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光荣与声望

光荣的获得,能充分表示出一个人的德性与价值。有些人过分强求光荣与声望,这种人虽常被人谈论到,却不能使人钦服。于这种情形相反的,他们常是不擅长表现自己的德性,以致于使人们对他们的评价降低了。

一个人如果能够完成前人未尝试过的事,或者是这类事虽有人尝试过却中途放弃了,或者是已经完成却效果不佳,那么他所获得的光荣,就会比在后面做了更困难的事的人还要大得多。一个人的行动如果能使各党各派以及各个团体都满意,那么他就更能获得人家的赞扬了。有些事做成功了,所得的光荣还抵不过所受的耻辱。做这样事的人当然是最不擅长于保持自己的光荣的。别人失败而自己成功,所得到的光荣就像一块有了许多个切割面的钻石,常会反射出最鲜明的光彩来。所以,在追求荣誉方面,要鼓励一个人努力去战胜他的敌手,如有可能的话,就利用对方的弓矢来赢他们。

小心谨慎的仆从有助于增加一个人的声望,西塞罗这样说过:“一切声望都来自仆从间。”嫉妒为光荣的蠹虫,所以要消灭它。自己有什么表现时最好说明目的不在声望,而在完成事业,也不可把成功归之于自己的道德与才能,而应归功于造物主的恩典。

统治者的光荣等级可按下列次序排列,第一等为国家的创建者,如洛玛拉斯、塞拉斯、凯撒、奥图曼、伊斯梅尔等。第二等为国家的立法者,也称为“第二创建者”或“长久统治者”,因为在他们死后,人们仍会用到他们所制定的律法来统治庶民,如赖寇加斯、梭伦、查士丁尼、爱德加、西班牙国王卡斯提尔、西班牙律法的制定者爱尔丰斯。第三等是拯救者或“救星”,他们或是结束痛苦的长期内战,或是把祖国从异族或暴君的奴役下拯救出来,如奥古斯都、维思派尚、奥利梁纳斯、塞奥乡里卡斯、英国的争科七世、法国的亨利四世。第四等是为国争光的将军们,他们或为祖国拓扩领域,或为祖国驱除外寇,保卫疆土。最后一等则为历代的贤君,他们秉公治国,使得在他们统治之下的国民享有太平盛世。最后两种情形的事例太多了,不作赘述。

老百姓与臣属的光荣等级可按下列次序排列:第一等为能够替君王分忧担劳的大臣,这种人可以称得上是君王的“左右手”。第二等为在战争中能对君主或统治者作英勇保卫的领导人才。第三等为宠臣,限于能取悦于君王或统治者,而对人民无害者。第四等为那些职位高而可胜任的能干官吏们。另外还有一种不常见的,却可列为最大光荣之一的,即是那些为国家利益而不惜赴汤蹈火的人,如利格拉斯、帕布利狄云穆斯等人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