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土司出现在南宋时期,元朝时形成土司制,明朝时土司制完善,清朝时土司制衰落,民国时土司继续在边疆地区存在,是中央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的官职名称。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制度,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力。

清朝雍正年间,为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开始改土归流,即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什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的实施,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