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随着科举竞争越来越激烈,考试作弊的方式也层出不穷,防止舞弊的手段也逐渐完善。历代统治者对于科举舞弊进行严厉打击,有时甚至出现惨不忍睹的局面。

第一节 科场舞弊手段

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考试,就会有舞弊现象的发生,无论是在古代的科举考试中,还是现在的考场上,舞弊事件从来没有被杜绝过,而且古今舞弊的方式基本上大同小异,只是所使用的工具和手段不一样罢了。唐宋以来读书人在改变生存状态、出人头地的几乎唯一途径的科举考试过程中,舞弊手段完全可以用花样翻新、千奇百怪来形容。

代考:乔装打扮冒名替

代考是我们现在考试中常见的舞弊形式,代考者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枪手”。比如,现在我们在大学校园里还经常能看到找“枪手”或者充当“枪手”的广告。其实,“枪手”这个词在科举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官场现形记》第五十六回写到:“这位大人乃是个一窍不通的,只得请枪手,代为枪替。”枪手代考行为就是所谓的“枪替”。

枪手代考最早出现在科举初创的唐代,当时有“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的说法,也就是说考场代考的人占了三到四成,当然,实际的比例肯定要小得多。

唐代“花间派”的代表人物温庭筠也曾经代考过,就是充当过“枪手”。温庭筠才华横溢,他每次参加科举考试时,写赋都无需打草稿,只要搓八次手就可以将一篇赋的构思完成,因此有“温八叉”的外号。《唐摭言》卷十三也说温庭筠参加科举考试时,写文章从来都不打草稿,只是手靠在桌子上,“每赋一咏一吟而已”,“一咏”就是“一首诗”,“一吟”就是现在“一气呵成”的意思,由此可见他写赋的速度,因此当时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又称他是“温八吟”。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装须冒考图

但是,才思如此敏捷的温庭筠却是科场失意者,有人说他落第的原因就是因为他多次帮人代考。有笔记资料记载了他在大中十二年(858年)帮人代考的事:在这次考试时,温庭筠被安排坐在离监考官员视线最近的位置,他的一举一动都被监考者所掌握。面对监考官如此“关照”,温庭筠没有表现出任何反感或者意外,只是埋头作答,并且很早就交卷离场了。看到温庭筠如此乖乖地应考,监考官员都暗自叫好,他们心中都想:“这次我们终于把这个老‘枪手’给制伏了。”然而,出乎他们意料的是,温庭筠居然在他们的眼皮底下,巧妙地为8个考生写了文章,他瞒天过海的代考技巧有点像魔术师。事情曝光之后,令考官们十分恼怒,让温庭筠落第的同时,又报告朝廷,将温庭筠赶出了京城。由于唐代的科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对于科举代考的处罚规定也不是很明确,因此,唐代科举出现代考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2严惩枪替图

明清科举的关防制度明显加强了,但代考等舞弊行为仍屡有发生。明代弘治年间,一位叫龙霓的人,自己考上举人之后,努力复习,准备参加会试。有一天,他被叫到都御史金泽的家中,金泽让他代儿子金逵参加科举考试。龙霓果然以金逵的名字顺利报考,并代他考上举人、进士。对于金逵这样一个不学无术的花花公子能中进士,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有一首讽刺这一事件的诗歌曾广泛流传:

阿翁一自转都堂,百计千方干入场。

金泽财多儿子劣,龙霓家窘试文长。

有钱使得鬼推磨,无学却叫人顸缸。

寄与两京言路者,好排闾阖说弹章。

这首诗歌不仅讽刺了金泽请人枪替,还要求通过各种途径检举这种无耻行为,尽管他们最终没有被查办,但他们的名誉已经荡然无存了,可以说仕途一片黑暗,有的人一生都仕途不得志。

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科举对读书人的影响越来越大,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保证科举考试的公正性,历代都严厉打击枪替这种严重的舞弊行为,通常情况下的处罚措施是将枪手捆绑起来示众。《严惩枪替》记录的就是晚清广东惠州院试时,学政严惩代考者的事件。这次院试中,学政查出了归善和博罗两县代考者,交给有关官员将他们戴枷示众。即使如此,到了清代,以这种手段谋生的贫困读书人仍然不少。这些人一旦被查出而示众之后,他们并不会感到害羞,反而觉得比较体面,因为在社会上的人看来,有人请他们做枪手至少表明了这些人还是有真才实学的。

清代枪替现象比较严重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出现了以代人考试为职业的枪手。他们代替考生参加县试、府试、院试,大多数情况下都能顺利通过。这种代考方式当时人称为“一条葱”,也称为“一条鞭”。代考让少数考生顺利得到了科举功名,但由于科举考试是多次考试,很难在每次考试中都不被发现。因此,有的考生会因为代考闹出不少笑话。

《点石斋画报》中《装须冒考》记载了一个代考者露馅的故事:江西的一个国子监生整天花天酒地,没有半点真才实学。但他对科举功名非常感兴趣,想参加科试,以便能获得参加乡试的考试资格,有人建议他请一个人代为参加科试。在他多方努力下,很快找到了一个家境贫穷但成绩不错的少年考生代考。但是这个不学无术的国子监生有一脸的络腮胡,这个代考者则年纪轻轻,根本没有胡须。为了顺利进考场,代考者只好买了一副假胡须,贴在自己的嘴边,认为进考场的时候人多,点名认识的官员不会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侥幸希望这次可以蒙混过关。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进场的时候非常拥挤,他的假胡须也在拥挤中差不多要掉下来了,这时被主考官学政大人发现。好在这位学政大人还比较仁慈,也很爱惜人才,只是将这位代考者赶出了考场,并没有追究他的责任。

随着点名识认、搜检越来越严格,枪手进考场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于是,另一种代考方式应运而生,就是考生和代考者都以合法的手续进入贡院。进入贡院之后,交换印有座位号的答题纸,然后串通考场工作人员,各自根据座位号进入号舍。答题时,代考者写考生的姓名,考生写代考者的姓名。应该注意的是,这种代考的形式必须有贡院工作人员的配合,否则考生很难进入号舍,即使进入号舍也很难逃过查号这一关。这种代考方式也有个专有名词,叫“龙门调卷”。

夹带:东塞西藏为小抄

与代考一样,夹带是科举常见的另一种舞弊方式。夹带又称“挟带”、“怀挟”、“怀挟文字”等。夹带主要是指考生通过各种形式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等带入考场,其目的是考试时能参考或者抄录。

即使到了现代,高考期间仍然还有夹带发生,夹带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将夹带的资料藏在身体的隐蔽部位,有的则直接写在自己的身体上,然后用隐形笔照射,以显出字迹。古人在夹带方面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与我们现在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历代都制定了严格的搜检措施,严防考生夹带。

唐代考生进场时,考场士兵要对照名册严格盘查考生,姓名、籍贯、年龄、相貌等都要询问查看。士兵还要将考生的上下全身搜索一遍,把携带的物品检查一番,看看有没有夹带。官吏、士兵一个个长呼短喝,让文弱书生们心悸胆寒,怪不得舒元舆感叹道:“呜呼!唐虞辟门,三代贡士,未有此慢易者也!”对于这种搜检,颇有骨气的人就难以认同,认为这是对他们人格的侮辱。

随着科举考试的竞争程度越来越激烈,对入场考生的搜检也越来越严格。少数民族政权金代规定进场考生必须把盘结的头发散开,要将所有的衣服敞开;还要掏耳朵和鼻子,防止考生把纸条塞进耳朵或鼻子里带进考场。对于这种搜检方式,很多考生都无法接受,纷纷表示抗议。有一个叫耶律履的考生看到这种搜检方式,立即拂袖而去,放弃参加乡试的资格。朝廷中的许多大臣也认为这种搜检方式太过分了,对读书人太不尊重。

看到对这种搜检制度反对的呼声日益高涨,朝廷最后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做法:入场的考生都在指定的场所沐浴,然后穿上由官方提供的统一衣服。这样,既可以防止考生夹带,也保住了考生的面子,达到了“既可防滥,且不亏礼”的良好效果,这种防止作弊的办法在整个中国科举史上也是十分独特的。但这种搜检方式既费时费力,又需要大量的物力支持。如果考生人数太多,这种办法就很难实施。到明清时期,这种搜检办法就被废止了。

清代建立的搜检制度更为完善。乾隆皇帝认为,只有“立法严查”才能根除这种严重的舞弊行为,使“真才”脱颖而出。那么,乾隆“立法”的内容是什么呢?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3藏在鞋底的袖珍书

首先,对考生衣物有着严格的规定。不论是帽子,还是衫、袍、褂,都必须是单层的,皮衣去面子,毡衣去掉里子,裤子不论绸、布、皮、毡都只许是单层,袜子用单层的,鞋用薄底。这主要是由于古人的鞋底是纳鞋底,如果鞋底太厚,考生便可以将资料纳在鞋底之中,夹带进考场。

其次,对考试用品的规定。坐垫用单层毡片,考生用来装考试工具的袋子也不能有里子,砚台不能太厚,毛笔的笔管必须空心,装水的容器用陶瓷,用于烤火的木炭的标准长两寸,烛台要求是用锡做的,并且只能是单盘的,烛台的柱子必须空心通底。糕点等食物都要切开。字圈、风炉、茶铫等考试必需的用品,也要经过仔细检查后,才准带入贡院。装这些用品的篮子,要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检查时更方便一些。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4清代袖珍书

再次,搜检时要求考生解开包括内衣内裤的所有衣服,脱下鞋袜。对于带入贡院的物品有严格规定,这些检查方式,考生大体上还是能接受的,但要搜检到他们内衣、内裤的做法,让这些自命清高的读书人觉得这是对人格的侮辱,是极度不信任他们的表现,当时就有很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乾隆皇帝对此进行了解释,他承认这种搜检确实是“非礼”,但又认为这是迫于无奈的做法,因为现在确实有人将资料放在内裤中,而搜检者只有检查内衣内裤,才能防范夹带。

即使如此,夹带舞弊并没有随之减少或者消失,反而在清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考生会利用一切手段夹带。为了便于夹带,不法考生会事先购买或者准备好袖珍书。袖珍书的制作在我们现在看来是比较简单的,因为我们有缩印技术,只要将普通的文本缩小若干倍,袖珍书就很容易制作出来。但古人是肯定没有缩印技术的,他们想到的办法是尽力使用薄纸,使夹带起来更加方便,这种做法在宋代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这种用薄纸写的资料被称为“纸球”,可以在市场公开销售。

毕竟这种纸球所能书写的文字是十分有限的,北宋时期有人制作石印袖珍本“四书”、“五经”,作为夹带的资料。欧阳修对这种袖珍书流行的状况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近年举人,公然怀挟文字,皆是小纸细书,抄节甚备,每写一本,笔工获钱二三十千。”不难看出,这种袖珍书内容齐备,制作的难度也相当高,因此价格也是昂贵的。

这种袖珍书在明清时期更加风行,有十多种保留至今。其中南京的江南贡院历史陈列馆珍藏了一册袖珍书,这一册袖珍书长7.5厘米、宽5厘米,每页的字数达540字之多,共30页,全书总字数为1.6万字,它被视为江南贡院历史陈列馆的“压库之宝”。

在搜检制度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为将资料带进考场,考生甚至将字直接写在内衣上。这种内衣是没有袖子的,被称为坎肩。这种坎肩是用麻布缝制而成的,尺寸并不大,上面的毛笔字是用蝇头小楷书写的,并且在文章的标题上都有红笔标明,字也只有三四毫米宽,字迹十分清楚。与袖珍书一样,这种坎肩上的内容主要是八股文范文。现在我们读上面的文字,必须要用放大镜,否则很容易导致串行现象的发生。这种作弊坎肩在多家博物馆中有收藏,上海嘉定的中国科举博物馆就藏有一件。除此之外,这种清代坎肩在国内的文物市场还有流通,由此说明,坎肩在清代是比较盛行的舞弊工具。

随着这些夹带方式的曝光,搜检的方式也更加严格,考生也感到越来越难夹带资料进场了,于是有的考生用身体夹带。乾隆九年(1744年),顺天乡试第二场在搜检吏部侍郎王应采的弟弟王应纶时,搜检人员发现这个考生的表情不自然,跟他说话时,也是吐字不清。通过一番认真检查,发现他将舞弊资料含在口中,试图蒙混过关。

不过,王应纶的夹带方式还不是最隐秘的,明代有一个考生将资料藏在肛门里面。据冯梦龙的《古今谭概》记载:万历十九年(1591年)辛卯乡试,江南贡院入场时搜出了一个考生夹带,他的夹带方式是令人称奇的。这位考生在入场之前,将资料用油纸包起来,在油纸上捆上一根细线。临近入场时,他将这个油纸包塞入肛门,想进场之后牵着上面那根细线拔出来。这个考生被搜检出来之后,他还分辩说:“这是前面一个考生扔掉的。”他的这一句话让前面那个考生十分生气,立即反驳他说:“真是岂有此理啊,如果是我扔掉的,那么为什么我扔它时能不上不下,刚好正中你的肛门呢?你什么时候高抬起你的臀部,等待我扔呢?”这个考生的反驳,让监考人员哈哈大笑。由此可见,科场夹带的形式多种多样,远远不是我们可以想象的。

知识链接

补考

宋太宗雍熙二年(983年),已张榜公示新科进士179人,有人说,“在落榜的士人中还有很多有用之才”,于是太宗下令再考一次,结果又录取76人。端拱元年,礼部已张榜录取进士28人,但考生叶齐不服,又击鼓上访,要求再考一场,当时诸科录取人数已经高达700余人,但朝廷还是下了补考令,结果又得进士31人,可见宋朝初期朝廷对士人的重视,也体现了宋太宗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宋初以科举考试而获得人才也使宋朝鼎盛一时。然而在太平兴国末年,孟州考生张两光因为复试没有通过,便在闹市区纵酒大骂,污言秽语指责朝廷,太宗一怒之下将其斩首,同保之人九代都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传递:场内场外传题忙

除枪替和夹带之外,传递也是科举考试中一种常见的舞弊手段。传递是在考场内外私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是常见的舞弊行为。传递这种舞弊方式现在仍然存在,而且与高科技紧密结合。

考场纪律是杜绝考场内传递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历代对考场纪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总的趋势是越来越严格。唐代礼部试考场用大考室,考生们可以自由交谈,甚至互相请教。据《唐摭言》卷十二记载,郑光业回忆自己参加礼部举行的省试时,试策的晚上,他在休息的时候,突然一个操吴语(江苏一带方言)的考生过来,对他说:“必先必先,可以相容否?”这是什么意思呢?“必先”是唐代举子间的一种尊称,意思是对方登第必定在同辈之先。原来这个考生是来找郑光业借号房的铺位。郑光业一言不发,就让给他一半,自己睡在另外的一半。正当郑光业准备安心睡觉了,这个考生又对他说:“必先必先,谘仗取一杓水。”意思是让郑光业帮他打一盆水。等他打来水之后,这个考生依然不依不饶,他又要求郑光业为他泡一碗茶,郑光业也没有拒绝,很高兴地为他泡了一碗茶。所有的这些活动在考场中都没有人加以干预。考试结束后,郑光业状元及第。那个考生第一个写贺信来,其内容是为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大概内容是这样的:“既取水,更煎茶;当时之不识贵人,凡夫肉眼;今日之俄为后进,穷相骨头。”意思很明显是说自己有眼不识泰山,让您这样的人为我服务,真是抱歉。我现在考不上,也是理所当然的。

与唐代不同,明清时期的考场纪律越来越严格。以清代为例,考场纪律约束的对象包括考生和考场工作人员。

考生进入贡院号房之后,不能自由出入,一直要等到交卷时才能出去。那么,考生是否能随时交卷呢?肯定不能。考生交卷是有时间限制的,乡试的头场和二场是在考试的第二天才能交卷。交卷时,不允许考生自由出贡院,需要等号舍出来的考生有数百人时,才开龙门、贡院大门一次。中午之前第一次开门,称为放头牌,放牌之后立即关闭。中午以后放第二牌,傍晚放第三牌,从这以后就不再关闭龙门和贡院大门。只有第三场允许考生发考题的当天交卷,也就是八月十五当天,让考生出贡院,与家人一起团圆赏月。考试的时间是从发考题开始到第二天的黄昏交卷。到日暮时分,考生不能点蜡烛继续进行考试,由监试官组织人员进行清场。一旦发现有工作人员纵容考生超时考试,那么就会将涉案人员一起处罚。

为防止考生利用交卷可以在考场中走动的机会传递,清代规定考生交卷时,接收试卷的官员仔细检查考生的考卷,并核对考生的身份之后,发给考生照出签。考生凭借照出签出场,不能在考场内逗留。

考场纪律在对考生进行严格约束的同时,还有诸多条款来规范考场工作人员的行为。比如,考场工作人员一旦进入贡院工作,就必须等贡院的录取工作结束才能出贡院,中途不能请假出去,也不能出去之后再进贡院,其目的是防止考场工作人员与场外考生串通。考场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避免与考生直接接触。尽管科举考试的纪律是如此之严,但还是无法根除舞弊现象,传递仍是贡院最常见的舞弊行为。

乡试期间,有考生向场外传递题目,然后由场外的人负责写好文章,再传递回来给考生。但是乡试有着严格的考场纪律,号巷的栅门是用大锁锁住的,传递自然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考生就与考场工作人员进行勾结,利用工作人员可以在考场内自由走动的机会,充当传递资料和信息的媒介,沟通考生和场外的作弊人员。他们往往将题目绑在石头或者砖块上,利用可以四处走动的机会,趁别人不注意时,用力扔出贡院围墙,场外则有人等待接应。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5明代状元殿试卷

除这种方式外,还有更让人意外的手段。《点石斋画报》的《传文有贼》描述,宁波知府主持府试时,考场纪律非常严格,传递和代考都很难得逞。在主持镇海县考生的考试时,巡逻的士兵发现在考场房屋上有一个人,他们怀疑是偷东西的“梁上君子”,于是就报告了知府。知府下令将这名“梁上君子”捉下来,从他身上并未搜到钱财,仅搜出了若干文稿。知府立即进行了审问,他供出自己是代某人向考场的5名考生传递的。听到这种传递方法,知府勃然大怒,认为考生和这些鸡鸣狗盗之徒同流合污,审问一番之后,将5名考生从考场中揪出来,每人重打30大板,并将这位“梁上君子”戴枷示众。从屋顶传递在古代科举形形色色的传递中也算是极为罕见的,这足以说明《点石斋画报》记录的珍贵。

传递到场外的试卷做好答案之后,场外的人员会向场内考生发出信号,要他们准备接收。当然我们现在发出信号的方式很简单,可以利用短信或者其他无线设备,但没有这些先进设备的古人是怎么传递的呢?他们会在场外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来传递,比如在贡院远方的建筑物上点灯,以亮灯数量的多少来告诉考场内担任传递任务者。有的就会事先约定以放鞭炮声来通知贡院内的传递者,比如场外的舞弊人员会放三响鞭炮,场内的传递者就知道要准备接答案了。令我们现代人自叹弗如的是,清代还出现了利用鸽子来发送暗号的,场外的人在有着良好训练的鸽子腿上绑上铃当,然后将鸽子放飞,让鸽子腿上的铃当发出清脆的响声,而场内的传递者听到预先约定的铃声后,就可以到指定的地方去取答案了。场外的人也会采用扔石头的方式将答案扔进来,传递者接到答案之后,会绞尽脑汁地在最短时间内将答案交给考生。

场内外传递作弊,不仅需要有场内人员充当传递角色,还需要考场外面人员的密切配合,需要有人在短时间内写出精彩的八股文。正是由于有这种需要,在京城附近一带还出现了专门提供考试舞弊服务的人员。乾隆皇帝对场内外勾结舞弊的行为深恶痛绝,为从根本上消除这种舞弊,他要求官府严查场外枪手的住所,发现可疑人员就抓起来。不仅如此,清廷还规定考试期间,如果发现贡院附近的居民用竹竿点灯、连放鞭炮以及放鸽子等可疑行为,一旦查实,严惩不贷。

割卷:偷梁换柱活切头

割卷是有考场工作人员参与的另一种十分常见的舞弊手段,常常又称“活切头”、“剥皮鬼”。具体的做法是考生与考场工作人员相勾结,一般是弥封、誊录或阅卷官员来实施具体步骤。将甲乙两份试卷的卷面割下来,用私刻的假印加以检验,然后将甲卷的卷面粘贴到乙卷上,乙卷的卷面贴到甲卷上,使甲乙两人试卷互换。在当时,这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舞弊行为,一旦发现就要被处以极刑。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6蟾宫折桂石雕

竞投:通榜、行卷与纳省

1.通榜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7官印封盖的科考试卷

通榜,唐代科举的一种风尚。即主考官通过采访举子在社会上的才德声望,制成“榜贴”(名单),有时主考官会委派专人进行这种采访,叫做“通榜贴”,简称通榜,供主考官录取时参考。在采访过程中,社会名流、文坛巨子、达官贵人推荐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有时在考试之前,主考官就已经根据“榜贴”内定了及第者、列甲科(上等)者,甚至状元的人选。例如《唐摭言》卷六《公荐》载:崔郾知贡举,太学博士吴武陵向他推荐杜牧,极力称赞其《阿房宫赋》之佳,建议取为状元。崔郾答:状元以下前四名皆“已有人”。吴武陵说:“不得已,即第五人。”于是杜牧只能名列第五。有人向崔郾提出异议说杜牧品行不端,崔郾说:“已话吴君矣。牧虽屠沽,不能易也。”我们暂且不论杜牧是否符合录取状元的条件,这种做法却说明了考试本身只是一种形式,这无疑给达官显贵等权势者的子弟提供了极大便利。

2.行卷

唐代开元以后,行卷之风渐盛,直到宋代初年这种情况依然没有改变。行卷,就是举子在省试前,将自己的作品(主要是文学作品)抄录整齐,请达官显宦或文坛宿儒品评推荐,以引起考官的足够重视。行卷是对考试方式的一种辅助或补救。虽然考试对所有应试者来说是公平的,但依然不能排除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两次考试并不能完全反映某些人的才华和能力,如韩愈,前后参加四次礼部考试才得以及第。行卷上的内容是作者的精心创作,如果能将行卷和考试成绩相结合,这样更能准确、真实地反映考生的真实水平。唐玄宗开元以来,诗赋成为进士科的主要内容,诗赋文章作得好,则被认为有才华,更容易得到考官的青睐,在这种背景下,行卷之风日益激烈。如牛僧孺《说乐》为韩愈、皇甫浞所赏识,杜牧《阿房宫赋》为吴武陵所赏识,因而得到了他们的推荐而及第。

虽然行卷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很容易导致弊端的出现。第一,由于文学创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各人好恶不同,往往会因为考官的主观意志而出现有失公正的现象;第二,由于行卷上的内容不是在封闭的考场中完成的,容易出现作弊现象;如有的请人捉刀,有的直接抄袭,还有的投机取巧,投其所好等。凡此种种,都严重地损害了科举考试的客观性和严肃性,使公平考试和公正录取工作得不到保证。

行卷风气流行了200多年,直到北宋初年才得以完全禁止。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九月规定:“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治其罪。”此后科场规范更加严密,是否录取,考生的考试成绩成为唯一标准。

3.纳省

纳省是进士科考试之前,应试举子将平素所著诗赋杂文选出精萃者编成一集呈递给礼部主司。这是唐代科举中的一种定制。元结的《文编》、皮日休的《文薮》一开始就是用作省卷的。当时的举子人数很多,每人所纳文卷数量起初也不限,后因太多,才限交三轴,虽然如此,也有人故意突破规定多交。

第二节 科场规范与反作弊

科举考试制度确立后,为了达到公正、公平、合理地选拔人才的目的,就必须规范科场制度,给每个人以平等的机会。科场规范是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而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的,这是科举考试实践的必然结果。

初期科场规范

维持科举考试生命力的是公平和公正,绝对不允许科场舞弊的发生。但有考试就有作弊,因此,自科举考试创立之初,科场规范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唐初的科场规范尚在摸索之中,所采取的措施也比较宽泛。如一度曾施行“废举”者法令,规定:“凡贡举非其人者,废举者。校试不实者皆有罚。”如果举送参加省试的举子不符合条件,说明解送试有舞弊行为,各州长官要受到处罚;“校试不实”是指考官失职,也要受到处罚。当然,这些是针对官员进行的。

在考场上,考生是主角,如何防止考生作弊是科场规范的重要内容。唐代的科场舞弊主要有“冒名代进”、“旁坐假手”、“借人外助”等种种手段。为了达到扼制作弊现象的目的,一方面允许他人告发并增加复试程序,一方面对考场严加管理,“礼部贡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这些措施对科场规范起了促进作用。

严刑重法防舞弊

一部科举史,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一部作弊与反作弊的历史,是少数人千方百计实施作弊与制度设计者绞尽脑汁防止作弊互相较量的历史。舞弊方法层出不穷、千奇百怪,科场条规和贡院防弊则力图做到密不透风、滴水不漏,二者不断在进行“魔”与“道”的较量。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8考生作弊的靴袜

人们在“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的诱惑和“少小须勤学,文章可立身,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等口号的号召下,无数士子参加竞争激烈的科场角逐。

科举的魅力之所以如此之大,主要是因为其中包含着很多利益。一旦中举及第,便可以迅速提高社会地位,获得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利益。因此,科举考试在一定意义上是进行利益的分配。作为“国家抡才大典”,科举制成为一种十分稳定而严格的制度。而制度的形成离不开法律作保证,为了保证科举制顺利地实行,曾经制定过一系列科举法令和条例,其中许多是为了防止和惩处考试作弊、保障考试公平的明文规定。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9上衣内的夹带

中唐以后,进士科在试杂文时,备有书策供考生参考并成为定制。除此之外,严禁挟藏其他任何书策入试。当时的检查工作是极其严格而又慎重的,甚至出现了令“内人于门搜索怀挟,至于巾屦,靡有不至”者。此外,还严格规定了交卷的具体时间,时间一到不管题目是否答完便强行收卷。一般情况下考试以一日为单位,若时间不够,准许以燃三支烛为限,故在当时有“三条烛尽,烧残举子之心”的说法。

为了保证科场考试能够将有真才实学及具有道德的举子选拔出来,唐代明文规定,对于在科场考试中的作弊者及其责任人都要给予严厉处罚。

唐代法律明文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议》解释贡举须“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者;若“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即使已经榜上有名,也要“退而获罪”;只要没有品德方面的大问题,“唯试策不及第,减乖僻者罪二等”。唐代法律对于贡举人的条件和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的处理相当具体,其中考察时将思想品德置于基础知识之上。

唐朝时就开始实行糊名考试制度,宋代以后糊名考试制度成为定例,同时又发明了誊录的方式,由专人抄录考生的试卷并以抄本送往评级。这样批卷者想辨认字迹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考生依然可与考官约定,以特定的句子或字词来做暗号,即所谓“买通关节”。唐、宋以后,对贿买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贿买若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而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0递条贿买

为了进一步防止通过贿买等手段舞弊,还特别建立了复试制度。复试最早出现在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制度化于长庆元年(821年),中书门下复核,一般在礼部录取放榜之后进行。长庆三年(823年),礼部侍郎王起上奏把中书门下复核的时间调整到礼部放榜之前。如此一来,可避免放榜之后再更改录取名单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一改革的实质是又把矛盾“转嫁”到宰相身上,宰相又成了“请托”舞弊的焦点。于是,在大和八年(843年)又把中书门下复核调整到放榜之后。复核制度主要针对“衣冠士子”。唐后期,在“请托”之风盛行的背景下,每榜进士中衣冠子弟都占相当大的比例。如大中十四年(860年),中书舍人裴坦知贡举,奏放进士30人。“然中第者皆衣冠士子。是岁有郑义则,故户部尚书郑瀚之孙;裴弘,故相裴休之子;魏当,故相魏扶之子;令狐滴,故相令狐绹之子。皆以门阀取之。唯陈河一人孤贫,负艺第于榜末”。所以,复试主要是“覆落”那些衣冠子弟中艺业尤差者。

当然,明清的科举保安也是十分严格的,要求达到“片纸只字皆不得带入试场”的程度。如明太祖洪武七年(1374年)奏准:如有挟书者,照例于举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

除了在进场前由兵卫仔细搜查外,乾隆时更曾下诏,详细限定考生带入场各式物品的规格。其中包括:砚台、木炭、糕点的大小厚度;水壶、烛台的用料;以致毛笔、篮子的款式都有十分明确的限定。此外对检举夹带者有赏格,被发现者除了取消资格外,更要带枷示众。即使如此,科场舞弊始终没有彻底有效地杜绝,据说在一次会试中有举人把夹带的书本掉在地上,奉旨检查的亲王却极力为他掩饰:“何以携账簿入场!”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1清代考场派兵把门

为了防止代考现象的发生,需要考生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征的履历。进场前考官会根据履历验明考生的身份。公布、点名时抠除有关考生的姓名。尽管有如此严密的措施,代考作弊仍然没有被完全杜绝。民国初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汉民,也是历史上著名的代考“枪手”,曾在清末两次代人参加乡试,皆中举。

清代科举回避制度涉及面广、制度严密是前所未有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清代科举因袭明朝,但其回避规定更加详密,可谓‘设法防闲,纤悉具备’。”

概括来说,越到后来科举立法防弊越严密。清代的科场条规,除《大清会典》、《钦定礼部则例》中有部分规定以外,最详尽而集中的是由杜受田、英汇等修纂的咸丰二年(1852年)完成的《钦定科场条例》,可以说是集历代科举法规之大成。出于对“考试大典”的重视,“科场条例悉载考试事宜,每逢会试,颁发知贡举及主考等官,乡试颁发各直省监临、布政使暨典试各员,以示遵循,所关綦重,向例每十年增修一次”。作为一部专业性的科场法规,《钦定科场条例》共六十卷,每卷通常包括“现行事例”、“例案”、“驳案”及“旧例”四部分。例如,《钦定科场条例》中关于落第举子查看试卷,在“发领落卷”条的“现行事例”中规定:“乡会试落卷,查填士子姓名,由各承包科场衙门出示晓谕,令其持原给卷票为凭,领回阅看。”而“案例”则列出康熙十八年(1679年)、乾隆四十八年(1709年)、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几个相关规定。这些条规是在科举考试的过程中经过不断发展、演变而慢慢形成的。

针对科举考试中的舞弊问题,唐代采取了多种惩处措施。《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对考试舞弊的处罚办法有明文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所谓贡举非其人,是指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所谓应贡举而不贡举者,是指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若考校、课试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就目前史料而言,唐代对考试舞弊的惩处,以处分谬滥主考官为主,而舞弊的举子与选人受到惩处者并不多见。主考官受到惩处,一般是接受贿赂请托,或敷衍渎职,致使举选谬滥者。《册府元龟》卷六五一《谬滥》卷记因此而受惩处的主考官多例。如玄宗开元八年(720年)考功员外郎李纳,以举人不实贬泌州司马。时北军勋臣葛福顺,有子举明经,玄宗闻之亲试其子,所询“不知所对”,主考官李纳被贬。

唐代也有主考官因泄漏题目而遭处罚的。大中六年(847年),“吏部宏词科举人漏泄题目,为御史台所劾。侍郎裴稔改国子祭酒,郎中周敬复罚两月俸料,考试官刑部郎中唐扶出为虔州刺史,监察御史冯颛罚一月俸料,其登科十人并落下”。如果试题泄漏,而又找不到始作俑者,所有试官都要接受惩罚。

对舞弊考生的处罚,一般是剥夺一次或若干次的录取资格,还要株连保人。天宝十载(751年)九月辛卯,玄宗“御勤政楼,试怀才抱器举人。命有司供食。有举人私怀文策,坐殿三举,并贬所保之官”。

知识链接

“金榜题名”的由来

学校招生都要进行考试,考试后要把考生的成绩张榜公布。考上或被录取者,习惯叫“金榜题名”。在考试或比赛中获第一,称“独占鳌头”。没有考上者称“名落孙山”。这“金榜题名”是怎么来的呢?

榜,过去称“金榜”,在《太平广记》一书中有记载:有一名叫崔绍的人,在病中做了一个梦,梦见他进阴司,看见有金、银、铁三种榜。金榜名列将相;其次是银榜;州县官都在铁榜上。后来泛指应考选中者为“名登金榜”或“金榜题名”,就是考试被录取的意思。

建科举户籍制革冒籍应举弊端

宋代在科举考试中完善了本地户籍制,包括参加科举的考生和考官,并建立了一整套的审核检查制度,以保证科举考试达到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的目的。

宋代科举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进行。通过地方的乡试考试,将符合配额标准的考生送到中央一级礼部贡院参加省试的考试。由于各地按配额取士、考试人数的多寡,事关考生个人利益和州郡集体利益,因此核定身份户籍以防止冒籍和替考是乡试科考中的首要问题。防止外地人在本地冒籍应试发解,占用本地解额,是当时备受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2滁州贡院

应考者必须是本地籍贯的应举制度始于唐代。宋代继续沿袭唐制。在其基本原则指导下,科举制中的户籍要求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形成了科举户籍制。应试考生报名,要向州府递交状纸,上列姓名、乡贯、三代情况等内容。地方官根据此状纸进行审查,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很严格。据《贡举条例》,仅有户籍还是不行的,须实际居住在本贯才合格,“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则要有命官担保方可。开封府应举的户籍规定更严,户籍不足七年、不住开封者,“不在接收之限”。

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年),新增加了对考官的户籍审查。朝廷命各路转运司在乡试前,先行登记各州长官的户贯情况,严禁本地人充任本地主考官和监考官,以防利用亲属和乡党关系作弊。完成乡试后,下一程序即发解合格举人(贡士)赴中央参加省试。此时仍有两道审查关。一是地方官的审查和同行举人互查。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诏令规定:“诸州长吏解送举人,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仍十人为保。保内有行止逾违者,连坐,不得赴举。”

景德四年(1007年)对规定进一步严格:“士不还乡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州县长官要“察行义,保任之”,一旦发现问题,州县官要负连带责任,“皆坐罪”。南宋淳祐九年(1249年)的新规定更进一步,除了“本贯保明给据”上报礼部外,还须将名单“各州揭以示众,犯者许告”。也就是说将考生情况在本地公示,由广大考生和当地人民共同监督。如此一来,使透明度和监察力度大大增加。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3科考号舍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科场取胜,入仕做官,许多士子千方百计,不惜代价。因考生与解额比例因地而异,考生多、解额少的地区的考生,便想尽一切办法转移到考生少、解额相对多的地区应试,从而让胜算的几率增加。

总结科场弊端,淳熙年间礼部官员归纳了几条:

(1)多处设立户籍。为了能在解额多的州郡应试以及增加应试录取的几率,士子们往往在本地以外的一个或数个州郡另立户籍。

(2)在多处购买田产。宋朝规定,士子如果不是当地人,但在当地有田产者,也可应试。如惠州河源人古成之,因有产业在广州增城,便于雍熙三年(986年)参加了广州的乡试。如此一来,一些富豪人家的士子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往往临时专门为科举在外地购置田产以便应举。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4中国状元博物馆

(3)改变亲属关系,假借户贯。天圣年间,庐州士子王济的哥哥王修已在开封府祥符县购置18亩土地,可是兄弟关系并不能使王济在开封府应举。王济计上心来,报名投状时“以修已为父”,变成了能够在开封报名应试的父子关系。更加令人吃惊的是,另一外地人王宇,也随王济一同冒贯为一户,竟以王济的三代为自己的祖宗,从而将自己的身份彻底改变。为了个人前程,竟到了不顾人伦道德的地步。

(4)官员作弊。科考作弊大多都与官员有关。在冒贯问题上,有关官员因金钱、亲友缘故,起着直接的主要作用。在既无户籍又无田产在当地的情况下,要想冒贯应试,只有与官员串通这一方法,所以就有“守臣直以他处士子姓名,冒令教官以次保明”的丑闻出现。

冒贯应试危害着科举户籍制,侵犯了广大士子的个人利益,同时还引起一些社会动乱。时常有举子在考场将冒贯者打成重伤,或骚乱践踏致多人重伤的恶性事件出现。因此,宋代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和立法,制止、打击冒贯行为,以维护科举制的公平和法令的尊严。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5清代的誊录卷

明清两代对冒籍问题的应对之策,一般是根据户籍限制其报考。雍正九年(1731年),对于那些要求入籍之人,政府规定必须“当以坟墓为断”,一旦入籍之后,一律不准回原籍应考。但是,有些人置买田产,已经在当地落户了,政府对此现状只好在一定程度内表示认可,“入籍二十年者听考”。除此之外,清政府还明文规定:童生在应试时,除了报考童生必须有同考五人联保外,还须有本县的一名廪生开具保结。一旦有冒籍现象出现,即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惩处。

推行别头试、锁院制以避亲嫌

为了达到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唐宋两代规定了各种考试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别试以避亲嫌。从唐玄宗时开始,即创立了对考试官子弟、亲戚,另设考场、单独考试的“别头试”制度。但此项规定时停时止,到宋代才成为定制。明清时,又进一步规定,主要考试官的子孙及亲戚,全部不能参加当科的考试。其二,锁院以防请托。从宋太宗时起,创立了锁院制度,规定考试官自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锁宿在贡院。这样一来,就隔绝了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使请托难以得逞。其三,按榜就坐,不得随便移位。从宋代开始,考试前排定坐次,张榜公布;考试时按榜就坐,不得移动、调换。

1.实施别头试制度

别头实际上是贡举考试中的考官避亲制度,即为了避嫌,针对权要及考官的子弟、亲戚特设考场考试,单独分配名额录取的考试制度。别头试始于唐代高宗时期的上元二年(675年)。开元二十九年(741年)规定:别头试不再由礼部郎官主持,而移送吏部考功司。这种制度时行时辍,曾一度被废止。贞元十六年(800年),中书舍人高郢知贡举,主张“谢绝请谒,专行取艺”,奏罢吏部“别头试”,统归礼部管理,得到朝廷的一致赞同。是年十二月,诏令别头举人委托礼部考试,“别头试”统归礼部管理。因为如主考官为他官知贡举,或是礼部侍郎亲任主考而礼部尚书不缺任,回避考试都可以依旧在礼部进行。吏部别头试废止不久,又于元和十三年(818年)恢复。无论贡举在吏部还是在礼部,唐代贡举考试中的考官亲族回避制度,都是一直在实行的常规性制度。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6考官入闱图

北宋的别头试在承继唐代做法的同时,又将范围进一步扩大,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科考都实行了。北宋别头试始于965年,这一年历任宋代礼部、刑部、户部尚书陶谷的儿子考取了进士第六名,宋太祖赵匡胤对此不解,“闻谷不能训子,安得登第”?遂命对陶邴等人进行复试,同时命令“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985年,这年正月省试前夕,朝廷下诏“令考官亲戚别试”,这是礼部别试之始。998年,因国子监,开封府举人有人与发解官亲戚者,按旧制只需两司更互考试,容易徇私舞弊,便于当年秋季另选官别试,这是国子监与开封府实行别试的开端。1008年,张士逊为省试贡院监门官,有亲戚在进士中,请求避嫌,得到真宗的同意,并诏令: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皆移试别头,从此省试正式实施别试。1034年,仁宗诏令诸州府解试中的应试者:“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仕亲远宦,距以本州二千里,今转运使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同年,朝廷又正式诏令开封府与国子监,参据礼部条例,实行别试。

别头试的实行,使官宦子弟凭借其身份从考试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有所抑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公平性。

2.锁院制的实行

锁院制就是当考官确定后,立即将他们锁于贡院中,以达到与外界隔绝的目的,避免泄露试题与举子请托现象的发生。锁院制始于992年。史载,992年正月六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锁门不出,以避请求。此举得到太宗皇帝的赞赏,后遂为定制。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当考官接到任命后,便要在当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亦不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宋真宗时两次下诏,对这项制度一再强调。为了加强对主考官的监督,又进一步规定,负责各类发解考官入闱图试的考官,也得与知贡举一例锁宿。例如,1014年的一道诏令曰:“自今差发、知举等,受敕讫,既令阁门只候一人引送锁宿,无得与僚友交言,委者阁门弹奏。如所乘车马未至,即以厩马给之。”整个考试期间,考官都得锁宿,和外界亲朋好友一律不得见面。锁院的具体时间以考试时间而定,一般在离家时将家门两侧贴上封条,以示谢绝请贿,并乘坐明轿入院。锁院制的实行,保证了考官在考试和录取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使考试和录取得以公正公平地进行。

知识链接

“独占鳌头”的由来

“独占鳌头”这个词出现在唐宋时期。当时,皇帝宫殿前的石阶下正中,有一块雕刻着龙和鳌(海里的大龟)的大石板。科举时考中的进士即状元,要单独站在这块石板上迎榜和向皇帝行礼,因此称中状元为“独占鳌头”。后来人们便用这个词比喻在比赛或考试中居于首位者。

内帘与外帘的分工

弥封和誊录制度施行后,又出现了内外帘的分工。内帘和外帘的分工,实际上就是将考试的事务性工作和试卷的评阅工作分开,这是考试制度规范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

隋、唐、五代时期,没有内外帘制度,考试组织和试卷评阅工作是合一的。至北宋初期,随着弥封和誊录制度的确立,考试的组织日益严密,内外帘制度逐渐形成,进一步减少了考试之外因素的干扰。宋代内外帘制度一开始是在殿试时施行的,内帘由初考官、覆考官、详定官等辅助皇帝评阅试卷,确定名次;外帘除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外,又安排有编排官、初考点检试卷官、覆考点检试卷官。从此以后,这一制度又由殿试推广到省试,再推广到解送试,成为贯穿整个二级考试的制度。

省试的内外帘制度始于宋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五《仁宗》记载:宋仁宗宝元二年十一月壬辰诏:“礼部贡院自今省试举人,设帘都堂中间,而施帷幕两边,令内外不相窥见。点检试卷官及吏人,非给使勿得辄至堂上。”外帘官员主要执行考场及相关事务性工作,主要有点检试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监门官等。内帘官负责试卷评阅和确定名次,此前也参与命题等工作。宋代省试内帘官称权知贡举官和权同知贡举官、参详官等。通常情况下,内帘官的级别比外帘官要高出许多。

元、明、清三代,内外帘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明代比元代严格,清代又比明代严格。以元代为例,在举行会试、乡试时,“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及腹里各路,有行台及廉访司去处,与台宪官一同商议选差。上都、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各一员,并于见任并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封弥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之。凡誊录试卷并行移文字,皆用朱书,仍须设法关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会试,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门等官各一员”。对内帘外帘官员的具体职责,相关管理条例,甚至包括工作流程,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说明。

规范的考试程式

南宋以来,为了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日益泛滥,历朝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规范的考试程式。如南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面对考场上出现的“传义”、“换卷”、“易号”、“卷子出外”、“誊录灭裂”等弊端,左谏议大夫朱端常提出对策:“试院监大门、中门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风力者。入试日,一切不许传递。门禁既严,则数弊自清。士人暮夜纳卷,易于散失,宜令封弥官躬亲封锔卷匮,士人亲书幕历投匮中。俟举人尽出院,然后启封,分类抄上,即付誊录所。明旦,申逐场名数于御史台检核。其撰号法,上一字许同,下二字各异,以杜讹易之弊。誊录人选择书手充,不许代名,具姓名字样,申院覆写检实。传义置窠之人,委临安府严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许台谏风闻弹奏,重置典宪。及出官钱,立赏格,许告捉怀挟、传题、传稿、全身代名入试之人。”宋理宗对此对策表示认可,并立即实行。

虽然宋代的考试程式比前代要严格得多,但仍然不能达到根除作弊现象的目的。元、明、清三代,科举考试程式高度规范化,详尽具体到每一个细小环节。以元代为例,举子进考场必须经过严格而又仔细的搜检,每一个举人由一名军卒看守。“乡试、会试,许将《礼部韵略》外,余并不许怀挟文字。差拨检官一员,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无军人处,差巡军”。

第三章 科场舞弊与反舞弊 - 图17弥封的殿试卷

举行会试之日,考官、举子和办事吏员进入贡院考场后,统一由提点擗掠试院管理。“提点擗掠试院,差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仍自试官入院后,常川妨职,监押外门”。

举人答题所用试卷要事先经过审查处理,于开考之日统一发放。“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一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置薄收附,用印铃缝讫,各还举人”。

在考试的前一天晚上,负责看守举人的巡军必须进入考场,即“隔夜入院,分宿席房”。整个考试的过程按钟声分为不同阶段,一切都显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试日,击钟为节。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监门官启钥,举人入院,搜检讫,就将解据呈纳。礼生赞曰‘举人再拜’,答一拜。钟三次,颁题,就次。日午赐膳”。完成答题后,要将试卷送往受卷所,“受卷官书举人姓名于历,举人揖而退,取解据出院,巡军亦出。至晚鸣钟一次,锁院门”。这时,一场考试就算完成了。

考生交卷之后,按照程式规范,内外帘工作开始紧张进行,高速运转。外帘工作程序是:受卷—弥封—誊录—对读—贡院(朱卷)、弥封所(元卷)。具体为:“其受卷官具受到试卷,逐旋关发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号。每名累场同用一号,于卷上亲书,及于历内标附讫,牒送誊录官置历,分给吏人,并用朱书誊录正文,仍具元卷涂注乙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卷末书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衔书押,用印铃缝,牒送对读所。翰林掾史具誊录讫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对读官以元卷与朱卷躬亲对读无差,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元卷发还弥封所。各所行移,并用朱书,试卷照依元号附簿。”

内帘官评阅试卷的一般程序是:“知贡举居中,试官相对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笔批点。”

最后由内外帘官员共同开拆弥封,核对朱卷和元卷,确定名次。“考核既定,收掌试卷官于号簿内标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官、监察御史、弥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对号开拆,知贡举于试卷家状上亲书省试第几名。拆号既毕,应有试卷并付礼部架阁,贡举诸官出院”。名次确定,核对完毕,档案移交礼部架阁收掌,内外帘官的工作才真正宣告结束。整个考试过程环环相扣,十分严密,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和要求,其程式化和规范化的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知识链接

“名落孙山”的由来

“名落孙山”,是榜上无名或不及格的意思。据宋朝范仲淹的《过庭录》记载:吴人孙山是个滑稽的才子。一年,孙山要去参加乡试,邻居托他带上自己的儿子一起赴考。孙山因平时不苦学,结果名缀榜末,邻居之子一时失意也没考上。孙山提早回来了,邻居关切地问他儿子考试的情况,孙山笑着说:“解名尽处是孙山,贤郎更在孙山外。”意思是说“我孙山名落最后,你儿子还在我后头呢!”原来,当时中举后再去京城会试的,都由地方解送入试,所以乡试第一名称为解元,榜上的举人名字都称解名。这两句诗的意思是:我是榜上最后一名,你的儿子还在我的后面。言下之意是说他落选了。后来就用“名落孙山”作为没有考取的委婉说法。

明清科场文字狱一斑

文字狱,古已有之,从春秋时期崔杼杀齐太史兄弟到秦始皇焚书坑儒,莫不如此,但以明清时期最为残酷。朱元璋当皇帝初期,对文人还算礼遇有加。他说:“世乱用武,世治宜文。”可一班武将挑拨说:“陛下不要太相信文人,文人是很会讽刺人的。”他们说张士诚原名九四,起义后请文士帮他起个官名,文士们就给起名为士诚。朱元璋说:“这名字不是挺好吗?”这班武将说:“非也,上大当了。《孟子》书上有:士,诚小人也。如连起来读,不是骂士诚是小人吗?”

从此以后,朱元璋对文人就有了戒备之心。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在《贺表》里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原本是歌颂的话,朱元璋却大怒道:“生者僧也,骂我当过和尚;光者,骂我是秃子;则音近贼,骂我作贼。”这位教授就被斩首。不少人因类似文字方面的“忌讳”死于非命。

这种蛮横猜忌作风,到了清朝,更是愈演愈烈,最典型的是下面这个例子。

清雍正四年(1726年),相传江西主考官查嗣庭引用《诗经》中的“维民所止”这一句作为考题。有人诬告,说“维止”就是将“雍正去头”,属于大逆不道。

当时称摘引他人文句进行诬告的为“文伥”。伥者,助虎为恶之鬼也。那么,诬告查嗣庭的“文伥”是谁呢?据稗史记载,此人就是浙江官员李卫。据说查嗣庭的女儿容貌出众,才华横溢,李卫求婚不成,于是设毒计报复。雍正得报后,果然大怒。查嗣庭曾是内阁学士、礼部侍郎,后出为江西学政。雍正怀疑他心怀不满,故意出这样的考题。但是就以此治罪,恐怕人心不服,雍正是工于心计的,就密令搜查查嗣庭住宅,翻出他的两本日记,果然在日记中找到了几条“罪证”。

一条是为《南山集》作者、“逆臣”戴名世喊冤。为逆臣喊冤,自身当然也就是逆臣了。戴名世是进士翰林,他在《南山集》中记载了南明诸王的一些史实,又用了南明“永历”年号。结果被人告发,以“大逆”罪处死,就连家中孤儿幼女都被发配为奴。此案牵连诛杀了300多人。查嗣庭在日记里认为《南山集》所记只是一些客观史料,并无大逆不道之处,牵连诛杀实在是太过分了。这样,就犯了“同情逆臣”之罪。

再一条是写到近时热河水灾,淹死官民人等800多。日记里写这些,将阴暗面加以揭露,有攻击“大好形势”之嫌。

找到这两条“罪证”,总算可以堵住天下人之口了。结果,查嗣庭遭戮尸,家族株连几十人之多。据统计,康、雍、乾三代,较大的文字狱有80多起,小者简直难以计数。更可笑的是翰林徐骏,将“陛下”误写成“狴下”,立即被革职逮捕。扬州举人徐述夔,夏日曝书,风吹书页,作诗云:“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用瓷杯饮酒,见有明代年号,因戏题:“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一边。”被人告发后,竟被斩首弃市,家族遭株连。常为乾隆润色御制诗、深受乾隆宠爱并呼之为“老名士”的沈德潜,就因《咏黑牡丹》诗“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而遭到开棺戮尸、抄家株连的处罚。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文字狱”在一定时期内,虽然强化了清朝的统治权,但却窒息思想,扼杀文化,妨碍学术的正常发展,其后遗症是非常严重的。据说乾隆时有一位老臣叫梁诗正,他积几十年的处世经验,总结为一条:“不以字迹与人交往,无用的稿纸亦必焚毁。”由此,不难看出社会上对文字狱恐怖之一斑了。

知识链接

鲤鱼跳龙门的传说

龙门位于壶口瀑布南面约65公里处,在晋陕峡谷的最南端。龙门之南,就是开阔平坦的关中平原。黄河之水从狭窄的龙门口突然进入宽阔的河床之中,河性发生很大变化。龙门的形成,是其东面的龙门山和西面的梁山各伸出山脊,相互靠拢,形成一个只有100米宽的狭窄的口门,好像巨钳,束缚着河水,形成湍急的水流。每当洪水季节,由于峡口中的水位壅高,而出了峡谷后,河谷突然变宽,水位则骤然下降,于是在龙门形成明显的水位差,故有“龙门三跌水”之说。沿袭相传的“鲤鱼跳龙门”的故事,就是指跳跃此处的跌水。该故事说的是小鲤鱼不畏险阻,纷纷跳跃这道通向成龙道路上的门关,能跃过去者,便能成龙。只有那些百折不挠的小鲤鱼,最终才能成龙。这个故事千百年来也激励着炎黄子孙顽强拼搏,奋斗不息。古代人们对龙门峡这种自然奇观的形成,感到不可思议,便想象为大禹所凿开的一条峡口,因而龙门又被称为“禹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