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家礼:冠婚丧祭

传统中国是一个礼乐社会。《易传》上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从传统的观念来看,礼乐是驭世的“大防”,更是政治的“原本”。

古礼的内容,尤以家礼为先。至于家礼,无非就是冠、婚、丧、祭四礼。到了南宋,朱熹重定家礼,成为当时人们行为规范的普遍准则,其影响及于后世。明初立国,民间四礼多习用元代旧习,如:冠礼,行于幼稚;娶妇,专讲财赀;丧亲,惑于浮屠、风水;祀先典礼,即使衣冠士族,也多废而不行。洪武十八年(1385),明重定冠、婚、丧、祭四礼,令民遵守。及后,时易势迁,民间大多习用旧俗,废四礼不行。[1]尤其是佛教,明显对传统的儒家四礼形成了冲击,诸如削发以废冠礼,出家以废婚礼,燔尸以废丧礼,长斋以废祭礼。[2]为此,一些士大夫从明代的实际出发,约繁就简,重定四礼。

冠、婚、丧、祭四礼,是儒家礼仪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婚姻与丧葬,更是民间生活的大事。明代婚、丧礼俗,大体上是在朱熹《家礼》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新的变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