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洪武七年(1374年),明政府颁行《大明律》。朱元璋称帝前,即令人修订法律,1374年制成《大明律》。《大明律》是以《唐律》为蓝本,共12篇606条,克服了元朝法例条律冗繁的弊病。经过1397年的进一步修订,《大明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较为完备的法典。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大抵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是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进行镇压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来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