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五刑是中国古代的刑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夏朝初步建立了奴隶制的五刑制度,从轻到重依次是:墨(在面或额头上刺字涂墨)、劓(割去鼻子)、剕(挖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奴隶制五刑均是以摧残人的身体来实施惩罚,俗称肉刑。汉代时,肉刑被汉文帝、汉景帝废除,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逐步形成。在隋《开皇律》中,封建五刑正式以法令形式出现,经过唐朝的完善,封建五刑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五刑分别是: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按次数分等级)、杖(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按次数分等级)、徒(强制服劳役,按期限分等级)、流(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边,按里程分等级)、死(即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相比于奴隶制五刑,封建五刑的建立乃是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进步,直到清末方被废除。另外,在五刑之外,封建社会还一直存在一些极其严酷的刑法,如凌迟、腰斩、诛九族、车裂等,这些都是针对犯了谋反等重罪的犯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