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说

“社会契约说”是一种主张国家和法起源于社会契约的政治学说,解释了国家的起源,规定了统治者及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契约的学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些思想家详尽地论述了社会契约说,其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卢梭。其中,尤以卢梭最为著名。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及公共权力起源于人们的契约。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平等,社会上并不存在国家或其他公共权力。后来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出现了剩余财产,进而出现了私有制和不平等,人类脱离了自然状态而展开激烈竞争与倾轧。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就缔结契约,制定法律,把自己权利中的一部分交给集体或公共部分,组成公共权力以换取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出现了权力集中的君主和平等享有权益的臣民,社会由此走上了文明的道路。

“社会契约说”是针对“君权神授说”而提出的,并主张“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对后来的资本主义政治思想影响极大。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