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制

两税制是唐代中后期采用的一种赋税制度。唐中叶,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由于土地兼并和户籍混乱,原来的以“人丁为本”租庸调制赋税制度不再合理。唐德宗年间,宰相杨炎实施了两税制。所谓两税,既指在时间上每年在春、秋各收一次,也指两种税收名称:户税和地税。户税和地税原本只是与租庸调制搭配的两项无足轻重的小税,在新的两税制下,则成了朝廷主要的两个税种。具体办法是,朝廷一改原来的“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而是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先核算好一年要花的钱,然后分摊到各地的户税和地税里去。户税以家庭为单位,不分当地外地,“以见居为簿”,按财产多少征收;地税按占有土地多少征收。两税制按照财产与土地数量征收的方式使国家的财政负担很大程度上从穷人身上转移到了富人身上,同时也抑制了土地的进一步兼并,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唐朝之所以能在“安史之乱”后苟延残喘了100多年,两税制功不可没。另外,从税制的角度来说,两税制是中国税制的重大变化,此制度是朝廷首次放弃对土地的分配权,在承认土地私有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税制来征收税赋。其后宋代的“二税”、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都是对唐代两税制的继续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