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赫“六法论”

“六法论”最早出现在南齐谢赫的《画品》中,它囊括了表现对象的内在精神、画家对客体的情感和评价、刻画对象的外形、结构和色彩以及临摹作品等各个方面,是品评中国古代美术作品的重要标准。

这“六法”是: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传移模写(或作“传模移写”)。“气韵生动”是要求人物画要能够表现出对象的精神状态与性格特征。魏晋以来,人们在鉴赏人物画时,判断一幅画作水准的高低,就是依据这条标准。“骨法用笔”是说笔墨运用要收到传神、自然流畅、美观的效果,例如,要表现出动感、节奏感和装饰性等。而“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三法,则是讲绘画艺术的造型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作画必须讲究形象、色彩、构图。“传移模写”则说学习绘画的方法,指出临摹是任何一个画家必须精通的技能。“六法”是从古代绘画实践经验和诸多画家的理论中总结出来的,是较为科学的绘画理论。

谢赫的“六法论”是对魏晋六朝绘画实践和理论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绘画艺术的内在规律。自南朝至今,“六法论”始终为人们所用,是中国古代美术理论中最稳定、最有概括力的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