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

童养媳,指女子在幼小的时候被婆家收养而待到成年时结婚的现象,这一称谓最早出现于宋代,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情形则早已有之。周代有所谓媵制,就是姐姐在出嫁的时候,妹妹也陪同一起嫁过去,或者是侄女陪同姑姑一起出嫁。与作为正妻的姐姐或姑姑相应,妹妹或侄女就成为夫家的媵。媵的地位要高于妾,妾往往归于奴仆的一类,而媵则属于主人。有时陪同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尚未成年,这也就意味着要在夫家长大。媵制主要流行于诸侯和贵族之间,是血亲观念和一夫多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秦汉以后,一些贵戚的女儿在年幼时被选入宫中,成年后就作为帝王的妃嫔,或者被赐予皇族子弟做妻妾。这就是童养媳的早期形式。后来,童养媳的现象逐渐从宫廷和贵族延至民间与平民之中,并且一度十分盛行。童养媳现象在社会上流行的原因主要是百姓生活贫穷,加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女嫁从夫,女儿不被视为自己家里的人,在养育子女发生困难的时候就将还很小的女儿送给富裕一些的人家,等长大了就自然地成为人家的媳妇。于夫家来说,与童养媳结婚和正常的大娶相比也可以节省很大的一笔费用。另外,古代曾有用结婚来“冲喜”一说,也就是在公婆或者丈夫发生重病的时候,提前娶亲,用喜气来冲掉灾气,有时男子的年龄还很小,也就找童养媳来娶亲。童养媳由于家庭贫穷,所以到夫家之后常常受轻视,而且年龄幼小,不能给自己做主,生活往往很凄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