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

三司是明代省级地方政府的三个权力部门,分别是布政司(全称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都司(全称都指挥使司)。明代初时沿用元制,设行省统辖郡县,洪武九年又改行省为布政司。全国除南北两直隶外,分为13个布政司,就地域范围而言其实和原来的行省差不多。明代每一个布政司都设有三司,作为常设政府权力机关。其中,布政司相当于现在的省政府,其长官为布政使,是一省行政长官,负责全省民政;按察司是一省的最高司法与监察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按察司长官称作按察使,别称臬台。都司乃是一省最高军事机构,长官称作都指挥使,掌控全省军事。三司之间,互不统属,各司其政,其长官官职相同,均直接对中央负责。三司之间互相制约与牵制,谁也不能一方独大,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可以说,三司的设立正是明朝政府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治国方略的体现。到明朝中晚期,文官势力的上升和武官地位的下降打破了三司之间的平衡,明政府又派遣中央官员以巡抚、总督的官职到地方协调地方事务,三司的权力逐渐为巡抚、总督所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