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

《大清律》于1646年修成。经过康熙、雍正两朝,屡有增订。乾隆时重修法律,成《大清律》。这部法典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30篇,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例在法律上占有优先的地位,有例照例,无例依律。《大清律》以“十恶”作为最重罪,还规定,凡三品以上官员革职拿问,不得使用刑夹,用刑亦须请旨,凡八议(亲、故、功、贤、能、勤、贵、宾)之罪,一般都必须恭听圣裁。在量刑轻重、换刑、减刑、审判机关、监禁的处所等方面,对于汉人和满人、官和民、良民和贱民的规定是不同的。《大清律》集历代法典之大成,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