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第1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第一节 论国防开支

在封建社会里,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独立成为君主的第一职责,随着社会的进步,君主的这项职责需要越来越多的费用来维持,不同时期需要支付的费用会有所不同。

只有依靠军队,君主才能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社会的侵犯,而这是君主的首要职责。在不同的社会状态和不同的进化时期,比如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君主们所要动用的军队开支是极为不同的。

在北美的土著居民中,每个人都是猎手,同时也是战士,所以,他们是处于最低级最原始的社会状态中的狩猎民族。在他们所处的社会中,没有君主也没有国家,所以在他们准备战斗和战斗期间,他所属的社会不用为他们承担任何费用。在参加那些为保卫社会或者为社会复仇而进行的战斗中,他们仍然像平时生活在自己家里那样,用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

另外,还有一些处于更高级社会状态下的游牧民族,就像鞑靼人和阿拉伯人那样,社会里的每个人既是游牧者还是社会的保卫者。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通常居无定所,在每年不同的季节里,或者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他们会随时迁移。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

蒙古战士

在较原始的土著以及游牧民族之中,酋长或君主并不负担维持军队的费用,这些战士所要求的回报仅仅是家园的安全和掠夺敌人的权利。图为在13世纪,由骁勇灵活的蒙古射手组成的军队在欧洲战场上所向无敌。

鞑靼人或阿拉伯人常常做许多诸如跑步、摔跤、斗棍、投枪、拉弓一类的户外游戏,这让他们看起来像是在作战。这种日常的生活和锻炼,让他们为战争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即使在实际参战的时候,他们也像平时一样自带牲畜维持生活。有些种族有酋长或者君主,但是他们并不为训练自己的属下承担任何费用。战士们唯一要求的回报是在作战的时候,获得掠夺的机会。

那些狩猎的民族队伍一般都很小,因为狩猎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很不稳定,如果很多人生活在一起的话,很难长期维持,所以狩猎民族对邻近的民族来说并不可怕。但是游牧民族则有可能对周围的民族造成威胁,因为他们队伍庞大,有时候可能达到二三十万人。如果在路上遇不到什么阻碍的话,他们可以从一个刚刚被他们扫荡过的地方迁往另外一个水草丰美的地方。这时,他们的队伍往往是十分庞大的,因为很多人可以跟他们一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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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战士

罗马人素以英勇善战闻名,他们攻击邻近的部落,并掠夺其所需要的物品,有一次战役就是由于他们劫掠萨宾部落的妇女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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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高级层次的战争 插图 1505年

农民投入战争,并不担心失去全部收入,而城市里的工匠与杂货商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他们的生活。因此,当人类社会进入较高级的层次,为战争付出的代价也随之愈来愈高。此图下方装有3支枪管的枪由枪手用手扶杆支撑,枪中部装有燃着引信的S型闩门。

再来看看更高一级的农业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几乎没有贸易可言,一些粗糙的日用品都是人们为自己使用而制造的,所以没有其他的制造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负担着对社会的保卫职责。务农的人们每天在风雨中工作,随时面对各种恶劣的天气情况,这种艰苦的日常生活,使他们很容易就能适应同样艰苦的战争岁月。在他们平时的工作中,要经常挖一些壕沟,这让他们遇到战争的时候,也能够很轻松地挖掘战壕,建筑营地。相对于游牧民族来说,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游戏也像游牧民族那样,类似于作战活动。但是由于农人们日常的工作比较繁忙,他们休闲游戏的时间就比游牧民族要少得多。因此,即便他们可以成为国家的保卫者,他们保卫国家的技能也不是很熟练。不过,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他们备战或者作战时需要的费用几乎不需要君主或者国王来承担。

与以上几种社会不同的是,在一些更高级的社会里,战士们自己来解决备战的开销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制造业在进步,人类战争的方式也在升级。

在农业社会里,战争对农业活动的影响比较小。如果一场远征在播种的后期开始,在农作物收获的前期结束,那么,地里的收成就不会有多少损失,即使农民们不再耕种,大自然也会替人们把剩下的事情完成。可是,对于那些高级社会里的工匠们来说,他们如果离开了自己手头的工作,那么他们就失去了收入。因此,如果他们参加战争的话,必须由国家来维持他们的生活。这也就是那些比较高级的社会为什么需要国家来维持备战和作战时的费用的原因。

在这样的社会里,战争也在升级,战斗已经不是一个个小战斗,而变成了多次大的战役。这些战役大多持续大半年。因此国家对战争的负担势在必行,因为自己筹资作战对于士兵们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例如,第二次波斯战争结束后,雅典军队的士兵一部分来自本国人,另一部分来自外国人,但是他们都由国家开价,支付工资。自从围困维伊之战结束后,罗马军队的士兵们在战争期间也可以得到军饷。到了一定的阶段以后,那些不服兵役的领主以及他属下的百姓往往要交纳一些钱财,这些钱财要支付给那些代替他们去服兵役的人们。

在更高一级的社会里,士兵几乎完全脱离了日常生活中的劳动,而且,士兵的人数占社会人口的总数的比例,比初级社会里要小得多。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参加劳动的人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需要,加上维持社会的行政司法官员的生活需要之外,已经没有更多的能力去维持庞大的军队开支了。所以,在这样的社会里,军队人数是要受控制的。在古希腊这样的小农业国家中,士兵人数占全社会的人口的四分之一或者五分之一,而在当代欧洲各国中,士兵人数不超过本国人口的百分之一。因为过多的军费开支会危害这个国家的正常运转。

在作战开支完全由君主或者国家承担之后,国家进行备战的开支开始变得庞大起来。在古希腊的每个城市里都有一个供教官们训练青年的公共场所,这些训练要在地方官吏们的监督下进行。这时,军事训练成了国家对百姓们的必要的教育。这种比较简单的公共场所和设施成了古希腊各个城市必须投入的备战开支。和古希腊一样,在古罗马有竞技场,在竞技场上的训练同样也是军事训练。当时的罗马政府曾经颁布命令,市民们必须练习箭术,参加其他的军事训练。大概是那些被委派来训练士兵的官吏对此不感兴趣,所以,古罗马的竞技场没有起到应有的训练作用。以后,随着政府更迭,这些军事训练逐渐废止了。

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时期,士兵都不是一种独立的、被确认的职业,因为从军并不是市民们的主要的唯一的工作。市民们不管平时从事什么职业,都始终存在着从军的意识,当国家遇到危难的时候,他们也都有义务为国效力。

因此,国家为了巩固国防,必须采取两种方法。

第一,强迫市民参加军事训练,不管这样做是不是伤害了他们的利益,违背了他们的意愿,还是限制了他们其他的才能。这时,兵役年龄内的所有市民或者其中的一些人,不管当时在从事什么职业,都必须服兵役。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4

殖民地中的印度兵

随着战争的升级,战争开支也演变成国民经济很难负荷的沉重包袱。士兵们的军饷由国家支付,而不服兵役的人则要承担相应的赋税。为了减少军备开支,一些国家尽力减少军队中的士兵人数,并试图在殖民地人口中寻找可替代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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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勇士头盔

为了应付紧急的战争状况,政府必须在和平时期就对一部分国民进行军事训练。古希腊及古罗马都曾设立了相应的训练,同时也使民众了解在战争时期他们有义务为国家出力。

第二,让士兵从整个社会的职业中独立出来,国家出钱雇佣一部分人进行经常的军事训练。

这两种军事力量是有基本区别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国家的部队就是民兵,在第二种情况下,部队就是人们常说的常备军。常备军的主要职业是进行军事训练,国家提供军队的各种开支,给士兵们发薪金。对于民兵来说,军事训练成了他们的业余职业,而他们靠平时从事其他的职业来维持生活。对于民兵来说,他们的主要职业不是士兵而是劳动者、工匠或者商人,对于常备军来说,他们的主要职业就是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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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的应用

火药的发明也许仅是一个偶然的事件,但却大大地影响了人类的战争方式,它使人类的战争变得更加精确、更易操纵,同时也造成了更大的破坏。毫无疑问,自火药问世以来,所有国家的备战开支都经历过一段飞速的增长。

在封建社会里,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独立成为君主的第一职责。随着以后社会的进步,君主的这项职责需要越来越多的费用来维持。慢慢的,即使在和平时期君主也必须支付军费开支,而从前君主只要在打仗的时候支付军费就可以了。这种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军费的开支越来越大,因为武器和弹药都比从前更贵了。如果说,火药的发明是自然进化不可避免的结果,那么,战争方式的大革命则对这一进化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引起这场大革命的只是一个极其偶然的事件,那就是火药的发明。

火器的使用让现代战争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平时训练的费用和士兵作战时的费用也在增加。战争中使用了短枪,它们的费用比起投枪或者弓箭要大得多。从前使用弩炮或者石炮,而后来慢慢开始使用大炮或者臼炮,它们的开销也比从前大得多。不仅如此,因为大炮或者臼炮很重,制造费用增大的同时,往战场上输送的运费也在增加。为了抵御这种大炮的攻击,人们还要设置更加坚固的设施,这也让战争的消耗增加了许多。在古代,君主或者将军阅兵的时候投掷投枪或者放出弓箭,而后来阅兵时消耗的火药则是有去无回。以上种种情况都是使军费开支增加的原因。

因为只有那些富裕的国家才能负担起像火器这样昂贵的武器,所以,这些国家对穷国就占据了一定的优势。火器的发明似乎对文明的传播和继承有害,可是从更长远的方面看,实际上却可以起到更有利的作用。例如在古代,因为贫穷野蛮国家的人更英勇善战,因此富国很难抵御他们的进攻,而现代则与此不同。因为这些国家的人更有能力置办杀伤力更强的火器。

第二节 论司法开支

贫富上的不平等让穷人产生了把富人财富据为己有的冲动,而富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就促成了司法机关的产生。司法费用无法避免,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是免费的。

君主还要设立司法机构来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使他们之间不能相互欺侮和压迫。为了履行这个职责,君主们在不同的社会阶段要有不同的花费。

在那些以狩猎为生的社会里,社会成员基本上没有财产,因此没有必要设立固定的法官或者常规的司法机关。因为贫穷,人们互相伤害的只有身体或者名誉,因为除此之外,人们几乎一无所有,即使有,也只是一点点可怜的财产,而这些财产至多是两三天的劳动价值而已。所以,在那样的社会里,损害财产的犯罪几乎没有。

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如果要对别人的身体或者名誉造成伤害的话,往往是在嫉妒、怨恨、或者愤怒等等一些情绪的支配下。这时,人们如果杀害、打伤或者诽谤别人的时候,自己并不会从中得到实际的物质上的好处。正因为如此,人们常常采取克制的办法来控制自己的这些不良情绪,即使最坏的人,也只是偶尔冲昏了头脑,才作出那样过激的行动。再者,对于一些人来说,即使那些不良情绪的满足能够带来多么巨大的愉悦,他们也不会实施过激的行为,因为这并不能给他们带来长久的经济利益。因此,这样的社会是相对安全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因为没有太多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可以相安无事。

哪里有财产,哪里就有不平等。在财产面前,富人变得更加贪婪,更有野心,而穷人们则开始厌恶劳动,贪图享乐。这些都促使人们开始对别人的财产产生据为己有的冲动。这时,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因为富人们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保护他们。富人的富足,意味着多数人的贫穷,而穷人们往往会因为生活所迫,在嫉妒的驱使之下,去侵犯富人们的财产。这是司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没有财产或者财产非常少的低级社会里,是没有必要建立政府的。

随着财产的增加,政府或者说司法机关建立的必要性也在增加。行政政府要求社会成员服从它的管理,而人们为什么要服从他的管理呢?在政府成立之前,司法机关的人员要具备以下四种优势,才能使他看上去要比大多数人优越。

第一,在个人的自然禀赋上,他要具备一定的优势。也就是说,这个人的力量、容貌、智慧、道德等方面都要显得比一般的人优越。一个强壮有力的人,单凭体力就会让别人服从于他。而精神方面的优势也会让人获得他人的服从,但这种优势往往是无形的,因此也常常引起他人的争议。无论是在过去的野蛮社会还是在当今的文明社会里,这种无形的优越性往往不能作为确认等级或者要求别人服从的根据。社会还是要找到更明显更具体的特质来评判一个人的优势。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7

榴弹炮

类似榴弹炮一类的火器一出现,就革命性地改变了人类的战争。图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奥地利炮手在检查榴弹炮的仰角。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8

镶金鼓形饰针

当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再平均化,贫民开始渴望获得同富人一样多的财产时,国家司法就应运而生了。图为由哥德兰艺人制作、最终却被维京人掠夺走的镶金鼓形饰针。

第二个根据是年龄的优势。因为年龄的优势是最明显,最具体、最没有争议的。在社会上,年纪大的人往往更受到人们的尊重,除非他实在过于年迈,已经到了糊涂的程度。例如在北美的土著居民中,决定等级和地位的唯一基础就是年龄。在那里,人们用父亲来称呼上级,用兄弟来称呼同级,用儿子来称呼下级。就是在一些很富裕文明的国家里,也常常会用年龄来划分等级。在兄弟姐妹之中,年长者占据第一位,因此,那些不可分割的遗产,例如头衔、称号之类的名分都要给予长者。

第三个原因是财产的多少决定这个人的优越。富人们在各个社会里都有极大的权威,在财产极不平等的原始社会里更是如此。一个鞑靼酋长拥有的牲畜足以维持一千个人的生活,而且,除了维持一千个人的生活之外,这些牲畜没有任何别的用处。因为他不能把多余的牲畜拿出来去跟别人交换别的东西。那一千个人靠他来养活,因此在遇到战争的时候,必须服从他的指挥,因此,他的统帅权和司法裁决权就由他的财产决定了。另外,即使在比较富裕的文明社会里,财产上的优势也能决定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这种优势比年龄和一个人的才能上的优势要大得多。而这种财产上决定的优势,也是在财产不平等的社会里,人们普遍存在的不满。狩猎的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第一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都没有财产,普遍的贫穷造成了普遍的平等,人们服从的都是那些在年龄或者个人才能上占据优势的人。在第二个阶段游牧社会里,财产是不平等的,这样,有财产的社会阶层就在社会中占据了权威的地位。在这个阶段里,人们的权威地位是最确定的。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9

奥古斯都 雕像 古罗马 约公元前30年

掌握司法或行政权力的人至少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之一体现出优势:个人禀赋、年龄、财产或门第出身。奥古斯都这位建立世界上最强大帝国的人,拥有格外突出的个人禀赋,也被世人公认为是一位异常狡猾的统治者。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0

法王路易十四接见外国使者克劳德·甘·海利 油画 17世纪

按照社会的习惯,人们更愿意接受来自古老家族或既定权势的指导,而不愿意服从新近崛起的势力。画家所绘的画面为1685年路易十四在凡尔赛宫接见前来晋见的热那亚总督。

第四种优越感来自于门第的优越,当然,这种优越要建筑在祖先家产优越的前提下。在许多地方,古老的家族更容易受到人们的尊重,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在往日拥有更多的家产。即便那些暴发户取得了一定财产,往往也受到人们的蔑视,因为他们的祖辈并没有多少钱财。而对于篡权者,人们更是憎恶,因为人们往往更加尊重往日的王族。在军队里也是如此,军官们往往比较心甘情愿地服从那些平日就指挥自己的上级,而对于刚刚升迁的上级,他们就不能容忍了。

在狩猎民族里,财产是平等的,因此无所谓门第,因为门第的悬殊是由财产的不平等而来的。也许会有些聪明勇敢者的儿子更受人尊重,但是在才干相同的情况下,狩猎民族的人们很少会考虑他们的父辈祖辈的情况。在这个世界上,显赫的门第总是依赖雄厚的财力来保持家族的声名,而完全依靠智慧和美德维持家族声誉的情况几乎没有。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1

早期的蒙古包构造示意图

财富的不均使社会人群结成不同的利益团体,在游牧部落中小有产者愿意与大有产者结成同盟,共同面对对他们的财产威胁最大的无产者。图中为典型的蒙古族居住的蒙古包,由柳树杆和格子块与生牛皮捆在一起盖成,外面还要覆上几层油毡。

在社会的第二阶段,也就是游牧时代出现了人们之间财产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也带来人与人在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带来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服从或者权威。为了保持这种服从和权威,还产生了政府。对于那些富人来说,他们对维持和保护这种权威显得更感兴趣,因为只有这种秩序才能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在这种社会里,财产少一些的人联合起来保护财产多一些的人的财产,这样可以让那些财产多的人再联合起来保护那些财产少的人的利益。例如,几乎所有小的牧民都能意识到,要想维持自己牲畜的安全,就必须维持大牧民们牲畜的安全。因此,为了维护自己小的权威,他们要维护大牧民们的权威。因此,在游牧时代,政府的建立是为了保护财产,实际上是保护大的牧民的财产,防止他们受到穷人们的侵害,因此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有产者,防范无产者。

政府赋予君主的司法权使君主们获得了许多长期的收入,因此并不需要他动用自己的财力。那些依靠他的权力来申请裁决的人,愿意付出礼物或者报酬。另外,如果君主们确定了他在这个社会里的权威,那些犯罪者除了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外,还要向君主们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因为犯罪者给君主的统治带来了麻烦和烦恼,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破坏了君主的安宁。例如,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他们推翻了罗马帝国建立的政府之后,司法权开始掌握在君主以及那些在特定的部落或者地盘上执行统治的酋长们的手里。刚开始,这些君主或者酋长都要亲自行使司法权,可是后来,他们普遍感到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者法官来代替他们形式司法权更为方便一些。但是,这些替君主或酋长执行公务的人有义务向主人报告司法收入。因此上,君主们还是可以行使这项权利获得收入。

因为行使司法权力可以让人获得收入,因此在那样的社会里,难免出现很多弊端。法律可能会偏袒那些出钱更多的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收入,司法机关往往要拖延裁决的期限。有时候,为了获得罚金,司法机关往往还要寻找证据论证其有罪,这样难免会出现颠倒事实的情况。在欧洲各国的古代史中,记载了很多这种不公正的事实。

如果是君主或者酋长亲自行使司法行政权力,往往会出现独裁的情况。即使他的判罚有很多弊端,也没有人能够纠正他,因为没有人有更大的权力来责问他。如果有代理人来行使司法权力的话,这种弊端就有可能被纠正。如果,代理人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以权谋私,那么君主也许会站出来纠正他的错误,如果代理人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为了君主的利益考虑,或者是为了讨好上级,那么很多时候,并没有人站出来指责他的过失。那些野蛮的国家,例如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国家,司法行政都非常腐败。即使在英明之主的统治下,这种腐败也不能杜绝,更别说在那些糊涂昏君的统治下了。

在游牧民族中,君主或者酋长和他的属下们一样,靠牲畜的繁衍来维持生活,因为这些君主或者酋长也是部落中的牧民,只不过他们拥有的牲畜最多而已。例如,特洛伊战争时期的希腊各部族和那些最初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定居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在他们之中,君主或者酋长同样是当地最大的地主。他们的生活要靠私有土地的收入来维持。只有在属民们受到其他属民的压迫,需要君主权力的保护时才会向他们进贡。《荷马史诗》中有一个例子,阿伽门农和阿基里斯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于是赠送他7个希腊城市的主权。但是,除了可以收取这7个城市的人民赠送的礼物外,他无法从那儿的百姓手里获得其他的好处。一旦这种所谓的司法报酬成为君主在其统治中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么他就不太可能放弃这种收入。也许人们曾经提议甚至希望他完全放弃这种收入,或者曾经提议给他的这种收入划定一个范围,但是,对于一个权力无限的人来说,这也是不太可能的。随着统治的深化,人们赠送的礼物越来越随意和不确定,因此司法腐败不可避免。

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为了抵抗外族的侵略,国防开支越来越大,君主们的私有土地也不能维持这些开支。这时,人民往往要交纳各种税收来承担国家的开支。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会规定,君主和他指定的代理人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不能以任何借口接受礼物。因此上,比起确定礼物的范围来说,完全废除礼物似乎更容易一些。这时,司法可以慢慢向免费过度。政府开始向法官们发放固定的薪金,来补偿其从前因接受礼物获得的收入。而这比起人们交给君主的税收来说,要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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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皇帝的接见 阿尔玛·苔德玛 油画 1879年

各国君主因被赋予了司法权利而获得了稳定的收入,但由此也带来了司法的弊病,权力容易向金钱拜倒而失去公正。古罗马的政体最终由共和制转向君主制,平民们必须以毕恭毕敬的姿态来迎接他们的君主。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是免费的。如果诉讼双方不向律师和检察官付费的话,那么他们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就不会公正。因此上,人们送给律师和检察官的费用往往高于国家付给法官的薪金。不过,国家还是禁止法官向诉讼的双方收取礼物或者费用,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腐败。

人们通常很愿意当法官,因为法官受人尊重。很多土财主们也很愿意谋求治安官的职位,即使这个职位要处理很多蝇头小事,而且基本没有收入。因为司法人员的薪金即使在文明先进的国家里,也只是占政府开支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的收入来自办案时,诉讼双方交纳的手续费。

从法院向诉讼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中提取一部分来支付全部司法费用是简便易行的,因为可以使司法行政摆脱腐败的困扰。这样还不必用国家的收入来负担司法开支,哪怕这笔开支很小。因此,如果一个人的权力极大,他可以把法院的手续费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且如果这笔钱在他的收入中占很大一部分的话,那么国家就很难控制和规定这笔手续费的多少。如果,这笔手续费大部分都归这个人享用的话,那么这种手续费就比较容易规定。法律虽然很难监督君主的行为,却可以很容易地监督法官的行为。如果人们能很精确地规定办案的手续费,能及时把这些手续费收缴上来交给法院的财务人员,如果这些费用可以在案子裁决之后,而不是裁决之前按照比例分配给法官们的话,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因为在诉讼结束之前不付给法官手续费,可以促进法官们更迅速地审理结案。这些手续费不会导致诉讼费用的增加,因为它足够支付司法需要的各项开支。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3

埃及法老

酋长及最早的国王所拥有的私产是他持续收入的来源,这包括私有土地的年产物以及奴隶们孕育的后代。至于司法报酬成为君主全部收入中的重要部分,则是后来才出现的现象。法老埃赫那吞是一名宗教狂热者,曾一度颠覆他国家内的信仰体系。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4

波斯钱币 公元3世纪

无论如何,由涉及诉论的双方提供手续费的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腐败。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而且政府也较容易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图为波斯萨珊王朝统治期间所铸以历任国王头像为图案的钱币。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5

庭审法官

当税收制度出现后,各国君主愿意且有能力为执法官员提供工资,以避免司法的腐败。然而,君主发给法官们的固定薪金依然不能与其权力相称,权力和司法手续费依然是法官们用来大幅增加收入的手段。

政府一般不必委托行政机构来管理法院的基金或者支付法官的薪金。这些钱如果来自地租,那么这些地产也由法官管理;如果这些钱来自信贷的利息,那么那笔放贷的钱也要由法院负责管理。苏格兰巡回法院的法官们的工资有一部分就是由信贷利息支付的。但是这种资金来源是不稳定的,作为法院这样长期存在的政府机关的经费是不合适的。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6

日益与行政分离的司法权

当司法权和行政权结合在一起,就很难保持法律的公正与独立。为了维护每个人理应享有的利益,司法必须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图为1929年在海牙国际会议中为制定公约而耗尽心力的各国与会代表。

由于社会不断进步,社会事物不断增加,司法权开始逐渐从行政权里分离出来。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无暇处理那些琐碎的私人诉讼,开始寻找另外的人选来代他行使这一职能。例如罗马帝国强盛的时候,执政官政务缠身,难以执行司法行政,于是开始任命民政官来行使这一职能。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建立的欧洲各个王国,国王和领主们也都认为自己亲自执法太劳累也有失身份,于是都任命了代表、执行官或者法官来接替自己的这一职能。

当司法权和行政权结合在一起,就很难不被世俗干扰,因此经常有失公正。那些代表国家利益的执法者,即使没有腐败的念头,有时也要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而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但是,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他们的自由权力、维护自己安全的权力需要有公平的司法行政来保障。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司法和行政权力的分离是有必要的,而且,司法还要尽量独立于行政权。法官不能由执政者任意任命,法官的工资也不能由政府来支付或受到他们经济政策的干预。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开支

建立有益社会的公共机构和公共设施是一个国家的基本义务之一。个人在使用公用设施所缴纳的费用与国家在公共设施上的投入相比会小很多,所以,消费者是最终的受益者。

君主或者国家的第三种义务是建立社会的各项公共机构和公共设施。这些机构和设施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是十分有利的。这些机构和设施不能由少数人来办理,如果由少数人来办理的话,那么运营这些机构和设施所得的利润就不能用来偿还其建立时所支付的费用。随着社会的逐渐进步,执行这部分政府职能所需要的费用是不同的。

国家除了要建立执行司法和保护国防的公共机构或者设施之外,还要为社会的商品流通提供支持,要建立社会的教育机构和设施。一个社会的教育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教育年轻人的机构,一种是对全民实行教育的机构。

这些机构费用的支付方式在这一节里要分成三个部分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一项 论为社会商业提供便利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为一般商业提供便利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畅通发达的道路、桥梁、运河和港湾等公共设施为一个社会的商品流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建造和维持这些公共设施在社会的各个时期是不尽相同的。一个国家的建设公路的费用和维护公路的费用要随着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的增加而增加。换句话来说,也就是会随着公路上运载的货物的总量的增加而增加。一座桥梁,要能载得起通过它上面的车辆的数量和重量。运河的深度和过水量也要和通过运河的船只数量以及船只的载重量相适应。而对于一座港口来说,它的广度取决于停泊在港湾的船舶的数量和吨位。

这类工程费用似乎不应该由通常意义的国家财政来支付。它们完全可以依赖自身的特定收入来维持开销,无须给社会财政收入增加负担。

比如,对于车辆船舶征收的小额通行税可以用来弥补公路、桥梁和运河的建设及维护费。对于上货和卸货的船只征收的小额港口税可以用来弥补港口的建设及维护费用。另外,在许多国家,那些铸币机构可以用征收铸币税的方式来支付铸币的费用,除此之外,他们甚至还可以节余出一部分铸币税上缴和进献给自己的君主。还有一种类似的机构,那就是邮政局,它们除了可以用邮资来维护自己的开支外,还可以上缴给君主一笔不小的收入。

对于维护和建设这些公共设施来说,交纳通行税的方式是极为公平的。车辆和船舶所交纳的通行税一般来说是按照其自身的重量或者吨位来支付的,而这也恰恰是为了建设和维护该工程消耗的财产的量。这些通行税由暂时的承运人垫支,最终要转嫁在货物上,会提高货物的价格,由买主们来承担。因为社会的公共交通设施发达了,货物的运输费用反而逐渐减少,消费者虽然支付了通行税,却能买到更为便宜的货物。所以,消费者为了修建维护公共交通设施而交纳的税金比因为运输畅通而降低的运费来要少,所以,他们仍然是最终的获益者。因此,他们的支出和所得来说是成比例的。也正因为如此,征收通行税的办法是十分公平的。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7

古罗马的高架渠

君主或国家的开支还包括为整个社会建立各项公共机构和公共设施。它们有利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福利。但由于花费巨大,私人无法完成运营,通常只能由君主或国家出资兴建。公元前20年古罗马为了修建尼曼苏斯城而设计的高架引水渠堪称这一领域的典范。

对于那些奢侈豪华的车辆、大马车和邮递马车按照重量征收的通行税会比一般的车辆要高一些。这样还可以在不知不觉中起到杀富济贫的作用,因为,这样会在不知不觉中减少那些运送笨重货物的车辆的运费。

如果用纯粹的商业手段来修建和维护那些公共交通设施的话,就必须在那些适合兴建的地方来建设。建造费用、建造的规模和等级等要与该地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例如,宽敞奢华的大路不能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建造,也不能为了向州长或者大领主献媚而建造,更不能在没有人通过的地方建造。这种建设必须是实用的。如果修建该设施的费用来自于其他的收入而不来自于车辆的通行税的话,那么这种荒唐的事情就会时有发生。

欧洲许多地方,运河的通行税或者水闸税是属于个人的,这些人出于对自己利益的维护,会极力维护运河的运转。因为如果不好好整饬运河的话,船只无法通行,而他们就无法再收取费用。如果由一个对此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官员来征收通行税,那他们一定不会像个人那样注意对运河的维修。但是对于公路来说,通行税不能完全由个人来收取,因为运河如果不维修就无法通航,而公路如果不维修的话,还勉强可以通行。这样,通行税的收取者就会不在意公路的维修,而只关心费用的收取。因此,公路的通行税该由官员或者专门的人来管理和收取。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8

前往工厂的路上 雅姆·蒂索 油画 1879年

当私人财富的增长完全可以将修建道路、桥梁、港口视为小规模工程时,政府应放弃对它们的经营,而交由私人或社会资金来处理。通常按重量收取的通行费对相对奢侈的交通工具来说较为不利。图为一名工厂主正乘坐豪华马车前往自己的工厂。

在人们的心目中,英国收取的道路通行税比道路修理费要大得多。根据官员们的考察,这些多出来的钱如果不乱挥霍的话,可以为应付国家的不时之需提供资金。另外,由政府来收取道路交通费比委托专人管理收的费用要少。因为政府可以用士兵来维修道路,而个人只能雇佣工人来操作。士兵们是有正规薪金的,他们只需要再有些现金的补贴就行了,而那些工人们则完全依靠修路的工资来生活。所以,有人主张政府应当负担起收取费用的职责,因为这样政府自己可以每年增加50万镑的年收入,而不必增加百姓的负担。

政府来管理道路的税收必定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这样做本身还存在许多重大的缺点。

第一、国家如果把这种税收看作国家应急资金的来源,那么这笔费用往往会无限制地增加下去,因为人们会在想象中增加急需的程度。这样,这笔费用就会大幅度地增加,而政府也会动不动就打这笔收入的主意,因为它来得似乎太轻松了。为了增加收入,政府也许会将税收提高到两倍、三倍或者更高,而这样一大笔钱的征收无须提高任何成本,因为无须再任命一个新的税务官员。这时,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增加的税收势必会减少货物的通行量,人们因为负担不起通行税而尽量避免道路运输,那么此时,修建好的道路却不能起到促进商品贸易的作用。这样,国家的商品经济和贸易必然大大缩小,而国内的许多重要产业部门也说不定会遭到灭顶之灾。

第二、如果按照车辆的重量来收取通行税,如果这笔费用只用来修建和维护道路,这是很公平的,可是,如果这笔钱用来提供国家的急需资金,那么就不公平了。因为这样一来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提高通行税的比例,费用会比道路修建和维修所花的钱多得多。而这笔费用的承担者主要是那些粗笨商品的消费者,他们是国家的穷人而不是富人,那么提高的税费就会转嫁到他们的头上,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19

城市运河

根据维修利益的归属,可以容易地判断哪些公共设施应属于政府管辖,哪些又应交由私人管辖。欧洲的运河及水闸可以方便地收税,个人管理者有热情承担维护修整的责任,而如道路及公共博物馆这一类本意是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则应由政府负责监管。

第三、政府在征收完通行税之后,往往很难再从其中划出一部分来进行道路的维护和修理。那些以修缮为目的而征收的费用将被吞噬,而用不到该用的地方。即使现在,我们派许多穷人来管理这项税收,他们都很难自觉地交出费用来维修道路,更何况让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来管理通行税呢?人们恐怕更难纠正他们的错误。

像道路交通这样的公共设施最好由当地的地方政府来维持,因为其便利只局限在某个特定的地方,而且其修建维护可以由其自身的收入来维持,这比由国家来管理,由国家的收入来维护修建要好得多。例如,伦敦的照明和路政之所以如此完善,就是因为它是由当地政府来执行的,比起国家开支来说,要便利得多,而且费用控制得也很好。另外,如果这项费用不由伦敦当地的居民来提供的话,那么英国其他地方的居民即使享受不到这样的便利设施,也依然要无端地分担这笔开支。

地方政府在管理本地方收入的时候,可能会有很多弊端,但是比起统一由国家来管理地方收入相比,弊端要少得多。由地方财政管理地方收入,即使出现了弊端,也比较容易纠正。例如,在英国,地方政府为让乡下的百姓去修公路,规定每人要服六天的劳役,也许这种做法并不合适,但是从来没有发生过什么太过残酷的压榨和剥削。但是在法国,这项劳役直接由州长管理,在强征勒索之下,往往显得过于残暴。这种强制的劳役最后演变成酷吏们欺压老百姓的工具。如果某个地方成了酷吏们憎恨的对象,那么这个地方的百姓往往就要接受酷吏们的惩罚。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0

道路的管理与税收

公共道路交由政府来管理时,政府可能为了单方面的增加税收而导致货物流通不畅,相反地,地方政府与道路状况有着紧密的利益相关性,所以最好将道路的管理与税收交由地方政府处理。图为1948年3个牙买加移民正在街头研究伦敦的地下铁交通图。

便利特殊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上述的公共机构和设施是为通常的商业行为提供便利,如果为了一些特殊的商业贸易提供便利的话,还要有一些特别的设施,而且还要有一项专门的基金。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1

伦敦的公共照明

像公共照明及路政这一类事务,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费用,并照顾到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

例如,同那些野蛮的国家和民族进行贸易往来需要有特殊的保护。在同西非海岸进行交易的时候,普通的客栈或者旅馆的设施就不能保护商人们的货物。这时,客栈不得不建筑防御工事来保存货物,这样可以抵御当地土人的抢劫。即使和温和的印度人做生意,欧洲的商人们也要采取必要的保护和警戒,因为印度当地的政府散漫无序。英法两国的东印度公司最早在印度建立了几个工事来防止暴力抢劫,维护商人的生命安全。在很多国家,只要政府足够强硬,就不会允许外国人在本国建立防御工事,因此,这时就需要政府向这些国家派遣大使、公使或者领事。这些领事或者公使可以依据本国的法律来裁决本国公民间的冲突,如果遇到本国公民和当地的百姓发生争端,他们也可以尽可能地保护本国的国民。有时需要在国外建立使馆不是出于其他的目的,而只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本来这些使馆是没有必要建立的。例如英国在君士坦丁堡和俄罗斯派驻大使,都是因为它和这些国家之间存在着商业的关系。欧洲各国即使在平时也要在自己的邻国里一直派驻大使,主要原因就是各国之间不断发生了因为商业利益而产生的冲突。这种制度是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开始创立的,在此之前它从来没有出现过。而那个时候也是商业贸易开始在欧洲大部分国家之间开始扩展的时候。

通常,国家会从某一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税收来弥补为了保护它而花费的费用。例如,商人开始营业的时候,会征收一部分小额的营业税,在进出口贸易的时候,也会征收一定比例的关税。据说,最初设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进出口的贸易免受海盗的抢劫。为了保护种种比较特殊的贸易要支付许多特别的费用,这些费用要来自对这笔贸易征收的特殊税收。

国家防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保护一般的贸易往来,因此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之一。也正因为如此,行政当局要负责征收一般的关税,并且把这些税收用于合理的地方。对于那些特殊贸易的保护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之一,所以,这部分税收也要由行政当局来征收和管理。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许多国家的行动是矛盾的。在许多国家里,一些商业集团往往会说服当地的立法机构把这部分由行政当局应尽的义务,以及跟这项义务相关的权力转交给他们。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2

特殊的保护组织 水彩画

为了保证国外的商业和国民得到有力保护,政府还必须出资设立一些必要的组织,譬如大使馆、殖民地中的防御工事等等,以协调与外国人之间不时出现的利益冲突。图为一队不列颠骑兵正向罗克矿场飞驰,以援助那里的守军,而躺在周围的是在这次冲突中被杀死的南非祖鲁人。

这些集团会自己出资来执行这项任务,这对于引进一些类型的商业来说是有好处的。但是政府在这样做的时候往往会有所顾虑,往往不敢贸然尝试,他们最后几乎全都成为政府机关的累赘,失去其作用。在它的经营中,往往政策失当,范围狭窄,存在很多的弊端。

这种公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限公司,加入公司的人没有共同的资本,只要具备一定的资格,交纳了一定的资金之后,就可加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每个人自己管理自己的资本,承担各自的贸易风险。在公司里,只要遵守各自的规章制度就可以了。另外一种是股份公司,各个入股的人按比例分摊贸易中的所得或者所失。股份公司或者受管制公司有时可以专营,有时不能。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3

美国列克星敦海关

特别保护所需费用通常会以适当征收的税收来弥补,据说,最早的关税制度就是这样出现的,防护的对象是海洋上神出鬼没的海盗。不久,专门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海关也随之出现。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4

星期天的早晨 爱德华·霍珀 油画 1930年

某些进入到高级阶段的商业集团会试图由自己来完成这种保护工作,其中之一就是有限公司,它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欧洲普遍存在的同业公会,带有行业内的垄断性质。霍珀在这幅作品中表现了在商业极度发达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刻意保持距离的美国生活。

所谓有限公司与欧洲普遍存在的同业公会有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一种扩大了的垄断团体。城市平民若想参加从事同业公会里的某项职业,就必须先从同业公会取得自由的营业资格。与此相同的,一个国家里的公民,如果不先成为某一公司的一员,在法律上来说,他就无权在这个公司里经营任何海外贸易。如果入伙这个公司比较困难,那么相应的也就意味着这个公司的垄断权比较强,意味着公司的董事权力比较大。一开始,这种有限公司的学徒和其他公司的学徒享有一样的特权,凡在公司服务了一定年限的学徒很容易就可以加入该公司,成为公司的正式成员。他们入伙的时候,基本上不用交什么钱或者只要交很少的一部分入伙费。只要法律允许,有限公司就和同业公会的经营精神相一致。一般来说,这种公司会设置许多严格的章程来约束贸易和经营,这样一来,竞争就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这个范围会尽可能少。如果社会的法律限制它们这样做的话,那么它们就开始变得毫无作用和意义。

对于一个股份公司来说,如果它没有在该行业取得专营权,但仍然可以在这个行业经营成功的话,那它的营业活动一定有非常简约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这一类的经营活动一般来说有四种:银行业,保险业,修建河道或者运河的行业,城市的供水业。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5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6

修建苏伊士运河

相形之下,成功的股份公司是以一种非常简化的规章制度操作运行的结果。开凿连接红海和地中海的苏伊士运河的开支是巨大的,仅是隆重奢华的通航典礼就耗资达200万英镑(上图),但其收入也保持了同样巨大的额度。下图为19世纪一位佚名画家所绘的苏伊士运河水道示意图。

银行业看上去比较复杂和深奥,但实际上是有章可依的。如果一个行业仅仅为了贪图厚利而抛弃了一定的规则来进行投机的话,那情况是十分危险的。银行常常会因此陷入困境,无法运转。和私人合伙制的公司相比较起来,股份公司似乎更愿意遵守行业的规则。所以,欧洲的银行业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这些公司里,虽然有的公司并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却有不错的业绩。例如英格兰银行,议会对它的银行组成有所限定,就是其股东不得超过6人以上,但是,它仍然没有什么别的特殊权力。爱丁堡的两家银行也没垄断专营的权力,它们全都是股份公司。

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也有可能很好地经营保险业。因为,天灾或者人祸发生的危害和损失可以进行大概的估计,虽然不可能将损失算到最精确的地步,因此,公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制定出一套严密的规则对公司的风险进行规避。比如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贸易保险公司等,它们都是没有任何垄断权的公司。

那些修建河道或者疏通运河的公司即使没有取得行业的垄断地位,依然可以获利丰厚。因为这些河道或者运河一旦修建成功,可以非常容易地进行管理。只要制定出严密的规则和法律就可以了。像城市供水的公司也可以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因为也可以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公司。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7

受到注目的女职员 雷纳·伯里 摄影 1960年

银行、保险及其他一系列的行业都可以在无垄断的环境中生存下来,由于自身特殊的性质,它们可以借助一套严谨而详尽的规则实施管理,在庞大的投资和繁复的事务中,仅需少数有能力的事务人员就可达到有效管理。图中两名外形精干的女职员正在男性同事的注目下走过大厅。

股份公司的经营往往可以十分繁荣,如果说它们的成功只能让一部分商人坐享其成,而其他的人却享受不到繁荣带来的兴旺,那么这也是不合理的。要使股份公司的经营更加合理,除了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和法则之外,还有其他的两个条件:一、其所从事的行业比一般的行业要大,而且更加普及;二、其公司的资本要雄厚,比一些私人的合伙公司的资本更多。凡是原始资金不够雄厚的公司,即使能产生很大的效益,也不可能成为股份公司。对于上述的四种企业来说,这两个条件是同时具备的。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8

克虏伯的工厂 摄影 19世纪

亚当·斯密认为不靠垄断成功的股份公司仅在有限的几个行业内存在可能,至于制铜、炼铅等工业则未必能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取得成功。图为著名德国工业家克虏伯位于埃森的工厂,以制造铸钢铁轨而闻名。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29

巴黎知识分子的聚会

亚当·斯密认为教师的收入不应由社会来负担。虽然在许多国家,政府部门或地方财政负责向各所学校拨发教育经费,但学校的教学质量未必会因此提高。17世纪的巴黎成为整个欧洲的中心,追求知识的风气在整个城市内风行,此图表现的正是知识分子在巴黎的亚历山大咖啡馆聚会的情景。

对于银行业来说,实行股份制是很妥当的,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但是,如果一家公司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持国家的信用,例如当国家急需的时候,可以替政府垫支一年的全部税收,那么这种银行所需要的资本就不能由私人合伙来筹集。这种银行对国家垫付的税收数目可能达到数百万英镑,而此后又需要一两年才能回收。

保险业能给个人的财产以很大的保障。一个人可能因为某项损失而一蹶不振,但是有了社会保险业之后,他的损失就可能由很多人来承担,这样,让全社会来分担就会显得游刃有余。不过,保险业要想给投保人以保障,自己需要有很大的一笔启动资金。例如伦敦两个保险股份公司在开设以前,检察长曾经开列过一个长达250人的名单。他们都是私人保险者,以前,他们所开设的保险公司刚开业不到几年就败落了。

运河以及河道航运的疏通,还有城市供水业很明显也是很庞大的工程,同时也需要巨额的启动资金,这也不是个人财力所能够负担的。

因此,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上三个条件。除了以上的几种行业外,再也没有其他的行业可以满足这三个条件。例如伦敦的英国制铜公司、炼铅公司以及玻璃公司,他们涉及的范围不是很广,开始的费用也并不是十分庞大,因此很多个人也可以出资进行经营。这些公司有没有严密的法规和制度不得而知,它们是不是像他们对外宣传的那样可以有获得丰厚的利润办法也不得而知。

据说,矿山企业公司早就已经破产了。爱丁堡英国麻布公司的股票据说也已经和它的票面价值相差很远。还有很多其他的股份公司,这些公司是基于爱国之心来创建的,是为了促进国家的某些特殊的制造行业而设立的。这些公司往往经营失当,使社会的总资产蒙受损失。即使企业的董事们本心非常正直,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对一些制造业十分偏爱,这种偏爱会使其他一些制造业受到损失,使其他产业的利润减少。

第二项 论青年教育设施的费用

对于一个社会青年人进行教育的费用也是由本行业的收入来支付的。这一类型的收入来自学生们向教师交纳的学费或者礼金。

即便教师的所有收入不全来自学生们交纳的学费或者礼金,社会也不应当负担教师的薪金。在许多国家,政府部门掌管着这项收入的收取和发放。在欧洲的许多地方,普通大学和专科学校的教育经费不全由社会财政来负担,即使有一部分来自于此,其数额也是十分有限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是地方财政,比如某处房地产的租金或者贷款的利息。这些款项是由君主拨付或者由私人捐助,有专人来管理。

这些捐赠的财产是否能促进教育设施的改进,是否能激励教师们更加勤奋地教育学生,是否可以让教育更加合理先进,然后对社会和个人都能起到好处?这些问题回答起来并不困难。

人们从事一种职业是否勤奋,是否努力,往往取决于人们从事一种职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这种不同是因人而异的。如果,一个人从事一项工作取得的薪金可以满足他预期希望的报酬,或者这种报酬是他生活的唯一来源,那么,他从事这项工作就显得更加迫切。为了取得想要的那些报酬,或者为了养家糊口,那么他要定时定量地完成他的工作。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互相排挤和竞争,这会让每个人都更加努力去做他自己的工作。有时,对于某种成功的迫切希望促使一些人树立远大的雄心来努力工作。而有时,这种远大的目标并不是敦促人努力工作的唯一原因,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即使一些微不足道的职业,也会促使人为了获胜而野心勃勃。因此,竞争是促进人们努力工作的主要原因。比如,在英国,许多出生于富贵之家的人往往不能在法律行业中获得成功,尽管这种职业能够满足人们实现野心的目标。

一个普通学校或者专科学校如果有了一笔来自捐助的基金,那么就不能很好地激励教师们努力工作。因为这时,教师的生活来源于那笔基金所能支付的薪金,而与教师的教学成绩或者声望无关。而在有些学校,教师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学生的谢礼或者学费,而不是来自他的薪金。薪金只占他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们往往要以孜孜不倦的教诲来维护自己的名望。除此之外,他们还要以努力工作来博得学生们的敬爱和好感。除此之外,他们就无法获得更多的收入。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30

伏尔泰像

成功的获得一方面取决于机遇,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从事一种职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如果教师们的薪酬都是由教育机关提供的,他们工作的努力与否就得不到最终的体现。伏尔泰被誉为法国最伟大的作家之一,终其一生都在为宣传自由主义与新科学而努力。

在另外一些大学,教师们的薪金就是他们的全部收入,他们被禁止向学生收取谢礼或者薪金。这可能会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对立起来。他们会尽可能地贪图享乐,而在某种程度上尽量敷衍了事,不尽教师应尽的义务。如果他生性比较勤奋,不安于现状的话,那他有可能随便打发他的职务,而把其他的时间用在其他更有利可图的工作上。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31

弗吉尼亚大学

政府发放教育经费的结果是,在现在的大学里,大学教授们往往都没怎么好好上课,但是如果不聘用他们,学生们又不知道该去哪里接受教育。图为美国政治家兼建筑师托马斯·杰弗逊设计的以“学院村落”为主题的弗吉尼亚大学中的一座亭楼。

在现在的大学里,大学教授们往往都没怎么好好上课,但是如果没有他们,这些课程也往往无人可教,而这是一个国家教育中的重要部分。

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军事才能比起现代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来说都不相上下。我们也许常常过高地估计了他们的军事能力。但是在那些古代的国家里,政府除了进行军事训练外,没有别的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军事才能。例如,我就看不出古希腊人的音乐教育可以提高那些士兵们的军事才能。但是,它的上流社会的国民们还是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教育,这让他们可以拥有在上流社会生活的必要技巧和能力。此外,由于自由竞争,人们在好胜心的支配下,能使这种生存的技巧和能力更加完善。正因为如此,古代的哲学家比起现在的教师来说,更愿意诱发听众的注意,更能控制他们的思想和情绪,因此对学生们产生言传身教的影响。而在近代,公立学校的教师们往往并不太关心他们的业务能力,也不太关心他们的声望和成功。因此,他们往往不如古代的教师们更加勤奋。

在商业社会中,普通老百姓的教育比起富贵者的教育更需要国家的支持。那些有身份的人在十八九岁之前有充分的时间来完成他们的教育,而这些教育足够他们在以后的生活中从事会博得世人尊重的职业。他们的长辈们往往十分情愿为他们的教育买单,即便他们没有获得相应的才能和技巧,那也不是因为教育经费的不足,而是因为这些费用使用不当;不是因为没有老师,而是因为老师们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或者在现阶段再也找不到更好的老师。另外,这些富有者的职业生涯更加复杂,不像普通老百姓的生活那么单纯。因此,他们大多从事脑力劳动,而很少从事体力劳动。这样,他们的大脑就会因为经常使用而比较灵活。另外,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往往会有很多空闲的时间,这样他们就有时间来发挥他们的爱好,钻研他们的爱好。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32

传诵荷马诗篇的希腊人 阿尔玛·苔德玛爵士

在自由竞争的驱使下,古代哲学家更愿意诱发听众的注意,这样更能控制他们的思想和情绪,也因此更能对学生们产生言传身教的影响。近代公立学校的教师们往往并不太关心他们的业务能力,也不太关心他们的学生。图为一群青年男女在一个慵懒的下午一起倾听一位男性诵读荷马的诗篇。

普通的老百姓就不一样了。他们往往没有受教育的时间。年幼的时候,他们的父母往往无力供养他们,所以到了可以工作的年龄,他们就必须去工作来谋生。他们从事的职业大都是比较单纯的体力劳动。因为终年的劳碌,他们几乎没有时间来做其他的事情,更不用说有时间来发展他们的业余爱好了。

第四节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

君主为显示自身的权威,维护在公众面前的尊严,往往花费大量的金钱。这一部分开支虽经常变动,但完全属于奢侈的消费。

一个国家君主的日常开支除了那些执行他的职能必需的费用外,还需要一定的费用来维持他的尊严。这笔开支的大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不同,随着不同的社会政体而有所不同。

在一个富裕发达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趋于奢华。这时的君主们也很难节俭和朴素,如果他们不能支配更多的财物的话,就不能维持他们的尊严。

从个人尊严的角度来考虑,君主是凌驾于臣民之上的,普通百姓眼里,他们要显得高不可攀、望尘莫及,比一个国家的元首在其同胞市民面前要更有尊严。所以,他们要花费更多的钱财来维护这种尊严。因此一个国家的皇宫往往要比一个总督或者市长的官邸更加华丽。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33

法王路易十六 卡兰特

君主们为了表示他们的权威,同时也为了使被统治的民众愿意臣服于他们,必须花费大数额的金钱维持他们在公众前的尊严。在这幅由画家卡兰特专为路易十六绘制的肖像画中,国王本人穿着加冕仪式上的华贵礼服,并佩带着两枚尊贵古老的家族勋章。

本章结论

一个国家的国防开支,一个国家元首的开支都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支付的,因此,这些费用要由全社会来负担。这种负担,要与社会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司法行政开支本来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因此也应当由全社会来负担。但是,国家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罪犯,保护公民,因此,司法行政的费用要由原告和被告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来支付。也就是说,要由法院的手续费来支付,这样最妥当。除了罪犯本身无力支付这项费用外,司法费用无须由社会全体成员负担。

凡是地方政府支付起来比较方便的费用应该由地方政府来支付,而不应该由全社会来支付。为了某个地方的利益而增加全社会的负担是不公平的。

维持良好的社会交通,有利于全体公民,因此其费用也可以由全社会来承担。但是,那些通过道路交通来转运货物的商人和那些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是道路交通的直接受益人,因此,英国的道路交通税,以及欧洲其他国家的道路交通税都由商人和消费者来承担,这样,社会上其他的人负担就会少了很多。这样是很公平的。

一个国家的教育或者宗教设施一般来说应该由社会一般收入来支付,因为这也是对社会有利的,但是这笔费用如果由那些直接接受了教育或者因为宗教而获益的人来支付的话,会更加合理。这样做也许会更有好处。

对于那些有利于全社会的公共设施和工程,如果不能由那些直接的受益人来支付,或者不能由他们全部支付,那么剩下的金额就要由全社会来负担。因此,社会的财政收入除了支付国防和维护君主的尊严排场之外,还要用来弥补许多部门收入的不足。这种收入来源于何处呢?我将在下一章详细说明。

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 图34

伦敦的第一座地铁站

在国家或君主的开支中,类似公共项目或司法的开支则可以考虑将费用摊开到相关的受益人身上。图为被大型窗户与汽灯照亮的伦敦贝克街地铁站。该站于1863年首先向公众开放,当时并未受到好评,被乘客称为“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