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1]

范文澜先生说西周是封建社会,近在《关于中国通史简编》(《新建设》四卷二期)的检讨中揭出了“一点最简单的理由”。我想就那些“理由”,同范先生和研究古代史的学者们来讨论一下。同时也还想附带着讨论一下其他的问题。

一 关于人殉的征引

范先生很重视地下发掘,注意到安阳所发掘的商墓,“一个国王死了,殉葬人竟有多至一千人的”,而“考古学者发掘了一百五六十个周墓,仅仅发见三个墓葬里共有六个殉葬人”。以这作为重要根据,证明商、周社会制度的不同。我觉得这首先就值得讨论。

安阳的商墓是商代帝王的墓,考古学者所发掘的“周墓”并不是周代帝王的墓,二者单位不同,不能相比。单位不同,不说“一百五六十个”,即使是一万五六千个也不能相比。商墓的发掘只是十几年前的事,其前关于商代殉葬的情形古书上毫无记载。今天西周帝王的墓一直没有发见过,假使将来发见了,同样惊人的情形是可能出土的,我们今天还不能断定它绝对不会有。

周代的殉葬情形,《墨子·节葬篇》里有几句话说得很扼要:“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孙诒让以为“天子下疑当有诸侯二字”。墨子已是战国初年的人,当时的诸侯已经俨然天子,而当时的天子已经沦落到成为附庸,天子下不加诸侯二字倒似乎是具有用意的。这确是一项很重要的资料,这就证明在战国初年都还有这样残酷的杀殉制度存在。

在历史发展中,在同一单位上来说,殉葬人数的多寡,并不能作为奴隶制的盛衰或有无的根据。照严密的辩证逻辑讲来,倒应该是反比。生产未发达,人的使用价值未被重视之前,人是多多当成牺牲使用的,牺牲就是死的牛马。生产逐渐发达,人的使用价值被重视了,人是要多多当成奴隶使用的,奴隶就是活的牛马。故商王墓殉葬的人多,可以证明商代是有奴隶存在,但只可作为奴隶制的初期,而不能作为最盛期或终期。

大抵人殉制,在春秋中叶以后便开始被人反对了。秦穆公杀殉一百七十七人,把秦国的三良也一并杀了,所以“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左传》文公六年)。这似乎是开始反对殉葬的一例。范先生说:“经书记载殉葬事,《诗经·秦风》有一条,《左传》有两条(昭公十三年一条不计在内)[2],《礼记》有两条,都是认为‘非礼’而予以反对。例如《左传》(宣十五年)记晋卿魏武子将死,嘱咐他的儿子魏颗一定要嬖妾殉葬。魏颗不听,说这是‘乱命’。又如《礼记》(《檀弓》)记陈乾昔将死,要求兄弟和儿子尊重他的愿望,给他造一口大棺材,让两个宠婢夹着他。儿子说,殉葬非礼,不能那样做。如果殉葬在周朝是一种制度,死者不必提出要求,儿子也决不敢反对制度。”这些“经书”上的材料,都是春秋时代的事,反对人殉的共有这么几条。这倒适足以证明社会内在矛盾在逐渐发展,不成问题的人殉制在开始成为问题了。所以有反对人殉制的这些少数的例子存在,倒正足以证明人殉制在当时还有很大的束缚力量。

马克思告诉我们,在考察社会制度变革的时候,一定要经常注意辨别实际的事实和意识形态上的主张,是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3]。革命的主张照例是发生在革命底实际之前的,假使我们看到有某种变革的主张便断定已经有这种变革的实际,那就会犯错误了。

如果我们能说:“春秋时代有以人殉为‘非礼’者,故周朝没有人殉制度,”那么我们也可以仿照着这样说:“美国的共产党员反对资本主义,反对帝国主义,故美国向来没有资本主义制度,或美国已经废除了帝国主义。”我们可以这样说吗?当然不可以。

有了制度,死者才可以根据制度以“提出要求”。但在制度已经开始动摇时,尽可以有保守的父亲和进步的儿子。保守的父亲虽然根据落后的制度以“提出要求”,而进步的儿子却可根据进步的理论(意识形态)以“反对制度”。这样的事实就在今天也不缺乏。因此,范先生的论断,我觉得不很妥当,那是有点近于“以意识决定存在”了。

范先生又提到孔子反对用俑的故事。

孟子引孔子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孔子专讲周礼,连俑都反对,足见周朝废除了用人殉葬制度。

这话也有问题,首先在引用上有小小的文法上的疏忽。“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是孔子的话。“为其象人而用之也”,是孟子的解释。孔子这番话,又见于《礼记·檀弓下》: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近)于用殉乎哉?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涂车刍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近)于用人乎哉?

“为俑者不仁”,就是“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的传闻异辞。关于这个问题,我从前曾经考虑过。我认为刍灵与俑之用先于用人殉。所谓“涂车刍灵,自古有之”,大抵在奴隶社会以前是用茅草人为殉,手工业进步后才开始用土木偶。过渡到奴隶社会,奴隶领主们对土木偶不能满足,便率性用人为殉了。孔子反对人殉,故溯其根源,反对“始作俑者”。

陈家康同志有另一种解释。有一次我同他谈到这个问题时,他说用人殉是贵族才有资格的,一般的士庶人大抵就用俑。孔子连用俑都反对,不用说对于用人是更反对了。家康同志这个意见,我觉得也很有道理,可以补充我的旧说。

假使范先生能同意我们这样解释(无论是我的或家康的),那么,“足见周朝废除了用人殉葬制度”的结论,便须得加以考虑。

周朝并没有废除用人殉葬制度,由上引《墨子·节葬篇》文与其他文献上的记载,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岂止周代,连秦始皇死后的骊山陵,人殉多到不可计算,都是有历史记录的。中国的考古发掘还在萌芽时期,还不好轻易下出结论。问题还很多,还待我们继续研究。一个人的力量也有限,也还须得靠大家的力量来共同研究。

范先生征引到《联共党史》的规定,以能自由屠杀与否来判定奴隶与农奴。那规定是正确的,但范先生的运用却不很正确。把视野专一放在人殉问题上,认为“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的消息就在于此”,这应该是一种偏差吧?奴隶的前身是俘虏,大量屠杀俘虏在秦代前后都还盛行。我可以举出几个惊人的残酷的例子。

秦将武安君白起在长平把赵国打败了,阬杀赵降卒四十万人于长平,只剩下“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见《史记·白起列传》)

楚霸王项羽把秦将章邯打败了,章邯投降了,项羽把秦降卒二十余万人阬杀在新安城南。这些降卒,事实上是修阿房宫的一些奴隶。项羽还有一项“德政”,是他把同时起兵的齐王田荣打败了,“皆阬田荣降卒,系虏其老弱妇女”。这儿的阬杀没有写出数目字,恐怕也不下于一二十万吧。(以上均见《史记·项羽本纪》)

此外,专杀奴隶的事,在秦代依然存在。《汉书·王莽传》言“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阑,制于民臣,颛断其命”,这就是把奴隶“当成牲畜来买卖屠杀”。直到汉武帝时,董仲舒上书,都还在主张“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见《汉书·食货志上》,服虔注云“不得专杀奴婢也”)。汉武帝时都还残留着的恶习,要说西周初年便已经废除了,恐怕是说不过去的。我们是以辩证唯物主义来研究历史的人,要从全面来看问题,从发展来看问题,才能够得到正当的结论。

二 关于《诗经》的征引

范先生也很尊重《诗经》,认为“从来无人怀疑”。但其实《诗经》是很可以“怀疑”的。虽然不能说是“后人伪造”,但必然是经过后人修改润色,整齐划一过的东西。例如从时代来讲,从周初至春秋末年,有五六百年之久;从地域来讲,从黄河流域至长江流域,包含着二十来个国家;从作者来讲,《国风》取自各国民间,《雅》、《颂》取自朝廷贵族;但诗的体裁大体上是一致的,用韵也是一致的,而在《国风》中竟找不到多少民间方言。请把《楚辞》和《诗经》一比,更可以使我们增加疑问。《楚辞》(汉人作品除外)是楚国一国,少数人的作品,用韵虽然一致,而体裁便有不少的变化:《离骚》与《招魂》不同,《九歌》与《九章》有别。地方色彩的浓重,民间方言的众多,都是一眼可以看到的。把这两者一对比,便可以看出《诗经》的问题了。《诗经》毫无疑问是经过删改的。古人说“孔子删《诗》”,我看不单纯是孔子一人,那是经过先秦儒家不少次的删改和琢磨的。假使范先生能够承认这个见解,那么我们便可肯定地说:《诗经》是不能够予以全面信赖的。经过删改的东西,必然要带上删改者的主观意识和时代色彩。因此,《诗经》的引用,便必须经过严密的批判。

其次还有解释上的问题。这似乎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但也并不是漫无标准。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咱们的历史唯物主义。根据尽可能的资料,把当时的社会性质弄清楚了,一首诗才能够得到正确的解释。

但是如像范先生对于所引《诗经》的解释,却是很难令人同意的。例如说:

《诗经·周颂·载芟篇》说农夫带着家里人去耕公田(“有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 - 图1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 - 图2,思媚其妇,有依其士”)。《良耜篇》描写农夫给封建领主耕地,互相开玩笑说:“或来瞻汝,载筐及筥,其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 - 图3伊黍,”译意为:“你老婆快来看你了,拿着筐子,盛着好米饭给你吃。”西周初年,天子慰劳农夫给陈米饭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4]又“曾孙来止,以其妇子,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 - 图4彼南亩”),这里说的黍米饭,当然是农夫自备。《载芟》、《良耜》两诗,说明当时的农夫耕公田吃自己的饭,而且有颇高的劳动兴趣。

《载芟》和《良耜》两诗,可以同意是“西周初年”的作品。但我们怎么就能知道:“妇”是农夫“家里人”?农夫是在“给封建领主耕地”?“或”(有人)就是“老婆”?“黍”就是“好米饭”?这好米饭就“当然是农夫自备”?“我取其陈,食我农人”,是引自《小雅·甫田篇》,“曾孙来止,以其妇子”等句,同见《甫田篇》与《大田篇》,但那两篇诗却不属于“西周初年”了。这层且作别论。我们现在姑且承认两诗是“西周初年”的作品,“曾孙”也服从郑玄的解释承认为周成王。那么,周成王都还在给农人吃“陈米饭”,《良耜篇》的“老婆”怎么就能“自备”起“好米饭”来了呢?周成王都带着“妇子”去“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 - 图5彼南亩”的,《载芟篇》的“有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 - 图6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 - 图7,思媚其妇”的“妇”是不是可以解释为这“妇子”之“妇”呢[5]

其实“殷周之盛”的情形,农民生活的实际,在《汉书·食货志上》里叙述得很明白。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

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

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这虽然不见于先秦文献,但班固去古未远,当有根据。《汉书·艺文志》有农家者流九家,百一十四篇,到了《隋书·经籍志》便只剩下“《汜胜之书》二卷”一家。汜胜之是汉成帝时人,先秦农家言是完全散失了。

照班固所说的情形,“殷周之盛”的所谓“民”,不完全是奴隶吗?这些“民”是聚居在有人监管着的共同宿处的,春耕时,白天被集体地赶到田野里去,早出晚归。一出一入都有里胥和邻长,就跟哼哈二将一样,在共同宿处的门口坐着监视。所谓“妇人”,连冬天做工,每天都是十八小时。男人呢?没有说,当然不会是整天睡觉的。《豳风·七月篇》里面有几句话可作补充,便是“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工)。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这些收获完毕了的农夫们,冬天来了又要服工役,白天在做工,晚上也在搓绳子,我相信工作时间是不会少于十八小时的。有没有监工的呢?有,一天到晚都在吆喝着。《月令》季春三月里面又有几句可以补充:“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监工的手里有没有鞭子呢?没有写,但我相信不会是没有的。

这就是“殷周之盛”,农夫们一年四季,一天到晚的生活情形。

范先生说农夫“有颇高的劳动兴趣”,照诗面上看来,好像是那样。但可惜那些诗并不是农夫们自己做的,而是周家的官吏歌功颂德,而且拿来祭祖宗的颂歌呵!

范先生又说:

《周颂·臣工篇》“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译意为:“命令我的农夫们准备你们的耕具,还要多准备些割器”。显而易见到公田服役的农夫,要自备生产工具。《资本论·劳动地租篇》中说农奴制与奴隶制的基本区别点是“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农奴除给地主服役耕种外,自己还有一点土地和劳动工具(《大田篇》、《臣工篇》正说明周初农夫有一点土地和劳动工具)。《周颂》中所表现的生产方式,应该是周初的主要生产方式,从《周颂》看来,当时在公田上劳动的人主要是农奴而不是奴隶。这不是说周朝没有奴隶存在,相反,奴隶数量还是很大的,不过不是主要的生产者了。

这论证也不十分严密。《臣工篇》的那几句话,是国王对田官们讲的。“命我众人,庤乃钱镈”,“乃”字指田官们,是说“叫农人们调整好田官们所管理的耕具”。假如把“乃”字(你的或你们的)换成“其”字(他的或他们的),那倒还容易看出是农夫们有了生产工具。但就是那样,也还不能断定,究竟是私有,还是享有。譬如我们今天说,“每一位士兵有一杆枪”,这并不是说每一位士兵都有自备的武器。又譬如我们向士兵们说,“调整你们的武器吧”,也并不能证明那武器是士兵自备的。故仅仅根据《臣工篇》那几句话,我们还不能看出“到公田服役的农夫,要自备生产工具”。

《小雅·大田篇》也是王朝田官们做的诗,而不是农夫们做的(凡是大、小《雅》里的诗都是采自贵族阶层的)。所以,那诗中的“我”字都是田官自指,而不是指农民。诗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是做诗的这位田官有了私田,并不是说农民有了私田。准此,我们如果说“《大田篇》、《臣工篇》正说明周初农夫有一点土地和劳动工具”,那是值得考虑的。由这种说法,而断定周朝“在公田上劳动的人主要是农奴而不是奴隶”,“奴隶数量还是很大的,不过不是主要的生产者”,更是值得考虑的。

所以《诗经》尽管“从来无人怀疑”,但问题实在很多。材料的纯粹性有问题,每一诗的时代有问题,每一诗的解释,甚至一句一字的解释都可以有问题。我不是要全部否定《诗经》,而是不同意对《诗经》的全部肯定与随意解释。批判要严密,解释要谨慎,这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对于《诗经》乃至一般史料所必备的基本态度。

范先生教导我们:“远在纪元前十一世纪,中国社会已进化到封建社会”,“这是中国历史的极大光荣事件”,要我们“引以自豪”。是的,只要证据确凿,确实证明西周是封建社会,我是决不敢污蔑我们祖先的“光荣”的。我自己研究古代已有二十几年了,只要有新的材料,我随时在补充我的旧说,改正我的旧说。我常常在打我自己的嘴巴,我认为这是应该的。人有错误是经常的事,错误能够及时改正,并不是耻辱。但直到今天为止,据我所接触到的全部资料看来,我始终不能同意“西周是封建社会”。

文献上的材料是绝对不够的,必须仰仗于地下发掘。范先生近来也在重视地下发掘了,这是很好的事。但中国的地下发掘,还仅在萌芽状态。以前从事发掘的人也没有经过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训练,因此如像殷墟所发掘的人殉情形,发掘者便根本没有把它当成问题。关于这些方面,我们应该做的工作还很多,将来必然会有更丰富的材料从地下涌现出来。养成掌握材料的犀利的批判能力,在目前也就是很重要的事了。一时还得不到结论,我看倒无须乎着急。只要证据充分了,“中国历史的极大光荣事件”是永远存在着,不会被湮没的。

三 关于古代社会的早熟性

在这里我想附带着讨论一下嵇文甫先生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新建设》四卷一期)这个问题。

嵇先生说:“东方诸国的历史发展,比起西方来,显然带有早熟性。……东方的文明期来得较早,……不像西方那样,大开大合的,从这一阶段一直发展到顶点,然后崩溃下去,转入另一个阶段,程序清清楚楚,前后截然两样;恰恰相反,它(案指‘东方诸国的历史发展’)是在原始阶段中早已奴隶化,在奴隶阶段中早已封建化”。这见解相当新鲜,但我觉得似乎也“早熟”了一点。

其实社会发展过程,任何民族,无论西方东方,都没有那样“大开大合”,“程序清清楚楚,前后截然两样”的事。它总是在前一阶段中便孕育着后一阶段的胚胎,在后一阶段中也始终保留着前一阶段的残余。马克思和恩格斯出现以前,西方历史也和我们东方一样是一团浑沌,就在今天保守的和反动的历史学家们也还不肯同意马克思、恩格斯学说。我们东方呢?——“东方诸国”还不敢说,就单拿咱们中国来说吧。咱们用马克思、恩格斯学说来整理历史还不到三十年,立刻便想把浑沌凿死是还不能够办到的。我们因为材料不够和认识不足,所以还“不容易划分阶段而聚讼不决”。但我们不能因为今天的“不容易划分阶段而聚讼不决”,便因而断言中国历史发展本身本来是“浑融而暖昧”(简切地说就是“浑沌”)而巧立出一个“早熟性”的假说出来。这样,我认为是取消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

人类历史发展具有一般的规律性,而各个民族的各个阶段也具有各自的特殊性,这是事实。不仅社会发展是这样,就是一般自然现象的发展也无一不是这样。特别是在受着剧烈的外来影响的时候,这种特殊性会来得特别强烈。但尽管那样,一般的规律总是不能含混的。

我们今天既承认了马克思学说是真理,社会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时期,在我们中国就不能要求例外。特别在我们中国的古代是没有受到什么强烈的外来影响的,因此要作古代社会的研究,中国古代应该是最好的标本。假使经过仔细周到的研究,而中国的古代发展和马克思的学说不尽相符,那便可能是马克思学说有欠妥当的地方。但我们今天能够这样说吗?不能够。为什么不能够?是说马克思学说是教条,不敢违背吗?不是,而是我们的研究根本就还不仔细,不周到。

要研究中国的古代,材料实在太少了,然而虚伪的材料却又不少,而且几千年来的旧观念也很不容易肃清,总是在那儿纠缠着。

就拿地下发掘的材料来说吧。中国考古发掘的开始又才几年呢?殷墟甲骨是在庚子前一年(公元一八九九年)才发见的,至于科学的发掘还仅仅有二十几年的历史,而关于人殉的情形一直到去年才开始被人注意了。试问,我们在二十年前乃至一二年前,能够像今天一样,对于殷代社会的性质说得出一句比较有科学性的话吗?那是不能够的。材料多了,而且得到正确的阐明,我们就能够说了。所以今天的还“不容易划分阶段而聚讼不决”,并不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本来浑沌,而是由于咱们大家的头脑还有点不澄清——材料不够,分不清阶段,有了材料也还不能正确掌握。因此,我认为嵇先生的“早熟性”说是“早熟”的,而且在本质上有取消马克思学说的危险。

殷、周的众和众人,周代的庶人和农夫乃至黎民和民或人鬲和鬲,据我所能够接触到的资料看来,确实都是奴隶。嵇先生表示了部分的同意,但也提出了局部的否定。嵇先生引出了下列二条:

王事靡盬,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鸨羽》)

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酒诰》)

嵇先生说:“既然‘艺黍稷’,那便是所谓‘农夫’或‘农人’。然而他们的生活资料,乃至其父母的生活资料,却是由自己耕种出来的黍稷之类,而并不是由主人用粗恶陈腐东西喂养的”。

这是演绎上的不周密。农夫或农人诚然是“艺黍稷”的,但“艺黍稷”的并不一定都是农夫或农人。殷代的帝王也在从事农业活动,嵇先生在文中都是提到了的。就是周文王吧,也在“卑服,即康(糠)功田功”(《周书·无逸》)。我们只说过农夫农人在西周是生产奴隶,并不曾说凡是“艺黍稷”的都是奴隶。奴隶也是有类别,有等级的。例如彝族社会里面,相当于奴隶的“娃子”就有多种。有管家娃子、普通娃子、三滩娃子(管家娃子的娃子)。管家娃子是多少有些土地,甚至奴隶的。但管家娃子对领主的黑彝依然是奴隶。这些也须得注意。《唐风·鸨羽》并不是农人做的诗,农人那有本领来做那样的诗呢?所谓从王事就是做官,农人那有这样的资格呢?《酒诰》是封康叔时,周公的诰辞,说话对象也不是农民。周公只是教康叔要注意耕稼,学习他们的父亲周文王罢了。

因此,嵇先生的引证和论断,并不能达到他所企图的对于西周农人是奴隶说的局部否定。

但嵇先生还有别的引证和论断。引证的是《左传》哀公二年下列一节: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接下去是论断:

“庶人”和“工商”并提,而与“人臣隶圉”分列,“免”者,免其为奴隶也。“遂”者,得遂其自由也。可见“庶人”并非“奴隶”,但亦受有某种限制而不得自由。若说是“农奴”倒很像,不过这已经是春秋末年的记载,或许和西周的情形有些不同也很难说。但无论如何,所谓“庶人”或“农夫”,至少不全是严格意义的奴隶,却是很显然的。

这当从发展上来看。“庶人”从西周初年到春秋末年,地位和身价都已经不同了。“庶人”是“力于农穑”的(《左传》襄公九年),在西周初年居于“人鬲”中的最下等,康王二十三年的《大盂鼎铭》有“锡汝(盂)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可证。但在春秋末年却生了变化。“庶人被提升到贵族或奴隶主之下,家内奴隶之上去了”(见《屈原研究》一一四页),这是我早在一九四二年说过的话。

“遂”字相当费解,我从前照杜预的说法解为“进级”,不十分妥当。嵇先生解为“得遂其自由”,似乎更好。但“得遂其自由”与“免其为奴隶”,其实是同样的意思,不过“庶人工商”是生产奴隶,“人臣隶圉”是家内奴隶罢了。嵇先生所说的“至少不全是严格意义的奴隶”,要看这“严格意义的奴隶”是作怎样解释。假使是指家内奴隶的话,那我们根本就不曾说过“庶人”或“农夫”是家内奴隶。嵇先生的引证,依然只是证明:在春秋末年生产奴隶因生产的发展而起了分化并提高了地位,而家内奴隶则降在人列的最下等去了,如此而已。

嵇先生似乎不十分习惯于从发展上来看问题,看到“庶民”的逐渐失去奴隶性质,而却混而化之,把历史发展的结果倒悬起来,认为“这种半农奴状态的庶民阶层,实际上乃是一种尚未彻底奴化或不成熟的变种的奴隶制度”。于是更进一步把殷、周两代打成一片浑沌,说道“卜辞中所谓‘众’或‘众人’,《诗经》中所谓‘农夫’或‘农人’,大概都属于这一类型”。一个“大概”便含混了七八百年的历史发展。这岂不是证明,并不是本来的历史浑沌,而是咱们自己的认识有问题吗?

我不否认中国社会发展的某种程度的特殊性,但我却坚决相信马克思、恩格斯所揭发的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绝对正确的。我们中国社会的发展是经过了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而来的,证明马克思学说确实是放诸四海而皆准。虽然在今天,我们在划分阶段上还不能取得一致,那是由于我们所占有的古代材料还不十分充分,也由于还须得有一段时间来等待大家的意识的澄清。拖延着不想找结论固然是要不得的;急急于想找出结论以求人为的统一,那也会流于武断。我自己不想拖延,也不敢武断。二十年来不断地在追求材料,也不断地在澄清自己。我是坚决地相信:问题是总会要得到定论的,浑沌决不会永远浑沌下去。


我的讨论就想在这儿结束。我诚恳地等待着严格的批评。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七日


[1] 本篇初见于1951年《新建设》第4卷第4期,收入上海新文艺出版社1952年6月出版《奴隶制时代》一书。现据1984年8月人民出版社《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编入。

[2] 沫若案:成公二年“宋文公……始用殉”,成公十年晋景公“如厕,陷而卒,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厕,遂以为殉”,定公三年邾庄公死“先葬以车五乘,殉五人”,亦未计算在内。——作者注

[3] 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此述其大意。——作者注

[4] 范文“农人”误为“农夫”,当系笔误。但《新建设》、《人民教育》、《科学通报》,凡登载范文之刊物均相沿未改。——作者注

[5] 古时天子之妻亦称妇。卜辞武丁多妻,均称“妇某”。周初的彝铭亦有“妇子后人永享”之语。《大雅·思齐篇》“思媚周姜,京室之妇”。——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