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刑 法

言古代刑法者,每喜考中国之有成文法,始于何时,其实此乃无甚关系之事也。邃古之时,人与人之利害,不甚相违,众所共由之事,自能率循而不越。若此者,就众所共由言之,则曰俗。就一人之践履言之,则曰礼。古有礼而已矣,〔51〕无法也。迨群治演进,人人之利害,稍不相同,始有悍然违众者。自其人言之,则曰违礼。违礼者,众不能不加以裁制,然其裁制也,亦不过诽议指摘而已。利害之相违日甚,悍然犯礼者非复诽议指摘所能止,乃不得不制之以力。于是有所谓法。法强人以必行之力强于礼,然其所强者,不能如礼之广。于其所必不容己者则强之,可出可入者则听之,此法之所以异于礼也。顾此亦必以渐致。愈古则法所干涉者愈多,即实不能干涉者,在时人之意,亦以为当干涉,特力有不逮耳。所谓“出于礼者入于刑”也。《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52〕《周官》司刑曰:“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案集先秦法律之大成者为《法经》,不过六篇,见下。安得有三千或二千五百条?古言曲礼三千,《礼记·礼器》。则五刑之属三千,犹言出于礼者入于刑耳,古以三为多数;不可以百计则云千;以千计之而犹觉其多,则曰三千。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者,犹言其各居都数三之一;曰腓罚之属五百者,言其居都数六之一;曰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者,犹言此二刑合居都数六之一,而宫与大辟,又若三比二也。此其所犯者,必为社会之习俗,而非国家之法令审矣。然则是时为日用寻常之轨范者,犹是习俗而非法令也。《周官》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所谓乡刑者?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犹是社会之习俗也。“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此等盖所谓国刑,近乎今之警察,乃以治者之力,强制人民者也。

礼之繁如此,而曰出于礼者入于刑,在今人,必以为生其时者,将无所措手足,其实不然也。三千特言其多,云出于礼者入于刑,不过谓理当如是,断不能一有出入,即随之以刑也。今日寻常日用之间,所当遵守之科条,奚翅千百?然绝未有苦其繁者,则以其童而习之也。所难者,转在今日之所谓法,本非人民所习,乃不顾其知与不知,而一切行之耳。此等法何自起乎?曰:其必起于有国有家者之所求矣。〔53〕有国有家者之所求,本非民之所知,而亦非其所欲,如是,则非有强力焉以守之不可,此今所谓法律者之缘起也。《左氏》昭公六年,叔向诒子产书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54〕又见文公十八年,《周书·尝麦》:“令大正正刑书九篇。”疑即其物。《周官·司刑疏》,引郑注《尧典》云:“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朴、赎刑,此之谓九刑。”“贾、服以正刑一加之以八议”,附会不足据。时则子产作《刑书》。二十九年,晋赵鞅铸刑鼎。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又昭公七年,楚陈无宇引周文王之法。又谓楚文王有《仆区之法》。《韩非子·外储说上》,谓楚庄王有《茅门之法》。皆刑书之名之可考者也。此等法律,其详已不可得闻,其稍有可知者,始于李悝之《法经》。《魏律序》云: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为之,曰盗、贼、网、捕、杂律,又以一篇著其加减,凡六篇。商君取之以相秦。见《晋书·刑法志》。此律为汉人所沿用。以其少而不周于用也,递增至六十篇,又益以令甲及比。繁杂不可名状,奸吏因得上下其手,屡图删定,讫未有成。至魏世,乃定为十八篇,未及行而亡。晋初又加修正为二十篇,于泰始三年,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四十五年。大赦天下行之。南北朝、隋、唐之律,咸以为本。唐以后定律者,金与明皆本于唐,清律又本于明,实仍本于晋也。晋律当多取汉时之令及比等,然李悝之《法经》,必仍有存于其中者,即谓所存甚寡,然自商君以后,法典遂前后相承,有修改而无创制矣。故《法经》实吾国法律之本也。

古有所谓布宪者,《周官》有其官,《管子·立政篇》亦言其事。《周官》职文云:“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立政篇》言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大史,而遂于其所属。案《小匡篇》言:“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严用之。”而《月令》:季冬之月:“天子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则正月之所布者,乃君与大夫所择焉而行之于一岁之中者也。《立政》又曰:“凡将举事,令必先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此为临事所发。《墨子·非命》言:“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为赏罚以劝贤。”《韩非·定法》云:“宪令著于官府。”则宪与令,乃上所求于下之两大端。其使之不得为者,则谓之禁。《曲礼》言“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是也。此为古书各举一边之例。入竟者亦问俗,入国者亦问禁也。此等皆不原于俗,非其民所素知,故必表而县之“宪谓表而县之”,见《周官》小宰《注》。又或徇以木铎;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师等,咸有其文。而州长、党正、族师、闾胥,又有属民读法之举也。违宪令或犯禁者,则治之以法,其初盖临事审度。故孔子谓“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左氏》昭公二十九年。后因其轻重失宜,且执法者不免上下其手,则必著其轻重。〔55〕叔向、仲尼之言,乃当时一派议论,不必合于时势也。法不公布,《义疏》亦疑之,见昭公六年。

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古之言刑与今异。汉人恒言“刑者不可复属”,亦曰“断者不可复属”,则必殊其体乃谓之刑,拘禁罚作等,不称刑也。此为刑字之初义,其后自不尽如此,勿泥。然初义仍并行,如《周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其财”是也。亏财盖原于赎刑,本无肉刑,自不得有赎也。《国语·鲁语》:臧文仲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窄。薄刑用鞭朴。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陈之原野,指战陈言,可见古以兵刑为一。〔56〕此《汉书》述兵制,所以犹在《刑法志》中也。《尧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象以典刑,盖即《周官》之县法象魏。《周官·天官》大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地官》作教象,《夏官》作政象,《秋官》作刑象,其文咸同。惟《春官》无文,以其事与民无涉也。魏,阙名,盖以其县象,故称象魏。《左氏》哀公三年:“司铎火,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命藏象魏”之魏字,疑涉上文而衍,杜《注》“谓其书为象魏”,非也。其初盖县行刑之状以恐怖人。五刑,即《吕刑》所云墨、劓、腓、宫、大辟。大辟者,臧文仲所谓用斧钺;劓、腓、宫,其所谓用刀锯;墨其所谓用钻窄;官刑、教刑,其所谓用鞭朴;金作赎刑,即《吕刑》之所言也。《吕刑》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椓、黥。”〔57〕劓、刵、椓、黥,《书疏》云:“欧阳、大小夏侯作膑、宫、劓、割头、庶剠。”见卷二《虞书》标目下,庶字未详。《说文·攴部》:“斀,去阴之刑也。《周书》曰刖、劓、斀、黥。”则今本之刵乃误字。《书·康诰》之“刑人,杀人,劓刵人”,刵疑刖之误。杀指大辟,刑指宫,《左氏》襄公二十九年,“妇人无刑”,正指宫刑言也。〔58〕

五刑实自苗民至周穆王,未之有改。除妇人宫刑闭于宫中外,《周官·司刑》郑《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吕刑伪孔传》:“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疏》云:“大隋开皇之初,始除男子宫刑,妇人犹闭于宫。”《左氏》僖公十五年杜《注》云:“古之宫闭者,皆登台以抗绝之。”余皆殊其体。大辟则并绝其生命,故或称为死,与刑相对,又或称为大刑也。《周官》司刑,有刖而无膑。郑《注》云“周改膑作刖”,未知何据。〔59〕今《尚书》之剕,《周官》司刑注引《书传》作膑,则二者一字。襄公二十九年《公羊》疏引郑驳《异义》云:“皋陶改膑为剕,《吕刑》有剕,周改剕为刖。”其说与《周官注》不合,自当以《周官注》为是。《尔雅·释言》:“alt

,刖也。”《说文》:“alt

,跀也。跀,断足也。”皆以alt

与跀为一,而郑氏以为二。《说文》又云:“髌,厀耑也。”段《注》云:“膑者髌之俗,去厀头骨也。跀,汉之斩止。髌者废不能行,跀者尚可著踊而行。《庄子》: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崔撰云:无趾,故以踵行,是则跀轻于髌。”案郑说恐非是,《庄子·养生主》云:“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曰: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独也。”注曰:“介,偏刖之名,偏刖曰独。”《释文》:“介,一音兀,司马云:刖也,向、郭云:偏刖也,崔本作兀,又作alt

,云断足也。”《管子·地数》:“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所谓偏刖。则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谓“alt

者去左趾,跀者并去右趾”,其说是也。易言噬嗑灭趾,即此。《玉篇》:“髌,骨也。又去膝盖刑名。”说稍后。《白虎通义·五刑篇》:“腓者,脱其膑也。”此书为后人窜乱大多,恐不足据。郑注《司刑》云:“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即据《吕刑》、《周官》异同为说。其改膑作刖之言,疑亦如此,未必别有所据也。掌戮云:“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则又益一髡。案髡即越族之断发,黥则其文身。〔60〕苗民在江、淮、荆州,其初盖俘异族以为奴婢,后则本族之犯罪者,亦以为奴婢而侪诸异族,因以异族之所以为饰者施之;后益暴虐,乃至以刀锯斧钺,加于人体,而有膑、宫、劓、割头之刑也。刵即馘,其初亦施诸战陈。此疑亦原于越族,越族本有儋耳之习也。《后汉书·南蛮传》述珠崖儋耳之俗云:“其渠帅贵长耳,皆穿而缒之,垂肩三寸。”《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贯三人耳”。所谓贯耳,亦即穿耳也。《尧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三就即臧文仲所谓三次,五流即所谓流宥五刑。《周官》:司戮:“掌斩杀贼谋而搏之。《注》:“斩以鈇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搏当为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案“膊诸城上”,见《左氏》成公二年。斩亦曰斮,见《公羊》成公二年。凡杀其亲者焚之。《注》:“焚,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左氏》昭公二十二年,alt

肸伐皇,大败,获alt

肸,焚诸王城之市。又古刑有烹,《公羊》庄公四年:“哀公亨乎周。”《注》:“亨,煮而杀之。”即《汉书·刑法志》所谓秦有镬烹之刑者也。《左氏》襄公二十六年,宋亨伊戾。哀公十六年,楚亨石乞。杀王之亲者辜之。《注》:“辜之言枯也,谓磔之。”案《荀子·正论》云:“斩断枯磔。”《史记·李斯列传》:“十公主矺死于杜。”《索隐》:“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贼谋即所谓奸宄。士本战士,士师者,士之长,其初皆军官。肉刑又有alt

。《周官》条狼氏:“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alt

。”《墨子·号令》:“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然则殊体之刑,初由异族貤及军中,后乃行之平时也。案古死刑又有脯醢。《史记·殷本纪》:纣醢九侯、脯鄂侯是也。《檀弓》:“孔子哭子路于中庭,既哭,进使者而问故。使者曰:醢之矣。遂命覆醢。”《左氏》庄公十二年,宋人醢猛获、南宫万。襄公十五年,郑人醢堵女父、尉翩、司齐,十九年,齐人醢夙沙卫。哀公二年,赵简子誓曰:“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注》:“绞,所以缢人物。”宣公八年,“晋人获秦谍,杀诸绛市,六日而苏”,此必不殊其体,疑即绞杀之也。又炮烙之刑,见《吕览·顺民》。高《注》云:“纣尝熨烂人手,因作铜烙,布火其下,令人走其上,人堕火而死。”毕校云:“烙当作格。”然《列女嶭嬖传》亦作烙。此亦焚之类也。《周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此刑之初不施诸本族之证。书家有象刑之说,后人多疑之。见《荀子·正论篇》。《汉书·刑法志》本之。案其说曰:“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白帖》引《尚书大传》。又曰:“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alt

当宫。以布衣无领当大辟。”《太平御览》引《慎子》。此即《周官》所谓明刑明梏。明刑,见下。掌囚曰:“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杀之。”《注》:“士加明梏者,谓著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箸之也。”《论衡·四讳》曰:“俗讳被刑,不上丘墓。古者肉刑,形毁不全,乃不可耳。方今象刑,〔61〕象刑重者,髡钳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施,疑当作弛。采衣系躬,冠带与俗人殊何为不可?”则汉世犹行之矣。《玉藻》曰:“垂alt

五寸,惰游之士也。玄冠缟武,不齿之服也。”《注》谓:惰游即罢民。不齿,谓所放不帅教者。案《王制》言:“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尚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又曰:“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62〕《大学》曰:“惟仁人放流之,屏诸四夷,不与同中国。”中国即国中。古所谓四夷者,去中国本不甚远。《周官》入于圜土而能改过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则屏之远方者,未必无还期,还而犹为之刑,则所谓不齿者也,此即《尧典》所谓流宥五刑。语云:教笞不可废于家,则其所谓鞭朴。鞭朴固初施于家,流亦犹之“子放妇出”耳。见《礼记·内则》。知古之待本族者,不过如此而已矣。《唐书·吐蕃传》曰:“重兵死,以累世战殁为甲门。败懦者垂狐尾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此亦所谓不齿。浅演之群,风俗每相类,知象刑为古所可有,不必惊怖其言若河汉而无极也。

《曲礼》曰:“刑不上大夫。”《五经异义》:“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案刑不上大夫者?刑之始,乃以为奴婢而侪诸异族,大夫以上,不可以为奴,故亦不容施刑也。《公羊》宣公元年云:“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解诂》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故有罪,放之而已。”然则流宥五刑,其初乃所以待贵族。即赎刑亦然。《管子·中匡》曰:“甲兵未足也,请薄刑罚以厚甲兵。于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钧。无所计而讼者,成以束矢。”《小匡》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胁二戟。轻罪入兰盾鞈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则入一束矢以罚之。”案《周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亦以为足兵之谋也。钧三十斤。《吕刑》之制:墨辟百锾。劓辟惟倍。剕辟倍差。宫辟六百锾。大辟千锾。锾六两。夏侯、欧阳说,见《周官》职金疏。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则周大辟之罚,以金之重计之,当秦半两钱万,汉五铢钱二万三千余。币价诚不必与金同,然当圜法初立时,民信未孚,往往计金之重以定钱价,相去亦不能甚远。《史记·货殖列传》言:“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上不过八十,下不过三十,则农末俱利。”然则周大辟之赎,以汉最上之粜计之,直三百石,夫岂平民所能堪?故知其始,乃所以待贵族也。《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罄于甸人。其刑罪,则纤alt

,亦告于甸人。”所与庶族异者,亦仅“无宫刑”而已矣。《周官》:王之同族与有爵者不即市,刑杀于甸师氏,见天官甸师、秋官小司寇、掌囚、掌戮。此刑法之渐峻,而亦等级之渐平也。

《孟子·梁惠王》下,言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左氏》昭公二十年,苑何忌引《康诰》,亦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书·甘誓》、《汤誓》,皆有“孥戮”之文。《汤誓》郑《注》,引《周官》“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藁”。见《疏》。《费誓》云:“女则有无余刑,非杀。”《疏》引王肃云:“父母、妻子、同产皆坐之,入于罪隶。”又引郑玄云:“谓尽奴其妻子,在军使给厮役,反则入于罪隶舂藁。”然则孥戮之始,乃军刑也。〔63〕《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即王肃之说,盖以军刑施之平时也。商君“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史记》本传。世皆以为暴政。然《周官》族师职云:“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罪庆赏,相及相共。”比长职云:“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邻长职云:“掌相纠相受。”士师职云:“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墨子·尚同》引《大誓》云:“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钧。”《繁露·王道》曰:“梁使民比地为伍,一家亡,五家杀刑。”《公羊解诂》说同。见僖公十九年。皆相收司连坐之法也;其非起于商君,审矣。古居民有两法:一什伍之制,与军制相应。一邻朋之制,与井田相应。什伍之民服兵役,井地之民初不为兵。观第二第五两节可明。然则邻比相坐,其初亦军法也。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然谋叛者往往族诛,则以此为两族之争,犹之两国交战,非复干犯法禁之事也。部族林立之时,有怨惟自相报。故《书》有“非富天下,为匹夫匹妇复仇”之义。见《孟子·滕文公下篇》。上文引《书》曰:“葛伯仇饷”,故知此为《书》说也。其后虽有国法,此风仍不能绝。君父、师长、朋友、昆弟复仇之隆杀,礼文明著等差。《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注》云:“交游,或为朋友。”《檀弓》:“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仇,不与聚国。朋友之仇,不与叙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公羊》庄公四年《解诂》:“礼:父母之仇,不同戴天。兄弟之仇不同国。九族之仇,不同乡党。朋友之仇,不同市朝。”《周官》:调人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君之仇眂父,师长之仇眂兄弟,主友之仇眂从父兄弟。且有“不讨贼非臣,不复仇非子”之义。《公羊》隐公十一年,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子也。”此犹以义理言之。《管子·大匡》曰:“君谓国子:凡贵贱之义,入与父俱,出与师俱,上与君俱,凡三者,遇贼不死,不知贼,则无赦。”则并明著刑诛矣。《公羊》隐公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其称人何?讨贼之辞也”。《解诂》曰:“明国中人人得讨之,所以广忠孝之路。”此即《檀弓》邾娄定公言“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之义;所以激厉臣子之复仇者至矣。《周官》有调人,亦不过禁其不直,使之相辟而已,不能迳绝之也。调人职云:“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和难者,皆使之辟。弗辟,然后予之瑞节而以执之。凡杀人,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弗仇。仇之则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又朝士云:“凡报仇仇者书于上,杀之无罪。”皆所以限制复仇,稍杀私斗之祸者也。《注》引郑司农云:“成之,谓和之也。和之,犹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后复相报,移徙之。”〔64〕则汉世犹有其法矣。《公羊》大复百世之仇,亦必以“上无天子,下无方伯”为限。又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又曰:“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皆此义。见庄公四年、定公四年。部族之外,使其自相报,则部族之内相残杀,自非所问。《白虎通义·诛伐篇》曰:“父杀其子当诛。”即因其时父杀子之事甚多故也。《左氏》成公三年,知alt

对楚子曰:“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昭公二十一年,宋华费遂曰:“吾有谗子而弗能杀。”皆父得专杀其子之证。

《说文》曰:“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段《注》删山字,云:“《玉篇》、《广韵》及《太平御览》引皆无。”然又引《论衡》云:“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识有罪,皋陶治狱,有罪者令羊触之。”案《墨子·明鬼》云:“齐庄君之臣,有王里国、中里徼者,讼三年而狱不断。乃使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读王里国之辞,既毕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殪之盟所。”此羊即解廌之流。山牛二字,疑羊字之误分,《篇》、《韵》、《御览》删之,亦未是也。《诗·何人斯》云:“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豺虎不受,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盖皆所谓神断之流,其详已不可考矣。至后世之听断则有狱讼之别。“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周官》大司徒郑《注》,又大司寇《注》云:“讼,谓以资财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颇近今日刑民事之分。〔65〕其听断之官,则有属于地官者,有属于秋官者。〔66〕属于地官者,所谓地治者是也。属于秋官者,有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方士掌都家,讶士掌四方之狱讼。地官本以教为主,故其所治者,亦以不服教为重。其所施者,至圜土嘉石而止。地官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注》:“罚,谓挞击之也。明刑,去其冠饰,而书其邪恶之状,著之背也。”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大司寇职又云:“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案圜土嘉石之法,盖初属司徒,后乃移于司寇。故其所治,为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其后移于司寇者?《墨子·尚贤》云:“昔者傅说居北海之洲,园土之上,衣褐带索,庸筑于傅岩之城。”盖使之作苦于边竟,故言能改则反于中国。庸作于边竟,当与兵事有关,故又属司寇也。涉刑杀之罪,皆属秋官。《吕刑》:“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司政盖指司徒之属,司狱指司寇之属。《王制》曰:“成狱辞,史以狱之成告于正。《注》:“正,于周乡师之属。”正听之。正以狱之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注》:“又当作宥。”然后制刑。”其说亦与《周官》同也。此为人民之狱讼,其贵人之狱讼,则人君自听之,如《左氏》载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坐狱于王庭;案见襄公十年。叔孙昭子朝而命吏曰“婼将与季氏讼”是也。案见昭公十二年,说本崔氏述。见《丰镐考信别录》。下不能断之狱,亦可上于朝,〔67〕如昭公二十八年,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是也。《周官》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则审断之权,稍集于中枢矣。又有此国之臣,讼于彼国者。如《左氏》文公十四年,周公与王孙苏讼于晋;王叔陈生与伯舆之争,亦讼于士匄是也。此则古者有土之君,于其上皆非纯臣,犹之两小国讼于大国,如郑与许讼于楚,卫侯与元咺讼于晋。事涉外交,非复可以国法论矣。

古断狱有与后世大异者,重意是也。《春秋繁露·精华篇》曰:“《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暗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顺,故君子重之也。”盖事之善恶,判于意之善恶。古之明刑,将以弼教,非如后世徒欲保治者之所谓治安及其权利,故其言如是也。〔68〕《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即《繁露》所谓“本其事而原其志”者也。“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谓本其事,原其志,则所见之善恶,与徒观其表者不同也。“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大学》。谓断狱者能推原人之本心,则人不敢怀恶意,而风俗因之而淳,所谓与教相顺者此也。此等议论,今人必以为迂,然如今日之所谓司法者,明知其意之恶而弗能诛,明知其意之善而弗能救,愈善讼之人,其心愈不可问。以维持治者之所谓治安,及其权利则得矣,于社会公益何有焉?则古人所言,正未可以深讥也。然此非徒听讼者之咎也,社会风气之变迁则为之。《王制》曰:“有旨无简,不听。”注:“简,诚也。”案盖指事状。又曰:“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此为不重意而重事之渐。盖风俗稍偷,人藏其心,不可测度,而折狱者亦不必皆公正,徒据其意,不足服人,乃不得不侧重于事也。《王制》又曰:“必三刺。”三刺者?“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69〕《周官》小司寇及司刺,咸有其文。孟子曰:“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梁惠王下》。左右即群臣,诸大夫即群吏,国人即万民,盖古自有此法,非作《周官》、《王制》者之亿说也。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三宥者?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壹曰幼弱,再曰老旄,三曰惷愚。亦诚本其事而原其意,非貌为宽大也。欺法吏于一时易,蔽万人之耳目难。“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亦《王制》文。意正在此,此亦犹选举之重乡评也。然亦惟风气淳朴之世为可行。若在后世,则有愈兼听并观,而愈益其惑乱者矣。故凡制度之实,未有不随社会为变迁者也。《庄子》所谓藏舟于壑,夜半,有力者负之而走也。

《说文·豸部》:“豻,胡地野狗。”其或体从犬。引《诗》曰宜犴宜狱。今《毛诗》作豻,《释文》云:《韩诗》作犴,云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alt

部:“狱从犬言,二大所以守也。”此最古之监狱也。《周官》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注》:“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易·噬嗑》,初九,“履校灭趾”。上九,“何校灭耳”。《说文》:“校,木囚也。”段《注》云:“屦校,若今军流犯人新到箸木靴。何校,若今犯人带枷也。”又《坎卦》上六:“系用徽alt

,寘于丛棘。”alt

,《说文》作alt

,云“索也”。《论语·公冶长》:“虽在缧絏之中。”《集解》引孔曰:“缧,黑索,絏,孪也,所以拘罪人。”盖即alt

也。《左氏》哀公八年:“邾子又无道,吴子使大宰子余讨之,囚诸楼台,栫之以棘。”《注》:“栫,雍也。”此即所谓寘于丛棘也。《周官》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暴内陵外侧坛之”,即所谓囚诸楼台者,合僖公十五年杜《注》,“古之宫闭者,皆登台以抗绝之”之文观之,可见古者拘系之制。〔70〕观《周官》圜土之文,又可想见既有宫室后监狱营造之法。《管子·小匡》:“遂生束缚而柙以予齐。”此则所谓槛车也。

注释

〔1〕 政体:《恃君览》言立君之理尚同立天子之理。

〔2〕 政体。

〔3〕 封建:贡大国多小国少。

〔4〕 封建:齐人请邾,宋人请滕,即附庸仍助大国供赋役。

〔5〕 封建:赋于邑。

〔6〕 实业:聚小于邑,邑小于都。

〔7〕 alt

〔8〕 职官:三师之如仆御。

〔9〕 职官:在朝在学之异。

〔10〕 职官:五官六官亦见大戴。

〔11〕 职官:三官六官春秋时事亦(有)据。

〔12〕 职官:宰。

〔13〕 政体:禅=忽力而台继=仁宗后建储。

〔14〕 政体:大询之事迹。刑赏询于众。

〔15〕 政体:诸侯大夫互攻与平民革命实质是一。

〔16〕 政体:革命之理论。

〔17〕 政体:孙林父甯殖相=周召。

〔18〕 政体:立君以卜。

〔19〕 政体:王若曰郑玄以为周公=鲁隐公摄。

〔20〕 政体:鲁昭公出=厉王奔彘。

〔21〕 选举:管子乡树之师,以遂其学,官之以其能,及年而举之。此似周官审其行,继观其能,进之朝也。后世不以是进,士而辟有誉望者误矣。达与闻(第312页)。

〔22〕 选举:初所取者勇力之士。

〔23〕 职官、封建:岁献似即上计。

〔24〕 选举:大臣私勇力圣知之士。

〔25〕 选举:大夫任人,或以货。

〔26〕 选举:重友游扬,汉亦如此。

〔27〕 选举:宦破其家。

〔28〕 选举:宽则用名誉之人。

〔29〕 赋税:古只税赋役三者。然布缕亦渐普通。

〔30〕 田制:圭畦一字。

〔31〕 田制:周国中贡野助必无大缪。

〔32〕 田制:士田同仕亦圭田。

〔33〕 田制:贡彻之异。

〔34〕 赋税:古女子亦应役。

〔35〕 赋税:三幼无妇征。

〔36〕 赋税:赋似不必口率出泉。但口率出泉其遗耳,盖粟米之外也。云各入所有谷物恐非。

〔37〕 生计:《国畜》大男食四石,大女三石,吾子二石。

〔38〕 赋税:赋税山泽非今文家意。

〔39〕 赋税:君以山泽为私产。

〔40〕 alt

〔41〕 兵制:古万人为军,天子加二千。

〔42〕 文例:纣兵七十万,在于道路七十万之由来。

〔43〕 兵制:近都——全国。

〔44〕 兵制:州兵丘甲。

〔45〕 兵制:古服兵役之年。

〔46〕 兵制:杀多、破坏甚。

〔47〕 赋税:为兵。

〔48〕 兵制:车废骑兴非一事。

〔49〕 兵器:铜铁递嬗,罚金为兵。

〔50〕 兵器:兵之始非施之人。

〔51〕 刑:古有礼而已,违礼制裁心诽议,并不嫌多难知。

〔52〕 刑:五刑之属三千解,此仍礼。

〔53〕 alt

〔54〕 刑:九刑亦刑书之一。悝撰次诸国……

〔55〕 刑:因轻重失宜上下其手而定法。

〔56〕 刑:兵刑是一。

〔57〕 刑:劓、刵、椓、黥,刵当作刖。

〔58〕 刑:刑必亏体,惟妇人无刑指宫。

〔59〕 刑:腓膑跀。

〔60〕 刑:髡、越之断发,黥其文身,后五刑效越,刵疑亦原焉。

〔61〕 刑:象刑汉犹行之。

〔62〕 刑:屏四方不必远,即古之流,盖待贵族,赎盖亦然。

〔63〕 刑:孥戮始军刑,相司连坐亦然,《周官》等已有。

〔64〕 刑:汉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复相报,移徙之,见《周官·朝士注》。

〔65〕 刑:刑民事之分古已有之。

〔66〕 刑:听断或属地官,或属秋官,其用刑异。

〔67〕 刑:下不能断之狱,可上于朝。讶士掌四方之狱讼。

〔68〕 刑:重体则明刑,所以弼教,故重意徙在上,所求则不然矣。

〔69〕 刑:三刺即左右、诸士夫、国人。

〔70〕 刑:无宫室时之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