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四章

【题解】

本章主旨在于反对统治者滥用刑法杀人,反对统治者用杀人的手段恐吓人民,并对统治者代天行杀伐之权的狂妄行径提出了警告。反对暴政虐民是老子思想的基本内容。开章“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语出反诘,意味深长,想想数千年以来不惮于杀人的专制政治,这样的话听起来,至今仍然使人有振聋发聩之感。法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工具,行生杀刑赏之权,在现实社会中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专制政治下,当权者往往十分自然地就认为自己操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当权者意志往往主导着法制的运行。在老子看来,统治阶级操生杀之权,乃是越俎代庖,窃取了“天”的权力,这种代天“司杀”的行为无疑是“不道”的,“不道早已”(五十五章),会遭受“天遣”,所以“希不伤其手矣”。老子的这种思想,包含了对世俗统治权力和意志的深刻否定,包含了政治自由的理想。老子天道自然无为的思想,实质上可以说是一种“自由”的思想。“自然”一词即含有“自由”的意义,而“无为”的终极目的,正是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居高临下的施为,以达到“物各自然”的最佳状态。天之“司杀”,实际上也只是因任自然,无为而为。

天,或天道,从积极的方面来说,有长育万物、庇护万物的生生之德,这是老子所一再强调的主要方面;而从消极的方面来说,天或天道作为万物存在的根据,作为合规律性的动因和力量,其作用于万物又具有制约性,可以说是“掌握”着万物的“生杀大权”。所谓“勇于敢者则杀”(七十三章),所谓“坚强者死之徒”(七十六章),便是违天不祥而自取灭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天或天道也可以说是“司杀者”,只是天或天道之“司杀”,是因任自然,无为而为,所以并不显示天或天道自身的意志和目的。《庄子·养生主》也有“通天之刑”的说法,可谓与老子以天为“司杀者”之意一脉相承。然而“司杀者”一词容易使人想起世俗统治的权力和意志,有人因此认为“司杀者”不是指没有意志的天或天道,而是指刑杀衙门或司法机关。实际上,老子在这里用“司杀者”一词来指称天或天道,只是为了适应具体的语境而借用的具有比喻(拟人)性质的“假名”,不可胶柱鼓瑟,拘泥于字面的意思,以至于产生误解。天道没有意志和目的,但作为万物存在的根据,作为作用于万物的合规律性的动因和力量,它具有某种类似于意志和目的的功能;借用老子喜欢用的比喻,这就好比流水,流水没有意志和目的,但流水趋下、向东,以至于汇入大海,却显得似乎有某种意志和目的。老子常常喜欢用拟人化的比喻来指称和描述天道,这就更给天道戴上了人格化的面具,赋予了某种象征性的人格意志。我们因此不必对老子以“司杀者”指称天或天道感到疑惑不解。我们只有对修辞和思想有真切的理解,才能真正做到得意忘言,才能避免误入词语的迷途。

对于本章文意最大的误解正是认为“司杀者”和“大匠”指的不是天或天道,而是刑杀衙门或是司法机关;这样理解,本章的主旨便成了告诫君主不可亲自直接杀人,不可取代司法机关的职能而自行刑杀之事。本章开头就说“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老子的批评和抗议显然是针对整个统治阶级,针对专制政治本身,而不是针对君主一人;而且更重要的是,君主本人并不能真正行刑杀之事,不能恐吓、残杀人民,君主之所以能够“杀人”,正是因为他掌握国家机器,可以通过“刑杀衙门”、“司法机关”实现“杀人”的目的。在专制时代,虽然君主的权力有时也会跟“法制”产生某种冲突,但就其实质而言,法制乃是君主专制的工具,生活在春秋时期的老子,不可能有司法权力独立的思想意识,把本章主旨理解为反对君主直接杀人,而主张由司法机关行刑杀之事,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在君主专制政治下,“法”乃是专制的工具,是实现统治权力与意志的手段。在本质上,“以法治国”的主张与老子自然无为的政治理想相去甚远,甚至是背道而驰的。老子反对仁、义、礼,特别是礼,在老子看来,更是等而下之,被斥为“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而所谓“法”,尚且不齿于孔孟,对于老子来说,那更是等而下之的了。值得一提的是,现代法制政治可以对老子思想有所借鉴和吸取,但老子思想本身并非如有的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可以“兼容”法治的思想,而最多只能说法治思想可以“兼容”老子思想的某种因素。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以“大匠”喻指司法机关,实际上近于不伦。老子喜欢以“大”指称道,“大”甚至就是“道”的别名(二十五章),“匠”而名之曰“大”,其名非大道莫属。道造化万物,是最伟大的能工巧匠,以匠为喻也十分恰当、贴切,后来的庄子继承了老子的这个比喻,更是经常以工匠比喻大道或得道之士。而“司法机关”之“司杀”并不需要“技艺”,杀人不是一门“手艺”,不可以“匠”为喻。在老子看来,“代大匠斫”之所以会伤及自身,是因为那是最狂妄的僭越。道虽然纯朴谦虚包容万物,但是又无比尊贵,超越于万物之上,人可以修道、行道、亲近道,但绝不能取代道,不能越俎代庖,胡作非为。

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1〕?若民恒且畏死,则为奇者〔2〕,吾将得而杀之〔3〕,夫孰敢矣?若民恒且必畏死,则恒有司杀者〔4〕。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斫也〔5〕。夫代大匠斫者,希不伤其手矣。

【注释】

〔1〕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如果人民总是不怕死,为什么要用杀来恐吓他们呢?按,此二句河上本、王弼本等通行本作“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与帛书本行文虽异而大意相同。本章“夫孰敢矣”句下,传世本皆无“若民恒且必畏死”句,有此句文意较完足,应据以补上。今为保持本章行文风格一致,原文皆依帛书本为准。

〔2〕为奇者:做邪恶事情的人。奇,奇诡,邪恶。王弼注云:“诡异乱群,谓之奇也。”

〔3〕吾:这里是虚拟的人称,假托为统治者的自称。

〔4〕恒有司杀者:总是有掌管杀人的。司杀者,指天道。有注家谓指掌管刑法的衙门,误。此句王弼本“者”下有“杀”字,傅奕本、河上本、帛书甲、乙本皆无此“杀”字,于义可取,今从。按,自河上公、王弼以来各家注解多以为“司杀者”指天或天道。河上公云:“司杀者谓天居高临下,司察人过,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也。天道至明,司杀有常……人君欲代杀之,是犹拙夫代大匠斫木,劳而无功也。”其说解释文意颇为确当。后世注家苏辙、奚侗以及近人蒋锡昌等同其说。然今人古棣、任继愈、高明、刘笑敢等都主张“司杀者”及下文“大匠”皆指司法机关,非是。高明云:“‘司’即前文‘有司’,皆指主管刑律之机关。民有犯罪以律当死者,则由有司以法执办,人君守道无为,不可取而代之……‘代大匠斫’,则方圆不得其理,以喻刑戮不依法律,严刑峻法,使民生不若死。民既生而无畏,人君必祸及己身,故老子曰:‘则希不伤其手矣。’”(《帛书老子校注》)人君之所以能“杀人”,能威压人民,正有赖于“主管刑律之机关”等,否则人君一人安能“使民生不若死”,安能“以杀惧之”?其说悖谬不通,一望可知。又以为“恒有司杀者”句中“有司”指“主管刑律之机关”,更不免割裂句义,以至于使句不可读。刘笑敢虽然反对高明将“有司”视为一个“名词”,但同意古棣、高明以“司杀者”、“大匠”指“司法机关”。他更进而补充云:“如此说来,老子认为圣人或人君不应该直接杀人,而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行刑杀之事。这是难能可贵的思想,虽不足以说老子有法制思想,但至少可以说明老子讲‘自然’、‘无为’并非主张废除法律制度。道家哲学之‘自然’、‘无为’的主张和法律也是兼容的。”(《老子古今:五种对勘与析评引论》)说“老子认为圣人或人君不应该直接杀人,而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行刑杀之事”,已是荒谬,又说“这是难能可贵的思想”,并进而认为老子自然、无为的主张与法制“也是兼容的”,则更不免引申失当。刘笑敢解读老子多有所见,远出流辈之上,千虑一失,瑕不掩瑜。

〔5〕是代大匠斫(zhuó):这是替大匠去砍(木头)。大匠,大木匠,大工匠,喻指天道,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司杀者”。

【译文】

如果人民总是不怕死,为什么要用刑杀来恐吓他们呢?如果人民真的总是怕死,那么那些行为不端的人,敢于做出格事情,我可以把他们都杀了,那还有谁敢再惹事呢?如果人民确实总是怕死,那总是有掌管杀人的。代替掌管杀人的去行刑,这就好比代替大匠去砍木头。那些代替大匠去砍木头的人,很少不砍伤自己手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