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夏商周三代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和雏形阶段,法律尚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自春秋起,井田制瓦解,中国古代社会发生了激烈的变革,倡导“法治”的法家登上历史舞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一节 先秦的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规

公元前21世纪,随着夏朝的建立,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作为主要国家机器之一的法律便也建立起来。虽然夏朝之前也有习惯法和司法官,但真正形成法律制度当从夏朝开始。夏朝于公元前16世纪结束,继夏而起的是商朝,商朝经过五个世纪的统治后,被西周王朝所取代,西周王朝于公元前770年终止。夏、商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开端。

夏朝法律,总称“禹刑”。以禹命名,表示对开国君王和杰出祖先禹的崇敬和怀念。“刑”在中国古代与法相通,是法的代名词之一。“禹刑”的具体内容包括:

罪名。根据《左传·昭公十四年》所引《夏书》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意思是说:犯强盗罪、贪污罪和杀人罪,都要被处死,这是皋陶的法律。可见,夏朝时就已有了上述三种罪名。皋陶,是舜禹时的司法官,被看作是中国古代制定法律的创始人。

刑名。主要刑名称为五刑,即大辟、劓、宫、膑(刖、剕)、墨。大辟是杀头,劓是割鼻子,宫是毁坏生殖器官,膑是凿去膝盖骨(刖是断足,剕是斩脚趾),墨是割破面部,在伤口处涂上墨,令其变色,伤愈后留下深色伤疤。

刑罚适用原则。夏朝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刑罚适用原则。例如,“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是罪,经是常法。意思是指:宁可不按常法办事,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罚弗及嗣……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所谓“罚弗及嗣”是指施用刑罚仅限于本人,不株连子孙;“宥过无大”指过失犯罪虽然后果较为严重,但可从宽;“刑故无小”指故意犯罪虽然轻微,也要从严;“罪疑惟轻”是指犯罪情节有可疑之处的,即使处刑也要从轻。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1殷墟青铜方鼎

商朝是奴隶制社会的发展时期。商代的法律制度,在夏代“禹刑”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的主要法律,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与“禹刑”以禹为名一样,是为了表示对商代开国君王成汤的崇敬和怀念。

商朝基本沿用了夏朝的刑名,即夏五刑,大辟、劓、宫、刖、墨。但到了商朝末期,国王纣暴虐无道,增加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族诛”,即一人犯了罪,他的父母、妻子、儿女及其他亲属都要受到株连,一起被杀死;“醢”,即将人捣成肉泥,如夏朝老臣九侯和鄂侯,因实在看不惯纣的荒淫残暴,就大胆规劝纣,纣不仅不听,反而将他们杀死,杀后仍不解恨,又命人将他们剁成肉泥;“剖心”,即剖开胸膛取出心脏,纣的叔父比干因进言劝告纣,惹怒了纣,纣命人将其心挖出来;“炮烙之法”,即在烧热的铜柱上泼油,让受刑人在上面行走而掉到火里。纣的残暴无道是商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商朝设置了专门处罚官吏行为不端的“官刑”,规定了“三风十愆”的罪名。如无节制地歌舞、贪财好色、不听忠言、亲近小人等,都属“三风十愆”。如果卿士之官触犯其中之一的,即取消他贵族高官的特权地位;如果君王有这些行为,大臣不去匡正也要受到墨刑的惩罚。

在婚姻关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允许纳妾。纳妾的办法之一是媵嫁制度,即皇帝或贵族娶亲时其他人送妾随嫁的制度。如商王帝乙嫁女儿给西伯昌为后时,就同时有妾随嫁。媵的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贵妾”。

周原是商朝的西北方属国。公元前11世纪,商王朝内部发生动乱,周武王乘机率兵推翻了商朝,建都镐京(今西安附近),从此时起至公元前770年周幽王被杀、周平王东迁洛邑止,历时十一代、二百五十多年,历史上称为西周。周平王东迁国都以后的五朝称为东周。西周是中国奴隶制发展的全盛时期,也是奴隶制法律发展的高峰。它的许多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都传至后世。

周初主要的法律,有“九刑”和“吕刑”。此外,周王发布的诰(关于施政的指示和命令)、誓(军令)和命(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法律的重要形式。例如,周武王讨伐纣时,在孟津渡河、牧野作战时都发了誓,宣布了纣的暴逆无道,列数其罪状,这些罪状就成了罪名。

西周的罪名主要有:侵犯王权罪,暴乱罪,违反宗法伦理关系的不孝罪、不悌罪、不敬祖宗罪、杀人罪、杀人劫财罪、盗窃罪、诱拐奴隶罪、聚众饮酒罪等。

西周的刑名主要就是“九刑”中的九种刑罚手段,即在墨、劓、刖、宫、大辟之外加上流、赎、鞭、朴。流即流放,赎是用铜赎罪,鞭是鞭打,朴是打板子。前五种刑叫正刑。此外,“吕刑”对赎刑制度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五刑之中有疑问者,均可以赎罪。赎刑制度建立的直接目的,是为统治者收敛财富,但客观上,它给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2周文王雕像

周初以周公为首的统治者实行礼治,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明德”意思是发扬德行,崇尚德教;“慎罚”意思是用刑要谨慎宽缓,不能滥用,不能无端加重。在这种法律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形成了一套断罪量刑的原则。

“世轻世重”原则,即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形势和社会的稳定情况,采取轻重不同的刑罚。例如,治理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处罚要从轻;治理稳定发展的国家,适用一般的法律;治理乱国,则要用重典。

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和惯犯虽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过失犯罪和偶犯虽有大罪亦可减刑。

反对实行株连的族刑,提出了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原则,即一人犯罪,只由本人承担责任,遭受惩罚,不能牵连父亲、儿子或兄弟。

罪疑从赦,对于有疑问的、证据不是很确凿的犯罪行为,对罪犯的处罚要从轻或者免除。

上下比罪,即类推,如果一项犯罪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比照法律其他相类似的规定处理。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规

自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阳,直到公元前476年战国开始,这三百年,历史上称为“春秋”。春秋时期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社会大变动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春秋时期,铁制生产工具和牛耕在社会生产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由此带动了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首先,铁制生产工具和牛耕的使用,使大片的荒田得到开垦,出现了私田。公元前645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制度,对私田与原有的公田(即天子分封的土地)一律按亩数征税,这意味着国家对土地私有的正式承认。此后,土地私有制在各国陆续确立。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壮大了各地的地方诸侯势力,周王室渐渐失去了控制各地诸侯的力量,大权旁落,于是各诸侯相互兼并,一时间,天下大乱,“礼崩乐坏”。在战争中,逐渐形成了郑、齐、晋、秦等国争霸鼎立的局面。

经济基础的变革,带动了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为了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取缔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随意置人以罪的特权,新兴地主阶级必然要求制定和公布成文法。郑国最先做出行动,晋国紧随其后。

公元前536年,郑国著名政治家、改革家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刑书内容铸在鼎上,最先公布了成文法,史称“铸刑书”。过了30年后,郑国大夫邓析根据社会的变化,自行修订了郑国的法律,并将其写在竹简上使用,史称“制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和荀寅领兵驻在汝水边上时,征集了五百斤左右的铁,把从前该国范宣子所著的刑书也铸在鼎上,史称“铸刑鼎”。此后,其他各国纷纷效仿,相继制定和公布成文法。

围绕着铸刑书等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社会上各种新旧势力之间产生了激烈争论。如郑国子产铸刑书后,晋国的贵族叔向便写信给子产表示反对。他认为,贵族垄断法律的旧传统、旧制度是不能改变的,如果公布了成文法,老百姓知道了什么是有罪,便会对上面不恭敬,产生争夺之心,还会引用刑法为根据,求得侥幸成功,这样,要统治老百姓就很难了。子产复信给叔向,拒绝接受他的意见。

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时也遭到了反对,孔子就是反对者之一。他认为,贵贱等级制度不能乱,这是法度,铸刑鼎、公布刑书就丧失了法度。大家都依照法律,贵贱没有了区别,国家还怎么统治?在孔子看来,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秩序,实在是“无度”。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3春秋时期的先进农具

总之,公布刑书的人,是要通过公布刑书使“民有争心”,来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司法、任意刑杀的权力,而反对公布刑书的人就是要不使“民有争心”,继续维护其统治权。围绕着公布成文法而展开的论争,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与旧贵族之间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也是日后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礼治”争论的开端。

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历经二百五十多年,史称“战国”。战国时期,经过春秋兼并,原来的一百多国只剩下二十多个诸侯国,并形成了秦、齐、楚、魏、赵、韩、燕七个大国争雄的局面。七国都企图以武力消灭他国,统一全国。它们对内实行改革,对外连年用兵。激烈而频繁的战争构成了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变法图强,制定公布成文法规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战国是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封建生产关系已在各诸侯国占统治地位,新兴地主阶级先后在政治上取得优势。战国的法律制度,继续了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相继变法,制定并公布了成文法规。如韩国制定了《刑符》、楚国制定了《仆区法》等,其中以李悝制定的《法经》影响最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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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贞洁与法律

虽然法律一般不明文禁止普通百姓之家寡妇改嫁之事,但对那些受传统文化熏陶和毒害的丧夫之妇而言,其自身心理上的障碍也是非常巨大的,《明史·列女传》中有两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一是孙义妇的丈夫死后,其抚养一子,子成婚后三年即亡,留下姑妇及二幼子相依为命,尚书蹇义见状问曰:“为何不嫁?”对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蹇义感叹良久。二是有张维者,娶妇后即卒,其妇誓不再嫁,舅姑慰之曰:“吾二人累逼矣,尔年尚远,何以为活?”妇曰:“耻辱事重,饿死甘之!”由此可见,朱程理学之毒可谓深矣。

第二节 先秦时期的法制人物与专著

中国最早公布的法律

现在,我们想看法律的具体条文,了解国家对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去书店买一本精装价廉的法条或者在网上轻而易举地搜索到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文,我们想了解法律的途径不胜枚举。

可是在两千多年以前的中国,这是无法想象的,因为当时的法律秘而不宣,是不向平民百姓公开的。

古代国家在未有法典之前,大都经历过一个秘密法的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隐蔽越好,绝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性和神秘性。

在我国春秋时期以前,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礼不下庶人”,所以老百姓们犯什么法都任由贵族官僚们处置。更何况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法,稀里糊涂的,任由贵族官僚们摆布了。

但是,这一情况在春秋时期发生了变化,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国公布,史称“铸刑书”。

子产,即公孙侨,字子产,又字子美,春秋时期郑国杰出的政治家。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为卿,二十三年(公元前543年)子产执政郑国。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4《春秋》书影

子产执政前,晋楚两强争霸,郑国身处两强之间,内部贵族矛盾重重,郑国贫弱而混乱。子产执政后,一方面,运用其政治智慧在列强之间穿梭外交;另一方面,开始在郑国内部变法图强,大力改革郑国的土地和税赋制度。规定城市和乡村各有一定的制度;贵族和平民各有不同的服色;废除土地定期分配使用的井田制,划清田地疆界,实行土地私有,挖好沟渠;把村组织编制起来;按土地面积免征首赋税等,史书称之“作封洫、作丘赋”。

子产执政后一年,刚开始时变法,阻力很大,社会上流传一首歌:“硬逼我把好衣服收藏在家,硬把我的田地左编右查,谁要去杀子产啊,我一定参加!”执政三年后,社会上又流传一首歌:“我家有子弟,子产来教育开导;我家有田地,子产使产量提高。要是子产去世了,谁能像他一样好?”子产执政共21年,郑国大治,国势由弱变强,国人称颂,诸侯皆服。

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其实也是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他通过法律的形式巩固自己改革取得的成果,向全社会公布,以后有人要推翻他的改革措施遇到的阻力将是空前的。

他对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在此基础上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并将其公之于世,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无疑是进步的法制理念,当然也打击了贵族特权。由于子产铸刑书打破中国历史长期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政治传统,受到了一些贵族的猛烈抨击。

子产公布法律,限制了贵族特权,促进了农业和商业的发展,开启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时期,新的地主阶层兴起,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以及经济条件都在发生变化。

变法先驱李悝与《法经》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5春秋时期的诸子著作

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李悝编纂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拥有完整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自秦汉起,历代统治者都把它视为立法的样板,李悝也被尊崇为封建律法的鼻祖。《法经》是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的直接成果,也是春秋末叶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春秋战国之交,是腐朽的奴隶制土崩瓦解、封建制度在各国相继确立的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确立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和保护封建经济的发展,纷纷变革经济和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了一股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潮流,如韩国的《刑符》、楚国的《宪令》、齐国的《七法》、赵国的《国律》等就在这一时期竞相问世。在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一说又称李克)为相,实行变法。李悝的变法是各国变法的继续和发展,但又比其他国家更为彻底、更有成效。其变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的经济政策,“尽地力”即充分利用地力提高生产水平,“善平籴”即稳定粮食价格,借以保障封建剥削,加强国家的物质基础;二是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政理》)的政治措施,以扫除奴隶制世卿世禄制残余,剥夺无功受禄的所谓“淫民”的特权,为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建立封建官僚制度开辟道路。李悝变法是魏国一次深刻的社会改革,在这场大变革中,统治者既需要凭借严厉的强制手段推进改革,又需要运用刑罚来巩固改革的成果。在这种形势下,李悝以各国的新法为思想素材,并结合魏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创造,于是,《法经》应运而生。

《法经》这部完整法典的原文已经散失,今天所能看到的片断出自三处:《晋书·刑法志》、《唐律疏义》和《七国考》(明代董说撰)所引桓谭所著《新论》的记载。三处的记述大体一致,以《七国考》为最详细。

《法经》共有六篇,也称“六法”,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以惩治盗、贼为中心,全律其他各篇也是围绕这个中心而编制和排列。盗主要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指破坏政治秩序及危害人身的犯罪,包括杀、伤之类;有了盗贼要捕捉、办罪,所以第三、四篇是囚法和捕法;在这四篇之外,把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合为一篇杂法;最后一篇具法规定了刑罚加重减轻的内容。这六篇法律规定了有关犯罪、刑罚及刑罚的适用等,还包括了类似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些内容,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法典体系。

《法经》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统治。凡属于危害封建统治的盗玺、盗符、越城、非法群聚、议论国家法令等行为,不仅本人处死,有的还要牵连亲属,处以最重刑,以此确保集权统治和政策法令的贯彻。在封建社会中,以思想言辞致罪的始于《法经》。

(2)严惩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犯罪。《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对危害国家安全、侵犯财产所有权、侵犯人身权的打击是法律的首要任务。

(3)贯穿了早期法家所主张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主张打破礼和刑不可逾越的界限,规定太子犯法要受笞刑,丞相受贿左右伏诛,将军受贿本人处死。但与此同时,《法经》又正式确认了封建的等级制度,明确规定大夫之家如有诸侯享用的器物,便以逾制的罪名,判处最严重的族诛。

(4)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李悝作为早期的法家代表人物,主张严刑酷法,即使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要处以严刑,其目的是为了阻止人们轻易犯法。例如,偷看皇宫的要把脚砍掉、路上拾取他人遗失物的要断脚趾等。

(5)规定了老幼减刑的制度。如十五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罪重的减三等,罪轻的减一等;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无论犯大小罪,都可减刑。这个原则对后世也很有影响。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对于废除旧的奴隶制政治法律制度和巩固新兴的封建制度,对于魏国的“富国强兵”都起了重大的作用。《法经》所确立的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后世法制的发展、影响尤为巨大。公元前361年,商鞅就是带着《法经》到秦国进行变法的,只是改法为律。所以,《法经》是秦律的渊源,而秦律又是汉律的基本构成部分。可以说,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都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商君虽死其法未变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是战国中期一位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他原是卫国人,姓公孙氏,名鞅,所以人们称他为卫鞅或公孙鞅。后来在秦国变法有功,受封商邑,号“商君”,因而历史上又称他为商鞅。“鞅少好刑名之学”(《史记·商君列传》),其政治法律主张见于后人辑录的《商君书》。

商鞅变法之前,秦国的封建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奴隶制残余仍严重存在。与中原大国比较,秦国在政治、经济上都远为落后,被各诸侯国视为夷狄之邦,连参加会盟的资格都没有,其贫弱情景可想而知。如不变法图强,则“非侵子诸侯,必劫子百姓”(《商君书·慎法》,以下引《商君书》只注篇名)。

秦孝公在内外压力下,下令求贤。公元前361年,商鞅携带李悝的《法经》到了秦国,深得秦孝公的信任,被封为“左庶长”(秦爵位共二十级,左庶长是第十级)。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第一次变法。新法在秦实行十年,大见成效。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封商鞅为“大良造”(爵位第十六级,相当于丞相兼将军)。公元前350年,商鞅又进行了第二次变法。商鞅在秦执政二十年,变法是他一生中最主要的政治实践。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6战国商鞅青铜方升

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一、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奖励开荒,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按土地多少抽税;二、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地主阶级的等级制,实行军功爵,共分二十级,按等级不同分别占有土地、住宅、奴婢及享有车骑、衣服等,没有军功者虽富不能尊荣;三、废除奴隶制的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全国设立三十一县,县令和县丞由国君任免;四、实行编户制和“连坐”法,凡境内居民重编户籍,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监督。一家作奸犯法,别家必须告发,否则十家连坐受罚;五、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军民有功于国家者,依军功大小分别授予爵位、田宅,私斗者按情节轻重,受不同刑罚;六、崇本抑末,奖励耕织,凡是努力生产,给国家交纳粮食粟帛多的人,可以免除本身徭役,工商及游手贫民,连同妻子没入官府为奴隶;七、鼓励小农经济,凡户主有两个儿子以上者,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加倍出赋税;八、制定秦律,按李悝《法经》制定秦国法律,颁行天下遵守;九、统一度量衡;十、烧诗书,禁游学,在思想文化领域内强化地主阶级专政。

商鞅变法是秦国以封建制全面取代奴隶制的转折点。在这场充满着新旧势力激烈搏斗的变革中,商鞅进一步发展了法家思想,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为新兴地主阶级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为新法的推行开辟了道路。

商鞅法治学说的一个中心是“一任法治”。他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判定是非功罪的唯一准绳,“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定分》)。他主张国君“任法不任私”,因为近臣的私议,大都是反映旧贵族要求的,是法的大敌,所以“任私”就会造成国乱。他要求国君“任法不任贤”,认为如果任用“贤人”,国君就会受欺骗,就会使污吏有机可乘,使小人施其巧诈,导致法制的毁坏。因此,他坚决反对“举贤能”,强调“一任于法”。“法治”较之“人治”,更有利于巩固地主阶级政权,但商鞅把“任法”与“任贤”完全对立起来,过分地强调法而忽视人的作用,则是片面的。

商鞅指出,实行“一任法治”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他把“古之民”与“今之民”作了比较,“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也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开塞》)。意思是,古代人忠厚朴实,愚昧无知,凭着智慧可以统治天下,如今人民奸巧浮荡,靠智慧统治是不行了,必须用暴力进行统治。又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通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算地》)。在商鞅看来,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就像人饿了要求吃饭,疲劳了就要休息,痛苦时就寻找快乐,耻辱时追求荣誉一样,是人之常情。为了求名、求利,他们不顾名声和生命危险去触犯国家的制度和各项规定,因此,要统治住人民,就不能对他们讲什么礼义,而只能“一任于法”,用暴力进行镇压。可见,商鞅提倡“法治”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更有效地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维护新的封建剥削制度。

商鞅变法发生在封建社会的初期,虽然他的法治理论和变法措施有残酷镇压广大劳动人民的一面。但是,新法关于废除奴隶制、井田制、分封制、世卿世禄制和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奖励耕战等重大措施,在客观上是符合人民要求和顺应了社会发展规律的。经过变法,秦国加强了新型的地主政权,国家很快富强起来,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中的最强一国。

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变法与反变法的激烈斗争。商鞅以大无畏的气概,同旧奴隶主贵族和保守势力进行了坚决斗争,保证了新法的推行。然而,商鞅是一个剥削阶级政治家,他的变法走的是自上而下的变法路线,所以当公元前338年支持变法的秦孝公死后,旧贵族便起来对商鞅进行报复,诬告他企图谋反。新登极的秦惠王(即太子驷)对商鞅也有怨恨之心,便借机逮捕商鞅,把他“车裂”示众,其全家也被杀。由于商鞅的新法已在秦国深深扎根,他死以后,商鞅的新法仍然相沿不断,为以后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为秦始皇所推崇的韩非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战国末期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荀况的学生。他曾多次上书韩王,建议变法图强,均未被采纳。之后退而从事著书立说,作《孤愤》等十余万言。不久,这些文字传到秦国,秦王政(即秦始皇)看后极为钦佩,感叹地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韩非列传》)。公元前233年,韩非出使秦国时被留,未及秦王信任,便为人所陷害,死在狱中。他的著述被后人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共五十五篇,从思想体系看,大部分出于韩非之手。

韩非在继承以往法家思想的基础上,总结了他们在政治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并进一步加以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结合的法家思想体系,为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提供了理论武器,对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政治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7《韩非子》书影

韩非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极力主张“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下引《韩非子》只注篇名),“以法为教”(《五蠹》),即废除旧的奴隶制礼教,实行封建法治。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以彻底否定礼治、专讲法治为特色的。他说:“治民无常,唯治为法”(《心度》),又说:“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问辩》)。这就是说,治国治民只能用法治这一种手段,人们的言行,除法以外,不允许有任何标准。这种专任法治的思想,是以其历史进化观及其社会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的。

韩非适应当时封建地主阶级即将取得统一政权的形势,提出了以法治为主的“法、术、势”结合的法律思想。这一思想,是韩非法治理论的核心。

法家思想在战国前期、中期的封建改革时期尚未统一。例如,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观往者得失之变”,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的思想,克服了他们学说中的片面性,提出了完整的法治理论。他指出:商鞅变法而成果却被篡夺,这是“徒法而无术”的结果;申不害“徒重术而无法”,致使前后法令不一,新法不能实行;慎到重势,法、术也不完善。为此,他主张“法、术、势”三者结合于一体使用。

韩非将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了起来,使封建中央集权的法治理论更为完善。他的这一学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这种理论具有明显的阶级性,集中到一点,就是如何统治人民。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韩非这种用赤裸裸暴力镇压人民的理论,其反动性就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

韩非法治理论较以往法家的思想而言,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主张实行高度的君主集权,鼓吹君主绝对专制。他极力神化君主,说君主天生比别人高贵,因此天下必须由君主治理。他认为:“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外储说右上》)。即做君主的只有独裁,才能治理国家。他竭力宣扬权势“不可以借人”(《内储说下》)和“君臣不同道”(《扬权》)的观点,说君主绝不可与任何人分享政权,大权千万不能旁落,而臣下的职责,就是俯首贴耳地为君主效命。

韩非提倡法治的重要目的,是要建立起“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扬权》)的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即事情虽然是分由各地方去办,但领导权必须掌握在中央手中,只有君主掌有领导权,各地方才能服从和执行国家的法令。

为了保证实行封建中央集权,韩非主张君主要时刻提防臣下篡权。他说:“凡人主之国小家大,权轻而臣重者,可亡也”(《亡征》)。意思是,如果君权旁落,大臣权重,就有亡国的危险。又说:“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备内》)。他把信任臣下视为君主最大的祸患,说这样就会被臣下所控制,招来亡国之祸。为了确保君主“独断”,他主张建立起严密统治人民的政治体系和官僚制度,要君主严密监视各级官吏,并通过各级官吏控制人民。他主张禁绝一切思想解放和文化教育:“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即除了执行法律之外,不允许有任何与法令、“吏学”不同的思想存在。他还提出要广泛运用特务手段,“防好”、“察奸”、“惩奸”,并奖励“告奸”。韩非的“法治”理论,是极端专制主义的独裁理论。

在战国末期群雄割据混战的历史环境下,韩非的“法治”思想,适应于当时建立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政治需要,因而曾经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韩非作为一个剥削阶级的代表人物,他竭力为封建剥削辩护,主张对人民进行残暴镇压,他提倡的权术思想为一切剥削阶级代表人物争权夺利、玩弄阴谋诡计提供了理论根据。他看不到奴隶们创造历史的伟大作用,把社会发展看成“有圣人作”的结果,这是韩非思想学说中所表现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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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庶之分

古代宗法社会称正妻为嫡,正妻之子为嫡子。古人娶妾,对嫡子而言,妾也称庶母,《尔雅·释亲》:“父之妾为庶母”,妾之子即为庶子。

千万不能小视这称呼上的一字之差,这一表面微小的差异却包含着极其深广的社会及法律内容。首先,嫡、庶是一种身份的标志,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之中悬殊的地位;其次,嫡、庶之分也决定了各自权利义务的划分,这种划分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内部的结构与秩序,同时也关系到以法律手段调整家庭各种关系的各个方面。

第三节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

神权思想

神权观念是在原始社会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的,神权法时期则是各种文明在国家初建时必然要经历的一个历史阶段。神权法思想反映于法律方面一般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神(或上天)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国王的统治权来源于神;第二,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有些甚至就是神的直接命令,因此,违背法令就是违背神意,为了顺应神意,必须严厉制裁违法者;第三,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若遇有疑难问题,须通过特定程序,直接由神裁判。

神权法思想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是自然压迫的产物,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有限,对一些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充满敬畏,因而形成了原始宗教,认为冥冥之中有超自然力的存在,其不仅主宰着自然界中的一切,如日月星辰的运转、春夏秋冬的替换等。而且也主宰着人类社会,如生老病死等。因此,可以说神权法是由于生产力低下所造成的人类对自然的一种曲解;第二,是社会压迫的产物,国家形成后,人们对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现象,如贫富的分化、剥削、战争、命运等亦无法解释,所以也只有将其归结为神的安排;第三,是政治统治的需要,统治者为了解释政权的神圣和自己掌握政权的合理,便会借神权来强化王权。其实,神权法思想的出现与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神”不仅是统治者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也是被统治者赖以生存的精神寄托。

我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缺乏完整的理论或宗教形态,神权法思想早在夏代已经产生。主要表现在祭祀方面,孔子就极力赞扬夏禹对鬼神的恭敬和对政事的勤勉:“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于沟洫。”意为:对夏禹我没有任何非议,他自己吃得很差却用丰盛的祭品祭祀鬼神;自己平时穿得很差,祭神的服装却很精美;住得很差,却尽力兴修水利。从考古发掘的资料看,夏代的祭祀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8北京故宫雍正帝龙袍

商代对鬼神的崇拜可以说达到了极致。甲骨文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商代占卜时的记录,故甲骨文又有卜辞之称。商代的祭祀无论是规模,还是所用的礼器与仪式都比夏代要复杂得多。无论是从考古发现的墓葬、祭祀坑来看,还是从文献记载来看,敬“上帝”(天)、敬“鬼神”(祖先)是商代政治中最重要的事。恭敬鬼神但并不以鬼神的意志过分地干预人事,通达人情而质朴憨厚。对官员以奖赏为主,责罚为辅;对人民以鼓励为主,刑罚为辅。夏代的政治充满人情而缺乏威严,在衰败之时,人民就会变得愚笨、放肆、野蛮。而商代的政治是推崇鬼神,而且率领着百姓侍奉神灵。殷代政治以祭祀鬼神为重而以教化百姓为辅,以刑罚为主而以奖励为辅。所以商代的统治具有威严而缺少人情,在衰败之时,人民就会变得放荡、无羞耻之心。从这段记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夏至商的神法权思想由“事鬼神而远之”到“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的发展。

从现有的资料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夏商神权法的思想主要有“受命于天”、“天降典刑”与“恭行天罚”、神判两方面的内容。

所谓“受命于天”就是统治者宣称自己是受上天的委托统治人间的。在人间,统治者就是上天的代言人。先民笃信上天,不仅认为天具无比的威力,不可违背,而且认为天公正无私,不可怀疑。谁若得到上天的庇护与赏识,谁就是理所当然的统治者,夏商统治者宣扬自己“服天命”或“受天命”,便是“受命于天”的典型反映。因为“受天命”,所以王权便也有了神性,成为不可违背和不可怀疑的。

商代统治者“受命于天”的思想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宣称本部族的血缘为人间至尊,本部族与上天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商人在叙述自己的历史时,自豪地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第二,神化自己的祖先、宣扬自己故去的祖先已成为上天的好友,常伴随于上天的左右。甲骨卜辞中常常出现商人祖先“宾于帝”,即到上天那去做客的记录。于是商人通过祭祀祖先便可达到垄断上天的权力。“受命于天”为商的统治从血缘上找到了依据,也为商人垄断上天、永得上天庇护找到了借口。

“天降典刑”与“受命于天”相辅相成。统治者为了加强王权,不仅宣扬自己的统治权来源于上天,而且宣称统治者所制定的一切制度——当然包括法律制度也是上天所赐。典刑,意为典章法度。《史记·宋世家》记周武王向商遗民箕子请教为政之道,箕子以“夏政”陈于武王,于是有《洪范》,洪意为“大”,范意为“法”。箕子向周武王呈献的“夏政”有三点值得我们注意:其一,《洪范》这部大法非人所制定,乃上天所赐,夏禹是《洪范》的执行者,“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其二,天对背“天法”者能给予处罚,禹之父鲧不明大法,“帝(上天)乃震怒”,“殛死”鲧;其三,《洪范》以自然界的演化规则为法,天意与自然法则的结合,正是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的特点,即宗教意义的“天”与哲学意义的“天”相互结合而构成“上天”的概念。法律是上天所赐,也是自然的启发。大到治理国家的典章法度,小到王的一个举措,无不是天降之“典”,臣民百姓只有顺从的义务。

“恭行天罚”或称为“代天行罚”,主要指夏商统治者借天意对不服从自己统治的敌对势力进行的惩罚,“天罚”一般都是通过征讨来实现。夏启为王,有扈氏不服。夏启便作“誓”,对将前往征讨有扈氏的军队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意为有扈氏犯有“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之罪,上天命讨伐消灭他,现在我只有听从天意,去征讨有扈氏。夏商时的征讨无不是借“恭行天罚”的名义进行的。如商汤伐夏时亦言:“有夏多罪,天命殛之”。这无疑加强了法令的神圣与威严,使法令成为维护王权的有力工具。

礼治思想

“礼治”思想是与“神权法”思想并行的维护夏、商、西周统治者统治的另一精神支柱,在夏、商、西周社会中,法律思想被融于神权法思想与礼治思想之中,密不可分。神权与礼治思想在发展中互为消长,夏、商之时,神权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统治者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天子的言行都被看作是神意的产物,是神圣不可违背的。礼治思想在夏商时期尚不十分发达,它是作为神权的辅助思想而存在的。礼治的作用在于通过祭祀加强神权(实质上是王权)的威严,并团结具有相同血统的部族成员,共同对付外族。周亡商后,礼治思想因宗法制的完善而发达起来。礼治思想容纳了亲亲、尊尊、孝、忠、德、教化、刑罚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既是道德的戒律,又是法律的规范,同时也是统治者治国的手段,神权法思想反过来成为礼治思想的辅助,用抽象的天意、论证礼治的合理性,将礼治塑造为“天经地义”的、符合天道神意的思想。总之,神权法思想兴于夏商而在西周得到补充发展,礼治思想则是于夏具备雏形、于商进一步发展、于西周达到鼎盛。

礼,是原始社会末期血缘氏族制的产物,它的出现早于宗法制度。原始社会末期的礼有两项主要的内容:一是祭祀,《说文解字》言,“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二是通过祭祀而产生的氏族内部的行为规范,合乎规范便为有礼,违犯者则为无礼。由此可见,礼在产生时有两个特点,一是与祭礼相联系,以血缘为基础;二是不带有普遍性,各氏族有各氏族的规范,即有不同的礼。

国家建立后,由于氏族血缘传统的大量保留,礼也被保留下来,经过更新后保留下来的礼成为约束人们言行的规范,并发展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礼制”。礼制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维护宗法等级,规定不同血缘的人具有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即“礼者为异”;二是利用血缘纽带,团结族人。

西周的“礼治”兼采夏、商的内容,既强调具有宗族血缘关系的人要互相友爱,尤其是子女必须孝顺自己的父母,这就是所谓的“亲亲”;同时也要求民必须敬官,下级必须尊敬上级,天子具有人间最高的权威。这就是所谓的“尊尊”。而在宗法制下,“亲亲”与“尊尊”是统一的,人民,尤其是统治者孝敬了自己的长者,也就是尊敬了上级。如诸侯或为天子之弟、或为天子之子,诸侯孝顺了天子,从宗法伦理上讲是子孝父、弟恭兄;从国家制度上说则是下级服从上级。诸侯与大夫、大夫与士同样是如此的关系,所以说在西周宗法制度下,尽孝即为尽忠。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9孔子塑像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给“礼治”下一个较为恰当的定义:“礼治”是后人总结的西周统治者的一种治国方式,于夏商时已具雏形,至西周时完善。“礼治”以宗法制为基础,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德”为核心。“礼治”在西周的基本内容是将孝、忠视为治国之本,以确保礼制的推行;“礼治”的特征是体现等级制的精神。

如同礼制是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统一体一样,礼治思想体系也是法律思想与道德观念的统一体。在西周,礼治思想也包含了立法、执法的指导思想。

在西周礼制中,始终贯穿了这样几个原则,即《礼记·大传》中所总结的“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正是礼制的这几个原则,产生出西周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即孝、忠、节、义。

《礼记·礼运》中将礼治思想的内容按人们在宗族、社会、家庭、国家中所具有的不同地位作了更具体的表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由此我们可以体会到礼治思想的核心确实是“德”。这一思想反映于法律上,便是将道德的规范变成了法律的禁令,不孝不友被视为最大的犯罪,《孝经·五刑》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礼制确定了每个人的身份等级,而礼治思想的特征正是强调这种等级的差异不可改变,天经地义,这就是“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礼与刑的适用也因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体现了礼治的特征,而且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的法律是一种公开的、不平等的特权法。贵族不仅在立法上享有特权,诸如“八议”之类,而且在司法中也享有变通减免之权。

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开端,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尤其是西周时的法律思想已经显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独特性。如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强调忠、孝、节、义等观念对立法、司法的指导作用。

孔子的法律思想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四大思想流派之一,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一个最大学派。其创始人为孔丘,战国中期的孟轲和战国末期的荀况也是儒家的主要代表。他们对孔丘的思想发展都有过重大贡献。孟轲的思想体系基本上仍是孔丘的体系,是孔丘的忠实继承者。因此,人们往往把孔孟并提而有“孔孟之道”的称谓。荀况对孔丘思想的发展更大,且有部分质变。他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儒家的法律思想和他们的政治思想一样,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

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年),字仲尼,世称孔子。他是春秋末期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出身于没落贵族家庭。孔丘幼年丧父,生活贫困,大约在20岁以后,做过管理仓库和看管牛羊的小吏。中年时期,孔丘的学识已经相当渊博,便聚徒讲学,并创立了儒家学派。他在51岁时当了鲁国地方官中都宰,后任司寇,但为时不长便被迫辞职。之后,孔丘率领弟子周游列国14年,都没有实现他的政治主张。晚年回到鲁国,专心从事教育和古籍整理。他的弟子和再传弟子将其生前言论,编为《论语》一书。孔丘是我国古代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和他所创立的儒家学说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历代封建统治者几乎无不奉他为“圣人”。

孔丘学说的核心是“仁”,他的法律思想与其“仁”的学说紧密相关。所谓仁,是指人与人之间要彼此相爱。彼此相爱的原则体现在父子和兄弟关系上,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体现在君臣关系上,就是君王要礼待臣子,臣子要忠于君王。

从仁的思想出发,在法律方面,他继承和发展了周公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继续维护“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原则。他宣传德治,重视道德感化作用和统治者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1.礼治

从仁的思想出发,孔丘把礼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提出要以礼来指导刑罚的运用。为了维护礼治,孔丘主张:

(1)要治理国家必须先“正名”。所谓“正名”,就是以礼为尺度,把因社会变动而破坏了的名分匡正过来,纠正当时各种违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他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国家的礼乐制度就兴办不起来,刑罚施行起来也就不会得当。他还认为,只有把立法权集中在天子手中,才能天下有道,刑罚适中。

(2)把孝道伦理在法律上固定下来。孔丘对周礼中孝的思想作了补充和发展。他认为,孝道之兴,可以修身、齐家、安天下,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在民事方面,他提出卑幼无财产权;在刑事犯罪方面,他认为卑幼可以为尊亲属复仇,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楚国叶地的叶公告诉孔子:“我家乡有个正直坦率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而这个做儿子的去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正直坦率的人却与此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过错,儿子为父亲隐瞒过错——正直坦率的精神就体现在这相互隐瞒之中。”他认为,父亲包庇儿子或儿子包庇父亲是合乎道德的,可以不受法律追究。这正是后来形成允许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基础。

(3)反对“铸刑鼎”。孔丘反对公元前513年晋国把含有限制贵族特权内容的成文法铸在鼎上予以公布的做法,他认为,这样做,老百姓都知道法律,势必会导致贵贱无序的局面。

2.德治

孔丘思想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针对当时社会的大动荡,极力宣扬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达到“以德去刑”。他虽然没有全盘否定刑、法的作用,但认为远不如德、礼优越,从而为儒、法两家的德治与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孔丘的德治思想体现在法律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强调道德感化作用。他说,统治者用命令和刑罚手段治理人民,虽可以使人们不敢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们懂得犯罪可耻。如果用道德去感化并加强礼教,老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而人心归服。他虽然不反对在教化无效时可施以暴力,使用刑罚,但在一般情况下,他总是强调德化的一面。

(2)突破“礼不下庶人”的传统,提倡普遍教化。他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和族类,都应该进行礼教,对庶民也不例外。这是他对周礼的重大修正,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

(3)适用刑罚要宽猛并济。孔子很赞赏郑国的子产。子产死后其接替者子大叔继续推行宽大政策,结果,国家强盗很多,子大叔就派兵讨伐,大肆杀戮。孔丘称赞说:“国家政策法律宽松,老百姓就怠慢,怠慢就要用严厉的手段纠正它;手段严厉百姓就容易伤残,伤残就用宽大政策对待他们。用宽大来调节严厉,用严厉来调节宽大,国家政事才能协和。”

3.人治

在治国问题上,孔丘还很重视统治者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他多次指出,统治者必须先正其身,才能正他人。他说:“政字的意思就是端正。君主带头端正自己,谁敢不端正呢?”他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观点。后来,儒、法两家的人治、法治之争,像德、刑之争一样,也是从他这里开始的。

孔丘的法律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尤其是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发展和改造,终于变成了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又一大主要思想流派,以老聃(约公元前580—前500年)和庄周(约公元前369—前286年)为主要代表。老聃世称老子,与孔丘同时,楚国人,曾做过小吏,后成隐士。庄周约与孟轲同时,宋国人,在家乡时也做过小吏,后也隐居。老子与庄子之间的关系和孔丘与孟轲相类似。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10孔子问道老子雕塑

道家在法律思想上崇尚自然法,认为道是万物之宗,是支配一切的主宰,要求统治者也应当以自然为法,实行无为而治。他们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并把矛头指向当时儒家所维护的礼和法家所倡导的法。成书于战国初期的《老子》和战国中、后期的《庄子》,是道家的代表作,分别体现了道家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

1.《老子》的法律思想

《老子》是道家第一部经典,包含了老子的思想,因其以《道经》为上篇,《德经》为下篇,故又称《道德经》。《老子》书中涉及具体法律观点的地方虽然不多,但法律哲学却比较丰富,是其以道为核心的整个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崇尚“无为而治”。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 - 图11老子雕塑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个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他认为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道之所以能生养和主宰万物,并不是它对万物有所作为或横加干涉,而是让万物自然而然地生长变化。统治者要想保持自己的统治,也必须“惟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就是“无为”,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国家政治无为自然,国民品性就淳厚朴素;国家政治明察严明,国民品性就奸诈狡猾。他把这种自然法则叫做“天道”,认为“天道”的基本特征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对立的双方一旦发生斗争,柔弱的一方必然战胜刚强的一方。所以,统治者要想维护其统治,就应使自己经常处于柔弱的地位,并尽可能避免斗争,特别是不要主动去挑起斗争。这样,就可以退为进,统治天下。

(2)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治、法治。

老子认为,当时统治者的所作所为是奉行与“天道”相反的“人道”,只知加重对人民的压榨,这必然招致人民的反抗。他对统治者奉行“人道”,力图用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等手段维护统治,进行了驳斥。

老子反对过重的剥削和压迫,提出清静无为的主张,于战国中、后期曾与法家的某些观点相结合,形成了黄老学派,并在汉初和唐初起过安定社会的良好作用。但老子从埋怨当权者不懂得维护自己的统治的角度出发,提倡复古倒退,以致发展到否定法律、道德的作用,是当时没落贵族思想感情的流露。

2.《庄子》的法律思想

庄子的基本思想内容体现在《庄子》一书中,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

(1)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一切文化和法律道德。

庄子进一步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他也把道看成是天地万物的本源,强调脱离物质、高于物质的道的精神性。他激烈反对其他各家的有为政治,批评墨家“兼爱”、“节俭”的主张是扰乱世道的,批评儒家、法家的主张最不符合道的精神。庄子继承了老子的无为思想,而且发展得更为绝对。庄子认为,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化的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此,他不满足于老子的“小国寡民”的理想,而要求回到人与物无别的“浑沌”时代。为此,庄子主张取消一切制度、规范和文化,这实际上就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

(2)追求不受任何纪律约束的绝对自由。

庄子认为,对于世间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人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只能听天由命,从而陷入了宿命论。但他又极端不满现实,愤世嫉俗,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脱。其办法就是像道一样,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是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因此,他完全否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别,也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罪等的客观标准。这也是他否定法律、道德的另一重要理由。

(3)主张取消一切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

庄子从相对主义出发,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抨击。他说:“那些偷窃衣带钩一类小东西的人被杀了头,盗窃国家政权的人反而成了诸侯,而窃国诸侯的门内,又有仁义在其中。这不是将仁义圣智都偷走了吗?”他认为法律、道德对这些窃国者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会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他说:“即使是想推崇圣人之法来治理天下,而推崇圣人之法的结果反而让大盗们得到了厚利。圣人们为社会创制了斗斛来量东西,盗贼们就连同斗斛一起偷走;圣人们为社会创制了衡器来称东西,盗贼们就连同衡器一起偷走;圣人们为社会创制了符玺来取信用,盗贼们就连符玺一起偷走;圣人们为社会创制了仁义来纠偏,盗贼们就连同仁义一起偷走。”所以,他要求将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等,通通予以取消。

《庄子》一书中所反映的主要是没落贵族的悲观绝望和不与统治者合作的情绪,因而容易引起后世不当权的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鸣。庄子对当时礼法刑政的评价,虽有助于加深对剥削阶级法制的认识,但他所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发展并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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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的法制主张

周公,也就是姬旦,也称作叔旦,是周文王的儿子、武王的弟弟,此外,他也是西周初年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因为他的封地在周(今陕西岐山县东北),所以又称他为周公或周公旦。周公是西周礼治思想的奠基人,由他确立的“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对当时以及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武王消灭掉商朝之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权贵,吸取夏末尤其是商末对人民过于残暴而被推翻的教训,认识到仅仅倚仗神权与暴力不能够维系统治,必须照顾到人事,推行道德教化。所以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并将注意力转向缓和各种社会阶级矛盾,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他强调不但要加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而且对包括商朝遗民在内的被统治者也必须“慎罚”,禁止滥杀无辜。这样的先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