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影响婚礼和婚俗的几个因素

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内容,人类的婚姻行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变化发展。婚姻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必然要受社会发展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同样受着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社会对婚礼的影响而言,我们可以发现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因素。当时由于社会的变化,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发生变化。唐长孺先生指出:“自晋以后,门阀制度的确立,促使孝道的实践在社会上具有更大的经济上与政治上的作用,因此亲先于君,孝先于忠的观念得以形成。同时,现实的政治也加强了,并且发展了这种观点,我们知道建立晋室的司马氏是河内的儒学大族,其夺取政权却与儒家的传统道德不符,在‘忠’的方面已无从谈起,只能提倡孝道以掩饰己身的行为,而孝道的提倡也正是所有的大族为了维护本身利益所必需的,因此从晋以后王朝更迭,门阀不衰的状态,后人每加讥议,然而在当时,这一些统治者却另有理论根据作为他们安身立命的指导。……以一个标榜儒学统治的人一旦取得统治权必然要提倡儒家的名教,但名教之本应该是忠孝二事,而忠君之义在晋初一方面统治者自己说不出口,另一方面他们要扫除那些忠于魏室的人,在这里很自然的只有提倡孝道,以之掩护自身在儒家伦理上的缺点。”[46]魏晋南北朝政权更替频繁,统治者在“禅代”旧王朝时需要摆脱“忠”的观念的束缚,而一旦登上御座,又需要臣下对其尽忠,没有忠,是有缺陷的伦理道德观念。这种缺陷不仅需要掩护,更需要弥补,因此,统治者自两晋以来,一方面强调以孝治天下,另一方面又很重视“礼仪”的教化作用。婚礼作为礼仪的一部分,在两晋以后被逐步恢复完善,确实有其现实意义。从传统的角度看,婚礼确有弥补上述缺陷的功能。《礼记·昏义》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对此,孔颖达疏说:“昏姻得所则受气纯和,生子必孝,事君必忠。孝则父子亲,忠则朝廷正,故《孝经》云:‘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是昏礼为诸礼之本也。”可见婚礼为诸礼之本是从婚姻为忠孝之源的意义上讲的,所以被视为“王化所先,人伦之本”。魏晋南北朝时的婚姻六礼,从形式上看是对古代传统的继承,从内容上看则突出了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东晋王彪之为穆帝所撰六礼版文,从纳采到亲迎,皇帝始终居高临下,臣下只能口称嘉命,奉典承诏。北朝的六礼,皇帝所用规格最高,臣下依地位不同而依次降低,同样体现了君臣等级的尊卑关系。

从魏晋南北朝的近亲婚、异辈婚等习俗中,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影响。婚姻不计辈分,在魏晋南北朝前的两汉就已如此。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一章中列举了许多事例。近亲结婚在魏晋南北朝前亦已存在,三国魏袁准说:“或曰:‘同姓不娶,何也?’曰:‘远别也。’曰:‘今之人,外内相婚,礼与?’曰:‘中外之亲,近于同姓。同姓且尤不可,而况中外之亲乎!古人以为疑,故不制也。今以古之不言,固谓之可婚,不知礼者也。’”[47]中外之亲即中表之婚。从袁准此论中可见,中表之间可否联姻,直到三国魏时还在争论。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出现,大族间为了自己社会地位的巩固和经济利益的保障,也屡屡出现近亲婚、异辈婚的现象。

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礼、异辈婚、近亲婚等现象是历史与现实等因素的影响,那么早婚则较突出地体现出社会现实的影响。当时的人口问题、人的寿命、家庭宗法观念是与这个时期早婚现象有关的几个因素。

人口问题是影响这个时期婚龄的最重要的因素。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多寡与国家的盛衰几乎是形影不离。三国时人骆统说:“臣闻君国者,以据疆土为强富,制威福为尊贵,曜德义为荣显,永世胤为丰祚。然财需民生,强赖民力,威恃民势,福由民殖,德俟民茂,义以民行。六者既备,然后应天受祚,保族宜邦。”[48]这绝非夸夸其谈的表面文章,而是比较真实地揭示了封建社会民与国的关系。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要靠人民交纳赋税,开荒辟土要靠人民进行劳动,兴建各种工程要靠人民服各种徭役,组织军队进行战争要靠人民承担兵役。而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战乱频繁的时期,其战争种类之繁、次数之多,恐怕中国历史上没有几个时期能同它相匹。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朝代不断更替,大都避免不了战争浩劫。此外还有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斗,对立政权之间的战争,少数民族与中原汉族的战争,南北之间的统一战争,农民反抗封建压迫的战争等。战争使人口剧减,这既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又为史学界所充分论述,此不再赘。此外,各种自然灾害也给人们的生存与繁衍以严重的威胁。在自然灾害中,瘟疫是严重影响封建政权人口的大敌,这可从曹植对瘟疫的描写得到证明。曹植指出:“建安二十二年,疠气流行,家家有僵尸之痛,室室有号泣之哀。或阖门而殪,或覆族而丧。”[49]一次瘟疫的流行,往往延续很长时间。如曹魏青龙二年(234年)夏,“大疫。冬,又大病,至三年春乃止”[50]。时间长达半年多。据《宋书》卷34《五行志》载:魏文帝黄初四年(223年)三月,“宛、许大疫,死者万数”。晋武帝咸宁元年(275年)十一月,“大疫,京都死者十万人”。东晋元帝永昌元年(322年)十一月,“大疫,死者十二三”。东晋孝武帝太元五年(380年)五月大疫,“多绝户者”。可见当时瘟疫危害之甚。战争、瘟疫以及各种自然灾害,使魏晋南北朝时期人口锐减得令人吃惊。据《后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记》载:西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有民户1323万余,口5919万余,为西汉时最高的户口数。至东汉桓帝永寿二年(156年),仍有民户1607万余,口5006万余,略少于西汉户口最多时。但经过东汉末到三国初的战乱,曹魏景元四年(263年)灭蜀后,魏、蜀两国户口的总和加上吴亡时的户口数,全国共有户146万余,口767万余,这个数字仅为东汉永寿户数的13.73%,口数的15.32%。“天下户口减耗,(国家领民)十裁一在”[51],正是当时户口锐减的真实写照。各封建政权为了恢复和占有一定数量的人口,除实行减轻剥削、奖励生产、招徕流民以及进行括户外,还纷纷实行奖励早婚早育多育政策。如十六国后赵时,堂阳人陈第三节 影响婚礼和婚俗的几个因素 - 图1妻一产三男,被赐以衣帛廪食,乳婢一人,并复三岁勿事。[52]南朝齐建武四年(497年)正月诏:“民产子者,蠲其父母调役一年,又赐米一斛。新婚者,蠲夫役一年。”[53]南朝梁武帝天监十六年(517年)正月诏:“若民有产子,即依格优蠲。”[54]北魏孝文帝时,曾实行地方长官以户多少定俸的办法,以刺激他们采取包括奖励早育多育在内的各种办法增加户口。而要使民早育多育,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早婚。关于这点,南朝刘宋周朗说得非常清楚。他说:“凡为国,不患威之不立,患恩之不下;不患土之不产,患民之不育……法虽有禁杀子之科,设早娶之令,然触刑罪,忍悼痛而为之,岂不有酷甚处邪?今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特雉可以娉妻妾,大布可以事姑舅,若待礼足而行,则有司加纠。凡宫中女隶,必择不复字者。庶家内役,皆令各有所配。要使天下不得有独终之生,无子之老。所谓十年存育,十年教训,如此,则二十年间,长户胜兵,必数倍矣。”[55]关于封建政权的早娶之令,前已略引封建朝廷的诏书,这里再根据各时期百姓的役龄作些分析。两晋时规定:男女年以16至60岁为正丁,15岁以下至13岁、61岁以上至65岁为次丁。[56]南朝刘宋元嘉六年(429年)王弘上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今皇化惟新,四方无事,役召之宜,应存乎消息。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57]文帝从之。北魏时男15岁便可授田,并纳全租调,可见已被视为全丁。[58]由此可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成丁服役的年龄在16岁左右,比汉代的役龄提前了四、五岁。役龄的提前反映了由于此时期人口锐减,政府对服役丁口的急需;婚龄的提前,则是政府为使百姓早育、多育,增加人口和丁数采取的措施。当然,役龄不是婚龄,但二者间的基本吻合则说明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它反映了封建政权对成人年龄的一般概念。在他们看来,男年15、16岁便为成人,因此,在此前后促使其娶妻便是正常现象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早婚也与人的寿命有关。此时期人的平均寿命、各阶层人的平均年龄等,由于史书记载不详,已无法作精确的统计。不过我们可以从现存的材料中,找出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作为参照,对此时期人的寿命作一个大概的估计。

根据史籍中各帝王本纪的记载,魏晋南北朝时期共有65个帝王的自然寿命确切可知,其中10-19岁有2人,20-29岁有10人,30-39岁有13人,40-49岁有10人,50-59岁有13人,60-69岁有11人,70-79岁有5人,80岁以上1人。这些人中最大的86岁,最小的19岁,平均年龄46岁。朱大渭在《魏晋南北朝政界名人成才年龄结构剖析》一文里列举了83个军政要人的寿命,平均年龄为58.5岁。一般百姓的平均寿命肯定会低得多。东晋以16岁为全丁,被当作成人服役,以13岁为半丁,也负担沉重的徭役。当时人范宁认为这是违背经典、伤天害理之事,建议以20岁为全丁,16岁至19岁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59]。可见在封建政府的残酷压迫下,百姓的夭折绝不是个别现象。如果再考虑到战争、瘟疫、自然灾害等因素,一般百姓的平均寿命无疑会大大低于封建帝王及上层社会中的将相大臣。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很讲孝悌的,而无后则历来被认为是最大的不孝。百姓的寿命如此短促,若不早婚,很可能传不下自己的子孙。谁也不愿意自己这一族绝嗣,为传嗣延族计,也要及早生儿育女。为了防止因自己早亡而使家门绝嗣,为了在自己短促的一生中完成家族的传宗接代,他们自然也乐于选择早婚的道路。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上层社会中盛行着一种以累世同居、子孙满堂为荣的家庭宗法观念,这是影响这个时期婚龄的又一个因素。东晋王羲之在给谢万的信中写道:“顷东游还,修植桑果,今盛敷荣。率诸子,抱弱孙,游观其间,有一味之甘,割而分之,以娱目前。”[60]充分反映了其陶醉于拥子抱孙的大家族中的心态。南朝刘宋时,周朗上书:“今士大夫已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宜明其禁,以革其风。”[61]这一方面固然反映出此时期南方下层社会中出现了父子殊产,建立小家庭的风气,但另一方面,我们从周朗的反对态度中可见上层社会中固有的家庭宗法观念。北魏的杨椿,“兄弟皆有孙,唯椿有曾孙,年十五六矣,椿常欲为之早娶,望见玄孙”[62]。这反映了其对数世同居大家族的追求。此外,封建政府也常常对这类大家族给予优惠进行表彰。由此可见,当时数世同居的百口之家被上层社会认为是一种理想的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实现,自然要依靠早婚。早婚是大家族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从上述杨椿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杨椿四世同堂,其曾孙十五六岁。杨椿死时77岁,这在当时无疑应算是高龄。即使如此高龄,如果要实现五世同居,其曾孙也要把婚龄提前到15-16岁。况且,当时人们的平均寿命绝不会达到70岁,就上层社会讲,平均年龄即使过高估计也不会超过60岁。古代社会70多岁的寿命毕竟不多,但当时数世同居的百口之家却不少见。而且他们为时人所称羡,为封建政权所旌表,甚至有时给予减免赋役的奖励。这些大家族主要是通过早婚来实现的。

第三节 影响婚礼和婚俗的几个因素 - 图2

生活图纸画(东晋)


[1] 《宋书》卷14《礼志》一。

[2] 《宋书》卷14,《礼志》一。

[3] 《隋书》卷9,《礼仪志》四。

[4] 《南齐书》卷9,《礼志》上。

[5] 《艺文类聚》卷40《礼部·婚》。

[6] 同上。

[7] 《南齐书》卷46,《萧惠基传》。

[8] 《太平御览》卷384,《人事部·幼智上》引《魏氏春秋》。

[9] 《初学记》卷14,《婚姻第七》。

[10] 《北史》卷5,《魏本纪·文帝纪》。

[11] 《周书》卷5,《武帝纪》上。

[12] 《文选》卷40,《弹事·奏弹王源》。

[13] 《三国志·吴书》卷5,《孙休朱夫人传》裴松之注。

[14] 《宋书》卷57,《蔡廓附兴宗传》。

[15] 《梁书》卷30,《顾协传》。

[16] 《魏书》卷83,《外戚·冯熙传》。

[17] 同上。

[18] 《魏书》卷83,《外戚·李延寔传》。

[19] 《魏书》卷36,《李顺传》。

[20] 《魏书》卷53,《李孝伯传》。

[21] 《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37,卢令媛《志》。

[22] 同上。

[23] 《晋书》卷40,《贾充传》。

[24] 《晋书》卷31,《后妃·惠贾皇后传》。

[25] 《晋书》卷73,《庾亮附庾冰传》。

[26] 《晋书》卷32,《后妃·哀靖王皇后传》。

[27] 《宋书》卷41,《后妃·文穆王皇后传》。

[28] 《宋书》卷41,《后妃·何皇后传》。

[29] 《宋书》卷52,《谢景仁传》。

[30] 《宋书》卷52,《褚叔度传》。

[31] 《宋书》卷66,《何尚之传》。

[32] 《宋书》卷71,《徐湛之传》。

[33] 《宋书》卷71,《江湛传》。

[34] 《宋书》卷82,《周朗附周峤传》。

[35] 《南齐书》卷46,《王慈传》。

[36] 《陈书》卷7,《高宗柳皇后传》。

[37] 《魏书》卷44,《乙环附瑗传》。

[38] 《魏书》卷47,《卢玄传》。

[39] 《魏书》卷20,《河间王若附嗣子琛传》。

[40] 《魏书》卷16,《京兆王黎附江阳王继传》。

[41] 《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292,李宪《志》。

[42] 《魏书》卷92,《列女传》。

[43] 《魏书》卷5,《高宗纪》。

[44] 《魏书》卷7,《高祖纪》。

[45] 《抱朴子·外篇》卷23,《弥讼》。

[46]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238-239页。

[47] 《太平御览》卷541,《礼仪部·婚姻》引魏袁准《正论》。

[48] 《三国志·吴书》卷12,《骆统传》。

[49] 《太平御览》卷742,《疾病部》引曹植说疫气。

[50] 《宋书》卷23,《天文志》一。

[51] 《三国志·魏书》卷8,《张绣传》。

[52] 《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

[53] 《南齐书》卷6,《明帝纪》。

[54] 《梁书》卷2,《武帝纪》中。

[55] 《宋书》卷82,《周朗传》。

[56] 《晋书》卷26,《食货志》。

[57] 《宋书》卷42,《王弘传》。

[58] 《魏书》卷110,《食货志》。

[59] 《晋书》卷75,《范汪附范宁传》。

[60] 《晋书》卷80,《王羲之传》。

[61] 《宋书》卷82,《周朗传》。

[62] 《魏书》卷58,《杨播附杨椿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