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代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唐代继承自北魏至隋的均田制,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租庸调制。其基本思路是政府按人丁分配土地,确保“耕者有其田”,然后再按人丁收取赋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此制规定,凡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具体为: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为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服徭役20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换算为一定数额的绢布交纳,这称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可以看出,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而其基础则是丁。唐陆贽将之总结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既给底层民众提供了生活保障,同时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唐代借此不仅国库充裕,人民也安居乐业。但唐中叶以后,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造成了均田制的消亡,盛世之中人们的麻痹又造成了户籍登记的疏懒。均田制和准确的户籍登记作为租庸调制的基础不复存在,租庸调制遂为两税制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