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3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分析实证法学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