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

日本以天皇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889年颁布,1947年颁布新宪法后被废除。它是在明治维新各项改革基本完成后,以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制定的。由文告、发布宪法召赦以及文本三部分组成。

宪法规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总揽任命内阁、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财政、外交等权力。宪法规定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前者由皇族、华族及敕任议员组成,后者由公选议员组成,但有财产资格限制。设置枢密院,名为天皇咨询机构,实为凌驾于议会和内阁之上的最高决策机关。

宪法还允许日本臣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等自由,有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帝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日本的君主立宪制,维护了地主、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统治秩序,标志着以军部为核心的近代天皇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