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和“大计”

中国明清两代对文武官吏定期进行考绩的制度。京察在中央官员中进行,六年一次;大计随地方官员朝觐进行,三年一次。四品官以上由本人自陈,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具册奏请。京察大计特别卓异的,可予提升;不合格的,按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等八法,分别予以革职、冠带闲住、致仕、改调等处置。清代考察则发展为“四格八法”之制。四格是才、守、政、年四项标准,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综合四格决定官员的加级、升职、留任、降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