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是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满族以射猎为业,每年到采捕季节,以氏族或村寨为单位,由有名望的人当首领,这种以血缘和地缘为单位进行集体狩猎的组织形式,称为牛录制。首领称为牛录额真(牛录意为大箭;额真,又称厄真,意为主)。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尔哈赤改革牛录制,以旗帜作为标志,将本族及下属包衣奴隶分编为黄、白、红、蓝四旗。1615年又将黄、白、蓝旗镶以红边,红旗镶以白边,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每旗(满语称“固山”)下辖五参领(甲喇),每参领辖五佐领(牛录)。凡满族成员分隶各佐领,平时生产,战时从征。皇太极时,又把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清代八旗的整体。满洲八旗中的正黄、正白、镶黄称为“上三旗”,是皇帝的亲军,由皇帝直接统帅,其他五旗称为“下五旗”,由满洲贵族统帅。编入八旗的人户,称为“旗人”或“旗下人”。

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职能,是与当时满族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推动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入关后,满族统治者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其积极意义日趋缩小。

作为一个军事组织,八旗军队与绿营兵同为清廷统治全国的工具,分驻首都及全国重要地方。在某些地区,八旗也作为行政机构,与州县系统并存。清亡后,八旗制度才全部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