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阶级结构与社会生活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士族制度的形成,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少数民族的内迁和建立政权,使整个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主要特点是阶级层次增多,统治阶级中形成了贵族特权阶层,被统治阶级中的相当部分对统治者的依附性加强和身份地位下降,奴隶制残余严重,从而使整个阶级关系复杂化。这里就当时阶级结构的框架,以及各个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和社会生活特征,从总的概貌略作分析。

一 阶级结构的框架

按照阶级的定义,阶级的划分依据当时人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占的地位,即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在社会生产组织中是支配者或被支配者,对劳动产品分配的形式,是占有别人的劳动,还是被别人占有劳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在国家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地位。根据这个基本观点结合当时的历史实际,来分析这个时期的阶级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六个阶级,两大阶级营垒。

三个等级:皇室和高门士族属于贵族等级;寒门庶民地主、寺院地主、富商巨贾、个体编户农民、个体手工业者、金户、银户、盐户、滂民,属于良民等级;其余屯田户、佃客、部曲、军户、吏家、百工户、杂户、绫罗户、牧户、僧祇户、佛图户、奴婢均属贱口等级。少数民族酋帅和部落民,情况比较特殊,经济政治地位变化不定,主要看其是否建立政权以及与汉族融合的程度而定,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上述三个等级可以分为六个阶级:皇室和高门士族地主阶级;寒门庶民地主阶级(内含地方豪强、寺院地主、富商巨贾);少数民族酋帅阶级;编户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金户、银户、盐户阶级;屯田户、佃客、部曲、僧祇户、军户、吏家、百工户、杂户等阶级;佛图户和奴婢阶级。少数民族部落民无论在边远地区或进入内地,情况极为复杂,并处在不断分化中,似难单独成为一个阶级。在以上六个阶级中,前三者属于统治阶级营垒,后三者属于被统治阶级营垒。因而前三类也可叫统治阶级中的三个阶层,后三类也可叫被统治阶级中的三个阶层。

从等级和阶级的关系来看,贵族等级只有一个阶级,即皇室和高门士族地主阶级,当然皇室在享受封建特权上又优于士族地主。良民等级中有三个阶级,即寒门庶民地主阶级;少数民族酋帅阶级;编户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阶级。贱民等级中有两个阶级,即佃客、部曲、军户、吏家、百工户、杂户、牧户、僧祇户阶级;佛图户和奴婢阶级。

在统治阶级中,介于士族地主和少数民族酋帅阶级之间的寒门庶民地主不仅包含类别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其中极个别的既可上升为士族,也有的在遇上天灾人祸后下降为被统治者。在被统治阶级中,介于个体编户农民和奴婢之间的佃客、部曲、军户等阶级,也是类别较多,情况十分复杂。

二 士族地主和庶民地主阶级

士族地主高居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最上层,他们垄断了中央和地方官员的清要之职,占有广大土地,有免除赋役、荫庇亲属、收揽门生故吏、享受赐田、给客、给吏卒、恩赏钱财等种种经济和政治特权。由于其中有些特权是世袭的,因而高门士族便形成为垄断着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一个具有稳定性的被认为是最高贵的特殊阶级。不管是原来的地方豪强,或是新兴地主和富商,在没有取得士族地位以前,都被排斥在这个阶级之外,被认为是寒门庶民,不能同士族一样享受各种封建特权。

在曹魏后期“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94],以及在孙吴给田复客制的基础上,西晋太康元年(280年),正式规定了百官依品级高低占田荫客荫族的特权,占田多者50顷,荫客50户(或15户),少者10顷,荫客1户,荫族多者9族,少者3世。[95]这是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承认士族地主占田荫客荫族的特权。占田荫客荫族制在国家法权上的反映,对于士族制度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东晋再一次颁布给士族官僚佃客的制度,这种经济特权便被固定下来。既然有这些特权,士族官僚就可以上下其手,扩大其经济利益。同时,经济特权反过来又促使士族地主在政治文化上特权的巩固,这便决定了士族特殊的贵族地位。

第二节 阶级结构与社会生活 - 图1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纪年简牍

士族地主主要靠封建特权赐予土地和劳动力、俸禄、恩赏和政治暴力行为,以加强其经济势力的发展,并形成以家族血缘和地域关系为纽带的自给自足的士族地主经济集团。这个集团的最上层是士族,下面是门生故吏、妓妾歌童、宗族、家兵、部曲、佃客、奴婢和大批荫户。士族还通过政治特权,私自侵占国家公田,分割吏卒。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作为整个阶级来说,士族地主是反动腐朽的阶级。当时政治腐败,政权分裂,战乱频仍,人民生活痛苦,各族人民的起义斗争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士族地主的反动统治造成的。

寒门庶民地主一般多为地方政权官吏的掾属,或不入流的佐吏,没有或很少能享受封建特权,主要靠自身经营生产,剥削佃客奴婢,或兼营工商业,以扩大其经济势力。其中地方豪强由于直接管理生产,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经济势力十分活跃。一般地说,寒门庶民地主不是最高当权派,多数作各类浊官吏职,或根本不参与各级政权。有的虽然富豪,也不免受士族官僚的凌辱。因而他们比较接近人民,不像士族那样腐朽,大都主张改革时政,反对士族在经济政治上的垄断。

士族地主和寒门地主的区别界限,主要可以划分三条:第一,前者为上品、清官,后者为下品、浊官;第二,前者有荫客荫族和免除赋役的特权,后者极少有能享受封建特权的,特别是免役的特权绝对没有;第三,前者掌握着封建文化,多数家传经学、名教、玄学,只有北朝后期一部分有武功的士族例外。寒门地主一般缺少封建文化教养。士族地主非常重视婚、宦、望,因为这三者是士族保持其贵族地位的主要依据。

尽管寒门地主中一部分豪富之家,生活上相当豪奢,但就阶级整体而言,他们绝不能同皇室和高门相比。当时贵族阶层的生活,大致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奢侈无度。西晋贵族官僚有时日食三餐,饭菜要花1万或2万钱,还说“无下箸处”[96]。更有甚者,每餐饭菜就花去1万钱。[97]北魏皇室也是“一日食必数万钱为限”[98]。而且贵族官僚夸豪斗富,成为时风。如西晋石崇与王恺斗富,成为千古豪奢生活的典型。北魏后期“帝族王侯,外戚公主,擅山海之富,居川林之饶,争修园室,互相夸竞”[99]。河间王元琛“最为豪首,常与高阳王争衡”。元琛常语人曰:晋室石崇庶姓,犹如此豪富,“况我大魏天王,不为华侈”[100]?又说:“不恨我不见石崇,恨石崇不见我。”[101]权贵的奢侈享乐生活,乃是建筑在对下层群众的剥削基础之上的,他们越是挥霍无度,就意味着人民群众生活更加痛苦。

第二,沉湎声色。晋武帝虽统一了全国,但他是一个十分荒淫的君主,后妃宫女将近1万。后赵石季龙荒淫无道,一次便征发百姓女子20岁以下13岁以上3万多人,以充后宫。[102]苻洪曾说:后赵君主“夺人妻女,十万盈宫”[103]。两晋十六国南北朝,无论汉、胡君主,后宫宫女动辄数千人。君主沉湎酒色,助长臣下的淫逸。当时王公贵戚争相聚妾蓄妓,或“妓妾盈房”,或“妓乐之妙,冠绝一时”[104]。贵族官僚妓妾达数十人者比比皆是,甚至有的上百人至数百人。东晋王国宝“后房妓妾以百数”[105]。刘宋沈攸之“后房服珠玉者数百人”[106]。梁代夏侯夔后房妓妾“亦有百数”[107]。北魏高阳王元雍有“妓女五百”[108]。皇室高门由好女色声乐,进而“男宠大兴,甚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109]。这是当时贵族生活的又一特征。

第三,崇尚风貌。魏晋玄学崇尚放达,因而两晋贵族子弟,相与为散发裸身之饮。宋齐时转而崇尚风貌。如宋孝武帝选侍中,不重“才识”,以“风貌”取人。晋末孟昶、孟第二节 阶级结构与社会生活 - 图2兄弟“美风姿,时人谓之双珠”[110]。王景文“美风姿”,谢庄“美仪容”,故二人齐名。[111]褚彦回“美仪貌,善容止,俯仰进退,咸有风则”[112]。何戢“美容仪,动止与褚彦回相慕”[113]。朝野重风貌,于是达官贵人讲修饰。梁、陈时,贵族子弟“无不熏衣剃面,傅粉施朱”[114]。南北朝时,贵族高门男女修容普遍流行,实际上这是贵族腐朽没落在生活作风上的表现。

三 少数民族酋帅阶级地位的升降变化

关于少数民族酋帅,两汉以来早已内迁部分,汉化较深,大多离散部落,同于汉人编户齐民,属郡县统辖。酋帅中有的下降为编户农民,有的同于汉族寒门地主。内迁时间较晚,或正向内地迁徙的少数民族,大多开始步入奴隶社会,或逐渐向封建社会过渡,大部分保留了部落组织,又采取汉族封建剥削形式,因而在统治阶级中出现了少数民族酋帅阶级。从经济上讲,少数民族酋帅多是大畜牧主、大奴隶主、大封建主,有的几种生产类型相兼,剥削大量的牧子、奴婢、部曲,其生产方式一般比较落后。在政治上他们为本民族的单于、侯王、君长、大人、酋长,属于统治地位,而且这种地位大多是世袭的。在经济政治上,他们在本民族内是统治者,但又受汉族中央和地方封建政权的民族歧视和压迫。当其经济政治势力强大时,常有向汉族地区“略财据土”的野心。汉族中央和局部统一政权统治时期,少数民族酋帅有的被羁縻,授予官位和封爵。当他们与汉族融合加深,并加入汉族封建政权后,在经济上同于寒门地主,在政治上有的任地方官吏,但不能进入士族行列。

南方少数民族酋帅的经济政治地位比较单纯些。由于南朝地域日蹙,封建政权的魔爪伸向少数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促使民族融合的进程加速。因此,侯景之乱后,大批少数民族酋帅加入陈政权,这是一个显著而重要的变化。

北方少数民族酋帅经济政治地位的升降变化,比较急剧和复杂。其地位的升降变化,给当时阶级斗争、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影响。他们同汉族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发展变化,是同其本身地位的升降变化紧密相关的。十六国时期,每当一个少数民族建立起政权或参与别的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后,其经济地位起了突变。他们在战乱中抢劫财物,俘掠人口,在原来的部落制基础上结合汉族封建制,建立以军事组织占有和役使劳动力的制度。在当时战乱、杀戮、疫疾、饥荒、人民逃亡的情况下,占有劳动力也就占有土地和财富。如刘聪“大定百官”,“置左右司隶,各领户二十余万,万户置一内史,凡内史四十三。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115]。这里内史所领万户,都尉所领万落,一是主管汉户,一是主管“六夷”即少数民族。实际上,无论汉户和六夷均是军营领户的性质。如氐族苻洪代父为部落帅,“散千金,招延俊杰,戎、晋襁负归之,推为盟主”[116]。刘曜以洪为氐王。《通鉴》载苻洪说石虎徙关中豪杰及氐羌以实关东时说:“诸氐皆洪家部曲,洪帅以从,谁敢违者?”[117]又如羌族酋帅姚弋仲,也是“戎、夏襁负随之者数万”[118]。弋仲所领与苻洪相同,包括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人民在内,所以被石虎封为持节十郡六夷大都督。

前燕“王公贵戚多占民为荫户,国之户口少于私家”;“豪贵咨横,至使户口殚尽”[119]。这也是军营领户,所以仆射悦绾主张打击酋帅,“宜罢军封”,并清出军封户20多万,未清出的自然不在少数。后燕少数民族酋帅同样有“军营封荫之户”[120]。胡三省注为:“盖诸军庇占以为部曲者。”十六国时期,各族酋帅所领汉族和少数民族劳动人手普遍扩大,他们所采取的剥削方式与汉族地主似有不同,乃是部落与部曲制相结合。即既要作战,又要服役,还要进行生产。这种军营领户具有政权和生产组织双重性质,其劳动产品大概除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以及作战开支外,全部被酋帅们所占有。它是介于奴隶制和封建制之间的一种特殊剥削形态[121]

少数民族酋帅在经济和军事实力增长的同时,在政治上也进入贵族行列,但还不是士族。当他所依附的政权一旦垮台后,随着政治上退出贵族行列,经济特权也随之被削弱或取消。只有魏孝文帝改制以后,以鲜卑拓跋部贵族为主的一部分少数民族酋帅才进入士族行列,因而其经济政治地位也相应地趋于稳定。

当时少数民族大多处在奴隶社会初期,或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因而其贵族阶层一旦爬上皇位后,在生活上和政刑上带有原始野蛮落后的一面,悖礼乱伦,淫虐如禽兽,或者凶杀残忍。如前秦苻生乱政淫刑,“遣宫人与男子裸交于殿前”。或出游“遇兄与妹俱行者,逼令为非礼,不从,生怒杀之”。苻生“临朝辄怒,惟行杀戮”,剥死囚面皮,令其歌舞,引群臣嬉乐。其酷刑“至于截胫、刳腹、拉胁、锯颈者动以千数”[122]。后赵主石虎子邃穷极荒淫,或夜入宫臣家,淫其妻妾。太子宣残杀其弟韬,并欲杀石虎后自立,虎用铁环穿宣颔而锁之,生拔其发,抽其舌,断其手足,挖眼破腹,再以火燎。又杀宣妻妾党羽350多人,皆车裂节解,弃之漳水。石虎曾说:“吾欲以纯灰三斛洗吾腹,腹秽恶,故生凶子,儿年二十便欲杀公。”[123]北齐鲜卑化汉人高齐幼主高恒常滥杀无辜,“剥人面皮而视之”,以为娱乐。又以犬马为仪同、郡君,以斗鸡为开府,所谓“加禄位于犬马”[124]。这些淫乱生活和凶残行为,使少数民族贵族掌握统治权后其落后野蛮面目暴露无遗。

四 编户个体农民阶级

编户个体农民是被压迫阶级中人数较多的一个阶级,均田制下的“授田”农民也属于这个阶级。其中大致有三个阶层:一种叫自耕农,有比较充足的土地和生产工具,主要靠自己经营生产为生,生活略好些;一种是半自耕农,多少有点土地和生产工具,还要靠出卖一部分劳力为生,生活不如自耕农好;还有一种是贫农,几乎毫无土地和生产工具,全靠出卖劳力艰难度日,生活极端贫困。由于战乱和赋役的严重摧残,使第一、二类不断地向第三类转化,所以贫苦农民在这个阶级中占大多数。

比如像长江下游“浙东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125]。会稽郡“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极贫者,悉皆露户役民”[126]。浙东五郡农民出丁税一千,便弄得倾家荡产。山阴县贫苦农民全部家产不满三千钱的占课户的一半,可见农民多数贫困至极。长江上游的益州地区,有人指出:“蜀中积弊,实非一朝,百家为村,不过数家有食,穷迫之人,什有八九。”[127]他们不仅鸡、猪养不起,床上没有布被,甑中没有麦饭,完全在死亡线上挣扎。

北方农民在十六国和北魏前期,生命财产毫无保障,所受痛苦更深。北魏实行均田制后,农民生活虽稍有好转,但均田制实施程度很有限。北魏后期辛雄指出:“当今天下黔黎,久经寇贼,父死兄亡,子弟沦陷,流离艰危,十室而九,白骨不收,孤茕靡恤,财殚力尽,无以卒岁。”[128]

西魏北周继续推行均田制,从西魏大统十三年敦煌户籍残卷看,各户所受正田皆不足。如邓延天富一户,共四口人,一丁男,一丁妻,二黄年,课口二。按北周均田令,一夫一妇应授田140亩。邓延天富应授田46亩,而实际上只授26亩,20亩未授。北周赋税如以中年为基数,一夫一妇纳田赋2石5斗,麻乡布半匹,麻5斤。邓延天富交纳田赋3石5斗,布1匹,麻2斤。其授田数只相当于应授田的五分之一,而租税总额却超过国家规定数[129]。再加上各类徭役,官吏豪强的巧取豪夺,可以想见均田农民生活的困窘状况。

郡县编户农民中,有一类金户、银户、盐户、滂民。金户、银户、盐户专供淘金银和生产食盐[130],滂民专供郡县杂役[131]。以受政府剥削。盐户还“常供州郡为兵”[132]。这些民户的身份地位,基本上同于个体农民。

封建国家政权的赋役、财源、兵源都主要靠农民,封建政权掌握编户农民的多寡,直接影响中央皇权的强弱。中央和地方封建政权经常清理民籍,以增加编户农民的数额。相反,各种封建势力却千方百计地把农民变为他们的各类依附农。因而农民同佃客、部曲、荫户、奴婢有密切的联系,前者可以说是后者的后备军,在少数情况下,后者也可变为前者。实际上,被压迫者的三个阶级,不像统治阶级中士族地主和寒门地主界限那样严格,可以相互转化。

封建政权和各类地主拼命争夺农民,因为农民是物质财富的主要生产者之一,谁掌握了他,谁就有了人力和财力。由于战乱繁多,人民辗转流徙,土地荒芜,从而使争夺劳动力胜过争夺土地。这个时期各级封建政权与士族、豪强、酋帅争夺农民的斗争,乃是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封建国家通过基层政权和户籍编制,还利用家族血缘纽带关系对农民进行严格的控制。

国家政权掌握农民越多,反映国家实力越强。如北魏均田后约30余年,户口剧增,总户口数比西晋全国统一后的户口数高出一倍,即有户近500万,有口3232万余[133]。北魏后期户口数同南朝刘宋大明八年(464年)户94万余,口546万余相比[134],户多406万余,口多2686.7万余。也就是说,当时北方国家领民户数,为南朝人口最多时国家领民户数的5倍多,口数为南方口数的4.7倍多(领民户中主要是农民)。这就基本上形成了北强南弱,最后由北方封建国家政权统一南方的政治局面。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分裂和战乱,朝代更迭频繁,加上高门士族及其各类依附人口不服役,不纳赋,因而贫苦农民的赋役负担特别严重。他们被压榨得“饥肉略尽”,“骨髓俱罄”[135]。农民为了逃避赋役,有的“斩断手足,以避徭役”[136];或“鳏居不愿娶,生子每不敢举”[137]。更多的农民采取逃亡斗争,有的逃向深山海际,有的逃入寺院为僧尼,有的投靠士族豪强,或者成为流民。东晋咸安(371-372年)以后,17年内民户逃亡十分之三[138]。梁代农民逃亡最为严重,史称:“天下户口,几亡其半。”[139]十六国北朝各政权清查荫户,共括出16万余户,750万余口。由此可知,北方农民逃亡同样严重。当时农民普遍逃亡,表明其生计极端困苦,因为农民安土重迁,他们只有在生活实在无法维持时才会逃亡。实际上,农民离乡背井后,等待他们的是同样悲惨的命运。

五 佃客和奴婢

佃客和奴婢是当时封建地主经济的主要劳动生产者。曹魏的屯田制(地租剥削)和后期的给客制,孙吴的屯田制和复客制,西晋的荫客制,东晋的给客制,寺院地主的僧祇户,刘宋给官员吏户(官员对吏户的剥削同于佃客),以及免奴为客,免奴为部曲客女等等,都表明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剥削形态是佃客制。特别是西晋荫客制是在全国区域内实行的,说明佃客制生产带有普遍的性质。佃客制生产比较稳定,而且在不断扩大,如东晋给客限额比西晋荫客数就大大增加了。[140]实际上,如三国麋竺“有童客万人”[141]。魏末太原(今山西太原市西南)诸郡士族豪强招募“匈奴人为客,多者数千”[142]。东晋京口大士族刁逵有奴、客数千人。[143]北魏张烈“家产畜殖,童、客甚多”[144]。魏末“诸主帅”假充募兵,“虚受征官。身不赴陈,惟遣奴、客充数而已”[145]。既言“诸主帅”,以“奴、客”冒充募兵,可见北方客也普遍存在,而且数量不少。

为什么直接记载佃客生产分配情况的资料较少呢?可能主要因为当时人把佃客和奴婢混同起来,二者皆为贱口的缘故。如吴国陈表所受赐复客二百家,表称他们为“僮仆”[146]。《宋书·王弘传》的资料最为典型。该传所载诸人议论士人犯法是否应罪及奴、客时,几乎全部人把奴、客的地位等同看待,有的称“奴、客”,有的称“仆隶”,有的称“奴仆”,有的称“私贱”[147]。北朝颜之推指出,东晋南朝士族豪强多用“僮仆”种田[148],他所指的“僮仆”,显然也应包括佃客在内。

当时奴婢数量确实相当多,这同少数民族内迁建立政权和长期战乱有关。奴隶制残余北朝比南朝严重,所以北朝后期大量地放免奴婢。有足够的材料证明,奴婢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如西晋初年,晋廷以邺奚官奴婢代田兵种稻。[149]李重把土地和奴婢的两种数额联系起来。[150]南朝王僧达“奴仆十余,粗有田入,岁时是课,足继朝昏”[151]。北魏咸阳王元禧,“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152]。北朝均田制奴婢被授予土地,并要交纳赋税。这些都充分表明,大量的奴婢用于农业生产。但奴隶制生产是一种残余形态,所以奴婢数量虽多,通过免奴为客,免奴为兵,免奴为良,奴婢身份地位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这是因为封建制生产方式起主导作用,“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153]

佃客和奴婢究竟如何进行生产分配呢?佃客主要是一家一户,耕种士族和寒门地主的小块土地,一般纳对半开的分成制地租,即所谓“量分”[154]。佃客对主人人身依附性很强,世代相袭,既可以赐给,也可以转让。佃客要变为自由民,必须经过皇帝下诏放免,或主人特予释放,自己赎免等手续[155]。总之,佃客属于“私贱”,其身份地位很低,仅高于奴婢。

奴婢主要是集体在主人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产品除维持其最低生活费用外,全部被主人榨取。奴婢人身完全为主人所占有,其身份地位与佃客虽同属贱口,实际上比佃客要低,像牛马羊一样,被当作主人的“私产”[156],主人可以将奴婢作为财产买卖。晋律:奴婢逃亡,或反抗主人,要受到各种严刑,直至处死[157]。奴婢居于所有被压迫阶级的最下层,其生活最为痛苦。

部曲是士族豪强依附人口中一个成分复杂和变化不定的阶层,其主要部分属于私兵,主要职责为作战戍守,有的也参加生产。南北朝后期,部曲似与佃客逐渐合流。一般荫户有的同于佃客,也有的不同于佃客。士族豪强的荫户,其数量是相当巨大的。完全失去土地的荫户,必然变成佃客。北朝前期的荫户向主人纳“倍于公赋”的地租,显然也接近佃客了。也有部分荫户有自己的小块土地和生产工具,他们不大可能是佃客。这个时期中央政权和地方官吏常常进行括户,括出的荫户有时数量很多,当政府安置他们时并没有给予土地种子口粮的记载,显然这类人户有自己的小块土地和生产工具。大概以家族血缘关系或地域原因就近依附于士族豪强,他们不同于佃客,否则政府难于安置。像范长生是大地主兼宗教主,由于宗教和战乱的原因,有1000多户人家依附他,被称为“部曲”。李雄建国后下令,其依附人口“不豫军征,租税一入其家”[158]。这里的“军征”和“租税”,显然是指封建政权的赋役。范长生剥削这些荫户的办法,很可能像封建政权剥削个体农民的赋役一样,至少其中有小块土地的一部分荫户是如此。一般非佃客荫户受剥削的情况,大概也属于这类性质。

六 屯田户、军户、吏家、百工户和杂户阶级

由于长期分裂割据,战乱不已,政局动荡不安,人民大量逃亡流徙,再加之当时各类封建势力和少数民族酋帅争夺劳动力,因而国家郡县编户农民大量减少。封建政权为了保证赋役剥削的来源,因而强行把一部分人户变为由封建政权专门机构直接控制的各类卑贱者。他们大部分由个体农民阶级转化而来,有的是由被征服者或各类“罪犯”充任。

屯田户,又称屯田客,曹魏和孙吴时期数量较多。以后两晋南北朝都继续存在,只是生产和分配形式有的有所变化,同时总数量有所减少。屯田户像私家佃客一样,被严密固定在国家土地上,不能随便转移。所纳地租形式,屯田户与国家政权各占的比例,有对半开,有四六开,有三七开,甚至还有二八开的[159]。国家政权可以将屯田客赐给贵族官僚,变为私家佃客。

三国政权各有军户,军户数目相当多。以曹魏为例,曹丕一次欲徙冀州军户10万户实河南,因有人反对,后徙5万户。江东军户仅吴国留下的便有23万户。刘宋时沈庆之伐蛮,前后共俘蛮人20余万,“并移京邑,以为营户”[160]。营户也就是军户。北魏六镇兵民多是军户,起义死亡流散之外,还有20余万。到北周武帝时,还“移并州军人四万户于关中”[161]。军户经济政治地位低于编户个体农民,贵族官僚可以分割军户成为私属。有的军户为政府耕种公田,缴纳地租。有的军户本人从军,家属种田,向封建国家交纳赋税。吏家乃是军户中的一种,不过他们是以服杂役和耕种政府公田为主要职务。

百工户是一种有专门手工技巧的人户。孙吴时“科(交趾)郡上手工千余人送建业”[162]。西晋平吴后下诏:“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163]百工与百姓平列,可见其数量不少。东晋封建统治者的残酷压榨,造成“百工医寺,死亡绝后,家户空尽,差代无所”[164]。北魏天兴元年(398年),徙山东六州“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165]。太平真君七年(446年)三月,“徙长安城工巧二千家于京师”[166]。北齐天保(550-559年)时,“发丁匠三十余万营三台于邺下”[167]。百工户本人大多在官府手工作场或某项营建工程长期服役,家属可以制造手工业品出卖,如有土地耕种,要向政府纳赋。其他如杂户、绫罗户、牧户等其身份地位,大致与百工户相同。

这个阶级的共同特点是:第一,专门为封建政权和官吏服各种专役。如屯田户专为封建政府种田,向国家政权缴纳高额地租;军户专服兵役;吏家专服各种杂役;百工户专服各种手工劳役。当然,封建政权为了扩大服役范围,有时并不严格遵守这种规定。如军户一般除服兵役外,还有种田、修建水利工程、运输、修房、造船、修道、伐木、酿酒、饲养牛马、种树等各种杂役。东晋“兵士若役,生男多不养”[168]。北魏军户“苦役百端”,“穷其力,薄其衣,用其工,节其食,绵冬历夏,加之疾苦,死于沟渎者十七八焉”[169]。北魏景明时(500-503年),尚书令高肇奏称,凉州军户200家不堪军府的压榨,被迫成为僧祇户后,在寺院地主的残酷剥削下,“致使吁嗟之怨,盈于行道,弃子伤身,自缢溺死,五十余人”[170]。第二,以户为单位,各有专门户籍,世代相袭,父兄死亡,子弟替代,按规定只能实行同类婚。他们对国家政权的依附关系很紧,非经封建王朝的特殊放免,均不能成为郡县编户百姓。这种紧密的依附关系决定其遭受的剥削额极重。如刘宋时始兴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之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沉重的地租剥削,迫使吏家“或乃断截肢体,产子不养,户口岁减,实此之由”[171]。第三,这个阶级同属贱口等级。西晋时“士卒厮贱”、“奴卒厮役”[172]。北魏时军户同百工同属“厮养”、“厮贱”。晋代规定:“士卒、百工履色无过绿青白。”[173]绿青色为卑贱人户和奴婢穿着。可见当时军户吏家百工乃是同一阶级,而身份非常卑贱。他们异常痛苦的生活,同其卑贱身份是紧密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