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北魏至唐代官田分配的一种方式。北魏时,由于之前长时期的乱世造成北方大量的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诏计口分配国有荒芜土地。其中,15岁以上男子可分用于种植农作物的露田四十亩,女子二十亩。奴婢同样授田。露田不得买卖,年老或死亡后,须归还官府。另外,男子还授桑田二十亩,用于种树,不需归还,死后下传子孙,但同样不得买卖。种田者则每年须向政府交纳一定粟谷和帛。这种制度使得社会经济得到恢复,政府财政收入也有了保证。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只具体实施细则有所变更。但由于当初分田时的国有土地本来就不足,加上后来禁止土地买卖的法令时紧时松,唐中叶以后,大量的土地又逐渐被一些豪强大户兼并。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制,在税制上承认了土地兼并的现实,均田制宣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