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

凭借着商鞅、韩非、李斯等法家的改革,秦一跃成为诸侯之首,并最终统一全国。法家的法治思想风靡一时。汉朝建立后,初期崇尚黄老,汉武帝时将法律进行了儒家化,并建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正统法律思想。

第一节 秦汉的法律制度

《秦律》的制定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消灭六国,结束七国争霸的局面,统一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秦代法律制度也发展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秦代法规包括自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直至秦灭亡这一阶段的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它的地位是很重要的。它总结了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因而在很多方面对后代的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 - 图1李斯墓

秦国早期的法制相当落后。至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以魏国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六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统称秦律。改法为律是为了强调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同时,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奖励农战、禁止私人相斗、鼓励告奸(揭发犯罪分子)等。经过商鞅变法,“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秦国法制和国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秦国之所以能够从一个地处一隅的诸侯国,经几代经营,最后完成全国的统一,与商鞅变法的胜利促进了经济与军事实力的发展是有直接关系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由丞相李斯将原有的秦律加以修订、整理,颁行到全国。

《秦律》的内容,自然是以刑事法律为主体,同时涉及民事方面的户籍、婚姻、农商、工牧、赋税等各种制度以及有关司法方面的规定。其内容广泛,结构严谨,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和详尽的规范。其特点是以一切手段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独裁和中央集权,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鼓励军、工、农、商,重视吏治,厉行“法治”,对一切敢于反叛或违制的行为实行严刑峻法。其刑罚手段极为残酷,并且广为株连,轻则罚筑长城,重则枭首、腰斩、车裂、族诛,乃至“夷灭三族”。尤其是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更加骄横残忍,苛法重赋,对农民实行超经济的压榨,其征收的赋税和徭役超过古代二三十倍,使人民不堪忍受,终于揭竿而起,大一统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15年。

《秦律》的形式有律、制、诏、式四种。

(1)“律”是国家正式颁布的成文法典,包括商鞅从《法经》直接沿用过来的六篇主律和其后为解决各种专门问题而制颁的许多单行律,例如《田律》、《仓律》、《军爵律》、《金布律》、《置吏律》、《除吏律》等。

(2)“制”、“诏”是皇帝颁布命令而形成的各种制度和指令,它可以对律加以修改或废止,因而实际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在执行律时发现其内容与制、诏有矛盾,应以制、诏为准,充分体现了封建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

(3)“式”是由朝廷统一制颁的各种行政公文和司法文书的格式或程序。例如,睡虎地出土的《封诊式》,就记载了有关治狱和对案件进行调查、审讯的程式。

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还记载了一部分“法律问答”,是阐述法律精神和执法要求的权威性答复,相当于现代的司法解释,无疑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看作是《秦律》的一种补充形式。

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它所确认的法律形式、原则、制度等,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可以说是封建法制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但要指出,秦始皇在统治时期运用法律手段把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极端。特别是统治后期,及至秦二世,大肆诛杀诸公子及大臣,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使商鞅变法以来所形成的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溃。

两汉的法规

公元前209年,爆发了由陈胜、吴广领导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起义经过约三年的时间,推翻了秦朝。之后,起义军中的刘邦集团取得了对项羽集团的胜利。公元前206年,刘邦统一全国,建都长安,是为汉朝。汉朝分为西汉和东汉两个时期,西汉建都长安,东汉建都洛阳,持续近400余年。汉朝的法律制度对中国整个封建社会都有很深远的影响,尤其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事件。

汉朝的立法活动始于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刘邦在进攻秦都咸阳时,针对百姓长期遭受秦朝的严刑苛法的统治,为扩大政治影响、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法,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虽然只是刘邦为顺应当时的形势而提出的策略性口号,内容也很简单,但由于它反映了广大农民反抗压迫的要求,反映了地主阶级建立稳定的统治秩序的愿望,因此在当时深得人心,对于刘邦取得战争胜利、统一政权起了积极的作用。

西汉王朝正式建立之后,刘邦面临着统治全国的新形势,感到约法三章太疏太宽,不足以对付违法犯罪。所以,他命令相国萧何参考秦法,吸取其合理有用的法律制度,剔除其不合理的部分,制定《九章律》。《九章律》的内容就是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规定户籍管理方面的《户律》,规定军事调集、赋役和工程兴建方面的《兴律》,规定畜牧管理方面的《厩律》。汉律是汉朝法律的总称。它的内容除了《九章律》外,还包括《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等。其中,《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内容。

汉高祖刘邦之后的惠帝刘盈、高后吕雉、文帝刘桓、景帝刘启,吸取了秦末苛法严刑不得人心的历史教训,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强调清静无为政治,在立法上较为宽省,同时注意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自汉初到汉武帝时虽然经过了几代,但法律基本上没有什么修改,一直沿用《九章律》及《傍章律》等。

汉武帝即位后,随着国力的恢复,连年发动对匈奴的战争,这就加强了剥削,而导致了人民的反抗。为了加强镇压,汉武帝抛弃了汉初的省刑政策,大规模地修改法律,增加了律五十余篇,其中死罪409条。到了西汉成帝时,法律已经多达一百余万字。

东汉时期法律虽几经修改,但基本上沿用了西汉旧律。

因此,汉朝立法,从西汉初到东汉末,整个立法轨迹是:汉初由繁到简,汉武帝时由于镇压需要又由简到繁,至东汉末统治者无法再统治下去,有法等于无法。

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汉文帝、汉景帝废除了自夏朝以来至秦代一直沿用的残酷的肉刑(墨、劓、刖、宫),代之以徒刑、笞刑和死刑。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 - 图2汉武帝像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汉高祖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认为秦亡是由于没有分封子弟,孤立所致。所以他分封子弟为侯、王,建立了地方上的侯国、王国,使侯国、王国和郡县制并存。但是随着地方侯、王国势力的扩大,逐渐威胁到中央集权和皇帝的统治。汉景帝时,发生了以吴王为首的七个王国夺取中央统治权的“七国之乱”。因此,汉武帝时开始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和削弱王、侯国的权限与活动,法律于是成了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汉律规定了如下内容:

(1)树立皇帝的绝对权威,严惩危害中央皇朝、对皇帝不忠不敬的行为和思想。如规定了不敬罪和大不敬罪,凡属违反诏令、不奉诏、侵犯皇帝人身、将御用器物如皇帝使用的弓放在地上等,均属不敬罪和大不敬罪,犯者处重刑。还规定了腹诽罪,即虽然在言行上没有反对皇帝,但被推断认为在内心里反对即为犯罪,这是一种纯思想性犯罪。汉武帝时,大农令颜异与客人谈话,客人认为实行盐铁专卖对百姓多有不便,颜异当时欲言又止,只稍动了一下嘴唇。此事被报告到皇帝处,皇帝命令张汤处理此案。张汤与颜异有旧嫌,借此机会拟奏说,颜异身为国家重臣,见法令行使不便不向皇帝谏言,却在肚子里反对,当以“腹诽”罪名判处死刑。就这样,耿直无辜的颜异被杀害。

(2)加强中央的财政和经济力量,保障实行盐铁专卖和国家铸钱的财政经济政策。汉律规定私铸铁器和私卖盐,斩断左脚,没收器物。私铸钱者处死刑,以致当时吏民因私自铸钱而被处死者数十万人。

(3)限制和打击与中央相对立的地方和侯、王国的势力,制定《左官律》,增加了“阿党”罪和“附益”罪。凡是诸侯有罪,辅佐他的官员不揭发,为“阿党”。朝廷中的大臣以某种手段阿谀谄媚诸侯,非法增加诸侯王国的财产或收入,从而使其获益的,为“附益”。同时严禁王侯私出国界,犯者或予以罢黜,或判处刑罚。

可见,汉朝在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充分利用了法律的强制作用,这是汉律的重要任务和核心内容。但是地方性的农业经济使得分裂割据不可避免,所以东汉时期地方豪强势力不断扩大,最后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

从汉武帝时起开始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经过董仲舒等儒家改造和发展了的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也成了汉律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如下:

(1)维护儒家“三纲”学说所确认的君权、父权、夫权。所谓“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儒家竭力从理论上把皇权神秘化,皇帝被尊为天子,强调服从皇帝就是顺应天意。因此,对皇帝不忠不敬,危害中央皇朝的行为和思想都要受到严惩。

在维护父权方面,汉律以不孝罪为重罪,规定殴打父母及不孝顺父母者处死刑。汉律还规定子女为父母报仇而杀人者可以减刑或免罪。同时允许父子之间互相包庇、隐瞒犯罪行为,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但以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前提。

在确认夫权方面,汉律赋予丈夫广泛的休妻权力,有“七出三不去”之法。“七出”,即在七种情况下可以休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三不去”即发生三种情况时,妻子可以不离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渗透了礼主刑辅的观念。自汉以后,历代法典都把礼主刑辅作为一项基本指导原则。礼的基本内涵仍然是贵贱、尊卑、长幼、上下的等级秩序。例如,汉《傍章律》、《朝律》就是专讲君臣之礼的。汉律中规定了不同的等级各有相适应的服饰、居室、车马,这就是贵贱上下之礼。

(3)春秋决狱使儒家经典法典化。汉武帝时起,董仲舒首创以儒家经典《春秋》来断案,叫做春秋决狱。此后形成的制度,使得儒家的经典法制化了,这是儒家思想影响汉朝司法的突出表现。

(4)秋冬行刑制度化。汉儒信奉天人交通的学说,宣扬要根据天象来行刑。他们认为“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秋冬行刑论由于得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肯定,而把它定为制度。汉章帝时期明确下诏:“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但秋冬行刑是指一般死刑案件,对于重大犯罪则是诛不待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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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效法汉武帝

“算缗令”和“告缗令”是汉武帝颁布的征收财产税的法令,因其产生后果之恶劣,在后世臭名昭著,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很少有人再敢尝试。不过过了将近1000年,又有一位皇帝重新把它们捡了起来。

公元779年,37岁的李适即位,是为德宗。当时国家刚刚经历了安史之乱,地方藩镇力量雄厚,德宗想要彻底割掉藩镇割据这颗大毒瘤。要削藩就要有财力,于是,德宗决定学习汉武帝。公元783年,朝廷宣布征收两个新的税种,分别是“税间架”和“除陌钱”。

所谓“税间架”,实际上就是房产税,它规定每栋房屋以两根横梁的宽度为“一间”,上等房屋每年每间征税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税务官员拿着纸笔算盘挨家挨户实地勘算,若有瞒报者,每隐瞒一间杖打六十。

而“除陌钱”则相当于交易税,无论公私馈赠还是各种商业收入,每缗征税五十钱;若是以物易物,亦当折合时价按照相同税率征收;隐瞒一百钱的杖打六十、罚钱两千。

为了足额征收,朝廷还出台了举报有奖的政策,这一制度无疑是从“算缗令”和“告缗令”脱胎而来的,推行之后,民间怨声载道。中唐之后其辉煌不再,很大的原因是治国者改变了盛唐时期所推行的轻赋简政政策,税收越来越重,以致扼杀了民间生产力的活力。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法制人物

法治能臣:李斯

秦朝统一天下,建立起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大一统帝国,完成了前无古人的历史伟业,这固然离不开秦始皇本人的雄才大略,但是即使在战争年代,只有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有一个科学严谨的法制体系在背后支撑,才能维系秦国一场场统一天下的战争。

在秦帝国的缔造者中,有一位元勋的作用不可或缺,秦始皇依靠他的才能完善秦国的法制,并建立起稳定有效的法律秩序。

这个人名叫李斯,秦朝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和书法家,后协助秦始皇统一天下。

李斯很有追求,他辞去小吏职务,前往齐国,去拜当时著名的儒学大师荀子为师。荀子虽继承了孔子的儒学,也打着孔子的旗号讲学,但他对儒学进行了较大的改造,较少传统儒学的“仁政”主张,多了些“法治”的思想。对于学生的培养,也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约束,兼容并包。所以,李斯这样的儒家门徒,发展了老师法家思想的一面,和同学韩非都成为法家杰出的代表人物。

秦庄襄王三年(公元前247年),李斯来到了秦国国都咸阳。这时,正赶上庄襄王嬴子楚(异人)病逝,秦王嬴政刚刚即位(公元前246年,为秦王政元年)。嬴政当时13岁,由吕不韦辅政,秦国大权全掌握在吕不韦手中。吕不韦为招纳各国贤才,也效仿东方的四公子,养了许多士。李斯看到吕不韦在朝中权势很大,决定投到吕不韦门下,做一名舍人。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 - 图3李1斯的老师——荀子

李斯做舍人不久,吕不韦发现他很有才干,把他提拔为郎。所谓郎,是郎官的泛称,担任君主的侍从官,负责宿卫宫廷,虽是一个小官,但有接触国君的机会,借此机会,李斯在官场中顺风顺水,可谓平步青云。

李斯利用经常接近秦王的机会,给秦王上了《论统一书》,提出要建立一个中国,劝说秦王抓紧“万世之一时”的良机,“灭诸侯成帝业”,实现“天下一统”。

不过,此时嬴政还没有亲政,吕不韦把持秦国大权。所以,李斯的话实际是说给吕不韦听的。吕不韦很重视李斯的主张,认为李斯是难得的人才,又任命他为长史,长史负责顾问参谋,是一个有实权的官。李斯从这时起开始进入政坛。

李斯不仅在大政方针上为秦王出谋划策,还在具体方案上提出意见。他劝秦王拿出财物,重贿六国君臣,使他们离心离德,不能合力抗秦,以便秦国各个击破。这一谋略卓有成效,李斯因而被秦王封为客卿,李斯在秦国开始崛起。

正当秦王准备统一六国之时,韩国害怕被秦国提前灭掉,指派水工郑国到秦鼓动修建水渠,目的是希望削弱秦国的力量,用来阻止秦东进的步伐。后来,郑国修渠的真正目的还是暴露了。这时,东方各国也纷纷指派间谍前来秦国做宾客,于是秦国众臣对秦王说:“各国被派遣过来秦国的人,很多都是为了他们自己国家的利益前来秦国做破坏工作的,请求大王下令驱逐一切外来宾客。”秦王便下了逐客令,李斯也在被逐之列。

李斯于是给秦王情真意切地写了一封信,劝说秦王不要逐客,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谏逐客书》。他说:“我听说群臣排斥外来宾客,这是错误的观念。以前秦穆公渴求贤人,去西方的戎请来贤士由余,从东方的楚国请来谋士百里奚,从宋国把蹇叔迎来,给从晋国来的丕豹、公孙支委以重任。秦穆公重用了这五个人,才得以兼并了二十国,从而顺利称霸西戎。秦孝公重用商鞅,推行新法,才使国家富强,大败楚国与魏国,使自己的国土面积扩增千里,秦国由此强盛起来。秦惠王运用张仪的计谋,拆散了六国合纵抗秦的计谋,迫使他们服从秦国。秦昭王重用范雎,削弱贵戚力量,才得以加强王权统治,蚕食诸侯,秦国得以成就霸业。这四代君王都是由于任用客卿,对秦国才作出了如此巨大的贡献。客卿并没有做对不起秦国的事情,假使这四位君王同样下达逐客令,只会导致国家衰弱,秦国更不会像现在一样强大。”

李斯接着说道:“秦王不产珍珠与宝玉,美女、宝马、财宝也都是来自其他各国。假如只是秦国有的东西才需要的话,那么许多好东西也就不存在了。”李斯还在信中反问:“为何这些东西可以使用,而客卿反而受到驱逐?看起来大王不过是看重了一些东西,却对人才不能重用,其结果无非是加强了各国的力量,对秦国的统一更是百害而无一利。”李斯的这封信,不仅字字珠玑,而且着实反映了秦国历史与现状的实际情况,代表了当时有识之士的意见。所以,这篇《谏逐客书》便成为历史名作而为我们所熟知。

秦王明辨是非,果断地采纳了李斯的建议,立即取消了逐客令,李斯仍然受到重用,被封为廷尉。

秦统一后,用什么方法管理土地辽阔的国家是秦始皇面临的新问题。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与大臣在朝中商议这个问题。丞相王绾建议恢复三代的分封制,李斯发表了反对的意见,主张采取郡县制。

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意见,在全国实行郡县制。郡是秦朝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秦初设置了36个郡,后来随着国土扩充,有所扩大。马非百先生在《秦集史》一书中统计是46个郡。各郡大小不一,有的属县三十多个,有的仅两三个。

李斯一生在法家的法律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建树,但他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实践派。

李斯的一生,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实践着法家的思想。他重新受到秦皇嬴政的重用后,其卓越的政治才能和远见,是秦国发动统一战争时后方最坚实的后盾,他辅助秦王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大业,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秦朝建立以后,李斯升任丞相。他继续辅佐秦始皇,在巩固秦朝政权、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建议秦始皇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又提出了统一文字的建议,之后又在统一法律、货币、度量衡和车轨等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这些措施,都是以法家的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为指导的。

李斯在他生平的后期,将法家的思想推向了极端化,严刑峻法,“使天下苦秦久矣”,没有科学理论的支持,李斯最终还是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归根到底,李斯是法家最纯粹的身体力行者。

汉武帝废除肉刑

汉文帝刘恒(公元前202—前157年)废除肉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一次影响深远的重要改革,是值得一书的大事。

所谓“肉刑”,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司法机关对犯某种罪行的人处以“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的刑罚。具体地说就是指黥(刻面窒墨)、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等四种。

文帝刘恒是汉高祖的第四个儿子,7岁被封为代王,长期居住边地。由于其为人“仁孝宽厚”、“少文多质”,在平定诸吕之乱后,被周勃、陈平等宗室大臣拥戴继承帝位。文帝即位后沿袭高祖以来的休养生息政策,薄赋敛、轻刑法,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安定和生产的发展。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 - 图4名医淳于意像

文帝进行的法制改革主要是废除肉刑,此外,他还废除了连坐法。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除宫刑。事实上这就是废除肉刑的开始。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刘恒对丞相、太尉和御史等大臣说:法令对于治理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有了法令才能禁止横暴,保护好人。不过一个人犯了法对本人论处就是了,为什么还要惩办其没有犯法的父母、妻、子和兄弟呢?他认为这种制度不好,应予以革除。经大臣议论,颁行了废除连坐法的诏令。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又进一步废除肉刑。这次具体废除的是黥、劓、刖三种,涉及面较宽,影响也较大。通常说的汉文帝废除肉刑就是指这一次。其具体经过是:文帝十三年五月,原齐地太仓县令淳于意犯了罪,应当判处肉刑,押解到长安。淳于意无男孩,只有五个女儿。当他临去长安时埋怨道,生孩子不生男的,有了急难事不顶用。淳于意最小的女儿名叫缇萦,听了父亲的话很是伤心。她便毅然随其父到长安,向文帝上书说:“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汉书·刑法志》)这是一篇文字简练、说理充分、感情真挚的文章。它的意思是说,我的父亲曾当过县令,所治理过的太仓县及齐地老百姓都称道他廉洁公平,现在犯了法应当处以肉刑。我可怜那些被处死刑的人不能再复生,被处肉刑的人也无法恢复原来的面目,虽然他们想改过自新,也不能够了。因此,我愿被籍没为官奴婢,赎免父亲的刑罪,好让他改过自新。文帝看了少女缇萦的上书之后,受到触动,便下诏书说:“古时候刑罚轻,老百姓犯罪却不多,现肉刑仍然有三种,但犯罪却不断发生,这是为什么呢?难道不是教育不够吗?如有过误,不先教育就施加刑罚,那样想改恶从善也没有办法了,我很同情这些人。”于是他便决定废除肉刑,以其他刑罚取而代之。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按照文帝诏书的精神,修改了刑法的有关条款,决定:“当黥者,髡钳为城旦;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汉书·刑法志》)这就是说,分别以五年徒刑、数目不等的笞刑和死刑取代黥首、劓鼻和斩左、右趾等肉刑。

文帝废除肉刑,本意是想减轻刑罚,但开始执行时却出现了相反的效果。当斩右趾以死刑代替,当斩左趾笞打五百,当劓鼻笞打三百,也多被打死。结果,“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这样,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不得不又修改法律,改笞打五百为笞三百、笞打三百为笞二百。由于这样修改仍不能解决笞刑致人死命的问题,景帝六年(公元前151年)再减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制定了《瞂令》。这一法令既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大小,又规定了施刑的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行刑者不得更换。至此,减轻刑罚才算实现了。

用《春秋》决狱的大儒

董仲舒,汉代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汉族,今河北省景县人。

董仲舒一生经历了文景之治、汉武盛世,这是西汉王朝的极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国力空前强盛,人民安居乐业。

民安于太平,士乐于学业,于是讲学通经之士,再聚徒众,复兴儒业,儒学阵营,陡然大具。经师们为了经世致用,取悦当道,解经说义,绘声绘色。家有家风,师有师法,形形色色,粲然明备。

董仲舒,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安定、学术自由的背景下,走上仕学之路的。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汉代的思想统一。他通过统一思想,进一步统一国民对法律的认知。

首先,董仲舒强调法律思想必须统一,这样才能“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法律思想统一的前提是“邪辟之说灭息”,奉儒家学说为尊,毕竟董仲舒信奉儒家。所以,这里要统一的法律思想是儒家的法律思想,而不是其他学说的法律思想。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 - 图5董仲舒雕像

随后,董仲舒阐述了统一法律思想的重要性。他认为,在“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情况下,会出现“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儒家学说的确立,使儒家法律思想的地位同时确立。儒家的法律思想要求避免不确定的、常变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常变,会形成“民不知所从,下不知所守”的局面。据此,董仲舒所主张的是国家要有确定不变的法律。确定不变的法律制度的前提是法律思想的统一,它对巩固国家的统治、稳定社会、安定民心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后,董仲舒认为法律必须明示于天下,这样才能做到“民知所从”、“下知所守”,起到安定社会和维护统治的作用。神秘的、不公开的、少数人掌握的法律对国家的统治副作用极大。董仲舒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将它作为治国方略提出,这也成为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特点。

董仲舒开判案风气之先,成为汉朝以后法官判案方式的典范,他的判案方式被称为“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其中所载的事例、判例作为分析案情、定罪量刑的依据。要求将《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可以说,“春秋决狱”是以儒家思想指导司法审判、将儒家经典法律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董仲舒是引经断狱、把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

“春秋决狱”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儒家的刑罚思想已随意识形态领域的“独尊儒术”而取得正统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西汉中期封建法制还不够成熟和完备,“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尚未具体化为法律规范,因而在纲常原则与司法实际之间还存在不少矛盾,需要用经义决狱的方式予以调整。董仲舒身体力行,积极参与了“春秋决狱”的实践,直到老病家居以后,汉武帝还常派廷尉张汤到他家“问其得失”,他“动以经对”,并作《春秋决狱》,可谓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判例法专著。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法官在判案时,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既遂处罚,首犯还要从重处罚。这是“春秋决狱”中最重要的司法原则,被称为“原心定罪”。

可以看出,董仲舒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是按照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从客观事实出发,遵照儒家精神,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动机、目的、故意与过失等),在综合权衡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裁量刑罚。如果行为人出于善的动机,即使其行为导致了危害性的后果,也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从实际出发,根据《春秋》精神,比较恰当地处理案件。

两汉时期的“春秋决狱”不过是一种政治与司法上的惯例,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因为从现有的史料中还没有发现与“引经决疑”或者“春秋决狱”直接有关的法律条文,只不过是统治阶层提倡或认可,在政治、法律领域约定俗成罢了。

由此可知,“春秋决狱”这个中国最早的判例法传统,事实上一直只是司法界的“潜规则”,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罢了。

作为法律的特殊产物,“春秋决狱”毕竟没有具体的依据。因而在“春秋决狱”的同时,汉朝之后的各王朝通过频繁地确立法律活动,把儒家的精神不断地渗入到封建法律当中去。到了唐代,礼和法完全融合,真正达到了“礼法合一”。由于法律已经体现了儒家的精神,“引律决狱”和“春秋决狱”已经没有任何区别,“春秋决狱”因没有具体依据而不再流行,因此,到了唐代,“春秋决狱”已经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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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的张释之

张释之,字季,南阳堵阳(今河南方城东)人,是西汉时著名法官。汉文帝时,南王的丞相。

张释之才学广博,思维敏捷,以敢于向皇帝直言进谏、执法严明而著称于世。

张释之博学多才,经常引用秦朝的政治弊端和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及汉朝兴起的历史原因等,劝谏汉文帝。有一次,张释之跟随汉文帝出行,来到皇家园林上林苑。汉文帝向管理官员询问各种飞禽走兽的在册数目,一连问了十多个官员,他们都答不出来。这时,管理老虎的小吏便从旁边代替官员们回答文帝,将各种飞禽走兽的数目说得十分详尽,而且口齿伶俐。汉文帝听后称赞道:“朝廷官员难道不应当这样吗?上林苑的官员们不称职。”于是下令让张释之去任命那管虎的小吏担任上林苑的长官。过了很久,张释之才走上前去对文帝说:“皇上认为绛侯周勃(汉高祖时的功臣)是怎样的人?”汉文帝回答道:“是一位年高德劭的长者。”张释之又再问:“东阳侯张相如(西汉时的大臣)是怎样的人?”汉文帝又回答道:“也是一位年高德劭的长者。”张释之说:“绛侯、东阳侯被皇上称誉为年高德劭的长者,可是这两位长者谈论起事情来,口齿却并不很利落。难道也要让这两位长者学这个小吏那样多嘴多舌、伶牙俐齿吗?秦代君主因为重用司法官员,就使得其他官员都争着以司法官员的办事作风,如紧急、快速、苛酷、细微作为比高下的标准。然而,这种办事作风的毛病是表面上做得极其完备,而实际上却根本不体察老百姓的实情。因此,秦代君主全然没有觉察到自己的过失,国家就逐渐衰颓,至秦二世,天下就像土岸一样坍塌了。现在,皇上由于这个小吏能说会道,便越级提升他,我担心天下人会跟着这种风气一边倒,争着夸夸其谈而不注重实际了。再说,下面受上面的影响,比影子伴随形体、回响应答声音还要迅速。因此,任免官吏不可不谨慎啊。”汉文帝听了这番话,深以为对,就收回了前令。

第三节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秦始皇的法律思想

秦始皇,即嬴政(公元前259—公元前210年),战国末期一位杰出的封建地主阶级政治家,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统一全国的领导者。他一生的所作所为,对中国历史,尤其是对中国封建政治史和法律史曾产生过重要影响。作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奠基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他的法律思想在历史上的影响也是很深远的。2000多年来,尽管秦始皇的法律思想及其制定的法律曾遭到人们(包括封建统治者和他们的文人)的诅咒,但秦始皇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却一直被封建统治者所承袭。所以了解秦始皇的法律思想,对于了解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法律思想都是有益的。

1.主张提高君主在封建政权中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 - 图6秦始皇雕塑

中国古代,君主权力大小和稳固程度,常常是政权稳定与否的表征。春秋以来几百年诸侯混战,不仅使周天子的地位日益下降,各诸侯国也日益削弱。基于这样的历史经验,秦始皇认为,在六国覆灭、天下大定的情况下,为了巩固其统治,就要加强和提高自己的法律地位。为此,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他更名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妄图使其统治子子孙孙“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他规定避讳制度,以显示皇帝地位的至高无上。全国臣民对秦始皇及其祖先的名字,在言谈话语、上书奏事时,都不得直呼,要避讳。对犯讳者实行惩罚。与此同时,他还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提高皇帝命令的法律效力。自秦始皇之后,皇帝的诏制便成了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和指挥国家机器运转的基本形式。为了加强对全国官僚体系的控制,在中央,他沿袭战国以来的将相制度,以太尉和丞相分掌军政大权,另增设御史大夫执掌诏令、群臣奏章和纠察百官,总称之谓“三公”。三公之下设置“九卿”,以三公、九卿为主组成中央官僚机构。在地方行政区划和机构设置上,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各郡设郡守、郡尉和监郡史,分管各郡的军政和监察;各县设县令(长)和县丞。全国官吏都由皇帝及其代理人任免,加强对官僚体系的控制,这样便为贯彻诏令提供了组织保证。

2.强调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

“以法治国”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首先提出的。作为法家的继承人,秦始皇也极力坚持这一主张,史称他“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他自己也将重视法律作为“功德”加以宣扬。他在刻石中先后写道:“端平法度,万物之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史记·秦始皇本纪》)。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进一步严密了国家的法网。新发现的秦律虽然远非秦律的全部,并且不全是秦始皇颁行的,但他执政后继续执行则是无疑的,仅从这一部分法律的内容,也可以看出秦代法网严密的程度。秦始皇如此重视法律,其目的是什么?他在多次刻石中也作了一定回答,就是要建立“尊卑贵贱,不踰次行”的等级秩序,建立“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建立“禁止淫泆,男女洁诚”的家庭秩序。总之,是以法律为“仪则”,建立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

3.主张废止儒学仁义,实行严刑酷法

司马迁说秦始皇“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班固说秦始皇“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秦始皇的这种思想与他所信奉的法家思想有密切联系。他十分推崇韩非。据说当他第一次看到韩非宣扬专制、抨击儒学、提倡实行严刑重罚的《孤愤》和《五蠹》等著作时,激动得大声叫好:“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韩非后来虽然死于秦始皇、李斯之手,但从思想体系来说,他们却是韩非的高足弟子。

秦始皇主张实行严刑酷法突出表现在处理案件时大大加重了刑罚。在处理“嫪禣一案”时除将嫪禣等20人灭宗之外,又将嫪禣的舍人判处徒刑和迁到四川的达4000余家,“吕不韦一案”受株连的迁到四川的达万余家。之后,为“荆轲刺杀案”,灭轲九族尚不解其怒,竟夷灭荆轲一里。为某黔首在殒石上刻“始皇死而地分”一案,将石傍居住之人全部诛杀。秦始皇实行严刑重罚还表现在颁行《挟书律》,在全国大规模焚毁《诗》、《书》等百家语和坑杀儒生,妄图以刑罚手段,禁止儒学和其他学派发展,钳制人们的思想,制造了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最早和规模最大的文字狱,使中华民族文化遭到了一场空前的浩劫。

像中国历史上许多著名的人物的政治法律思想常常存在矛盾一样,秦始皇的法律思想也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他既强调实行“以法治国”,又奉行君主专制。“法治”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有大批依法办事的官吏和必要的监督;而专制则是一切以君主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朝令夕改。他自称实现了“皆有法式”,并确实惩办过一批不依法办事的治狱吏。但由于他自己超越于法律之外、凌架于法律之上,在全国统一后又建立集行政、军事、立法、司法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体制。由于他凭借自己的喜怒好恶决断国事,要求官吏按自己临时发布的命令办事,结果就使大量法律成为具文,官吏无所适从。以致后来出现了司马迁说的“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窫口不言”,“是以三注失道,忠臣不敢谏,智士不敢谋,天下已乱,奸不上闻”(《史记·秦始皇本纪》),众叛亲离的崩溃局面。

汉初的黄老学派

西汉王朝建立之初。经济凋敝,天下饥馑。不仅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而且国家也是国库空虚,财源枯竭。鉴于秦朝速亡的历史教训,西汉统治者清楚地知道,继续奉行秦时的暴政,只会导致新政权的垮台。于是西汉初期的统治者,从刘邦到吕、惠、文、景,从陆贾到贾谊、晁错,都主张以黄老思想为指导,实行轻徭薄赋、约法省禁、奖励耕织、与民休息的政策,以缓和阶级矛盾,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黄老学派,指以黄帝、老子学说为宗旨的学派。其源于先秦道家,是先秦道家的一个分支。黄老学派在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在法律上主张约法省禁、轻刑轻罚。黄老学派的特点是具有包融性和过渡性。每当王朝初期,统治者一般都会以黄老思想作为指导,以恢复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初建的政权。但当王朝进入中期,社会经济由恢复转为发展时,黄老思想由于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往往被儒学取代。在法律思想上,汉初黄老法律思想,带有明显的各家思想合流和过渡性的特征,是法律思想由尚法转为崇儒的关键环节。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 - 图7黄帝陵

西汉初期统治者鉴于秦朝的教训,大都推崇黄老之学。如汉高帝时,萧何、曹参先后任宰相,都推行无为而治的政策。集黄老学派之大成的著作《淮南子》,对黄老学派主张的清静无为、务德化民、约法省禁、宽简刑罚、顺应民心等思想,都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完善了黄老学派的理论体系,促成了黄老之学盛极一时的局面。这时的黄老之学已不仅是道、法两家思想的结合,而被改造为兼取各家精粹,以儒、道、法三家相互融会贯通为主的结合体。黄老学派认为统治者必须做到两点才能达到天下治理的目的。

一是立法明确并公布于众。陆贾在《新语·至德》中指出:“威不强还自亡,立法不明还自伤。”立法不明常常造成法律没有稳定性、连续性,朝令夕改,或者赏罚不当,或者条文繁琐等,这些都会危及国家命运。明智的做法是制法内容明确、具体简要,并在制定之后较长的时间内,不增删废除,保证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同时,法律制定后,还要公布于众,让百姓及时了解法律的内容。百姓只有了解了法律的内容,才能知道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才能按照法律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将制定的法律公布于众,是法律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的切实、有效并且不可缺少的保证。

统治者必须注意的第二点是保证自身守法。汉初黄老强调国君必须一举一动都遵循法律。因为在一个国家里,国君掌握着全部政权,国家的繁荣昌盛及衰败没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君的道德品性。所以,国君必须带头依法办事,自觉守法。

汉初黄老学派认为,秦国建国仅十几年就亡国,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秦法过于繁密和过于严酷,对人民压榨得过于紧迫。他们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安民,即安抚人民,绝不能扰民、伤民或害民。法律的作用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为保证国家的稳定和人民幸福,法律自然是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但法律绝不能像秦法那样繁杂,必须内容简明易懂,而且刑罚越轻越好。因为如果法律过于繁杂,使人民置身于法令刑罚之中,稍不留意就可能触犯了法律而受到刑罚处罚,这种繁密的法律带来的结果只能是法律越多,犯罪越多,与统治者预期的结果正好背道而驰。并且法律的内容要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吏和人民了解、执行和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先教后刑。汉初黄老学派认为,只有坚持约法省禁,削除繁苛,才能使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也就达到了“无为而又无不为”的境界。

汉初黄老学派吸取秦亡的教训,反对秦朝轻罪重刑思想,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刑罚务须宽、轻。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宁可漏制有罪之人,也不能错判无辜之人,只要对罪行有一点疑问,就不可随意诛杀,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信。

西汉建立以前的秦朝,在秦始皇和李斯的主持下,一直推行事皆决于法,专任刑罚的法治。而到汉武帝时,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逐步使儒家思想控制了法律思想领域。法律思想在秦亡至汉武帝推行独尊儒术政策的短短七十年间,发生了如此重大的转变,没有汉初黄老法律思想的铺垫、承接是不可能的。黄老法律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施,正好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逐步过渡的作用,也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拉开了序幕。

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正统法律思想是指汉武帝时确立的,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道家等各家之说的法律思想。其主要内容有德主刑辅,君权至上,礼律融合,法有等差等。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支配着汉武帝后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发展亦有很大影响。

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自夏商西周神权法与礼治思想体系崩溃后,政治家、思想家便致力于新的法律思想体系的创立。其间经过战国至秦的“法治”,又经过汉初“无为而治”,在近五百余年的反复探索中,正统法律思想才得以形成。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于汉武帝时有以下几点原因:汉武帝时,汉王朝已发展了近七十年。在这七十年中,汉代的经济得到了恢复与发展。汉初,经济凋敝,迫使统治者不得不“与民休息”,实行“无为”之策。而此时,凋敝的经济复苏、繁荣,又迫使统治者不得不改变“无为”政治。随着经济的发展,武帝时期的政治亦发生了变化。汉初由于中央集权力量的不足,不得不实行“郡国并行制”,给地方王国以相对的独立权。此时,中央集权力量与王国力量都日益壮大,有势不两立之势。黄老的“无为”之策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加强,也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及对百姓的搜刮。汉武帝因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地方王国的分裂势力,削弱诸侯王的力量,中央集权得到巩固。政治上的“大一统”使黄老“无为”理论显得陈腐落后。

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汉初文化思想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汉初,统治者推崇黄老,以秦急政而亡为戒,“黄老学派”的宽容无为,为各学派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自战国以来屡屡受挫的儒家学说亦乘时而兴。墨、名、阴阳、法、纵横各家也获得喘息时机,修补各自的观点。至汉武帝时各学派不但远未泯灭,而且在生存发展中仍各自发挥着影响。

汉武帝时期,黄老思想已经赶不上现实的发展,各个学派的发展也导致黄老思想几欲分崩离析。拥有雄才伟略的汉武帝认为非常有必要确立一种能够统治天下人思想的理论,从政治、经济一直到意识形态实行全面的“大统一”。于是,董仲舒利用儒学作为基础,用阴阳学加以注释,杂糅各家之长,献上“天人感应”三个计策,深得汉武帝赏识。“天人感应”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儒学经典《公羊春秋》符合上天本意,是永恒的真理。而《公羊春秋》的“微言大义”就是主张“大一统”的思想。在法律观上,董仲舒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所以统治者施政应当“德主而刑辅”。所谓德,也就是儒家宣扬的仁义礼乐、人伦纲常。董仲舒认为这种伦常关系可以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来总结,也就是“三纲”。而“三纲”代表的是上天的旨意,是天道的具体体现,“可求于天”。为了让董仲舒创建的宣扬“大一统”的新儒学代替黄老之说,汉武帝采取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积极措施,正统法律思想伴随儒学的复兴最终占据了统治地位。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理论,到了汉朝,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成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思想。它宣扬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法律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根据天的旨意而实行的;皇帝可以立法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根据这个理论,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中国历代法律都将其视为违反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处以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后,南宋思想家朱熹在董仲舒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成为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则。天理的实质内容,就是封建纲常名教、宗法等级。

2.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由于儒学受到重视,礼在封建社会也受到重视,被认为是统治天下的根本。礼和法的关系是,礼作用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法作用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董仲舒要求将礼与法相结合,将礼仪规范地融入法律中去,并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此后,各代大都是礼律并称,隋、唐融礼入律的情况尤其突出。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德治。他们认为,在治理国家的德、礼、刑、政四种手段中,以德、礼为主要手段,在刑罚的运用上应当“明德慎罚”、“德主刑辅”。董仲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范畴。此后,德主刑辅原则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两汉以后,在德刑关系问题上出现过一些争论,但总的精神仍不外“刑为仁佐”。唐以后各代,大抵都是贯彻长孙无忌等人所持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观点。宋明以理学为指导,更是把道德教化放在最主要的地位。这种“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状态,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4.应经合义,论心定罪

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得儒家经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作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汉时选举、取士、任官,既要求通晓经义,也要求通晓法律。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高准则。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境况。

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主要表现在据经解律和引经决狱两个方面。汉魏以来,经学始终在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律文的注释,经义不仅是立法的基础,而且还是法律的准则。引经决狱是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断案,而且要考察犯罪动机。如董仲舒致仕家居期间,对廷尉张汤所问疑难问题,都根据《春秋》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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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盗贼的制裁

无论什么时候,盗贼们都不会过上一天的“好日子”。《尚书》中记载了对于盗贼进行严重惩罚的规定,警告军队不可以盗取百姓的财物,表明西周时法律已经有明确严惩盗贼行为的规定。

后来,战国时期的李悝制定了《法经》,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其律始行于盗贼”。即指在传统的政治教化中,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便是打击“盗贼”。

秦汉两朝同样沿袭了严惩盗贼的思想,并将其修缮得更加完善,后来的封建王朝大多传承了汉朝的法律,对于偷盗行为,必须加以重罚。

后来伴随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对盗贼行为的认定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首先,将“盗”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只要用威力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称为“强盗”;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称作“窃盗”。

之后将“贼”也划分出了“杀人不忌”和“逆乱者”两种。由此可见,古代的“贼”罪同样分为一般杀人贼与“逆乱”贼两类。什么是“逆乱”贼?事实上是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的叛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