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释义

    此成语原意为只允许当官的放火胡作非为,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比喻只许自己任意妄为,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典出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注释

    州官:指古时一州地方的长官。

    溯 源

    北宋时,有个叫田登的太守,为人专制蛮横。因为他的名字中有“登”字,所以很忌讳别人提与“登”字同音的字,凡是有人提到,他定然大怒。开始,他手下的吏卒并不知道这个忌讳,不小心提到了,则被他狠狠地鞭笞一顿,因此全郡上下无人敢提与“登”同音的字。

    一年一度的元宵节到了,按照惯例,州城里都要放三天焰火,点三天花灯表示庆祝,并且州府衙门要提前贴出告示。可是今年,写告示的官员却左右为难了,不知该如何清楚明白地表达意思,而又不犯郡守的讳字。左思右想后,他只好将“灯”改成了“火”字,告示则为“本州照例放火三日”。告示贴出后,百姓纷纷大骂田登的专横,说道:“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