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代婚制
一 一夫一妻婚制
商立国前后,社会已进入一夫一妻制时代。据《殷本纪》、《世本》以及甲骨文,商立国之前的先公世系,为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王亥-上甲-匚乙-匚丙-匚丁-示壬-示癸。甲骨文中有追记先公的配偶:
辛丑卜,于河妾。(《合集》658)
侑于王亥妾。(《合集》660)
庚子卜,王,上甲妣甲,保妣癸。(《合集》1249)
□巳贞,其侑三匚母,豕……牢。(《合集》32393)
辛丑卜,王,侑示壬母妣庚豕,不用。三月(《合集》19806)
贞来庚戌侑于示壬妾妣,牝白。(《合集》2385)
癸丑卜,王,示癸妾妣甲。(《合集》2386)
匚乙、匚丙、匚丁三匚之配(《合集》32393)
河,杨升南先生认为即《国语·鲁语上》“冥勤其官而水死”的商人先祖冥,河妾是河的配偶。[31]王亥妾,于省吾先生认为指王亥的配偶。[32]“上甲妣甲”,陈梦家先生认为同如“小乙妣庚”(《甲》905),“妣庚为小乙之配,则妣甲为上甲之配。先王以上甲开始,用天干之首,而上甲之配名甲,也是很可能的”[33]。三匚系匚乙、匚丙、匚丁三位先公的合称,三匚母,郭沫若先生云:“母殆谓三匚之配。”[34]凡河妾、王亥妾、上甲妣甲、三匚母、示王妾妣庚、示癸妾妣甲,记冥以下八代先公的配偶,有的虽不无疑问,但特别自示壬、示癸,明记一夫一妻,一个女子完全从属于一个丈夫,夫妻关系明确,这正是一夫一妻制确立的时代表象。示癸之子大乙成汤建立商国,以下数代,大乙妻为妣丙、大丁妻妣戊、大甲妻妣辛、外丙妻妣甲、大庚妻妣壬、大戊妻妣壬,等等,也是一夫一妻。可见,商至少自示壬开始或更早一段历史时期,至立国以降,社会已实行一夫一妻制。
这一婚制在各地商代考古遗迹中均有反映。1997年郑州商城宫室区范围发现的ZSC8ⅡT166M6一座长方形土坑竖穴墓,墓内三人俯身合葬,中间一位墓主是年龄约20-29岁的男性,颈部挂一串饰,左旁是一位约20岁的女性,右边殉一个约10岁的双手上搏孩童,随葬器物铜鬲、盉、戈、骨镞、玉柄形饰等。[35]似为夫死而强行以妻儿相殉。河北藁城台西商代中期遗址,曾发现一些一男一女合葬墓,如第35号墓,同一棺内人架两具,男性仰身直肢,年龄约50多岁,女性侧身紧挨男性,两脚捆绑,面向男性,约25岁。两人身上均有朱红色,随葬青铜器都置于女性一边。似亦与郑州商墓性质同。第102号墓也有相似的情况,同一棺内人架两具,在一位仰身直肢,年约30-35岁的男性,一旁是一位侧身屈肢面向男子的30岁上下人架,下肢亦被捆绑,随葬器物亦主要置于后者一边,其性别似亦为女性。[36]
山西灵石旌介发现晚商墓三座,其中二号墓一椁两棺,左棺男主人仰身直肢,右棺女主人侧身直肢,面向男主人,两人周围均有大量铜器、玉器、骨器、陶器随葬[37],显然是一座夫妻双人合葬墓。
河南安阳殷墟族墓地,常见一种男女“异穴并葬”现象。[38]有人作过粗略统计,这种墓葬数量约占殷墟总墓数的三分之一。“异穴并葬”的两个墓穴常紧紧相靠,两位墓主的头向一致,双方必是一男一女,其墓室规模相同,葬具也相同,随葬品质量与年代也基本相同,惟双方墓穴的位置,一般为男性靠前,女性错后,男左女右,男性葬式俯、仰皆有,女性则一律为仰身。男性墓葬深度较浅,女性则较深。有的“并葬”墓随葬品甚少,有的则甚丰,葬具或为朱漆木棺。据推测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在葬俗中的反映,各夫妻家庭存在着贫富差别,在每一家庭中,男性占主导地位,女性居从属地位;但夫妻在经济上基本还是平等的。[39]
然而,必须指出,商代由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家庭组织,虽已较广泛地存在于贵族和平民等各个社会阶层,但其普遍的意义却在于它主要作为一种人口再生产的单位而出现,并未从各自所在族组织中完全独立解脱出来。所谓“夫妻合葬”墓和夫妻“异穴并葬”墓,虽各地葬俗方面有所不同,却无不置于各自的片系墓区中。《周礼·春官·墓大夫》谓“邦墓之地域”,“令国民族葬”,“使皆有私地域”,郑注:“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后兼容。”《逸周书·大聚解》云:“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商代墓地制度已有这方面的内容,它既是当时按族系聚居形态的再现,同时又反映了血缘的或婚姻的亲属关系是其内聚所在,作为夫妻的“生育之家”,因明确表现出“生相近,死相迫”的状态,故其在经济上尽管尚未能从所处多层次的亲族集团中完全分离出来,至少在生活上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
商代的一夫一妻制,是在父权制下的族外婚姻形态中而逐渐形成的。甲骨文所言“王亥妾”,可能即出自“有易氏”的女子。这里抽绎有关文献资料如下:
殷侯子亥宾于有易,有易杀而放之。(《今本竹书纪年》)
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山海经·大荒东经》注引《竹书》)
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食其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山海经·大荒东经》)
该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终弊于有扈(易),牧夫牛羊。(《天问》)
王亥“宾于有易”,具有母系制从妇居的对偶婚色彩,但凭藉“仆牛”的私有财富,打算秉承其父季(即冥)的婚姻家庭形式,确立自己做丈夫的社会地位,最后为女方有易氏族所害。那么“该秉季德”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婚制呢?从甲骨文“河妾”提供的信息看,王亥之父季(即冥)的妻族当是河伯,“该秉季德”想要秉承的是父权制下族外婚的一夫一妻制,商族显然已进入这种婚制的时代,但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有易氏族仍处在传统母系对偶婚阶段,王亥想秉承“季德”而为女方有易氏族所杀死,是新旧两种婚制争斗的结果。当时父系血缘亲族关系的强大内聚力,使商族理所当然能借助于王亥之父季的妻族河伯的力量,对有易氏族发动一场血族复仇战,并赢得了胜利。《天问》谓“昏微遵迹,有狄(即有易)不宁”,看来王亥之子上甲微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在与顽固维护母系制的以有易氏族为代表的社会旧势力的较量中,占据了上风,终于确立了父权制下的族外婚。
据《天问》记述,王亥之妻有易女,在王亥被杀时“击床先出”,先自逃逸而出,后来做了王亥弟王恒的妻子。“眩弟并淫”[40],弟妻其嫂,也仍旧是父权制下变态的族外婚制。
可见,商代社会流行的一夫一妻婚制,是在社会的大变革中逐步得以确立,其滥觞期已可上推到上甲或更早一段历史时期,它的形成伴随着父权制与母系制的激烈争斗。由这种婚制而产生的家庭,尚必须紧紧依附于其多层次的父权血缘亲族组织而存在,它主要作为一种人口再生产单位,经济上的独立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
二 多妣多妇的命名和变态婚制
商代婚制的主流是一夫一妻制,然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又呈现出形态多变的复杂的时代内涵,所谓一夫一妻,只不过是一妻惟许一夫,而对男子而言,却每每娶多妻,尤以贵族阶层的男子为常见。
一夫多妻现象在商代葬俗中亦有再现。山西灵石县旌介商代墓地,是以“”族为主体的方国贵族墓地所在。1985年1月发掘的一号墓,墓室中葬具一椁三棺整齐而列,尺寸略同。中间一棺为男性墓主,仰身直肢。两侧两棺各为女性,都侧身面向男性墓主。三人头部或腰部放有玉器。墓内随葬器物50余件,仅青铜器就达40件以上,有酒器、炊器、食器、兵器等,还有鳄鱼皮蒙面鼍鼓,墓室中又有一人殉葬。[41]这显然是一夫双妻的贵族合葬墓。从其反映的夫妻家庭形态看,丈夫占主导地位,随葬品亦最丰,双妻居从属地位,由于她们的随葬品数量相差不大,故看不出生前身份有多大主次之别,但同为贵妇则是无疑的。此外甲骨文云:
令须多女。(《合集》675正)
爇,读如侵,《说文》云:“侵,渐进也,从人又持帚,若埽之进;又,手也。”爇在此借为进或寑,有进献、进纳、进御之义。这是商王命令须进多女为妇事,也可视为贵族多妻制之变例。
商王多妻更然。晚商诸王,如武乙有妻妣戊(簋,《三代》6·52·2)、妣癸。[42]帝乙有妻曰爇(《合集》38244)、曰(《合集》38245)。《帝王世纪》谓:“帝乙有二妃,正妃生三子,长曰微子启,中曰微仲行,小曰受;庶妃生箕子,年次启。”又谓帝辛“倾宫之室,妇女衣绫纨者三百余人”。
商王多妻制在殷商时期的王室祭祖系统中有其反映。这是一种依已定祀谱和固定日子,按一整套祀仪,逐一不断地祭先祖先妣,先祖自上甲以下,不论直系旁系均受祭祀,先妣则自示壬妻妣庚以下,凡有条件者可入祀。为与祭日相对应,这套祀谱中的先妣均以天干名之,其中一王数配者,中丁有妣己、妣癸;祖乙有妣己、妣庚;祖辛有妣甲、妣庚;祖丁有妣己、妣庚;武丁有妣戊、妣辛、妣癸。[43]一王或两配,或三配。能有条件入祀者,容有各种因素,如这些妇人生前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才能,得宠与否,子息继王位,出身族氏势力是否炽盛等等。在祭祖系统中受祭的先妣,虽数量受限,然仍揭示了一王多妻制的事实。而在商代实际生活中,每王未入祀谱的王妃当更多,如祖辛还有配偶妣壬(《综图》24·1),祖丁另有妣甲(《合集》2392)、妣辛(《合集》35270)、妣癸(《合集》36274)三配,而武丁,也有配偶近十位。
王卜爇后分娩(《合集》38244)
甲骨文中有一批“多妣”,兼记其私名或日名,如下表:(表中单记数字者均为《合集》号)
除上表29位兼记其私名或日名的“多妣”外,甲骨文、殷金文中还有许多称作“妇”或不冠“妇”字的所谓生妇,群称“多妇”。其中称“妇某”或“某妇”的,共达164位,如下表:[44]
续表
续表
这些“生妇”,广泛活动于晚商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等各种场合,她们或参与并主持过商王朝的一系列祭祀典礼,以及从事甲骨占卜的整治,服务于王家政治,或直接进入政权机构,担任商王朝大小职务,甚至统率军队,出入征战,御敌守土或讨伐敌国。她们一般还拥有自己的领地领邑和田产,对土地持有经营权,积有属于自己的财富。她们与商王朝关系甚密,商王时加关顾,连其生育和疾患都有过问。由于她们大多来之各地的族氏组织,或由之裂变扩大而形成的强宗大族,有的还来之周边方国,她们中持有领地领邑者又通常属于商王朝基层地域性组织,故其行事或出入往来的频繁程度,往往成为衡量商国一时政治统治稳定与否的晴雨表。这就不难理解甲骨文中何以会有那么多“妇某来”、“妇某不来”、“妇某往”、“妇某不往”的卜问。
这些“生妇”,有的是王妃,有的是王室世家诸兄弟辈即“多父”之妻,有的为各宗族大小宗子即“多子”之妻,至于明言“亚侯妇”、“师般妇”、“望乘妇”、“妇亚弜”、“妇沚戈”、“妇伯”、“妻”、“亚束午妇”、“冀妇”者,大抵是臣正、诸侯或方伯之贵妇。
这些“生妇”,与妇相缀的字,不少都加上了女性偏旁,如妇好、妇、妇妊、妇、妇、妇、妇、妇、妇、妇、妇爇、妇、妇、妇、姜妇、妇、妇妟、妇娕、妇、妇、妇、妇、妇、妇等等,这些从女旁的字,去其偏旁,有的在甲骨文中用作族名或地名。殷墟妇好墓出土的石磬刻有“妊冉入石”的铭文[45],《国语·晋语四》云:“凡黄帝之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姬、酉、祁、巳、滕、、任、荀、僖、姞、儇、依是也。”“妊”即任姓,“冉”为其名。[46]妇妊似为任姓,妇爇似为依姓,妇喜似为僖姓,姜妇为姜姓,妇爇为陶姓。由此不免使人联想到郑樵《通志·氏姓略》所云:“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有学者认为,这类从女旁的字已具有“女子称姓”的意义,属于族名的女化形式,意思表示“某族之女”,用来别其所出族,古姓产生的重要途径即是由“某族之女”的含义演变而来,起标明出生族和女性性别的作用,不妨可视为“女子称姓”制度的萌芽。[47]
但商代“女子称姓”的确例毕竟不多。《礼记·丧报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郑氏注:“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孔颖达疏云:“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王国维先生指出:“虽不敢谓殷以前无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称,固事实也。”[48]李学勤先生也认为,说与妇相缀的字是姓,有三点不易解释:第一是卜辞妇名近百,应有不少互相重复,实则很难举出;第二是与妇相缀的字与文献所见女姓很少能相合比附;第三是相同妇名在各期卜辞中反复出现者罕见其例。[49]故与妇相缀的字是否是姓,尚应具体厘析。
这些“生妇”,绝大多数活跃于武丁王朝,今能判明为武丁之配者,约近十位,通过武丁“多妇”的分析,既可对商代妇的命名规律有所认识,也有助具体考察当时贵族多妻制的实质内涵。
试从见于祀谱的武丁三妃说起。三妃以其在宗法上的重要地位而受到特祭,在武丁时即曾均以“后”相称,妣戊、妣辛、妣癸被分别称为“后戊”、“后辛”、“后癸”。[50]甲骨文有云:
贞后亡忧。(《合集》19213正)
贞问后是否无忧。此“后”同如《礼记·曲礼下》说的“天子之妃曰后”,乃商王之妃的专指。后还有另一义,见《商颂·玄鸟》:“方命厥后,奄有九有,商之先后,受命不殆”,郑氏笺:“后,君也。”凡厥后、先后则指厥王、先王,与王妃称后有别。或谓“后辛”诸“后”字可读为妃,训为匹配、嘉偶。[51]意亦得之。三妃之一的妣戊或后戊,在四期甲骨文又称做妣戊,是知即武丁时“生妇”之妇其人,一称妇井、妇。武丁时甲桥署辞有“井示”(《合集》2666)。殷商方国中有“井方”,位于西北。又有地名“井”,大概位于王畿区北部附近的今河北邢台一带。[52]前者是敌国,后者为殷诸侯国,善斋藏骨有“勿呼从井伯”,井伯盖指后者之君主。妇当出身于后者,以其国族为名,再加上女性符号,她嫁给武丁,实系之家族本位为背景的殷商王室政治婚姻。甲骨文有“受黍年”、“妇呼黍于丘商”,[53]可见她又从商王那儿得到过田产和民人,其领地的居民成分恐非血族的聚居,而是不同血缘家庭的复合体。武丁甲骨文有“”(《合集》4416),殷金文有“”(尊,《录遗》189),均为复合氏名,似可推知妇井领地的性质,乃是一种殷商王朝控制下的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区域性社会组织体。
武丁王妃中另一位妣辛或后辛,据殷墟五号墓的发掘,出有刻“后辛”的石牛一件,带“后母辛”铭的铜器5件,带“后母”铭的铜器26件,带“妇好”和“好”字铭的铜器109件及2件大铜钺,带“子束泉”或“束泉”铭的铜器22件,带“亚其”铭的铜器21件,带“亚弜”铭的铜器6件,带“亚启”铭的铜器3件等。[54]这为认识商代妇名命名的社会学意义及有关丧葬制度,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材料。
李学勤先生认为,妇好、后辛、后母辛、后母实指一人,即后来祀谱中称为妣辛的武丁之妃。妇是亲属称谓,本义是子妇,乃对夫之母而言,又引申为妻子。后指王后。妇好的好是名,母是妇好的字,读为巧,巧、好韵同义近,《释名》:“好,巧也。”名与字合拍。他又认为,后母辛组铜器是武丁子辈专为已故妇好铸作的,后母组铜器可能出自妇好母族,其母族的标志则为“亚形中画兕形”,见传世品“后母”铜甗(《钟鼎款识》20下)。[55]
我们认为,说为妇好在母族时的私名,难以成立。“后母”铜器组26件,中有一对均重达30余公斤的大方鼎,铭作“后母癸”,“癸”与妇好日名“辛”异,可见“后母”与妇好不是同一人,当是武丁另一配偶“后癸”在母族时的私名,因做了王妇,故在母族被尊称为“后母”。这批铜器组应来之此位已故王妃“后癸”的母族,是妇好的助葬礼器,性质类似妇好墓中的“亚其”、“亚弜”、“亚启”组铜器,也是出自三个族国的助葬礼器,此乃周代诸侯方国赠送物品给周室以助葬的爇赙制度之先河。《礼仪·既夕礼》“公爇”,“书爇于方”,郑注:“爇,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书爇奠赙之人名与其物于板。”《荀子·大略》云:“货财曰赙,舆马曰爇,衣服曰禭,玩好曰赠,玉贝曰唅。赙爇所以佐生也,赠禭所以送死也。送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吉行五十,奔丧百里,爇赠及事,礼之大也。”“亚形中画兕形”或为“后癸”母族的标志。而妇好自有“后妇好”(《合集》2672)尊称,通常则名为“妇好”或“好”。后辛、后母辛、妣辛的日名“辛”出自死后致祭选定而来。妇好的得名或因受之商的封赏土地民人而命之。武丁时甲骨文云:
贞方于好。(《合集》6153)
后妇好(《合集》2672)
方为殷西北敌国,辞中的“好”,地名,当为妇好的受封领地,应属西北边境的军事要地,因非农田区,故少见“受年”的卜辞,但有“登妇好三千”之辞,在妇好领地征集如此众多的兵员,则好地总人口恐有万人以上。“好”地四期又称之为“好邑”(《合集》32761)。好盖受名时顾及了妇好在母族时的私名,其中原委,恐与先秦“赐姓命氏”制度有相近之处。据《左传》隐公八年云:“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姓的本义是别女子所出氏族,后演指女子所生子嗣,广其义,由其所生子嗣组成的亲属也可称为姓,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织称为姓族。在母系社会,夫从妻居,子女属母族,世系以母方计,是为母系姓族;进入父系社会,则转为父系姓族,然子女虽属父族,原姓族名号却往往仍被延用。氏是姓族的分支,因组织上相对独立而有其自己的名号,氏往往不以单纯血缘组织形式出现,实质上是包括若干异姓甚或不同族系的民族而形成的政治区域性族群集团组织。[56]“赐姓命氏”制度,义指分民、裂土、封国之制,“赐姓”是统治者对受赐者族氏的社会存在与其名号的使用,给予政治上的承认,“命氏”则是“胙之土”,承认其握有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民人及财富。
妇好成为武丁王妃后,可能从商王那儿得到封土民人,受名为“好”,尊称为“妇好”或“后妇好”。甲桥刻辞有“妇好入五十”(《乙》7782),记她曾向商王提供了50个卜甲。妇好墓出有大量铜、玉、石、骨器以及制作精美的象牙杯,其中铜器总重量就达1.6吨以上,墓内殉人至少有16具,可见她生前拥有极大的权力和财产。由于其领地人口众多,因此不可能属于单纯的血缘家族组织,不是血族的聚居,而是地域性组织。“好”或写作不加女性符号的“子”,实质上是一种由若干异姓或不同族系的非单一血缘群体组合成的政治区域族群集团组织的共同性族氏名号,与姓族名号是无关的,“好”或“子”是氏名而不是姓,即所谓“(妇人)不知姓则书氏”。“好”或“子”受名于商,四期甲骨文有“好邑”,意味着商王朝确认了受赐者族氏的社会地位和氏名的使用,这正带有“因生以赐姓”的意义。“好”是受赐者的族氏名号,这一政治区域族群组织中,作为贵族统治集团的核心家族,来之妇好本族的力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内聚机能,但这毕竟与“礼妇人称国及姓”[57],是有本质区别的。
根据以上考察,回过来看前二表统计出的193个妇妣名,则其命名规律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妇名的命名与商代家族本位的婚姻形态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般受之于夫族。
(二)妇名受之于商王室者,凡持有领地封邑者,其族氏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具有政治区域性族群集团组织的性质,形式上表现为以地命氏,以邑命氏,由此可能出现妇有数代共名现象。
(三)持有领地封邑的妇,命名或以母族名为本者,带有别女子所出氏族的意义,族邑内核心贵族家族组织有来自母族之分支。
(四)妇在母族或有私名,出嫁后夫族常径用其私名称妇。凡此类妇,恐其自己原持有的领地田产不会太多。
(五)凡王后或世家主妇,或以特定身份字“后”相称,其地位要高于一般的妇。
(六)用于死称的妣名,包括部分妇名,大抵袭自生称。至于用十干称“后”称“妣”称“妇”者,则均为死后致祭选定。
据以上几项,武丁时甲骨文中尚有以下诸妇可知为王妃:
1.妇庞——庞后、龚后、后龚——领地封邑:庞田(《屯南》2409)、庞(《合集》7358)、龚(《丙编》3)、邑龚(《合集》7861)
2.妇尹——后尹、尹后、伊后——出身国族可能为“尹方”(《金璋》209)
3.妇豕——豕后
4.妇辛——后辛
5.妇爵——爵后
6.娥(《合集》3006)——后娥(《合集》21068)
合入祀三妃,武丁或有九位王妃。
此外武丁时甲骨文中又有后(《合集》19212)、后(《合集》10936)、后(《合集》20098)、后(《合集》21805)、寻后(《合集》9741正)、后(《合集》6057反)等六位。赵林先生认为,商代王妇有“司(后)妇”与“妇”之别,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司(后)妇是诸妇之长,在王室则相当为后代的“后”,在世家则相当为后代的“夫人”或主妇、长妇,她们是王室或世家的女主人。[58]上揭六人大概为王室世家兄弟或各宗族大小宗子之主妇。
商代权贵多妻制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政治原因,举其概要,即《礼记·郊特牲》所云:“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多妻主要来之别族,固然因于人类生育的优生认识,但多妻背后的各自家族,是当时社会结构的重要组织细胞,贵族多妻制恰能积极起到加强各方之间有机联络的社会作用,若视一夫娶多妻纯粹出乎私欲,则未免把这一社会现象看得过于简单化了。胡厚宣师曾指出,商代一夫多妻的重要原因,并不在心理学的目的,最要者是为家族之永继,在生物学上则为生子有后,在宗教意义上是为“广嗣重祖”,“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即《白虎通义·嫁娶篇》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何?重国广继嗣也”[59]。
商代一般贵族的多妻制,常关系到其家族或整个族氏的存立和势力的消长,而商王的多妻,更在于“重国广嗣”。凡娶妻最多的商王,也正是国力最鼎盛时期。《尚书·盘庚上》云:“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友。”婚友乃是与商族世代有着婚姻关系的各族氏或家族集团,是商代国家组织的基盘,婚友愈多,基盘愈固。武丁娶妻最多,当此之际,国力最盛,他本人也被商人誉为“大京武丁”(《屯南》4343),看来他在治国方略上利用这种多妻婚制是大收成效的。
三 贵族的政治婚姻
商代流行的族外婚,夫妻的“生育之家”,通常只能依附于父家长制下的家族组织群体而存立,像后世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60]的婚姻形态,还未真正确立。受血缘亲族集团系统的支配,婚姻主体的男女配偶每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与外姻的亲属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犹如《说文》所云:“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当时的婚姻是以家族为本位。“婿之父,妇之父,相谓曰婚姻”[61],由此直接导致其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集团的社会力量整合,产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谓“古者婚姻为兄弟”[62],揭示了这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商代族氏组织的权贵,常利用这种婚姻制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
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即有过这类政治婚姻。《天问》中有一节发问:
成汤东巡,有莘爰极。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媵有莘之妇?
旧注谓是“汤东巡狩,至有莘国,以为婚姻”之事。成汤与有莘国联姻,有其初衷,《吕氏春秋·本味》作了追述:
(伊尹)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高诱注:侁读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于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
原来成汤看中了伊尹的贤能之才,想得而得不到,于是采用婚姻手段,娶有莘氏之女,在促进商族与有莘氏交好关系的同时,又巧妙利用媵臣的方式,终于得到了对方的伊尹。伊尹被“汤举任以国政”[63],后来果然为商国的壮大做出了贡献。婚姻缘出强国得人,可见家族本位的婚制是贵族政治婚姻的社会基础。这一婚制,打破封闭地缘的空间,促进了族与族间的交往联络和人口的流动,对于社会构成新秩序的调整和充实,是有深层的政治运作效应的。
殷商王朝与异族方国间的政治联姻,甲骨文中屡见不鲜,如:
……取女……(《京津》1019)
取干女……(《合集》21457)
取信女。(《合集》676反)
取女。(《甲》2287)
其取后女,……(《合集》30370)
贞允其取女。(《合集》14755正)
乙亥卜,取女。(《屯南》2767)
庚申卜,取女。(《合集》21094)
己酉卜,贞取妇。(《合集》19994)
□□□,争,贞取汰妾。(《合集》657)
丙戌卜,争,贞取效丁人嬉。(《合集》3097)
贞勿取妇奻。(《合集》880反)
弜女夷女。(《怀特》1591)
取于国女子(《合集》21457)
甲骨文中“取”字用法颇多,上述诸辞中的“取”,当读如《易·蒙卦》“勿用取女”和《咸卦》“取女吉”以及云梦秦简《日书》简812“以取妻,男子爱”、简984“取妻多子”的“取”,意同娶。《礼记·郊特牲》云:“取于异姓”,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谓:“取一作娶。”凡言“取女”,或兼记女子所出族氏方国名,其命名规律,见上节所论。且再择“取干女”为例析之。殷商青铜器有徽识“”字[64],甲骨文有“出于”(《合集》28145),又写作、等形[65],即干字之异写,为商代古国族名,址在今河南濮阳市东北,周灭殷后,其国被迫东迁苏北淮水流域一带,称为干若邗国,至春秋时代为吴国所灭。[66]商与干国联姻,密切了干国对商王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干国君长一度出任为商王朝的武官“戍”,甲骨文有“戍干”(《安明》2132),殷金文有“亚干”(爵,《集成》8785)。可知商、干之间有着非同一般的特殊关系,这是基于以家族本位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弜女夷女”,弜为否定词,是对婚娶夷方女子的否定,前一女用作动词,义为婚娶。弜也可能是商雄族名,谓弜娶夷方女子。殷商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的通婚,已成为其羁縻和实施其国家统治的重要政治手段。
当时,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亦每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王朝,用结姻亲的方式,稳固双方的政治关系,甲骨文有云:
丁巳卜,,贞周以。
丁巳卜,,贞以。(《合集》1086正)
庚寅卜,,贞吴以角女。(《合集》671正)
执其以。(《合集》1087)
行弗其以女。(《合集》674)
贞亦不以。(《乙》2285)
妇井来女。(《合集》667)
以字有进贡性质。以女、以某女及来女,是向殷商王朝进贡本国族或本地域领属某族氏的女子。以女之周,甲骨文有“周侯”、“周方”、“令周”[67],知为殷商臣服方国。以女之,他辞有“以众入山”(《掇》1·410);吴,有“使人于吴”(《天》42);是知为两族氏名。执,传世殷器有“执”字徽识铜觯[68],石家庄地区曾出土带“执”字徽识的铜爵[69],甲骨文有“令执以人田于”(《京人》269),可见是与商关系甚密的国族名。行,甲骨文中有“令行”[70]。亦,铜器徽识有“”[71]。凡此族氏方国,向“大邦”商国嫁送女子,有的出自政治义务或自愿,但有的则迫于王威。他辞有云:
呼取女。
呼取女于婪。(《合集》9741正)
贞呼取。(《合集》2960正)
呼取郑女子。(《合集》536)
“呼取”有强制命令意味,即所谓“君取于臣谓之取”[72],与单言“取某女”有区别,可能因王者的贪恋女色,或女方势单力薄等等原因,才有此政治强迫婚姻。如《殷本纪》载商末纣王“好酒淫乐,嬖于妇人”,“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熹淫,纣怒杀之”。《国语·晋语一》谓:“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这类嫁女,完全受制于商王横加淫威,迫于时势,女方族氏不得不然。
殷商王朝娶女,有时是王者自娶。武丁时甲骨文有云:
甲戌,余卜,取后。
甲戌,余取后。(《合集》21796+21797)
后为王后,余当是武丁自谓。这是王自卜娶女为后之事。又有:
贞弗乍王妻。(《合集》5450)
这是卜问某女能不能做王妻。又有:
辛未卜,王妇。
辛未卜,王勿妇。(《合集》4923)
辞中的妇字均用作动词。是卜问某女是否可以娶来做王妃。但有时则是商王为子辈或某家族成员娶妻,武丁时卜辞有云:
己卯卜,扶,三子取。(《合集》20138)
庚申卜,争,令员取妇尹于龠。(《合集》4720)
贞令良取女。(《补编》2351)
三子是王室子辈。员、良,族名兼人名。
商王为朝中要臣娶异族女子,王实际上为主婚人。武丁卜辞有:
己卯卜,王,贞雀受。(《合集》4156)
商代方国有“龙方”(《乙》5340),盖龙国女子,一名“妇龙”(《合集》17544)。雀是武丁时重要臣正,他辞有“王飨雀”,“王惟雀配”[73],可见雀的政治地位十分尊隆。由王主婚,雀娶了。所谓“受”,这里有承受王恩的意义,是知婚姻亦为商王笼络臣下的手段。
就殷商王朝来说,不只娶女于别族,也将本族女子外嫁。《易·泰卦》有云:
帝乙归妹,以祉元吉。
王弼注:“妇人谓嫁曰归”。又据《诗·大雅·大明》云:
大邦有子,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
大邦即《书·召诰》之“大邦殷”。商王帝乙与周文王年代相当,“帝乙归妹”是商王将王族少女远嫁周族文王之事。这一政治婚姻显然是帝乙想用血亲纽带维系商周之间的臣服关系,即《左传》隐公十一年所谓“如旧昏媾,其能降以相从也”。
就商代各地的国族来说,娶女于别族的政治婚姻亦屡见不鲜。如周族的古公爇父与大姜联姻,《诗·大雅·绵》述其事云:
古公爇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宇。
古公爇父娶了大姜之女为妻。其子王季又与任姓挚国联姻,事见《大雅·大明》云:
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
王季娶了商诸侯挚国之女大任为妻。王季子文王先娶商王朝女子为元妃,后又与有莘国联姻,亦见《大明》:
缵女维莘,长子维行。
旧注:“缵,继也;莘,国名;长子,长女,大姒也;行,嫁。”是文王又娶莘国之女大姒为次妃。四次联姻,为周族的安定、发展和壮大,无疑带来了莫大好处。其中,文王的两次联姻,不仅使周族“丕显其光”,而且“则百斯男”,子孙人丁济济,为后来武王的“燮伐大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以家族本位为特色的商代贵族政治婚姻,因社会组织结构形态强调了大邦商国王权和各地方国、族氏或家族男性权贵亦即父权家长制的突出作用,故在有效整合依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系统的力量联络中,宗亲统治每每占据支配地位。这与夏代贵族政治婚姻略有不同,夏代立国之本是利用婚姻方式团结诸族,由于由来已久的氏族组织结构还相当强,依婚姻关系形成的王室血亲集团中,以妻族为一方的家室群体,在这种社会亲属关系中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商代占支配地位的是宗亲系统。夏商婚姻形态的区别,固乃时代嬗变之使然。
商代贵族婚姻,娶女和嫁女,有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间的,有族氏方国与族氏方国间的,有各家族间的,有以王朝为中介而各族氏、家族或方国间的等等,形式有单向娶女或嫁女,也有双向互见,体现了多层次、多方位和错综复杂的特征。不同国族间的政治联姻,是当时家族本位的族外婚制高度发展的产物。《礼记·郊特牲》所谓“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这“厚别”,自是氏族社会以来人类在生理学方面对“男女同姓,其生不蕃”[74]的优生认识。这“附远”,则因之“婚姻为兄弟”,每每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而服务,《国语·鲁语上》云:“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诅楚文》云:“缪力同心,两邦若一,绊(系)以婚姻,以斋盟。”这把古代统治阶级间政治联姻的目的说得再清楚不过。然则商代贵族政治婚姻,也正以“附远”为主要出发点。这一婚姻制度,尤重于社会关系的利害权衡,冲击着血缘封闭地域组织的空间,在再构社会政治秩序方面,确曾发挥过相应作用。
四 婚娶礼仪
商代族氏墓道的墓葬,从考古发现看,半数以上不见“死则同穴”的夫妻合葬现象,推测当时社会上有相当一批族氏平民,生前并无专门配偶,更谈不上会有什么个体婚姻家庭。《周礼·地官·媒氏》说:“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社会习俗约定,一年中的某个特定季节,男女可以自由结合而不受制约,这种非固定性的男女临时交媾,可能主要在这部分人们中流行,既然称“奔者不禁”,应在异族间进行。《诗·卫风·有狐》毛序云:“杀礼而多婚,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所以育人民也。”猜想非婚生育为商周社会所习见,人口的繁殖可通过“会男女”实现,对这相当一批平民来说,也就无所谓婚娶礼仪。
但是贵族婚姻自当别论。《礼记·昏义》对上古贵族婚礼作有规范化表述: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其在《郊特牲》、《仪礼·士昏礼》等古代文献中均有类似说法。吕思勉先生曾就上古婚姻六礼作过梳理,其云:
纳采,亦曰下达,男氏求昏之使也。
女氏既许昏矣,乃曰:“敢问女为谁氏。”谦,不必其为主人之女也。时曰问名。纳采、问名共一使。
既得许,归卜之于庙。时曰纳吉。
卜而得吉,使告女氏。时曰纳征,亦曰纳币。纳币以玄束帛,俪皮,即今之订昏也。
订昏之后,乃诹吉日。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请于女氏,女氏辞而后告之,示不敢专也。时曰请期。
及期,父亲醮子而命之迎。女氏之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舅姑承子以授。降出,御妇车。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时曰亲迎。[75]
如此繁缛的婚姻礼节,若简言之,大略如《荀子·富国》所述,“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即由议婚、订婚、迎亲、结婚四种程序合成。商代贵族婚礼未必会臻至如此规范系统,但其中的礼仪内容,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却多多少少已经存在,下面结合甲骨文资料试作考察。
(一)议婚
议婚为纳采、问名之礼。甲骨文有“取女”,“勿取女”的对贞,如:
辛卯卜,争,呼取郑女子。
辛卯卜,争,勿呼取郑女子。(《合集》536)
正反卜问娶女,即含有咨议婚事的性质。《礼记·昏义》云:“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商代贵族婚姻以家族本位为主体,娶于异族,意向一出,“男女无媒不交”[76],应有媒妁牵针引线,往议于对方家族。“取妻如何,匪媒不得。”[77]传说成汤的婚事,即“使人请之有莘氏,……请取妇为婚”[78]。甲骨文恒见“使人于某”,其中容或有关涉议婚者。如:
□寅卜,,……使人…………(《合集》12500)
己□卜,使人妇白。(《合集》20463)
这大致是遣使者往女方家族,与其家族之长(如伯)议娶嫁女事。下一辞的妇有媒妁议婚之义。娶女有媒,女方家族嫁女于殷商王朝,亦有使者来说合,如;
……来妇使……(《前》7·21·5)
……归,者女来,余其比。(《合集》6474)
《说文》:“归,女嫁也。”《公羊传》隐公二年云:“妇人谓嫁曰归,何?云:妇人生以父母为家,嫁以夫为家,故谓嫁而归。”上举卜辞的归字,盖亦指嫁女之事。比,据《国语·楚语下》云:“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韦昭注:“比,亲也。”卜辞“余其比”,比当用此义。大意谓女方家族有媒来说合嫁女,商王表示愿意比亲。可知商代议婚,是由男女双方家族作主,有此意向,则遣媒使说合,而男女当事者是没有个人选择对象的自由的。
(二)订婚
订婚为纳吉、纳征之礼。商代议婚,当已含有订婚的意义。取女之卜,卜以求吉。他辞有“告于大室”、“告于南室”、“告于血室”、“告于祖某”、“告于多高妣”等等,反映了求吉告庙之礼。下辞有云:
者族与商议婚比亲(《合集》6474)
□□卜……听竹取……占隹……(《合集》20229)
贞王听隹女,告。
贞翌庚寅,王告。
贞王于甲午告。(《合集》1051正)
听有听闻、听治之义。《尚书·洪范》:“四曰听”,孔疏:“听者,受人言、察事非也。”《荀子·王霸》:“要百事之听”,杨注:“听,治也。”甲骨文有“妇竹”一名,乃竹族已出嫁女,此“听竹取”,谓受听与竹族之通婚娶女事。“王听隹女,告”,盖王听治订婚而告庙纳吉。卜选庚寅或甲午,必选得一吉日而告之。
(三)请期
请期是诹婚姻吉日之礼。商代诹吉日不必非由当事男方家族选定,通常以势力强盛一方择之,有时是由女方家族选定。如商王朝嫁女,总是先行占卜灾祥和婚期。甲骨文有云:
往,其有忧。(《合集》21306)
贞女往。在正月,在休。(《合集》24262)
往有嫁义,《尔雅·释诂》:“嫁,往也。”这是商王朝为嫁女预卜其灾祥。有迹象表明,不论嫁女,抑或娶女,诹吉日每由商王朝一方择之,且月份大都定在二月:
(1)丁未卜,争,贞将于女。二月。(《合集》10084)
(2)贞妹其至,在二月。(《合集》23673)
(3)丙午卜,今二月女至。(《合集》20801)
(4)王占曰:今夕其有至隹女,其于生一月。(《合集》10964反)
(1)辞将字,有嫁送之义。《诗·召南·鹊巢》云:“之子于归,百两将之”,毛传:“将,送也”,记诸侯嫁女,有百车送之。又《小雅·无将大车》,郑笺:“将犹扶进也。”这次殷商王朝的嫁送女子是在二月。(2)至(4)辞的“妹其至”、“女至”、“有至隹女”,是言有女子嫁至商。《尔雅·释诂》邢疏:“至为嫁。”自商言之,则为娶女。(4)辞的“生一月”当指下一月,即二月,因同版正面另有两辞对贞:“辛亥卜,内,贞今一月退化其有至。贞退化其于生一月有至。”“今一月”与“生一月”对文,前者为本一月,后者为未来一月,实指二月。凡此嫁女或娶女,均在二月。《大戴礼记·夏小正》云:“二月,……冠子取妇之时也。”两者一致,饶有兴味。如此诹吉期,似源出“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之古俗。
商代婚姻所诹吉日,又每以丁日为多,除上举(1)辞之丁未外,又如:
乙酉卜,,贞翌丁亥将妇妊。(《京人》53)
甲戌卜,内,翌丁丑雀女幸。(《合集》5828)
丁巳卜,,贞周以。
丁巳卜,,贞以。(《合集》1086正)
丁酉……执弗其以。(《合集》1088正)
《夏小正》谓:“丁亥者,吉日也。”《吕氏春秋·仲春纪》云:“上丁,命乐正,入舞舍采,……中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仪礼·少牢馈食礼》云:“来日丁亥,……以某妃配某氏。”两周金文中有以丁亥为吉日之代名。[79]商代诹吉日不限于丁亥,六十干支纪日中有诹丁丑、丁亥、丁酉、丁未、丁巳(丁卯未见)者,且均是实指。可知当时已视丁日利行吉事。然则商人婚姻请期之礼俗,也每每好择年中二月的某个丁日。
(四)亲迎
亲迎为迎亲、结婚之礼。《通志·二十略·礼略篇》有云:“夏氏亲迎于庭,殷亲迎于堂。”此说今已难考,可知者是商代婚姻,嫁有媵,娶有迎。《尔雅·释言》:“媵,送也。”《左传》成公八年云:“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或谓“媵者必娣侄从之”[80]。此乃后制。媵最初是指女子出嫁,其家族出人陪送而入之男方家族,“凡送女适人者,男女皆谓之媵”[81],可视为女子的陪嫁财产。商初有莘氏嫁女成汤,就曾以私臣伊尹媵女,见上节所述。甲骨文有字,从女从二手,郑慧生先生释,像抬送一女意,即媵字,引《说文》:“,送也,从人声。吕不韦曰:有莘氏以伊尹女。”段注:“,今之媵字。”[82]其辞云:
丁巳卜,多宰于柄。
丁巳卜,勿多宰于柄。(《合集》585正)
他辞有“子”(《合集》21520),此为“多宰”,推测者的社会身份不会太卑。如伊尹,《墨子·尚贤中》称他是“有莘氏女之私臣”,《韩非子·难言》称他“身执鼎俎为庖宰,昵近习亲”。宰当为殷商王室的家内近臣,因嫁女于柄族而被选作媵臣,既称多宰,就不止一位。此次嫁女,卜日在丁巳,又为上述婚姻之请期每诹丁日增一例证。
殷商王室嫁女有媵,男方娶女则要亲迎。《礼记·坊记》云:“昏礼,婿亲迎。”甲骨文有云:
庚午卜,,贞呼肇王女来。(《丙编》66反)
甲辰卜,,贞肇我妹。
贞肇我妹。(《合集》19139甲、乙)
肇有开启、导引之义。“肇王女”、“肇我妹”,当指王室嫁女而男方前来迎接导引。他辞又有:
贞呼途子来。
贞勿呼途子来。(《合集》10579)
途乃道途,此用作动词。子应是殷商王室女子。这是贞问是否呼前来亲迎新妇。同样,殷商王室娶女,也要逆迎,如:
癸亥卜,子夕往逆以。
逆女。
何。
何。
。
。
。
娥。
使人,先曰:娥。
先曰:何。(《合集》22246)
辛卯,犬女。(《乙》4810+《北图》5251+5232+5237)[83]
丁未卜,光……六月。
光。(《合集》22174)
己卜,家弜,丁。
弜。
己卜,家其又鱼,其,丁永。(《花东》236)
何于丁。
于母妇。
丁卜,弗其匕(比)何。(《花东》320)
《合集》22246刻了一组有关武丁时王室娶女逆迎婚礼的卜辞,反映内容难能可贵。逆、一字。《说文》云:“逆,迎也。”有乞求义。《仓颉篇》:“,乞行请求也。”[84]大意是癸亥日占卜,问子于晚上往迎致何、、、、娥等几位新妇,又反复卜问亲迎哪位,是否派使者先迎一位名娥的新妇,还是先迎何的新妇。“犬女”是卜亲迎犬族女子。“光”是卜男子光丁未亲迎女。“家弜,丁”,“家其又鱼,其,丁永”,大意问家族是否于丁日举行鱼祭的亲迎婚礼。永有佳美、福祐义。“何于丁”,“弗其匕(比)何”等三辞,盖丁日致于母妇,问要否亲迎达成与何族的比亲礼。匕读如比,比亲也。
一组商王室娶女逆迎婚礼的卜辞(《合集》22246)
值得注意的是,殷商王室的迎新妇,尽管是“子夕往逆致”,但实际子没有亲自前去,不是“婿亲迎”,而是“使人”,遣使者往迎。这与周代诸侯娶妇,使卿出境迎迓,然后为礼[85],有其相似之处。如《左传》隐公二年记鲁国伯姬嫁往纪国,“纪裂来逆女,卿为君逆也”。孔疏解释为“尊卑之别也”。恐怕殷商王朝遣使者往迎异族新妇,也主要出于政治上尊卑有别的原因。
相反,各地异族方国娶殷商王朝贵妇,情形就大不一样。上述“呼肇王女来”、“呼途子来”,是直接命令男方或婿来亲迎。又如《诗·大雅·大明》述周方伯姬昌娶商王帝乙之妹云:
大邦有子,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造舟为梁,不显其光。
在经过“文定厥祥”的纳吉、纳征的订婚之礼后,及期举行婚礼,是由文王至边境渭上亲迎,隆重至极。可见大邦与方国的通婚,大邦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亲迎之礼也是有其等级规格之异的。
婚姻迎迓之礼的形式,据《礼记·郊特牲》云:“男子亲迎,男先于女”,“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开始也”。商代似已如之,甲骨文云:
长妇礼见新妇(《合集》2658)
贞不其启。
贞允其启。(《合集》7076正)
启有开启、先行意,《诗·小雅·六月》:“以先启行。”“启”是率先于女而为之前导。
除此之外,商代婚姻或又有“见女”之礼。甲骨文云:
□□卜,辛丑见女。(《合集》19973)
王占曰:见,辛……女不……(《合集》17675)
贞乎妇好见多妇于。(《合集》2658)
见当读如觏。《诗·小雅·车》云:“觏尔新昏,以慰我心。”《裳裳者华》云:“我觏之子,我心写兮。”郑笺:“觏,见也。”此“辛丑见女”,似指男女新婚后夫族长辈见新妇之礼。“妇好见多妇”,盖王后礼见新妇,显示了妇好主管后宫的地位。
《礼记·郊特牲》又有“昏礼不用乐”、“昏礼不贺”之说,吕思勉先生以为是劫掠婚之遗迹。[86]商代如何,已难核与否。
现在不妨对以上钩沉作一归纳。
大略说来,非婚生育在商代似较普遍,主要见之于平民阶层,构成社会演进过程中滞后的一大习俗,实乃经济发展形态所使然。
商代贵族婚姻受崇神思想支配,求吉之卜贯穿终始,然婚嫁形式渐趋礼仪化,婚姻“中于人事”[87]。议婚、订婚由当事男女双方家族基于各自的功利目的而合好,有使者为之媒妁,男女本人无选择对象之自由。请期诹吉日一般以择于二月某一丁日为多,日期大都由实力雄厚一方选定,不限专出男方家族。亲迎之礼,嫁女有媵,娶女有迎。媵用私臣或家族成员,“媵必娣侄”实乃后制。迎有等级规格之异,一般为“婿亲迎”,男先于女,然殷商王室娶女,则以使者往逆。婚后又有长辈或主妇见新妇之礼。
五 冥婚观念
商代父家长制下的族外婚,受家族本位的支配,女子外嫁,即为男方族氏或家族成员,人丁兴旺有赖妇的多产多子,故决不轻易弃离,不仅干预其生育,为之求生受生,祓除无子之疾,而且死后或与夫同穴合葬、异穴并葬,或厝之族墓地,始终视为族氏或家族内一笔重要财产。所谓男子出妻的“七出”,即“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88],还不曾产生。甚至又有为已故妇冥婚的,如:
己卯卜,,贞帝取妇好。(《合集》2637)
贞隹唐取妇好。
贞隹大甲取妇。
贞隹祖乙取妇。
贞妇好有取上。
贞妇好有取不。(《合集》2636正)
隹大甲取妇。
贞隹祖乙取妇。
隹父乙。
贞隹妇好有取上。
贞妇好有取不。(《库》1020)
先王娶“冥妇”妇好(《合集》2636正)
武丁之妃的妇好,在其死后又可充当上帝或成唐、大甲、祖乙、小乙等先王的“冥妇”[89]。这与长辈对后辈子媳滥施淫威有别。冥婚观念实基于家族本位的婚制现实,娶于异族,广嗣优生,利于族氏家族人口的繁衍,然“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社会意识,照样适用于所娶之妇,“如旧昏媾,其能降(心)以相从也”[90]。这何尝不可再行于鬼神的另一世界。“妇好有取上”,又做商王族先王的“冥妇”,一则是针对族排他性的权宜安排,而就现实世界言,同时也着意于进一步加强赖政治婚姻维系的商王族与异姓家族的血亲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