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葬

一 匈奴(附羯)

匈奴人实行氏族外婚制,即只能在本氏族之外选择配偶。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魏晋时期。据《晋书·刘聪载记》:聪皇后呼延氏(呼延为匈奴大姓)死,聪欲纳其太保刘殷之女,遭到其弟刘乂的反对。聪访之于太傅刘景等人,景等皆曰:“臣常闻太保自云周刘康公之后,与圣氏本源即殊,纳之为允。”聪又问大鸿胪李弘,弘答曰:“太保胤自有周,与圣源有别,陛下正以姓同为恨耳。”刘聪“以同姓为恨”,正是受到氏族外婚传统的制约;群臣强调二刘“本源”有别,真实与否姑且不论,其意在寻找氏族外婚的证据,则是显而易见的。由此事可知:同族禁止婚姻,乃是魏晋时匈奴社会中通行的法则。

《史记·匈奴列传》记匈奴人婚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五部匈奴人依然保留了这一旧习。如刘渊死后,第四子刘聪杀其兄和自立为帝。聪初尊渊妻单氏(即其后母)为皇太后,后以“太后单氏姿色绝丽”,遂娶以为妻。[73]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有些学者认为:匈奴人子妻后母、弟妻嫠嫂的习俗,是氏族外婚制的产物,体现了氏族制的残余。[74]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

羯人亦有类似的习俗。《晋书·石勒载记》谓勒于太兴二年(319年)称赵王,“又下书禁国人不听报嫂及在丧婚娶,其烧葬令如本俗。”“报嫂”之义,即上引《史记·匈奴列传》所谓“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由上引石勒所颁禁令可知,“报嫂”也是羯人传统的婚俗。另外,后赵建国以前,羯人社会对于男女服丧期间的婚娶,显然也没有什么特殊的限制。

据前引太兴二年(319年)石勒有关“国人”葬俗之令又知,羯人以往实行的是“烧葬”,也就是火葬。

二 氐羌

《后汉书·西羌传》:“其俗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十二世后,相与婚姻。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嫠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由此看来,羌人的婚制,十分接近于上文论及的匈奴人的氏族外婚制,因为即使是同一氏族内的成员,十二世之后,血缘关系也已非常疏远。而父没妻后母、兄亡纳寡嫂的习俗,也是同氏族外婚制密切相关的。另据《魏书·吐谷浑传》:“父兄死,妻后母及嫂等。”可知直到南北朝时期,吐谷浑统治下的羌人仍沿袭“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嫠嫂”的传统。

《西羌传》谓羌人“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同传述烧当羌事迹较详,其中东汉时期的滇良一支:滇良子滇吾,滇吾子东吾、迷吾、号吾,东吾子东号,迷吾子迷唐,东号子麻奴、犀苦,世系最为清楚。滇良至东号四代,父子姓名皆有一字相同。但相同的一字并不限于父姓,亦有取自父名者,大概是一代用父姓,下一代则用父名,交替使用,世代相连。[75]

《西羌传》又记迷唐祖母卑缺,其人应即滇吾之妻,东吾、迷吾、号吾之母,而东吾兄弟三人的姓名(当即三人所率三部之种号),似与其母卑缺姓名无关,而仅与其父滇吾姓名相连。到了麻奴、犀苦一辈,与其父东号的姓名已无关系,似乎改变了父子姓名相连的传统。

《后汉书集解》引惠栋记郭义恭《广记》云:“羌与北狄同,其人鲁钝,饶妻妾,多子姓,一人子十,或至百人。嫁女得高赀者,聘至百犊。女披大华毡,以为盛饰。一狗皮值数十匹。”马长寿先生推测郭义恭为晋人[76],《广记》大约反映了晋时羌人的婚俗。羌人一夫多妻相当普遍,因此一夫所生子女往往甚众。娶妻要向女方家族送聘礼,男方聘礼(主要是牲畜)的多寡,标志其家族的富裕程度。

又据《魏书·吐谷浑传》云:“至于婚,贫不能备财者,辄盗女去。”可知南北朝时期,吐谷浑统治下的羌人仍有男子娶妻送聘礼的习惯。正因为如此,那些“贫不能备财”的男子,才不得不“辄盗女去”。

《后汉书·邓训传》述羌戎之俗又云:“父母死,耻悲泣,皆骑马歌呼。”邓训之死,羌胡闻讯,“莫不吼号,或以刀自割,又刺杀其犬马牛羊”。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冉夷”:“其山有六夷七羌九氐,各有部落。……死则烧其尸。”可知一些地区的氐、羌部落,又有火葬之俗。

三 鲜卑

《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传》载黄初五年(224年)鲜卑大人轲比能与魏辅国将军鲜于辅书曰:“我夷狄虽不知礼义”,云云。此处所谓“礼义”,指的是中原地区以儒家名教为背景的社会习俗。由上引轲比能之言可知,汉魏之际鲜卑人与汉人的风俗习惯,仍然存在显著的差别。

《后汉书·乌桓鲜卑传》述鲜卑人婚俗:“婚姻先髡头,以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燕毕,然后配合。”可知鲜卑男女是在每年三月的部落大会上自由结合,婚前的大会是一次盛大的酒宴。这种习惯一直延续到魏晋时期,如《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传》注引《魏书》谓鲜卑“常以季春大会,作乐水上,嫁女娶妇,髡头饮宴”。可以为证。

《后汉书·乌桓鲜卑传》及王沈《魏书》皆谓鲜卑习俗与乌桓(丸)同,王沈《魏书》又谓乌丸“贵少贱老,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类,无复报者故也”。由“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类”可知,婚姻双方(实际上不限于已有子女的夫妻)属于不同的氏族。在乌丸及与之同俗的鲜卑社会中,显然都是实行氏族外婚制。

《魏书》复谓乌丸“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父子男女,相对蹲踞,悉髡头以为轻便。妇人至嫁时乃养发,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犹中国有冠步摇也。”

鲜卑在这方面的做法,大约也与乌丸十分接近,即同样给与未婚男女一定的性自由。青年男女发生了性的关系之后,男方便以“抢婚”的形式将女方从其家中“掠走”,两人经过三个至六个月的共同生活,再正式由媒人出面送聘礼定亲。男子要到女家完婚,所以每年三月的部落大会,应该是由女方的部落主持,甚至就是在女方的部落举行的。

婚后的最初两年,丈夫要在妻子家中服役,这显然是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但是,丈夫服役期满后,妻子仍要随丈夫返回其部落,而且女方的部落还必须提供一份丰厚的财物,作为嫁妆。有的学者认为:女方部落的物质补偿,较之男方两年期的服役,意义更大。[77]事实上,母系氏族此时业已解体,男子服役于女家,仅仅是保留了往日社会的旧俗而已。

鲜卑拓跋部在什翼犍统治时颁布法律,对于古老的氏族公社中遗留下来的男女之间的自由关系加以禁止。《魏书·刑罚志》载建国二年(338年)令“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所谓“男女不以礼交”,可能就包括“嫁娶皆先私通”乃至男子婚前“略将女去”一类传统习惯。违禁的男女将被处以死刑,可见什翼犍消灭男女关系之中的各种旧俗,措施相当严厉。唐长孺先生认为:此举意在确定“父系血统的不可争辩性”,保障父家长制的财产继承制。[78]

除拓跋部外,鲜卑人不论男女,平时都剃去一部分头发。结婚之前,男子要专门剃发,女子则蓄发为髻,并且佩戴句决及一些金碧头饰。

另据王沈《魏书》,乌丸“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鲜卑诸部当亦有此俗。又参照上文所述匈奴婚俗,可知这是匈奴、羌、乌丸、鲜卑等民族共有的习俗。而“妻后母、报寡嫂”一类习俗的流行,又表明一夫多妻的现象,汉魏时期普遍存在于北方及西北、西南各少数民族社会之中。

十六国南北朝时期,鲜卑人长期保留着“妻后母、报寡嫂”的旧俗,而且子死父亦可妻子妇。如史籍所述代王拓跋什翼犍与魏道武帝拓跋世系不明,或云珪为什翼犍子,或云为孙。据周一良先生考证:拓跋珪实为什翼犍之孙,拓跋寔之子。寔死之后,什翼犍即妻寔妻(珪生母)贺氏,珪遂被视为什翼犍之子。而名为秦王翰之子的觚,实为什翼犍与贺氏所生,珪之同母弟。北魏建国前夕,拓跋鲜卑对于翁媳婚配这类事情,显然并不以为怪。至崔浩国史之狱后,史家始讳言之。[79]大约正是在太武帝时期,人们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已难于接受父妻子妇一类旧的婚俗。

又《魏书·清河王绍传》:“绍母即献明皇后妹也,美而丽。初太祖如贺兰部,见而悦之,告献明后,请纳焉,后曰:‘不可,此过美不善,且已有夫。’太祖密令人杀其夫而纳之,生绍。”献明皇后即北魏太祖拓跋珪之母,献明皇后妹即珪之姨母。周一良先生指出:观献明皇后劝阻之词,初不以亲戚行辈关系为理由,知鲜卑不以为怪。[80]据《魏书·太祖纪》,拓跋珪避刘显之难而至贺兰部,在其建国的前一年,当东晋太元十年(385年)。此例说明,十六国时期,拓跋鲜卑的婚姻是不计行辈的。然而献明皇后反对拓跋珪娶其妹,特别提到其妹“已有夫”,认为是婚姻的障碍,可见这时禁止妇女重婚。所以,拓跋珪只有在“密令人杀其夫”后,才可以“纳之”。鲜卑允许一夫多妻而不许一妻多夫,当然是男子主宰家族的父家长制的产物。

北魏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下诏禁止同姓结婚。[81]可知此前鲜卑拓跋部虽然已实行氏族外婚制,但是他们对于同姓之间的联姻,限制却不甚严格。

《魏书·太宗明元帝纪》:“登国七年生于云中宫,太祖晚有子,闻而大悦。”登国七年(392年)魏太祖拓跋珪不过23岁,竟言“晚有子”,可知拓跋鲜卑一般生子甚早。据周一良先生统计,北魏诸帝明元帝嗣18岁生长子太武帝焘,太武帝21岁生长子晃,晃13岁生长子文成帝浚,文成帝15岁生长子献文帝弘,献文帝14岁生长子孝文帝宏,孝文帝17岁生次子宣武帝恪,宣武帝17岁生次子孝明帝诩。纵观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皇室结婚及生育都是最早的。又《北史·西魏文帝纪》大统十二年(546年):“诏女年不满十三以上,勿得以嫁。”足证拓跋鲜卑长期有早婚、早育的习俗。[82]

《魏书》载乌丸葬俗又曰:“敛尸有棺,始死则哭,葬则歌舞相送。肥养犬,以采绳婴牵,并取亡者所乘马、衣物、生时服饰,皆烧以送之。特属累犬,使护死者神灵归乎赤山。……至葬日,夜聚亲旧员坐,牵犬马历位,或歌哭者,掷肉与之,使二人口颂咒文,使死者魂神径至,历险阻,勿令横鬼遮护,达其赤山,然后杀犬马衣物烧之。”鲜卑应该也有类似的习俗,其与乌丸的区别可能在于祈望死者神灵所归之地不同,鲜卑选择的也许就是其发源地鲜卑山。

另据上引《魏书》“敛尸有棺”之语,可知乌丸、鲜卑皆实行土葬。近年来东北等地发现的鲜卑墓葬,数量亦颇多。

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后,在北芒山为自己营造长陵(在今洛阳老城西北官庄村东),并且以此为中心,分成若干区域,作为内迁鲜卑人的集体墓地,[83]禁止他们归葬代北。杨宽先生认为,北魏将北芒墓地作为内迁鲜卑各族集体安葬之所,乃是沿袭鲜卑原来族葬的遗风。[84]

十六国时的鲜卑墓葬中多见头龛或壁龛,内置陶器、牛骨等,如安阳孝民屯前燕墓等。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拉皋乡菠榛沟村发现的前燕奉车都尉墓葬,据发现者称:墓顶前端封石上有陶罐2件,该墓可能也有头龛。如果没有头龛,陶罐又确实置于墓顶前端,则可能是鲜卑人的一种特殊葬俗。[85]

另外,吉林榆树老河深、河南安阳孝民屯、辽宁北票房身及仓粮窖等处鲜卑墓葬出土的陶器,往往又有人为损坏的痕迹,可能反映鲜卑人一种“毁器”的习俗。[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