:“《需》、《坎》上变为阳,坎象半见。”此两画互卦之法也。今试揭其例如下:

alt(下乾上坎),(初九九二)兑(下半)alt,(九二九三)乾(下半)alt,巽(上半)alt,(九三六四)震(下半)alt,坎(上半)alt,(六四九五)巽(下半)alt,艮(上半)alt,(九五上六)兑(上半)alt

alt(下坎上乾),(初六九二)巽(下半)alt,(九二六三)震(下半)alt,兑(上半)alt,(六三九四)坎(下半)alt,艮(上半)alt,(九四九五)兑(下半)alt,乾(上半)alt,(九三上九)巽(上半)alt

小畜alt(下乾上巽),(初九九二)兑(下半)alt,(九二九三)乾(下半)alt,巽(上半)alt,(九三六四)震(下半)alt,坎(上半)alt,(六四九五)坎(下半)alt,艮(上半)alt,(九五上九)乾(上半)alt

此即两画互卦之例也。三卦而外,均可援此例类推。

一为一画互卦之法。

郑康成《贲》“六四”爻注云:“六四,巽爻也。”《萃·彖》注云:“四本震爻,五本坎爻,二本离爻也。”《井》“九二”注云:“九二,坎爻也;九三,艮爻也。”此一画互体之法也。今试揭其例如下:

alt(下离上艮),(初九九三上九)乾爻alt,(六二六四六五)坤爻alt,初九震爻alt,六二离爻alt,九三艮爻alt,六四巽爻alt,六五离爻alt,上九艮爻alt

alt(下坤上兑),(九四九五)乾爻alt,(初六六二六三上六)坤爻alt,初六巽爻alt,六二离爻alt,六三兑爻alt,九四震爻alt,九五坎爻alt,上六兑爻alt

alt(下巽上坎),(九二九三九五)乾爻alt,(初六六四上六)坤爻alt,初六巽爻alt,九二坎爻alt,九三艮爻alt,六四巽爻alt,九五坎爻alt,上六兑爻alt

此即一画互卦之例也。三卦而外,亦可援此例类推。

六十四卦,其互体之法,均有此二例。然两画互法所互者仅八卦,而一画互法,又分二画互法之传,此互体之附例也。合前七例而观之,则《易经》之互体共有九例矣。

第十八节 说卦变(一)

《易经》卦变之法,一为旁通、相错、变化之法。六爻变易者,为旁通。《乾·文言》曰:“六爻发挥,旁通情也。”陆绩注云:“《乾》六爻,发挥旁通于坤。”此旁通之法所由昉也。例如:

alt(下乾上乾),下卦旁通坤alt,上卦旁通坤alt,重卦旁通坤alt

alt(下坤上坤),下卦旁通乾alt,上卦旁通乾alt,重卦旁通乾alt

alt(下震上坎),下卦旁通巽alt,上卦旁通离alt,重卦旁通鼎alt

alt(下坎上艮),下卦旁通离alt,上卦旁通兑alt,重卦旁通革alt

凡此卦与彼卦旁通者,则此卦之义,互见于彼卦,所谓比例也。如:

alt与同人alt为旁通卦,而同人言“大师克,相遇”。

alt与晋alt为旁通卦,故晋者,进也;需者,不进也。

alt与丰alt为旁通卦,故丰言“遇夷主”,而涣言“匪夷所思”。

alt与屯alt为旁通卦,故鼎言“雉膏不食”,而屯言“屯其膏”。

alt与明夷alt为旁通卦,故讼言“食旧德”,明夷则言“不食”。

alt与谦alt为旁通卦,故履者,礼也。而谦以制礼(《系辞》)。

有旁通之卦,即有相错之卦,故《系辞》言“八卦相错”,即各卦亦然。如:

alt与坤alt旁通,而否altalt即为乾坤相错之卦。

alt与巽alt旁通,而恒altalt即为震巽相错之卦。

alt与离alt旁通,而既济alt未济alt即为坎离相错之卦。

凡此卦与彼卦相错者,则此卦之义亦互见于彼卦。如:

altalt为困altalt之相错,故蒙称“困蒙”。

altalt为旅altalt之相错,故蹇称“中节”。

家人altalt为涣altalt之相错,故丰称“蔀其家”。

故旁通、相错之义,均因比例而后见,然咸有一定之例可以类求,一爻变易者为变化,故变化可附于旁通。

《说卦传》云:“然后能变化,既成万物也。”虞注云:“谓乾变而坤化。”(《左氏传·昭二十九年》传云“在乾之姤”,又曰“坤之剥”,均一爻之变化也。)此变化之法所由昉也。例如:

alt初九变姤alt,九二变同人alt,九三变履alt,九四变小畜alt,九五变大有alt,上九变夬alt

alt初六变复alt,六二变师alt,六三变谦alt,六四变豫alt,六五变比alt,上六变剥alt

alt初九变比alt,六二变节alt,六三变既济alt,六四变随alt,九五变复alt,上六变益alt

约举数卦,余可类推。盖变化者,即阳爻变阴、阴爻变阳之谓也。

第十九节 说卦变(二)

《周易》卦变之法,一为反复往来之例,而往来之例附于反复之中,六爻移易者,为反复。(凡反复之卦,必相连,义必相反。见《杂卦传》。)《乾·文言传》云:“反复其道。”《复·彖》云:“反复其道。”此反复之法所由昉也。虞氏《观·彖》注云:“观反临也。”《渐·彖》注云:“反成归妹。”盖反复者,六爻交易之谓也。例如:

alt(下兑上坤),反复之则为观alt(下坤上兑),而观反复亦为临。

alt(下艮上巽),反复之则为归妹alt(下兑上震),而归妹反复亦为渐。

约举二例,余可类求。舍《乾》、《坤》二卦而外,无一非反复之卦也。

一爻移易者为往来。

《蹇》“六四”爻辞云:“往蹇来连。”荀爽注云:“欲往之三来还承五。”此往来之法所由昉也。虞氏《蛊·彖》注云:“泰初之上。”《颐·彖》注云:“五上易位。”即往来之例也。例如:

alt(下巽上艮),(初六九二)易贲alt(九二九三)易(本卦),(九三六四)易未济alt(六四六五)易(本卦),(六五上九)易井alt(上九初六)易泰alt

alt(下震上艮),(初九六二)易蒙alt(六二六三)易(本卦),(六三六四)易(本卦),(六四六五)易(本卦),(六五上九)易屯alt(上九初九)易(本卦。)

约举二例,余可类求。盖移易之两爻,悉为阳爻,或悉为阴爻,则均易本卦。若一阴一阳,则改易他卦,此一定之例也。

二例而外,别有上下易之例,上下易者,六爻交易之谓也。

《系辞》第十二章云:“易之以书契,盖取诸夬。”虞注云:“履上下象易也。大壮、大过、夬此三盖取直两象上下相易,故俱言易之。”此上下易之法所由昉也。又虞氏《小畜·彖》注云:“豫四之坤初为复。”《大畜·彖》注云:“此萃五之复二成临。”惠栋《易例》云:“豫者,复两象易也;萃者,临两象易也。”例如:

alt(下兑上乾),使乾居下而兑居上则为夬alt下乾上兑。

alt(下坤上震),使震居下而坤居上则为复alt下震上坤。

alt(下兑上坤),使坤居下而兑居上则为萃alt下坤上兑。

约举数例,余可类推。《左传》言“雷乘乾曰大壮”,即此例也。

要而论之,《易经》之位,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惟变所适。故《易》爻无定位,观于反复往来,上下易三例,可以知矣。

《系辞》曰:“列贵贱者存乎位。”然《易》经之言位也,至为无定。如五为君位,二、三、四为臣位,而《乾》之“九四”首言“或跃在渊”,则以臣位而有君象矣。君位岂有定哉!《乾》之“上九”则曰“贵而无位者”,非指隐忍不仕者言也,乃指功成不居者言也。约举二例,可以知《易》位之无定矣。

第二十节 说卦变(三)

《周易》卦变之法,别有“升降”一例。升降者,一爻交易之谓也。故与上下易不同,亦与往来之例不同。

升降之说,见于荀爽。(解“云行雨施”云:“乾坤二卦成两既济,阴阳和均而得其正。”解“日月合其明”云:“坤五之乾二成离,乾二之坤五为坎。”解“或曰在渊”云:“欲下居坤初。”解“行而未成”云:“谓行之坤四。”解“含宏光大”云:“乾二居坤五为含,坤五居乾二为宏,坤初居乾四为光,乾四居坤初为大。”)但荀氏明升降于乾坤二卦,于诸卦则不详。

升降者,二与五易,初与四易,三与上易。若本卦无可易,则以此卦之二爻,交彼卦之五爻,以此卦之初爻,交彼卦之四爻,以此卦之三爻,交彼卦之上爻,即《系辞》所谓“各指其所之”也。例如:

alt(上乾下乾),(初与坤四)易姤alt,(二与坤五)易同人alt,(三与坤上)易履alt,(四与坤初)易小畜alt,(五与坤二)易大有alt,(上与坤三)易夬alt

alt(下坤上坤),(初与乾四)易复alt,(二与乾五)易师alt,(三与乾上)易谦alt,(四与乾初)易豫alt,(五与乾二)易比alt,(上与乾四)易剥alt

alt(下震上坎),(初与四)易萃alt,(二与五)易临alt,(三与鼎上)易既济alt,(四与初)易萃alt,(五与二)易临alt,(上与鼎三)易益alt

凡此卦某爻与彼卦某爻互交,而他卦某爻亦与彼卦某爻互交者,则两卦之义象必同。例如:

alt二之五为无妄alt,井alt二之噬嗑alt五亦为无妄alt,故《睽》之“噬肤”,即《噬嗑》之“噬肤”。

alt三之离alt上成丰alt,噬嗑alt上之三亦成丰alt,故“离”之“日昃”、“丰”之“日中”,即《噬嗑》之“日中”。

alt上之三为小过alt,小畜alt上之豫alt三亦为小过alt,故《小过》“遇其妣”,即《晋》之“王母”;“遇其祖”,即《豫》之“祖考”。

alt上之归妹alt三,则归妹成大壮alt,渐成蹇alt,蹇、大壮相错成需alt,故《归妹》“以须”,须,即“需”也。

归妹alt四之渐alt初,则渐成家人alt,归妹成临alt,临通遁alt,相错为谦altalt,故“眇能视,跋能履”。临二至五,即履二之谦五之比例。

若援此类推,可得引伸触类之义矣。

此例焦氏《易图略》言之最详。(其言曰:“洞渊九容之数,如积相消,必得两数相等者,交互求之,而后可得其数,此即两卦相孚之义也。非有孚,则不相应;非同积,则不相得。《传》明云:‘裒多益寡。’又云:‘参伍错综其数。’又云:‘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其脉络之钩贯,或用一言,或用一字,转相牵系,似极繁赜,而按之井然,不啻方圆弦股以甲乙丙丁之字指之,虽千变万化,缘其所标以为之识,无不了然可见。”)

又升降之法,先二五而后初四、三六者为当位,不俟二五而初四、三上先行者为失道,故升降一门,必兼言当位、不当位,焦氏《易图略》一书可参考也。

第二十一节 说比例

《易经》之例,不外比例、引伸。比例、引伸者,即参伍错综之谓也。

焦循曰:“卦起于包牺八卦成列,因而重之,命之以名。文王以其简而不易明也,系以《彖》辞。周公以其简而不易明也,系以爻辞。‘密云’、‘庚甲’,以爻辞释《彖》辞也。‘笑号’、‘马壮’,爻辞自相释也。然而,犹不易明。孔子韦编三绝而后赞焉,且不一赞而至于十赞者,佐也,引也。佐文王、周公之辞引而申之也。包牺之卦,参伍错综。文王、周公之系辞,亦参伍错综。故《小畜》、《蛊》、《明夷》之辞,互见于《小过》、《巽》、《涣》之辞也。文王、周公之辞,以参伍错综系之,孔子《十翼》,亦参伍错综赞之,所以明《易》之道者,备矣。”

而辞之引申,均由比例而后见,所谓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也。此即儒家一贯之道,故彼此互相例,即彼此互相通。

焦循曰:“《易》有纵通,有横通,有参伍错综之通。”(其词曰:“夫学《易》者,亦求通其辞而已矣。横求之而通,纵求之而通,参伍错综之而无不通,则圣人系辞之本意得矣。如《比》‘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十五字,何以一气贯注?须字字承接、讲明,此纵之能通也。上顾《彖》辞,下合诸爻之辞,皆须一贯,此横之能通也。‘有孚’便与全经诸‘有孚’一气相贯,‘盈’字便与全经‘盈’字一气相贯,‘缶’字便与全经‘缶’字一气相贯,‘终’字、‘来’字、‘有他’字便与全经‘终’字、‘来’字、‘有他’字一气相贯,此参伍错综之无不通也。”)

《易》辞以引伸明比例,其例有十,故辞之引伸,尤神妙无方。

一、立数字为全《易》之纲目,如遇“交求”与“艰匪”、“笑誉”等词是也。

二、立数字以标卦位、爻位,如“大小”、“内外”、“远近”、“新旧”是也。(“君子”、“小人”亦然。)

三、以卦名为引伸,如《困》、《夬》、《履》、《蒙》、《观》、《颐》、《咸》、《临》是也。

四、以卦象为引伸,如冰即乾,龙即震,《说卦传》所云者是也。

五、以一辞兼明两义,如乾为母,母从手,为拇,则兼取《艮》象是也。

六、以同辞为引伸,如“用拯马壮”,《明夷》与《涣》互明是也。

七、以同辞稍异者为引伸,如《蛊》言先后甲,《巽》言先后庚是也。

八、以一字之同为引伸,如“频复”、“频巽”、“甘节”、“甘临”是也。

九、以一字之训诂为引伸,如“迷”训“冥”,又训“晦”(“久”训“长”、训“永”,“成”训“定”、训“宁”)是也。

十、以同声之假借为引伸,如“礿”为“豹”,“祥”为“羊”,“巳”为“祀”是也。

此引伸之词,由比例而见之证也,故《易》之道,不外于参互。此孔子读《易》所由韦编三绝也。《易》辞者,举一隅而欲人三反者也。

焦循曰:“《史记·孔子世家》称孔子读《易》韦编三绝,非不能解也,正是解得其参伍错综之故。读至此卦此爻,知其与彼卦彼爻相比例,遂检彼以审之,由此及彼,又由彼及彼,千脉万络一气贯通,前后互推端委悉见,所以韦编至于三绝。即此韦编三绝一语,可悟《易》之参伍错综。孔子读《易》如此,后人学《易》,无不当如此,非如此不足以知《易》也。若云一见不解,读至千百度至于韦编三绝乃解,失之矣。”

第二十二节 论《易经》与文字之关系

《易经》一书,上古之时,以之代字典之用。试举其证如下:

一曰八卦为象形文字之鼻祖。

《说文》序曰:“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屈。”盖象形之字,即古图画。上古之时,未有字形先有图画,故八卦为文字之鼻祖。《乾》、《坤》、《坎》、《离》之卦形,即天、地、水、火之字形。试举其例如下:

乾为天今天字草书作alt象乾卦alt之形
坤为地古坤字或作alt象坤卦alt之倒形
坎为水篆文水字作alt象坎卦alt之倒形
离为火古文火字作alt象离卦alt之倒形

盖知画卦即知象形,伏羲之画卦,即以卦画代文字之用者也。

二曰卦名之字,仅有右旁之声,为字母之鼻祖。

上古声起于义,故字义咸起于右旁之声。任举一声,闻其声,即可知其义。故《易经》之命名辨物也,近其声则通其义。例如“豹”、“礿”同声,与虎并言,则借“礿”为“豹”;与祭并言,则借豹为礿。“羊”、“祥”同声,《兑》有吉义,则借“羊”为“祥”;《大壮》失道不吉,则借“祥”为“羊”。“拘”、“狗”皆句声,则借“狗”为“拘”。“蚌”、“邦”皆丰声,则借“蚌”为“邦”。“硕”、“鼫”皆石声,则借“硕”为“鼫”。“鲋”、“附”皆付声,则借“附”为“鲋”。此皆焦循《易通释》所言,足证造字之初,先有右旁之声,后有左旁之形。右旁之声既同,则义象必同。古人分析字类,悉凭义象之同义而区;而凡字之义象,悉寄乎右旁之声。故右旁为声之字,一字有数多之义。试观西人拉克伯里氏解《离》卦之文,(见下。)则上古只有离字,凡从离之字,皆用离字以代之,与字母之用相同,故知卦名即字母之鼻祖也。

三曰字义寓于卦名,即以卦名代字义,为后世训诂学之鼻祖。

如“乾,健也”,健字之义,即寓于乾,而乾字即代健字之用。“坤,顺也”,顺字之义,即寓于坤,而坤字即代顺字之用。

由此三者观之,足证未有文字之前,即以《易经》为文字之符号,此《易经》所由有裨于实用也。

附录拉克伯里氏解《离》卦说:

alt

附录《国粹学报》《小学发微补》一节,以备参考:

昔江都黄春谷先生之言字学也,谓字义皆起于右旁之声,任举一字,闻其声即可知其义,凡同声之字,但举右旁之声,不必举左旁之迹,皆可通用。又谓明乎声音通用之例,则凡同音之字多可通用。推黄先生之旨,盖以右旁之声为纲,而以左旁之形为目。厥后归安姚氏作《说文声系》、长洲朱氏作《说文通训定声》,皆用此例。然造字之源,言之颇略。案《易经》有言“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意即字义,言即字音,书即字形。惟有字义,乃有字音;惟有字音,乃有字形。许君作《说文解字》,以左旁之形为主,乃就物之质体区别也。(如从草之字,皆草类也。从木之字,皆木类也。)然上古人民未具分辨事物之能,故观察事物以义象区别,不以质体区分。然字音原于字义,既为此声,即为此义。凡彼字右旁之声,同于此字右旁之声者,其义象亦必相同。且右旁为声之字,半属静词、动词,而名词特鲜,以是知上古造字,以一义一象为纲,而区别义象之字,皆属静词、动词。凡此字义象,同于彼字义象者,在古代亦只为一字。后圣继作,乃益以左旁之形以示区别,而名词以成,此古人抽象之能也。吾观焦理堂先生《易话》语《易经》假借之例最详,而先生复作《易通释》,谓古者命名辨物,近其声即同其义。如豹、礿为同声,与虎连类而言,则借礿为豹;与祭连类而言,则借豹为礿。羊、祥为同声,《兑》有吉义,则借羊为祥;《大壮》失道不吉,则借祥为羊。借狗为拘,以拘、狗皆句声。借硕为鼫,以硕、鼫皆石声。借蚌为邦,蚌、邦皆丰声也。借鲋为附,鲋、附皆付声也。反复辨论,得义数十条。(如言蔑与灭同,获与穫同,蕃与藩同,祗与羝同,弟与娣、梯、涕三字同,轮与纶同,宠与龙同,角与桷同,倾与仇、九同,宫与躬同,茀与拂同,攻与工同,巳与祀同,颡与桑同,立与泣同,幹与翰同,连与烂、兰、莲三字同,晖与挥同,形与刑同,无不以声义之通为字形之借。)而西人拉克伯里著《支那太古文明论》,以《易》卦为古文,于一字之中,包含众多之义。又解释《离》卦之文,谓古文“離”字作“离”,“初九”言“履错然,敬之”,履即缡字,错即alt字,然即alt字,敬之即瞝之。“六二”言“黄離”,黄離即alt字。“九三”言“日昃之离,则大耄之嗟”,嗟即alt字。“九四”言“突如,焚如”,焚即alt字。“六五”言“出涕沱若”,涕沱即漓字。“上九”言“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具丑”,出征即离字,有嘉即alt字,获即alt字,匪即篱字,具即篱字,以证《周易》为古文之字典。(以孔子读《周易》韦编三绝,即系翻阅字典之故也。)其说与焦氏合。盖离字本系动词,而缡、alt等字则皆名词,此由静词、动词借为名词之确证。试用拉克伯里氏之例,解《坤》、《屯》二卦,《坤》卦古文本作“申”字,初爻言“履霜”,即解释“神”字也。(《郑注》读履为礼,即祀霜神也,此其证。)二爻言“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即解释“陈”字也。(陈字本从申字,申训为重,陈字亦有重义。)三爻言“从王事”,即解释“伸”字也。(从王事则身见用,故为伸字。)四爻言“括囊”,即解释“呻”字也。(呻训为吟诵,从口申声,而括囊亦指口言。)五爻言“黄裳元吉”,即解释“绅”字也。(绅以束裳。)六爻言“龙战于野”,即解释“雷”字也。(阴阳相斗则成雷电,电字亦从申。)是神、陈等字,皆由申字引伸。“屯”字训“难”,亦非名词。初爻言“盘桓”,二爻言“迍如邅如”,即解释“迍”字、“钝”字也。(有迟延不进之义。)三爻言“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即解释“杶”字也。(杶为成林之木。)四爻言“乘马班如”,即解释“纯”字也。(班为杂文,通作斑,纯为不杂之文。)五爻“屯其膏”,即解释“肫”字也。六爻言“泣血涟洳”,即解释“顿”字也。(顿首泣血,皆为凶礼。)是迍、纯等字,皆由屯字引申。(又如《巽》卦初爻言“利武人之贞”,即解“選”字也。二爻言“用史巫”,即解“alt”字也。四爻言“田获三品”,即解“巽”字也。六爻言“丧其资斧”,即解“alt”字也。余卦可由此类推。大约《易经》六十四卦为文字之祖,上古之时,有月、阳、岁、冬之号,故乾字即乙字,坤字即申字,震字即辰字,睽字即癸字,是也。余皆静词、动词以外,则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其例也。)即此例以推六十四卦,大约皆然。(因文繁,不具引。)且非特《易》为然也,即按之中国文字,亦无不然。

第二十三节 论《易》学与数学之关系

《易经》为数学所从生。上古之时,数学未明,即以卦爻代数学之用。如卦有阳爻、阴爻,阳卦为奇,阴卦为偶。《易》爻之分阴阳,犹代数之分正数、负数也。

《易经》各卦之爻,非阳多于阴,即阴多于阳。或一阳五阴,或四阳三阴,即《系辞》所谓阳卦多阴,阴卦多阳也。是犹正数、负数两不相等也。故减一阳则增一阴,增一阴即减一阳,斯为定例。又阴爻可进为阳,阳爻亦可降为阴,是犹正数之变为负数,负数之变为正数也。若夫一卦之中,阴爻、阳爻相等,(均三阳三阴之卦,)则其象必销。如《泰》、《否》、《未济》、《既济》是。是犹正等于负则销也。此理至精。

且《易经》之中有言加法者。

如“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一节,是又如“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亦即加法之最浅者。

有言减法者。

如大衍之数,五居中央,一、六居北,五加一为六,六减一为五,是六与一同根也。二、七居南,五加二为七,七减五为二,是七与二同根也。三、八、四、九,其理亦然。

有言乘除各法者。

如《说卦》言“叁天两地而倚数”,凡数学以一乘一,以一除一,皆不可变,故必起于叁两。叁两者,乘除各法之所生也。

且大衍之数,为勾股、开方、径七之法所从生。

《周髀经》云:“勾广三股修四弦直五。”案:勾三其积九,股四其积十六,弦五其积二十五,合之则为五十,故大衍函勾股三面积。开方之法,以七数计之,七七四十九,即大衍四十有九之数。

径七之法,圆者径一而围三,以径一围三而计径七之圆数,则圆周二十一。方者径一而围四,以径一围四而计径七之方数,则方周二十八,合二十一与二十八,共为四十九,此亦大衍之数。(以上多本简氏说。)

此皆数学出于《周易》之证。又《周易》一书,参互错综,近于算学之比例。以此知《周易》之义,实与数学相通矣。

焦循曰:“《易经》卦画之所之,其比例、齐同,有似九数。其辞则指其所之,亦如勾股割圆用甲、乙、丙、丁、子、丑等字,指其变动之迹。吉、凶、利、害,视乎爻之所之,泥乎辞以求之,不啻泥甲、乙、丙、丁、子、丑之义索算数也。”其说最精详。见前课。

第二十四节 论《易》学与科学之关系

《易经》一书,于阐明物理,其大旨有二:一曰有裨于化学,二曰有裨于博物。试析之于下:

有裨于化学者。以地、气、水、火为四行,即化学所谓原素。昔印度以地、风、水、火为“四大”,希腊以地、气、水、火为“四行”,中国上古之教,亦四行而非五行。伏羲作《易》,首重八卦,故八卦之中,有正位之卦,有孳生之卦。《乾》、《坤》、《离》、《坎》,卦之列于本位者也;《震》、《巽》、《兑》、《艮》,卦之出于孳生者也。山传于地,泽附于水,雷生于火。(雷与电本一物,雷为电之声,电为雷之形,故《离》为火,又为电。)若天之与风,又皆空气所积者也。(《庄子》言“大块噫气,其名曰风”,而西人亦以为天即蒙气。)由是言之,则八卦出于四行,有明征矣。《易·系辞》言“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四象殆即四行与。(旧注以四象为四时,恐不足据。)及轩辕御宇创为五行,于四行之中屏气弗列。(观《周易》一书,言变动不居,周流六虚;言天地alt缊,万物化醇。曰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即气之代表也。至《周易》之学不明,而气之用废,故格致之学因以不明。)以金之可以耀武也,于是乎贵金;以木之可以备物也,于是乎贵木。由是五行之名成,四行之名灭,而《周易》之学,亦失其传矣。

有裨于博物者。盖于众物之繁,悉该以阴阳二大类以立其纲。《系辞》曰:乾阳物,坤阴物。又曰: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盖以众物之繁,悉该以阴阳二类。凡阳爻所言之物,皆阳物也,本乎天者也。阴爻所言之物,皆阴物也,本乎地者也。汉儒析之最详。又《易经》格物学,多见于子夏之言,盖古《易》相传之义也。(《家语·执辔章》子夏问孔子曰:“商闻《易》云生人及万物鸟兽昆虫各有奇偶,气分不同,而凡人莫知其情。惟道德者,能原其本焉。天一,地二,人三,三三如九,九九八十一。一主日,日数十,故人十月而生。其余各从其类矣。鸟鱼生阴而属阳,故皆卵生。鱼游于水,鸟游于云,故立冬则燕雀入海化为蛤。蚕食而不饮,蝉饮而不食,蜉蝣不饮不食,万物之所以不同。介鳞夏食而冬蛰,龁吞者八窍而卵生。龃龇者,九窍而胎生。四足者,无羽翼。戴角者,无上齿。无角无前齿者膏,有角无齿者脂。昼生者类父,夜生者似母。是以至阴主牝,至阳主牡。敢问其然乎?”孔子曰:“然,吾昔闻诸老聃亦如汝之言。”又子夏曰:“坚土之人刚,弱土之人柔,墟土之人大,沙土之人细,息土之人美,托土之人丑。食水者善游而耐寒,食土者无心而不息,食木者多力而不怡,食草者善走而愚,食桑者善有绪而蛾,食肉者勇毅而悍,食气者神明而寿,食谷者智慧而巧,不食者不死而神。”盖《易经》多格物之学,子夏所言,其乃一端也。)

要而论之,《周易》之言科学,非仅裨研究学术之用也。盖即以科学为实业之基因,以备物利用,故《系辞》言“以制器者尚其象”,又言“立成器以为天下利”,此皆研究科学之功也。则《周易》一书,非仅蹈空之学矣。

第二十五节 论《易》学与史学之关系

章学诚以《易》为周公旧典,实则《周易》一书,有裨考史。其用有四:

一曰周代之政,多记于《易经》,故《易经》可以考周代之制度。封建之制,见于《震》,(《彖》云:“震惊百里。”郑注云:“雷发声闻于百里,古诸侯之象。”)见于《晋》,(《彖》云:“晋,康侯用锡马蕃庶。”)又见于《屯》,(《屯》云:“利建侯。”)见于《豫》,(《彖》云:“利建侯。”)见于师。(《象》云:“先王以建万国。”)大夫食采之制,见于《讼》。(“九二”云:“其邑人三百户。”此即《周礼》以室数制都鄙之制,亦即大夫得世禄之制。)出师之制,见于《师》,(《师》云:“师出以律。”)见于《巽》,(六爻皆军礼,见张惠言说。)见于《离》。(“上九”:“王用出征。”)军赋之制,见于《萃》。(《萃》“初六”:“一握为爻。”郑注云:“读为夫三为屋之屋。”张惠言云:“此言军赋起徒役之法。”)刑制见于《离》,(“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此盖言周法凡不孝之世子,当处以焚杀之刑及流宥之刑也。)见于鼎。(“九四”:“其刑剭。”郑云:“臣下旷官失君之美德,当刑之于屋中。”盖此即《周礼·司烜氏》所谓“邦若屋诛,则为明龟也”。)若九州五服之制,亦见于《系辞》“一君二民”节郑注。

二曰古代之事,多存于《易经》,故《易经》可以补古史之缺遗。

“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其事见于《既济》。(与《诗·殷武》篇互阅。)箕子为纣所囚,“利艰贞以晦其明”,其事见于《明夷》。(与《尚书》互阅。)成汤名帝乙,其名见于《归妹》。文王离殷独立,其事亦见于《既济》。(如东邻指纣,西邻指文王,即文王受命独立之证。)

三曰古代之礼俗,多见于《易经》,故《易经》可以考宗法社会之状态。(周代盛行宗法制度,如《同人》一卦所言均是也。若宗法制度,详于《历史教科书》第一册、第二册。)

周制妾子为君,不得尊其母,此制见于《鼎》卦。(“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周制不娶同姓,虽百世而婚姻不通,其制见于《同人》。(“六二”曰:“同人于宗,吝。”)周制以长子主祭,遂以长子嗣位,其制见于《震》卦。(《序卦》曰:“主器者,莫若长子。”)周制长子虽卒,不立适孙,犹立妾子,不立长子之弟,其制见于《鼎》卦。(《鼎》“初六”曰:“得妾以其子,无咎。”张惠言以为不立适孙,立妾子之制。)周制王后无出道,其制见于《同人》。(《同人》“六二”,郑注云:“天子、诸侯、后夫人,无子不出。”)

四曰社会进化之秩序,事物发明之次第,多见于《易经》,故《易经》可以考古代社会之变迁。

一见于《系辞下》第二章,即“伏羲氏王天下”数节也。此言事物发明之次第,于农业、商业、工业、礼教、文字之起源,言之最晰。

一见于《序卦传》上篇,即“有天地然后万物生”一节也。此言社会进化之秩序,于野蛮进于文明之状态,言之最精。

此皆《易经》之有裨于史学者也。昔王阳明谓“六经皆史”,岂不然哉!

第二十六节 论《易》学与政治学之关系

《易经》之论政治也,约有三端,均为古代圣贤之微言。试述之如下:

一曰内中国而外夷狄。

如虞翻注《未济》,以高宗为乾象,以鬼方为坤象,即以阳为中国,阴为夷狄。则《周易》一书,爻分阴阳,阳爻象中国,阴爻必象四夷。凡以阳爻加阴爻,皆指中国征夷狄言。如《谦》卦言“利用行师”、《离》卦言“王用出征”是。郑玄注《易》,亦以阴阳区夷夏,故以一君二民为中国,二君一民为夷狄也。又类族辨物见于《同人》,《孔疏》以“聚类”释之,此即类聚群分之义,故《系辞》又言“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也。则区别种族以《易经》一书为最详。

二曰进君子而退小人。

《易经》并称君子、小人者六,单称君子者十四,单称小人者三,盖以柔为小人,刚为君子;阳为君子,阴为小人。内君子而外小人,则为《泰》。内小人而外君子,则为《否》。盖以用君子则治,用小人则乱,君子与小人不两立,故君子、小人之道互相消长,《夬》卦云:“君子道长,小人道消也。”《否》卦云:“小人道长,君子道消。”此其证也。然进小人则为凶、为不利。如《剥》卦言“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是也。故《师》卦又言“小人勿用,必乱邦”,且《周易》一书首斥小人,其扶阳抑阴,即进君子退小人之义。盖历代之亡国,莫不亡于小人。《易经》之垂戒深矣。约举数端,余可类求。

三曰损君主以益人民。

观《易经》损下益上,其象为《损》;损上益下,其象为《益》。此即有若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也?故《益》卦又言“损上益下,民说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也。又《兑》卦言“说以先民”,先民者,以民为先也。(焦循说。)《咸》卦云:“君子以虚受人。”受人者,通民情也。又《夬》言“施禄及下”,《谦》言“裒多益寡”,均与益下之义相符。故郑玄《易注》云:“人君之道以益下为德。”盖《履》言“辨上下”,此即卦位言之也。《益》卦所言,则就政治言之。又汉盖宽饶引《韩氏易》谓“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官天下者,不以天下为私有也。此亦《易经》相传之大义,惜淹没失传。

此皆《易经》之大义也。《易经》之论政治,均就立国之本以立言。则《易经》兼为道政事之书矣。

第二十七节 论《易》学与社会学之关系

《周易》为社会学之祖。社会学者,必搜集人世之现象,发见人群之秩序,以求事物之总归。美人葛通哥斯有言,社会所始,在同类意识俶扰于差别览,制胜于模效性。今即《周易》全书观之,则《周易》之有《象》辞,即所谓现象也。

《系辞传》曰:“象者,像也。”(详见前课。)

《周易》之有《彖》辞,即所谓差别览也。

《彖》训为分,《系辞传》曰:“彖者,材也。”(材即裁成之谓也。其详见前课。)

《周易》之有爻辞,即所谓模效性也。

爻训为效,故效字与爻字古通。(其详见前课。)

故《周易》、《系辞》均言社会学之作用,所言社会学之作用,约有二端:

一曰藏往察来。

《系辞》曰:“藏往而察来。”又曰:“往来不穷谓之通。”又曰:“神以察来,智以藏往。”焦循《易话》曰:“学《易》者,必先知伏羲作八卦前是何世界。”

一曰探赜索隐。

《系辞》又言“极深研几,钩深致远”,均即“索隐”二字之义也。

藏往基于探赜,以事为主,察来基于索隐,以心为主。

以事为主,即西人之动社会学,以理为主,即西人之静社会学。

藏往之用,在于聚类群分,援始要终,拟形容以象物宜,以推记古今之迁变,是为探赜之学。

《系辞》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又曰:“原始要终。”故知死生之说。又曰:“拟诸形容以象其物宜。”又曰:“为道屡迁,一阖一辟之谓变。”

知来之用,在于无思无为,洗心藏密,证消息、盈虚之理,以逆数而知来,是为索隐之学。《系辞》曰:“《易》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又曰:“圣人以此洗心,退藏于密。”又曰:“遂知来物,知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

藏往以事为主,执一理以推万事,近于分析派,阴阳家之旨本之。

故邹衍持论先验小事、小物以至于无垠,又观消息论终始。

察来以理为主,执定数以逆未然,近于归纳派,道家之言本之。

故《班志》言道家,历叙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

此《易》道所由精微也。《史记》言《易》本隐以之显,岂不然哉!

第二十八节 论《易》学与伦理学之关系

《周易》为古代伦理之书。其言伦理也,一曰寡过,二曰恒德。

孔子曰:“假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又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

故处若何之时,居若何之位,即行若何之伦理。如《易》言“时止则止,时行则行”,此《易》之言时也。故以变通为趋时。处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变,此《易》之言位。故曾子言“君子思不出其位”,盖时者所以定出处用舍,位者所以别贵贱荣辱。

《易·象传》所言之君子,即言君子当法《易》道以作事耳。故所言之伦理,有对于个人者,有对于家族者,有对于社会者,有对于国家者。观于《易经》之《彖传》,而伦理之学备乎此矣。(今也于个人伦理加“○”以别之,于家族伦理加“◎”以别之,社会伦理加“●”以别之,国家伦理加“□”以别之。)

《乾》自强不息○,《坤》厚德载物●,《屯》经纶□,《蒙》果行育德○,《需》饮食宴乐●,《讼》作事谋始●,《师》容民畜众□,《小畜》懿文德○,《履》辨上下定民志□,《否》俭德避难○,《同人》类族辨物●,《大有》遏恶扬善□,《谦》裒多益寡●,《随》向晦入息◎,《蛊》振民育德□,《临》教思无穷保民无疆□,《贲》明庶政无敢折狱□,《大畜》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颐》慎言语节饮食○,《大过》独立不惧遁世无闷○,《坎》常德行○,习教事●,《咸》以虚受人●,《恒》立不易方○,《遁》远小人不恶而严●,《大壮》非礼弗履○,《晋》自昭明德○,《明夷》莅众用晦而明□,《家人》言有物行有恒◎,《睽》以同而异●,《蹇》反身修德○,《解》赦过宥罪□,《损》惩忿窒欲○,《益》迁善改过○,《夬》施禄及下●,《萃》除戎器□,《升》顺德积小高大○,《困》致命遂志□○,《井》劳民劝相□,《革》治历明时□,《鼎》正位凝命□○,《震》恐惧修省○,《艮》思不出位○,《渐》居贤德善俗●,《归妹》永终知敝○,《丰》折狱致刑□,《旅》明慎用刑□,《巽》申命行事□,《兑》朋友讲习●,《节》制度数议德行□,《中孚》议狱缓死□,《小过》行过恭丧哀用过俭○,《既济》思患预防□,《未济》辨物居方●。

立身处世之道,均见于《周易》,君子之所谓观象玩辞者,其在斯乎?故古人之言《易》,均视为伦理之书。

《国策》颜斶引《易传》云:“居上位,未得其实而喜其为名者,必以骄奢而行倨慢,骄奢则凶必从之。”(此《易传》未知何人所作。)

《韩诗外传》曰:“故《易》有一道,大足以守天下,中足以守其国,下足以守其身,谦之谓也。”《易》曰:“谦,亨,君子有终吉。”

约举二条,以例其余。汉、宋人之说《易》,类此者甚多,可类求也。则读《易》者,首宜取法者也。故《易》言“利用安身以崇德”,又言“过此以往未之或知”,则《易经》为教人寡过恒德之书益可知矣。

第二十九节 论《易经》与哲学之关系(一)

《易经》又为言哲理之书。其言哲理也,大抵谓太古之初,万物同出于一源,由一本而万殊,是为哲学一元论。

《易》言“天地alt缊”,“alt缊”二字为形容宇宙之词,“alt缊”二字之合音,即为元字。

故《易经》首言“元”字。

《易经》言“元”者二十四卦。(《乾》、《坤》、《屯》、《讼》、《比》、《履》、《泰》、《大有》、《随》、《蛊》、《临》、《复》、《无妄》、《大畜》、《离》、《睽》、《损》、《益》、《萃》、《升》、《井》、《革》、《鼎》、《涣》皆言元。)

元训为“始”,故《周易》以元为道本,兼以元为统摄众物之词。

《乾》卦《传》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惠氏《周易述》曰:“元,始也。乾初为道本,故曰元。”又《乾》卦《文言》曰:“元者,善之长也。”

为一切对待名词之代表。

元为阴阳、有无各名词所从生,故《易经》用为对待名词之代表。凡《易经》所谓一、所谓初、所谓始、所谓本者,皆指元字而言。

《通典》魏缪袭云:“元者,一也,首也,气之初也。是以周文演《易》以冠四德。”虞翻注“复德之本也”云:“复初乾之元,故德之本也。”又虞翻《恒》卦注,训一为初。盖初字、始字、一字、本字互相训释。《易》言其初难知,即其元难知也。天下之动贞乎一,即天下之动贞乎元也。

惟以道本为难见,故求道本于恍惚之中,而形容道体,约有六名:

一曰隐。

《乾·文言》曰:“隐而未见。”《系辞》曰:“探赜索隐。”(又言“寂然不动”,亦“隐”字之义也。)

二曰微。

《系辞》曰:“微显阐幽。”《礼记·经解》篇亦曰:“絜静精微,《易》教也。”

三曰潜。

《乾》爻辞曰:“潜龙勿用。”又曰:“潜之为言也,隐而未见,行而未成。”

四曰几。

《系辞》曰:“极深研几。”又曰:“知几其神乎。”又曰:“几者动之微,吉凶之先见者也。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

五曰深。

《恒》爻《象》曰:“浚恒,贞凶,始求深也。”《系辞》言“无有远近幽深”。(又言“钩深”“极深”,亦深微之义。)

六曰远。

《系辞》言“致远”,又虞注曰:“乾为远。”

此皆《易经》形容道本之词,所以形容道体浑沌未分前之情状也。故知《易经》所言之哲理,皆从一元论而生,此即中国玄学滥觞也。一元者,即《易经》所谓“太极”,纬书所谓“太易”、“太初”、“太始”也。

第三十节 论《易经》与哲学之关系(二)

《易经》之言哲理也,首持一元论,复由一元论之说易为二元论。

《左传》曰:“物生而后有象,(即前文隐、微、深、潜之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物生有象,此象物未区分之形也。而万物之所以区分,由于由一而二,由一为二,是之谓兹。(即“滋”字。)兹从两玄,即二元并见之形也。玄象一物,初生之形。兹象二物,并生之形。(《老子》曰:“玄之又玄,众妙之门。”《易》曰:“生生之谓易。”言二物并生,《易》道乃见也。)然古人哲学,其界说有二:一曰万物非开则不生。(故《易》言“乾坤”为《易》之门。又曰“道义之门”,又曰“妙万物而为言”,言字、门字均喻开。)一曰万物非交则不生。(如《易》言“天地交而万物通,天地不交而万物不生”,又言“一阴一阳之谓道”,又曰“天地合德”,皆即此义也。)既生则一元可剖为二元,故《易》言太极生两仪也。以太极代表一元,即以阴阳代表两元,由两元而充之,推而至于十百千万,谓之众物,即《左传》所谓“滋而后有数”也。

二元论以外,一曰惟神论。

《系辞》曰:“神无方,而《易》无体。”又曰:“阴阳不测之谓神。”又曰:“知变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为乎?”又曰:“惟神也,故不疾而速,不行而至。”又曰:“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此“神”字与神道设教之“神”字不同,乃不可思议之义也。为《易经》最高尚之哲理。

一曰惟理论。

《系辞》曰:“天下之理得,而易位乎其中矣。”《说卦》曰:“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案:《易》言继之者善,又言闲邪存诚,推之言中、言仁,大抵所言均偏于道德,与惟理论相似而稍不同。

一曰惟心论。

《易·复》卦曰:“复,其见天地之心乎。”《乾》卦曰:“各正性命。”又曰:“利贞者,性情也。”此《易经》所言之心性学也。近于惟心论。

要而论之,《易经》之言哲理,其大致有二:

一曰言有不言无。

《易》言“必有余庆”、“必有余殃”,富有之谓大业,则《易经》言有不言无。《北史》:梁武帝问李业兴云:“《易》有太极,极是有无。对曰:所传太极是有。”此其确证。彼以虚无之旨释《易》者,非《易》旨矣。

二曰执简以御繁。

观《易经》言一、言本、言要,均执简御繁之证。故《易经》又言素、言虚,此即儒家言约、道家言要之旨也。(其详见第七课。)

《易经》所言之哲理,大抵不外此数端。然中国古人之理想,略于斯可见矣。

第三十一节 论《易经》与哲学之关系(三)

《易经》之言哲理也,其最精之义蕴,犹有三端,均至高至尚之哲理也。试揭之于下:

一曰不生不灭之说。

《易》言“精气为物”、“游魂为变”,此二语即不生不灭之意也。上语言由灭而生,下语言由生而灭。陈师道谓“游魂为变”为轮回,而吕柟驳之曰:“灯息而然,非前灯也。云霁而雨,非前雨也。”案:轮回之说过拘,驳之诚是,(钱竹汀亦作论驳之。)而吕说亦非。何则?烛灭为膏,融膏则复,复烛器毁为土,范土则复为器,故此国灭而彼国兴,国之土犹自若也。若即此例以观之,则不生不灭之说,似未可非。(张横渠曰:“聚亦吾体,散亦吾体。”即《周易》此二句之确说,立说最精。)

二曰效实储能之说。

斯宾塞耳《群学肄言》曰:“一群之中,有一事之效实,即有一事之储能。方其效实储能以消,而是效实者又为后日之储能。”其理甚精。盖储能即翕以合质之说,效实即辟以出力之说也。近世侯官严氏谓,《易·系辞》言“夫乾,其静也专,其动也直”,即辟以出力之意。又言“夫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即翕以合质之意。其说固然。然吾观《周易·系辞》之言曰:“夫易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寂而不动,即储能之义,所谓翕以合质也。感而遂通,即效实之义,所谓辟以出力也。又如“推显阐幽”,推显即效实,阐幽即储能。何思何虑即储能一致,百虑即效实,是效实储能之理大,《易》早发明之。

三曰进化之说。

焦循《易话》曰:“《易》言一阴一阳之谓道,道以治言,不以乱言,失道乃乱。圣人治天下,欲其长治而不乱,故设卦系辞以垂万世,岂曰治必有乱乎?圣人处乱,则拨乱以反乎治。处治,则继善以防乎乱。反乎治,防乎乱,何从而乱乎?故谓否极而泰、泰极而否者,此不知《易》者也。谓治必有乱,容容者得而藉口矣。谓乱必有治,汶汶者得而任运矣。大抵气化皆乱,赖人而治,治而长,治者人续之也。治而致乱者,人失之也。不勤耒耨,田畴乃芜,怠于政教,人民乃紊。说者以阳为治,以阴为乱,则将暑治而寒乱乎?日治而月乱乎?故否泰皆视乎人,不得委之,气化之,必然也。”据焦氏之说观之,则《易经》一书,言进化而不言退化,彰彰明矣。

此皆《易经》言哲理之最精者也。汇而观之,而《周易》之大义可得矣。

第三十二节 论《易经》与礼典之关系(上)

《周易》为周礼之一,《左氏传·昭二年》:韩宣子观书于鲁,见《易象》曰:“周礼尽在鲁矣。”(又《礼运》篇云:“夫礼本必于太一,转而为阳,阳变而为四时。”张氏、惠氏据此以证《易》为礼象,其说最精。)故郑氏、虞氏均本礼以说《易》,而《易经》一书具备“五礼”。张氏惠言曰:“《易》家言礼者,惟郑氏,惜残缺不尽存,虞氏于礼已略,然揆诸郑氏,原流本末,盖有同焉。”试举《易经》之言礼者,列证如下:

郊祀之礼,见于《益》。(《益》曰:“王用亨于帝,吉。”)

蔡邕《明堂论》正月卦曰:“经曰:‘王用享于帝,吉。’”而庄氏棫据《月令》孟春令曰择日祈谷于上帝,以此为祈谷之礼,非是。张氏惠言订为南郊祭感生帝之礼。

见于《豫》,(《豫》曰:“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见于《鼎》。(《鼎》曰:“圣人烹以亨上帝。”)

《郑注》引《孝经》配天配上帝之文,张氏惠言定为明堂之祭,以祖配天之礼。又《鼎》卦“以享上帝”,张惠言曰:“此言凡祀天之礼也。”

封禅之礼,见于《随》,(《随》曰:“王用亨于西山。”)见于《升》。(《升》曰:“王用亨于岐山。”)

惠氏栋曰:“即《礼器》因名山升中于天之义。”张氏惠言曰:“是巡狩封禅之礼。”(《升》卦所言,乃文王受命封禅之礼。)

宗庙之礼,见于《观》。(《观》曰:“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虞氏以褅祭释之。张氏惠言曰:“此明宗庙之祭。”(若郑以为宾士之礼,亦非。)

时祭之礼,见于《萃》,(《萃》曰:“孚乃利用禴。”)见于《升》,(《升》曰:“孕乃利用禴。”)见于《既济》。(《既济》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

虞氏云:“禴,夏祭也。”

馈食之礼,见于《损》,(《损》曰:“二簋可用享。”又曰:“祀事遄往。”)见于《困》。(“九二”、“九四”二爻咸言“利用祭祀”。)

郑注《损》卦曰:“言以簋进黍稷于神也。”张氏惠言曰:“此同姓之祭礼。”《困》“九二”、“九四”所言,一为天子、大夫之祭礼,一则诸侯之祭礼也。

省方之礼,见于《观》。(《观》曰:“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皆吉礼也。

省方,巡守也。

田狩之礼,见于《屯》,(《屯》曰: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见于《师》,(《师》曰:“田有禽。”)见于《比》,(《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见于《大畜》,(《大畜》曰:“日闲舆卫。”)见于《解》,(《解》曰:“田获三狐。”)见于《巽》,(《巽》曰:“田获三品。”)此军礼也。

虞注:“虞,虞人,掌禽兽者。田,田猎也。”郑注以殴禽为搜狩习兵之典,张氏惠言以闲卫亦指田猎,讲武言三品,即《王制》之三田。

婚礼,见于《泰》,(《泰》曰:“帝乙归妹。”)见于《归妹》。(《归妹》曰:“归妹愆期,迟归有时。”。又曰:“女承筐。”)

张氏惠言曰:《归妹》九月卦,周以春季、夏初行婚礼,故以九月为愆。又谓六五之娣,即媵女礼。女承筐,即妇祭宗庙礼。

见于《咸》,(《咸》曰:“取女吉。”)见于《渐》。(《渐》曰:“女归,吉,利贞。”)此嘉礼也。

张氏惠言以《渐》卦所言为请期之礼,《咸》卦则言婚期之正。

第三十三节 论《易经》与礼典之关系(下)

宾王之礼,见于《观》。(《观》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虞注引《诗》“来享”“来王”,张氏惠言曰:“即《周礼》以宾礼亲邦国也。”

时会之礼,见于《萃》。(《萃》云:“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用大牲吉。”)

虞注以为孝享之事,郑氏以为嘉会之事,张氏惠言曰:“此即《周礼》所谓时会以发四方之禁也。”用郑义。

酬庸之礼,见于《大有》。(《大有》曰:“公用享于天子。”)

张氏惠言曰:“公为上公,《周礼》注言上公有功德,加命为之伯。《诗·彤弓》曰:‘钟鼓既设,一朝飨之。’享之者,盖锡命也。”

朝觐之礼,见于《丰》。(《丰》曰:“遇其配主,虽旬无咎,往有尚。”)

郑氏注云:“初修礼上朝,四四以匹敌,恩厚待之,虽留十日不为咎。”张氏惠言曰:“王者受命,诸侯修礼来朝者,恩厚待之。即聘礼之稍礼。”

聘礼,见于《旅》。(《旅》曰:“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郑氏注云:“三为聘客,初与二其介也。介当以筐实之人为之,而用小人琐琐。”然客主人为言,不能辞曰非礼,不能对曰非礼,每者不能以礼行之,则其所以得罪。又张氏惠言谓下文“旅即次”即宾次,“怀其资”即圭币,“得童仆贞”即有司。

王臣出会之礼,见于《坎》。(《坎》曰:“尊酒簋贰用缶,内约自牖。”)皆宾礼也。

虞氏以此为祭礼,郑氏以为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主国,尊酒于簋,副设玄酒而用缶。今用郑义。

丧礼,见于《大过》,(《系辞》谓:“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以棺椁,盖取诸《大过》。”)见于《益》。(《益》曰:“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惠氏栋曰:此凶事用圭之礼。

见于《萃》。(《萃》曰:“赍咨涕洟。”)

张氏惠言曰:“此天子哭赙同姓诸侯,为大臣者之礼。”

见于《涣》。(《涣》曰:“王假有庙。”)

张氏惠言引曾子问谓:“天子崩,臣下至于南郊告谥之,告必以牲,既定谥,乃立新庙。”

见于《小过》,(《小过》曰:“过其祖,遇其妣。”)此凶礼也。

张氏惠言曰:“此即妇袝于皇姑之礼。”

以上所举,皆周礼附见于《周易》者。(若夫《姤》卦“包有鱼”为馈宾之礼,此类尤多,兹不赘引。)若用张氏惠言《虞氏易礼》之例汇而列之,则《周易》一书兼有裨于典章制度之学矣。(若封建宗法兼涉于政治伦理,此课不列。)

第三十四节 论《易》词(上)

《易经》之词,不外参伍错综,故全书之文,或与他籍不同,其例有三:

一曰参互见义例。

其例见俞氏《古书疑义举例》。(其言曰:《周易·杂卦传》:“乾刚坤柔,比乐师忧。”皆两两相对,他卦虽未必然,而语意必相称。独“晋,昼也;明夷,诛也”。其义不伦。愚谓此亦参互以见义也。知“晋”之为“昼”,则“明夷”之为“晦”可知矣。“明入地中”,非晦而何?知明夷之为“诛”,则晋之为“赏”可知矣。“康侯用锡马蕃庶”,非赏而何?自来言《易》者,未见及此。)

一曰文具于前而略于后例。

其例亦见《古书疑义举例》。(其言曰:文具于前略于后,斯例也,孔子传《易》即已有之。《同人·象传》:“同人之先,以中直也。”王氏引之曰:同人之先,谓同人之先号咷而后笑也。先者,有后之辞也,言先而后见矣。《随》“六二”:“系小子,失丈夫。”《传》则曰“系丈夫”,而省失小子之文,是其例也。今以王氏之说推之,《乾》“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传》则但曰“终日乾乾”。《坤》“六四”:“括囊无咎无誉。”《传》则但曰“括囊无咎”。《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传》则但曰“利用刑人”。《泰》“九三”:“无平不陂,无往不复。”《传》则但曰“无往不复”。《随》“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传》则但曰“拘系”。《无妄》“六三”:“不耕获,不菑畬。”《传》则但曰“不耕获”。《离》“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传》则但曰“突如其来如”。《鼎》“六五”:“鼎黄耳金铉。”《传》则但曰“鼎黄耳”。《归妹》“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传》则但曰“上六无实”。《中孚》“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传》则但曰“或鼓或罢”。并文具于前而略于后者也。)

一曰文见于此义见于彼例。

一为此卦之文,与他卦相赞明。(焦氏《易话》曰:《传》云:“需,饮食之道也。”乃是与《讼》之“食旧德”相赞明。《讼》二之《明夷》五为食,《需》二之《晋》五亦为食,两相发明,则知凡两卦相孚之二五为食,其不孚者,不得为食也。《中孚》、《小过》相错为《归妹》、《渐》,《归妹》二之五,即《中孚》二之《小过》五,故《渐》“六二”:“饮食衍衍。”而《小过》“飞鸟离之垂其翼”成《明夷》,则《中孚》不与之孚,便三日不食,故《井》孚《噬嗑》则食。《井》成《需》,《需》则泥《井》不食,《需》二不食于《明夷》五,而食于《晋》五,故《井》成《需》不食,而《需》通《晋》,为饮食之道。其说最为精审。)

一为两卦旁通,以彼卦之意,系于此卦之辞。(《易话》曰:两卦旁通,每以彼卦之意,系于此卦之辞。如《明夷》“主人有言”,即《讼》之“小有言”。而《讼》之“小有言”,指《需》之“小有言”,《需》之“小有言”,即《困》之“有言不信”。《困》二本是《贲》五之主人,今《贲》成《明夷》,《困》成《需》,《贲》五之小未大,而其主人当复于《需》二而有言,故在《需》云:“小有言。”在《明夷》云:“主人有言。”《睽》旁通《蹇》,《蹇》下《艮》为鼻,《睽》先成《无妄》,上《乾》为天,然后四之《蹇》初,《蹇》成《既济》,下《艮》消去为劓,故云:“其人天且劓。”若专在《明夷》、《睽》求之,《明夷》无兑,焉得有言《睽》无艮鼻,焉得云劓。《乾》“九二”:“见龙在田。”见谓《坤》成《屯》,龙谓《屯》下震田,则“地之已治”者四字,全指《坤》治之《屯》,故《杂卦传》赞屯为见,《说卦》赞为龙,《乾》之六爻无震,于是不信孔子震为龙,而径以乾为龙易之,词何由得通乎!)

三例而外,厥例尤多,有变文之例。

如《系辞》之释《易》,“罔罟”即“括囊”之变,“杵臼”即“好爵”之靡,“棺椁”本于“栋挠”,“书契”由于“约纳”。(焦氏《易图略》说。)其文不必为经所有,而无非赞经。

有隐语之例。

如高尚其事为佚民,匪躬之故为臣节,此一例也。合“手”(艮象)“母”(坤象)二字而为拇,合“弓”(坎象)“瓜”(艮象)二字而为弧,此一例也。樽酒即尊卑之尊,蒺藜为疾徐之疾,此又一例也。大抵以曲文其直,以隐蕴其显,所谓不可泥字句而求也。

此《易》辞所由奇妙也。非好学深思,孰能心知其意乎!

第三十五节 论《易》词(下)

《易经》一书,句法亦有数例,非通其句法,则其词亦捍格难通,今试述之。

一为倒句之例。

《周易》《震》“六二”:“亿丧贝。”《释文》引《郑注》云:“十万曰亿。”梁玉绳曰:“‘亿丧贝’乃倒文,与《庄子·在宥》篇‘万有亿丧’同一句法。”而焦循《易话》言之尤详。(其言曰:“古人词多倒装,《易》尤多此。如见舆曳先舆曳而后见之,先帅师而后长子,先舆尸而后弟子,其例同也。‘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传》云:‘虽危无咎。’明所以厉而无咎以能夕惕故也。夕惕则虽厉无咎,若不夕惕则厉而不能无咎,终日而不能乾乾矣。推之‘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谓能三岁不孕,而终虽莫之胜,亦吉也。‘履校灭趾,无咎’,‘噬肤灭鼻,无咎’,灭趾灭鼻不能无咎。若履校、噬肤则虽灭趾灭鼻亦得无咎也。‘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征凶,居贞吉’,言君子所以豹变者,以小人革面。若不豹变,则征凶矣;能豹变,则居贞吉。先八月而后至为至于八月,先十年而后至为至于十年,因丧而易,因易而羊,而云丧羊于易。因丧而易,因易而牛,而云丧牛于易。以此类推,其辞之清明条达,信有然矣。”案:焦氏之说,甚为精当。)

一为复句之例。

如《系辞》两言“天下之至赜”,是郑、虞改下句之“赜”字为“动”,非也。

一为以大名冠小名例。

其例见俞氏《古书疑义举例》。(谓《中孚·传》“乘木舟虚也”,郑云:“空大木而为之曰虚,总名曰舟。”)

一为上下文变换虚字之例。

如《系辞传》变化云为吉事,有祥云即有也,文一律而虚字不同。

一为以读若字代本字之例。

其例亦见《古书疑义举例》。(其言曰:“《周易·鼎·彖传》曰:‘鼎,象也。’按:六十四卦,皆观象系辞,而独于《鼎》言象,义不可通。虞注曰:‘象事知器,故独言象也。’此亦曲为之说耳。《周易》‘象’字,依《说文》当作‘像’。《说文·人部》:‘像,象也。从人象声,读若养字之养。’然则‘鼎象也’犹曰‘鼎养也’。下文云:‘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是其义也。学者不知‘象’为‘养’之假字,故不得其义。”)

一为两字相连而分指之例。

其例见焦氏《易话》。(其言曰:“《易》辞每相连两,而实分指两处。《夬·彖》‘王庭’二字,庭指《剥》五,王指《夬》二。《复》‘上六’‘国君’二字,国指《复》成《明夷》上《坤》,君指《姤》成《需》下《乾》。‘帝乙’二字相连,帝指《归妹》上《震》,乙指《泰》上《坤》,而帝乙谓《归妹》成《泰》也。‘高陵’二字相连,高谓《师》成《升》下《巽》,陵谓《升》成《蹇》下《艮》,高而陵,谓《师》先成《升》后成《蹇》也。举此数端,可例其余。”)

一为一句中自为转折之例。

其例亦见《易话》。(其言曰:“《易》辞每一句中,自为转折。如‘大师克,相遇’,《同人》上之《师》三成《升》,为‘大师克’;《升》通《无妄》,《升》二之五,即《姤》二之《复》五之比例,为‘相遇’,因克转而为相遇也。‘履霜,坚冰至’,《乾》上之《坤》三成《谦》,为‘霜’;《谦》通《履》为‘履霜’,《履》上《乾》为‘冰’;《履》二之《谦》五则‘坚冰至’。霜轻而不坚,冰坚而不薄,霜变为冰,则轻薄改而为坚厚,非冰与霜为一事也。”)

一为先顺言而后反言之例。

其例亦见《易话》。(其言曰:“辞有一气顺说,末以一二语反掉以申明之者。如《夬》‘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谓《夬》二之《剥》五,而《剥》上应失成《革》,《革》改通于《蒙》矣。末反掉云:‘闻言不信。’《大壮》‘九三’:‘小人用壮,君子用罔,贞厉。’谓二之五,而后四之《观》初应之矣。末反掉云:‘羝羊触藩,赢其角。’《师》‘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谓二之五,而初应之成《屯》,《屯》通《鼎》,而《鼎》成《咸》,所以无咎者,以先帅师而长子,此帅师也。末反掉云:‘弟子舆尸,贞凶。’《丰》‘上六’:‘丰其屋,蔀其家。’谓《涣》二之《丰》五,而后四应之也。末反掉云:‘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明于《易经》句法之例,庶几可以解《易》,即古书句法,亦可援此类推矣。

第三十六节 释《易》韵

《易经》一书,由《彖》辞、爻辞以及孔子之《十翼》,莫不声韵相叶。如告,渎告(《蒙》)、复夙(《解》)、alt哑(《震》)、身人(《艮》)。此皆《彖》辞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推。

田人(《乾》“九二”)、血穴(《需》“六四”)、师尸(《师》“六五”)、辐目(《小畜》“九三”)、否喜(《否》“上九”)、陵兴(《同人》“九三”)、墉攻(《同人》“九四”)、光王(《观》“六四”)、园戋(《贲》“六五”)、稊妻(《大过》“九二”)、华夫誉(《大过》“九五”)、坎枕窞(《坎》“六三”)、alt棘得(《坎》“上六”)、离歌嗟(《离》“九三”)、来思(《咸》“九四”)、壮罔(《大壮》“九三”)、翼食(《明夷》“初九”)、逐复(《睽》“初九”)、龟违(《益》“六五”)、木谷觌(《困》“初六”)、食来祀(《困》“九二”)、食恻福(《井》“九三”)、足alt渥(《鼎》“九四”)、干言(《渐》“初六”)、期迟(《归妹》“九四”)、沛沫(《丰》“九三”)、下斧(《巽》“上九”)。

此皆爻辞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推。

元、天,形、成、命、贞、宁(《乾》),疆、亨、贞、行、常、庆(《坤》),生、贞、盈、宁(《屯》),穷、中、功(《需》),通、同(《泰》),明、行、亨(《大有》),中、功、升、陵(《坎》),明、行(《晋》)。

此皆《彖传》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推。

下、普,道、造、久、首(《乾》),凝、冰,方、光,中、终、穷(《坤》),行、常(《需》)。

此皆《象传》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求。

雨、暑、女,知、能,从、功,位、卦、辞、介、悔、大、易、知,(以上上《系辞》。)地、宜,马、下,利、济,处、宇、雨,虑、涂,生、成。(以上下《系辞》。)

此皆《系辞》之协韵者也。约举数例,余可类求。

信、谨,骄、忧,虎、睹、下,(以上《乾文言》。)阳、刚、章,位、气,(以上《说卦传》。)生、盈,穷、终,丽、离,(以上《序卦传》。)柔、忧、求,居、著,时、灾,(以上《杂卦传》。)

此《易》、《文言》、《说卦》、《序卦》、《杂卦》四传之用韵者也,余可类推。

《易经》所用之韵,皆系古韵,故与今韵之分部不同。

顾亭林分为十部,段若膺分为十七部,王怀祖分为二十一部。

其变例有三:

有协韵不必拘于语尾之例。

如“爻也者,效此者也。象也者,像此者也”。爻与效协,象与像协。

有一句而协两韵之例。

如“迍如邅如”,屯、邅协韵,“既雨既处”,雨、处协韵,“其亡其亡”,两亡字协韵,“先否后喜”,否、喜协韵是也。

有变文协韵之例。

如“既雨既处”,处者,止也。“既雨既处”者,“既雨既止”也。不曰止,而曰处者,变文以协韵也。其例见俞氏《古书疑义举例》中。

此《周易》一书,所由多用韵文也。韵文而外,间有偶语。

如“云从龙”、“风从虎”,“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之类,是也。则以古代之经,须凭口耳流传,必杂以偶语韵文以便记诵,故有韵之文,不独《文言》一传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