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军队的士卒与赏罚

任何形式的战争,总是在不同的军队之间进行的。因此,要了解古代的军队,首先就要了解构成军队的基本力量——士卒。士卒是军队的基础,他们是战场形势的主导者。而军队的赏罚则是能否激发士卒能力的关键因素。

第一节 军队的基础:士卒

士卒的来源

在殷周时期,我国实行征兵制。在当时的奴隶制度下,凡是非奴隶的贵族与平民,作为一种义务,在发生战争时都必须自备武器以各种不同的身份从军作战。由于当时人口不多,所以军队规模也不大。在殷代,殷王每次出征,一般兵力是3000~5000人。甲骨文记载最高的参战人数,是武丁时曾在三个月中连续征兵七次与舌方作战,总数为2.3万人;而当时一次出征人数的最高纪录,则是武丁之妻妇好伐羌方时的1.5万人。周武王伐纣,所出动的军队人数是“兵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史记·周本纪》)。春秋时,各国军队一般为三五万人。五霸之首的齐桓公,也不过“三万人以方行于天下”(《国语·齐语》)。著名的晋楚城濮(今山东鄄城西南)之战,晋国尽全国之力,共有5.25万人(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杜注)。一般来说,奴隶是不允许掌握武器的,也就没有资格当战士。参军作战,在原始社会中,是氏族内男性成员的义务;在奴隶社会中,则是奴隶主阶级中男性成员的特权。在军队中,贵族成员即“王族”、“多子族”是乘战车的甲士,一般平民则是步行的徒兵,但他们都是武士,所以后来“士”就成为统治阶级中一个低等等级的称呼(今天象棋中的“士”即来源于此),即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左传·昭公七年》)。可以说,这个时期的战士,是历史上社会地位最高的时期。只有在统治阶级内部人力不足,或征发不动之时,才逼迫奴隶走上战场,但也只能充当徒兵,或任“多士”的杂役。

在西周和春秋时期,有关征兵制的记载比较多,但却不一致。大致情况是每家从军者最高时为一人;一般情况下是300家共出75人,即平均每四家有一人从军。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军制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以车战为主逐渐转变为以步兵为主。不仅每辆战车的人员配备发展为甲士3人、步卒72人,共75人,大大扩充了步兵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在春秋末期出现了在车战的隶属步兵之外的单独建制的步兵。到了战国时期就更是以步兵为军队的主体,并出现了单独的骑兵。我国传统的以步兵为主,骑兵、车兵为辅的军队组成,是在战国末期基本定型的。

第二章 军队的士卒与赏罚 - 图1古代帝王出征图

2.军队人数大大增加。由于奴隶制逐步被封建制所取代,改变了过去视入伍为奴隶主阶级特权的规定。当时全国人口的大多数,是人身依附程度较过去大为减轻的农民。他们都成了载入国家户籍的“编民”,也就都成了征兵的对象。据《盐铁论·未通》记载:古者,“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故各国军队都以十万计。在《战国策》和《史记》的若干记载中,所称燕、赵、韩、魏、齐之军都是“数十万”,秦、楚两国则是“带甲百万”、“奋击百万”。

3.在征兵制的基础上,战国时期出现了一批长期服役的常备军,如秦国的“锐士”、魏国的“武卒”、齐国的“技击”等。这些常备军经过考选和专门的训练,家中被免除田税徭役,成为技艺较高的职业军人,也是军队的主体、作战的主力。如齐宣王攻燕国时,就是以常备军“技击”连同征发来的“北地之众”一道出征的。从此以后,我国历代基本上都保持了一定数量的常备军。

4.在战国时期,由于各国间战争频繁,还正式征发妇女人伍为军,担负守城、修筑工事等任务。《商君书·兵守》记载,守城之时,“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在《墨子》的《备城门》和《备穴》中也有类似记载。具体的例子如《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载,赵国作战时,平原君令“夫人以下编于士卒之间”。《史记·田单列传》载,田单在即墨(今山东平度东南)守城时,也是“妻妾编于行伍之间”,“使老弱女子乘城”。这与秦汉以后军中不允许有妇女的情况(典型的例子,如西汉武帝时李陵出征匈奴,将“随军为卒妻妇”者“皆剑斩之”。李陵的理由是军中有女子则“士气少衰而鼓不起”,见《汉书·李广传》附《李陵传》),是很不同的。

从秦到南北朝时期,一直以征兵制为主,而又有不同名义的常备军。以汉代为例,改变了过去凡成年人均征兵入伍的状况(如《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所称秦国“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明确规定:“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陈通阵)。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年23岁至56岁的男丁为征兵对象,每人必须在地方当“正卒”一年,到家乡之外去接受各种训练或戍守一年,共服兵役二年。为了增加兵源,汉代曾多次将各种罪人(汉代将工商业者与罪人同列,是其特点)编入军队。在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又实行募兵制,这在初期是临时性的,称为“奔命”(《汉书·昭帝纪》注引应劭曰:“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愈到汉末,募兵愈多,三国时期就几乎全是募兵了。汉代的军队分地方军与中央军两类,中央军为保证质量,是经过挑选的职业兵,故基本上是召募而来。在北方特地组织的熟悉匈奴情况的“胡骑”,和在南方特地组织的熟悉越人情况的“越骑”,都是召募而成。地方军则以征兵为主。

随着募兵制的普遍施行和职业军人的增多,从三国开始出现了一种世代从军的“世兵”制,父死子继,兄亡弟代,他们有专门的户籍,称为“军户”、“营户”、“士家”,社会地位低下,而且其身份很难改变。

从南北朝末期的西魏到唐代,我国实行“府兵制”。唐代的府兵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一种义务兵式的征兵制,规定各州县壮丁年20~60岁者都必须入伍从军,但平时在家生产,农闲之时训练武事。他们仍属民籍,不设单独的军籍。在这种有点“全民皆兵”式的普遍训练的基础上,挑选部分“府兵”,由分设全国的634个折冲府管理训练,平时每年到京师或边地戍卫一月,战时则走上战场,战罢又各归于家。由于府兵要自备武器、装备和出征所需粮食,出征或戍边又常常长期不返,府兵们不堪忍受,常常逃亡,加之府兵制的基础均田制未能长期贯彻,故而府兵制实行的时间不长,中唐以后就逐渐废弛,仍行募兵制。晚唐时期各藩镇的节度使拥兵自雄,其兵力就都是从地方招募的。

宋代基本上实行募兵制,其中大致又可分为四种:地方招募,用以维护本乡治安的“乡兵”或维护边境安全的“蕃兵”,人数都不多;各州招募,用以镇压各地农民起义和供中央挑选的叫“厢兵”;中央直属,用以保卫京师、守卫边疆和对外作战的“禁军”,其来源主要是从各地厢军中选送,这是宋代军队的主力。“禁军”基本上是职业军人,只是不再推行父死子继的“世兵制”而已。

辽、金、元都是少数民族贵族掌握政权,其军队的主要部分按本民族的社会组织来建立,军人主要由本民族成员充任,基本上是一种世兵制。元代将强迫征召入伍的汉族“丁力强者”又重定“军户”户籍,世代相袭。

明代初期,沿袭元代搞“军户”制,世代相承,一边屯田,一边训练或作战。由于军屯制度被破坏(主要是屯田被官僚地主霸占侵夺),训练也随之废弛,军户的战斗力日益削弱,所以明中叶以后只好恢复募兵制。全国的军队分为“京营”和“卫军”两大部分。京营就是直属皇帝的京师禁军;卫军就是由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卫所”管辖的地方军。京营有的直接招募,有的是从到京师轮番值卫的“卫军”中选留的。

清代的满族和蒙族行八旗制,“八旗子弟,人尽为兵”。对于汉族,则招募“绿营”,又分为马兵、守兵、战兵和水师四种,分驻全国各地。清军入关之初,以八旗军队为主,以后八旗子弟日益骄纵佚乐,战斗力丧失,绿营事实上成了清军的主要成分。清末曾仿西方国家训练“新军”,主要也是从绿营中选拔出来的。

以上就是我国古代军队的组成,或者说兵士的来源的大致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古代的军队大多是通过募兵制,少数是通过征兵制而组织起来的。

子弟兵

杨家将的故事几乎人人皆知,传统戏曲、小说往往以宋将杨业的事迹为题材,加以渲染、描绘,写出了杨氏一门忠烈报国、勇武善战的一幕幕画面。不仅杨业子孙世代为将,而且女眷也不甘示弱,从佘太君到穆桂英,个个是巾帼英雄,就连烧火的丫环杨排风也可出列抵挡一阵。这些固然纯属演义,但也反映了一个历史现象,即古代军旅中的家兵家将是组建军事武装的重要力量。

利用血缘关系或宗法关系来维持军队,自先秦开始。西周实行分封制,诸侯虽然不全是按血缘关系分封立国,但从周初分封来看,大国有71个,其中“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即与周王为同姓血缘的国家有55个之多,都处在战略要地。诸侯国对周王室的义务主要是两条,一是按时朝贡,二是一旦周天子有难,要出兵相救,这就是史书上说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的目的。各诸侯国又按血缘宗法关系层层分封,建立采邑,使卿大夫也有领地和军队,对诸侯也有朝贡和出兵的义务。按这种关系组建军队,军队组织必然和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的社会组织相重迭,这到东周时期还有明显的痕迹。据《周礼》、《管子》、《司马法》等文献的记载,当时军队的编制伍、两、卒、旅、师、军等,分别与社会行政组织比、闾、族、党、州、乡相配合,尽管实际情况不一定如此整齐划一,但也不是没有根据的。而当时的社会基层组织中,血缘关系的纽带还在起着一定的作用,以此维系军队,可以起到加强凝聚力的作用。《管子·小匡》就说:“是故卒伍定于里,军伍定于郊,内教既成,令不得迁徙。故卒伍之人,人与人相保,家与家相爱。少相居,长相游,祭祀相福,死丧相恤,祸福相爱,居处相乐,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是故夜战其声相闻,足以无乱,昼战其目相识,欢欣足以相死。是故以守则固,以战则胜。”可见,利用血缘关系、家族关系或邻里关系组织军队,成为古代建军的一个原则。

秦汉以降,家族观念和地域观念(这两者在古代往往结合为一体)在军旅中依然浓厚。西楚霸王项羽起兵时,军中多为江东子弟,以致后来兵败垓下,四面楚歌,军心大乱。汉王刘邦军中也以丰、沛故旧居多,兄弟兵、父子兵、家族兵、宗族兵当不在少数。尤其是东汉时期以后,在地方豪强的坞堡、壁垒中,由徒附、宾客、部曲等组成的私家武装,更是典型意义上的家族军队。这些家兵在军阀混战之中,或独树一帜,以强凌弱,兼并天下;或辗转投靠,助纣为虐。当时的募兵也往往是随着家族豪强一同投靠军阀,如东汉曹操起兵时,就是在家乡召募子弟兵,他的同族子弟曹仁、曹真、曹洪、曹休等,手下皆有人马,纷纷率军来投。曹洪因与扬州刺史陈温一向关系很好,所以,还率领家兵1000余人,“就温募兵”(《三国志·魏书·曹洪传》)。曹魏和东吴的军队,还实行所谓“士家制”,凡士伍之家世代为兵,士兵的身份及其领属关系也世袭化,如东吴名将陆逊病故后,其子抗“领逊众五千人”,陆抗卒,其子晏、景、玄、机、云“分领抗兵”(《三国志·吴书·陆逊传》)。这样东吴世兵制带有浓郁的私兵色彩。士兵家属也必须离乡随士兵聚居,归将领集中管理,士兵之子成为“士息”,即当然的后备兵。这种士家制对于国家来说,兵源比较稳定,可以免除临时征调、兴师动众之弊,而且,父子相袭,手足相亲,作战时能够互相卫护支援。但是,当时士兵地位低下,除了士兵征战之外,家属还要为国家或将领劳作服役,所以,士家有很多逃亡,史书上记载说当时“父子相弃,叛者成行”(《三国志·吴书·贺邵传》)。

随着社会的发展,血缘关系日渐淡化,军队里这种靠家族、宗族等关系来维系的现象自然也受到冲击。但是,由于传统习惯势力的作用,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带有较强烈血缘关系的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使军队的家族性质常盛而难衰。五代时的军阀为了控制政局,往往用亲军作为羽翼,而在亲军中,广泛培植“养子”、“义子”,使之成为卖命的爪牙。宋代以后出现的所谓“杨家将”、“岳家军”,还有明代的“戚家军”等,在实质上,是以这种将兵之间的某种恩义关系,附会社会的“血缘”来维系军队,反映了古代的一种治军原则。

在旧军队中,军人之间,尤其是士兵之间,互相称兄道弟,乃至“弟兄”成了士兵的代称。这样称呼士兵的来源虽已不可详考,但由此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军队中人际关系的一种现象。军旅不同于其他的社会集团,在战场上,军人的性命都是紧密相联的,如有临危胆怯、见死不救,则为军人所不齿。古代以血缘关系来维系的家兵族兵,兄弟子侄皆为兵,在战场上互相救助,情真意切。后世军旅即便不以血缘关系来维系,但共同的利害关系,使将士休戚与共、情同手足,也是非常自然的。这又与统治者利用“父子”、“兄弟”的所谓恩义治军方法并行不悖,成为古代军旅传统的又一特点。

第二章 军队的士卒与赏罚 - 图2曹操雕塑

盗贼流氓与刑徒人员为兵

大约在宋代以后,社会上开始流传着一句谚语:“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这句谚语的流行与唐代府兵制废弛以后军队成分的日渐复杂有一定的关系,反映了当时兵员素质的低下和社会地位的微贱。在军旅中,士卒的横蛮、霸道、仗势欺人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人们还形容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士卒的文化水平低,道德修养差,而且又结成了一个特定的集团,有较大的势力,更关键的是,他们成为历代统治阶级的御用工具,受到统治者的纵容和骄惯,日益呈现出流氓化的倾向,老百姓将其称之为“兵痞”。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军士都是“兵痞”,但古代“兵匪一家”是由来已久的。

《史记·大宛列传》记载:汉武帝太初年间,“拜李广利为贰师将军,发属国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人,以往伐宛”。所谓“恶少年”,就是好勇斗狠的年轻人,其中不乏在乡里惹是生非、横行霸道之徒。以“恶少年”充作军士有两个目的,一是国家因战争的需要,急需补充大量兵源,而将他们征集为兵,可以加强军队的实力;二是用强制手段把“恶少年”们编入军队,派往边疆征战戍守,又可以起到安定地方的效果。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所以,即使在义务兵役制占主导地位的隋唐以前,封建国家也经常性地召募或征发乡间恶少、市井无赖为兵,一些私家豪门为扩充自己的实力,对这些人的利用,更是多多益善。到唐代中期以后,府兵制逐渐废弛,有更多的流氓无赖混入军旅。宋代侬智高入寇惠州,州中恶少年乘机相率为盗,惊扰里落。后朝廷派兵镇压,这些恶少年担心受到制裁,反而“皆隶行伍,无敢动”(《宋史·王皀传》)。宋朝降金的孔彦舟年轻时也是一个无赖,“避罪之汴,占籍军中”,后来在军中又犯了事,被谴捕,他竟然买通看守逃跑。不久,又杀人“亡命为盗”,到靖康初年又应募为军,还累迁为高官(《金史·孔彦舟传》)。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军队的腐朽性和反人民性与一部分士卒固有的堕落是紧密相联的,这是古代“兵匪一家”的根由。“兵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封建军队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不过,大量盗匪、流氓加入军队,也不利于军队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他们败坏军队风气,不服从将官号令,为祸一方,使军队得不到人民的支持,也就从根本上腐蚀和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梁书·曹景宗传》载:“景宗军队皆桀黠无赖,御道左右,莫非富室,抄掠财物,略夺子女,景宗不能禁。”唐代名将郭子仪之子郭唏寓军邠州时,放纵士卒横行不法,邠人偷嗜恶暴者,也都“纳贿窜名伍中,因肆志,吏不得问”。他们甚至整天成群结队上街强取硬讨;若稍不如意,就打伤人命,弄得人心惶惶,街市狼藉。都虞侯段秀实忍无可忍,布置捉拿了17名以刃刺酒翁的兵痞,竟差点酿起了郭晞军营士卒的兵变(《新唐书·段颜传》)。以盗匪、流氓为兵实在比将其留在地方具有更大的潜在危险性。

看过古典小说《水浒传》的人都知道,梁山好汉中有不少人是因犯罪后充军而被逼上梁山的。例如及时雨宋江,就是因杀了阎婆惜而被判充军,发配到浔阳,后来又醉酒题“反诗”,被人告发下狱,才被劫上山寨。豹子头林冲原是80万禁军教头,有一身好武艺,无奈被高衙内陷害,欲霸占其妻,将他充军,本想置之死地,多亏花和尚鲁智深暗中保护,才得幸免。这里所说的“充军”,指的是宋以来的一种刑罚。

《宋史·刑法志》载:“刺配之法二百余条,……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也就是把罪犯发配到军内或官办作坊、盐亭服劳役。由于被发配的罪犯都要隶属于军籍,在标志上也和军卒一样,在手臂或脸上刺字,所以,这也是一种特殊的集兵方式。但是,以罪犯为兵,并不是从宋代才开始的,早在先秦就有其例。

第二章 军队的士卒与赏罚 - 图3宋江雕塑

先秦军队一般是贵族军队,只有本族平民以上身份的人才能当兵,但情况紧急时也就有例外。牧野之战,殷纣王为抵抗周师的进攻,拼凑起70万人的队伍,其中不乏有奴隶和相当于奴隶身份的罪囚。但是,这支军队早已恨透了纣王的荒淫无道和酷虐残暴,怎么会为他卖命呢?周师一来,殷军就“前徒倒戈”,反而帮着周人反攻纣王。结果,纣王登上鹿台自焚而死,殷朝就这样灭亡了。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全国实行残酷的军事统治。对外,为抵御匈奴而北筑长城,又派兵南戍五岭,加上修筑阿房宫和骊山陵,所用兵力人力在160万人左右;对内,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树立皇帝的绝对权威,法网严密,刑罚苛虐,囚徒众多,史称“赭衣塞路”,“赭衣”是指穿着绛红色囚服的罪犯。既然囚徒众多,当然就利用他们来服兵役、徭役,以弥补兵力人力的不足。秦二世以后,陈胜、吴广振臂一呼,天下响应,迅速将秦朝各地的防守摧毁了。秦二世慌忙赦免修建骊山陵的罪徒,使之和“奴产子”(奴隶所生的青壮年)一起组成军队抵抗。这又是一次大规模的以罪犯为兵,但秦军已是强弩之末,再也无法挽回秦朝土崩瓦解的命运。

两汉时期,以罪囚为兵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汉武帝为征讨匈奴和大宛,为补充兵源不足,曾效法秦始皇发“七科谪”为兵。所谓“七科谪”,就是在战争时被派到边疆去服兵役的七种人:有罪的官吏、逃亡的罪囚、入赘为婿之人、有市籍的商贾、曾经有“市籍”的、父母曾经有“市籍”的和祖父母曾经有“市籍”的人。前两种就是罪犯。还有以所谓“弛刑徒”为兵的。“弛刑徒”是指不戴枷锁的刑徒,据《汉书·宣帝纪》载,汉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为征讨羌人的叛乱,就曾“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及应募做飞射士……,诣金城”。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一年(35年),岑彭“将南阳兵及施(弛)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后汉书·吴广传》)就是死囚也可以被募到边疆从军征战。《汉书·王莽传》载:“匈奴寇边甚。莽乃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猪突狶勇’,以为锐卒。”东汉明帝永平八年(65),也曾“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后汉书·明帝纪》)。死囚被免于一死,派到前线自当努力作战。但是,军人与囚犯为伍,社会地位大大地降低了。

汉以后历代都有发罪囚为兵的事例,但将“充军”作为一种刑名的,约从宋代始。充军本是流刑的一种,被判流刑而发配到边疆戍守的军卒,就被称作“配军”。这样,就使罪犯充军成为一种制度。配军虽然服的是流刑,但还要附加杖刑,《水浒传》里说宋江来到戍地,关到营牢里要先吃一顿“杀威棒”,则是这一制度的艺术再现。至于刺面,在古代也是五种肉刑之一,到宋代变成了士兵和罪犯的一种标志,是服役时不可或缺的一个程序。

明代的充军类似宋代。据《明史·刑法志》,充军是流刑中较重的一种。“流有安置,有迁徙,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当然,以刑徒充入军队为兵,其罪犯的身份依然存在,在军队中平时也就主要以做杂役苦工为主,但由于附入了军籍,在战争中也必然要冲锋陷阵,身份则与普通军士无异。

以罪犯为兵,或将罪犯充军服役,都反映了这么一个事实,即封建军队既是镇压人民的工具,同时,作为军队的一分子——士兵,本身也是受封建军队压迫的畸形物,愈到封建社会后期,人们愈看不起士兵。士兵在百姓面前趾高气扬、耀武扬威,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他们自卑心理的一种表现。

士卒的编伍

一支军队,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如何将这样多人马合理地组织为一个最有利于作战的有机体,也就是说具体如何编伍,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孙子兵法·势篇》对此提出了纲领性的见解:“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李贽在《孙子参同》中对此的解释是:“分,谓偏裨卒伍之分;数,谓十百千万之数各有统制,而大将总其纲领。”唐甄在《潜书·两权》中说:“十万人为军,勒为五军,军二万人;伍合于十,十合于百,百合于千,千合于万;左合于右,后合于前,前后左右合于中,而提于元帅。一知相应,一气相贯,如亿万丝为一绳,曲绾直引,无不如意,不见一丝之异。此整而不可乱之兵也。整而不可乱,然后可使。”就是说,无论千军万马,只要按自上而下地一级一级地组织起来,主将可以达到以简驭繁、治众如寡的效果;全军从偏将到士兵则每人都明确自己的岗位和与上下左右之间的关系。这种严密的编制是所有军事行动的基础,所以《尉缭子·制谈》说:“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金鼓所指,则百人尽斗;陷行乱阵,则千人尽斗;覆军杀将,则万人齐刃。天下莫能当其战矣。”这里所谈的“制”,指军中的各项制度,但最基础的,则是“士有什伍,车有偏列(偏列,见后文说明)”,就是指军队的编制。明代名将戚继光说:“古人各色阵法(阵法,见后《阵法》),皆在于编伍时已定。一加旌旗、立表,则虽畎亩之夫,十万之众,一鼓而就列者,人见其教成之易,而知其功出于编伍者,鲜矣。”(《纪效新书》卷一)

第二章 军队的士卒与赏罚 - 图4戚继光雕塑

殷商时期军队的编制,从甲骨文中可以得到一个大概,军队分为右、中、左三个部分,最典型的材料是《殷契粹编》第五九七片的记载:“王作三师,右、中、左”。此外还有“马”(可能是挽车之马,也可能是乘骑)、“戍”(可能是武官之名)、“旅”(可能是军队的一种建制)也分右、中、左或分右、左的记载。可是,关于军队内的各级编伍,还不大清楚,只知道军队最基层的建制是以十人为单位,也就是后来的“什伍”之“什”。《尉缭子·制谈》说“古者士有什伍,车有偏列”,这是符合古代实际的。

西周时期军队以战车为中心,一辆战车称为一“乘”,配备战士为25人(另有负责养马服役者5人,故共为30人),其中包括甲士10人(3名在车上,7名在车下),徒卒15人。武王伐纣时的主力“革车300乘,虎贲3000人”,就是指三百乘战车和三千名甲士而言的。《诗经·鲁颂·閟宫》有“公车千乘”、“公徒三万”的记载,那是包括甲士和徒卒一并计算的。很可能,甲士是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能担任,而徒卒中则有一些奴隶在内。西周王室军队的情况,从禹鼎、竈壶等青铜器的铭文中可以确知,有“西六师”、“殷八师”和“成周八师”,共22师。据《周礼·夏官·序官》记载,“师”上有“军”的建制,即所谓:“凡制军,万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又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在这种军、师、旅、卒、两、伍的编制中,“伍”即五人,是最基层的建制单位。军必有伍,军由若干“伍”组成,古时常说“卒伍”,今日所谓“队伍”,就来源于此。五伍为“两”,两就是“辆”,即一辆战车所配备的人数,也称为一“乘”,按“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白虎通义·三军》)的编制,一师为二千五百人。不过,关于西周是否有“军”的建制,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由于金文和《诗经》、《尚书》中均无“军”的建制记载,只有师的建制,所以文献中的“军”,很可能是作为军队最高一级建制的“师”的代称,《周礼》的“六军”,就是金文中的“六师”,春秋时期才有上军、中军、下军这类“军”的建制。现代军队的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的编制系统,就是在这种军、师、旅、卒、两、伍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

我国古代的军队,从周代采取军、师、旅、卒、两、伍的编制以后,以“五人为伍”为基础的“五五制式”编制大体上一直沿用到近代。不同时代虽有所调整,但基本编制无大变化(中国象棋中兵卒定为五人,也正是这种编制的反映)。

当然,这种编制,在当时也只是一种基本编制,军队的主将根据步兵、骑兵、水兵、车兵的不同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还可以进行调整。例如,戚继光训练的著名的戚家军,就是步、骑、水、车四个兵种各有不同的编制,步兵之内,又要分“杀手队”、“火器队”,各队的人员大致相同,但武器的配备各有特点。大体上来说,步兵是五人为伍,二伍一队,三至五队一旗,三至五旗一哨,三至五哨一司,三至五司一营,三至五营一师。此外,还有“杂流”,就是在“司”的统帅“把总”以上的各级偏将裨将之下,还要设号铳手、鼓手、哮哕手、喇叭手、摔钹手、锣手、钲手、高招手、五方旗手、督阵巡视旗手、医生、书记、马夫、认旗手、火药匠、木匠、铁匠、军牢、健步、塘报等,组成各级指挥系统。有经验的指挥官认为,军队的编制“不必拘定数目五人,而后谓之伍,他皆效此。但顺人土之利,相时措之宜,因兵食之额。要之不出乎用法而不泥于法是矣”。这种看法当然是正确的。例如在宋代,就曾一度按唐代李靖的“结队法”施行过“新定结队法”:“每一大队合五中队,五十人为之;中队合三小队,九人为之,亦择心意相得者。又选壮勇善枪者一人为旗头,令自择如己艺、心相得者二人为左右莊(即副手);次选勇悍者一人为引战;又选军校一人执刀在后,为拥队。”(《宋史·兵志九》)这是一种“三三制式”的基层编制,每队仍是五十人,与传统的“五五制式”不同。宋代将两者并称为“三五结队法”,根据不同的情况,都曾经在军中使用。

古代的军队,大体上就是按上述基本编制而组成的。古代的战争,也就是在这样编制起来的军队之间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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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武举

从隋朝开始,我国开始以考试来选拔官员,这就是科举制度。但是刚施行时的科举制度,选拔的全是文官,而没有武将。中国自古有文武双全的说法,既然有文科举,那就也应该有武科举。武举制度的创立,是在武则天时期完成的。长安二年(702年),首次举行武举考试。从此以后,武举就作为一种将领选拔制度保留下来。

与文科举在历朝的重要地位不同,武举的受重视程度要远远低于文科举。历史上以武举出身成为名将的,也非常少。唐代大将郭子仪,是我们目前所知的唐朝惟一一个武举出身的名将。明朝的武举制度比较完善,与文科举相仿,武举生员称“武生”,也有乡试和会试。到了明末崇祯年间,又设置武举殿试,由皇帝钦定一甲一二三名,第一名称为武状元。由于明代武举制度比较正规,实行的时间也较长,所以出了不少武举出身的将领,比如抗倭名将俞大猷。其中,武举出身的将领也有一些名声不好的,比如引清军入关的吴三桂。

第二节 军队的赏罚之道

赏罚的作用

《管子·法法》说:“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商君书·画策》说:“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逸周书·文传》说:“令行禁止,王之始也。”先秦以后,历代兵家莫不强调法令必行、赏罚必信,对于治军极端重要。例如,北宋名将狄青一生治兵,主要就抓三条:“正部伍,明赏罚,与士同饥寒劳苦。”(《宋史·狄青传》)将明赏罚作为治兵的最主要之点,这当然不是没有原因的。

军队中必须赏罚严明,其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赏勇罚怯,提高士气。要使士兵勇不顾身地杀敌,可以有多种途径,但在古代社会之中,主要的办法是鼓励杀敌,论功行赏。在《孙膑兵法·威王问》中,田忌问孙膑:“行阵已定,动而令士必听,奈何?”孙膑说:“严而示之利。”《尉缭子·兵令下》说:“赏如日月,信如四时,令如斧钺,利如干将(古代名剑),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论功行赏的另一面就是有过必罚,凡是违反军令,临战退怯者,必须给以处罚,乃至用刑。让士兵们畏惧刑加于身,就可能转怯为勇,拚死作战。只要能够做到“严刑明赏”,就可望达到“发布号令而人乐闻,兴师动众而人乐战,交兵接刃而人乐死”(《吴子兵法·励士》)的必胜士气。

在古代战争中用严明赏罚来厉行军法,提高士气,取得作战胜利的事例很多。例如,在战国七雄中,秦国原本是一个军力并不强大的国家。在秦厉公到秦出子的几代国君之时,实际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即《史记·秦本纪》所说的“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可是,商鞅变法之后,却很快成为军事强国,形成了“齐之技击(齐国军队的主力称技击)不可以遏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即对抗)秦之锐士”(《汉书·刑法志》)的局面。张仪在形容秦国军队的强大战斗力时说:“山东(指六国)之卒,被甲蒙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裎(即脱去厚甲进行肉搏)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古勇士名)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古勇士名)之与婴儿也。夫战,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战国策·韩策一》)秦军所以会出现如此强大的战斗力,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历代史家都一致认为,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奖励军功的“军功爵制”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第二章 军队的士卒与赏罚 - 图5秦始皇画像

秦国“军功爵制”的基本精神就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无论何人,只要杀敌立功,就可赐以一定级别的爵位或得到一定的奖赏。如:“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哪怕是皇亲贵族,如果没有军功,都不能取得官爵,即“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另一方面,对于不努力作战的则处以重刑,“其战也,五人束薄(读为簿)为伍,一人兆(读为逃)而轻(读为刭)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商君书·境内》)。就是说,五人编为一伍,登记成册,若有一人临阵脱逃,其余四人均要处以死罪。如果这四人各自能将一个敌人斩首,方可免除死罪。由于实行了这样的“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坚决)”(《韩非子·定法》)的政策,秦国出现了“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史记·商君列传》)的社会风气。每逢作战,无论是父送其子、兄送其弟、妻送其夫上战场,都以“不得,无返”和“失法令,若(即你)死,我死”(《商君书·画策》)相劝勉。正因为这样,秦国才可能“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战国策·秦策三》)。用商鞅的话来总结,就叫作“行赏而兵强”。因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商君书·错法》)。可以说,商鞅把赏罚严明与部队战斗力的关系是讲得相当清楚了。

但是,并不是所有军事家都会是如此认识、如此执行。就在秦末的楚汉相争之中,就出现了十分有说服力的对比。楚汉相争的战争,是项羽与刘邦两大军事集团斗智斗力的竞赛,其结果是项羽由强变弱,刘邦转败为胜。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结局?刘邦“天下大定”后在洛阳南宫举行盛大庆功宴会时,曾与群臣进行了一次很有名的讨论。讨论题目是:“吾所以有天下者何?项氏之所以失天下者何?”刘邦要求大家勿得隐讳,畅所欲言。讨论中所提出的主要论点有二:一是是否善于选拔和使用人才;二是是否能够奖赏军功。关于后者,高起和王陵的看法是:“陛下使人攻城略地,所降下者因以予之,与天下同利也。项羽妒贤嫉能,有功者害之,贤者疑之,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此所以失天下也。”(《史记·高祖本纪》)而本来是项羽部下,后来转投刘邦的韩信,以他对双方内部情况了若指掌的知情者的身份,则做出一针见血的分析:“项王见人恭敬慈爱,言语呕呕,人有疾病,涕泣分食饮。至使人有功当封爵者,印碩敝(即将印信拿在手中反复地抚摩),忍不能予,此所谓妇人之仁也。”(《史记·淮阴侯列传》)项羽所以失败,原因当然不少,但在这些统兵大将眼中,他不能奖赏军功,竟是遭至失败的主要原因。而刘邦不同,他能“与天下同利”,所以就得了天下。刘项两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对比,是颇有说服力的。

赏罚的原则

古代军事家们很讲究赏罚之道,并且在各自的治军,长期的实践中总结了若干严行赏罚的经验,我们暂且叫它“赏罚诸原则”。这些“原则”,蕴含着丰富的思想性、哲理性,今天读起来,仍给人不少裨益。

1.罚贵大,赏贵小

此语出自《吴子兵法·武议》。意思是说“惩罚”则要抓住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并且要敢于制裁违法犯罪的上层人物;“奖赏”则要不遗俗卑,奖励有功的牛童马夫。在吴起看来,赏罚是为了申明军威的。所以杀一个人能够使三军震动的就杀掉他,赏一个人能使万人高兴的就奖赏他。因为,施刑杀、处罚就可贵在敢于杀掉、处罚有罪的大人物,行奖赏就可贵在奖励有功的小人物。应当杀的,即使地位高贵的人也必须杀掉,这就是刑罚能制裁上层人物。奖励到达牛童马夫,这就是奖赏下层人物。能够做到刑罚制裁上层人物、奖赏达到下层人物,这就是将领威严所在。

“罚贵大,赏贵小”的主张一直受到历代治军者的重视,这是因为将帅若真能做到这一点,则可以用事实表明军法、军令的威严,使全军有所畏服,有所震动,从而转化为遵纪守法之心。

第二章 军队的士卒与赏罚 - 图6岳飞雕像

2.罚不避亲,赏不嫌疏

这一原则与“诛大赏小”紧密相连,“诛大赏小”着重从事件的大小、人物的贵贱出发,而“罚不避亲,赏不嫌疏”着重从需要处罚者、奖励者与实行奖、惩的将帅之间的关系来论及的。明代名将戚继光说:“凡赏罚,军中要柄,如信赏者,即与将领有不共戴天之恨,亦要录赏,患难亦须扶持。如犯军令,便是亲子侄亦要依法执行,决不许报施恩仇。有此者(即是说假若有假公济私、报施恩仇者),以其所报之罪坐之。”可以说戚继光这一段话,对于“罪不避亲,赏不嫌疏”的要旨讲得非常透辟、中肯。实行惩罚、奖励执行,在有的情况下,并不是将领不愿意执行,而常常是违反军令的人与将领沾亲带故,或者是违反军令的人势威权重,碰到这样的特殊人物,主将则碍于情面,难于下手,或者是过去与之有前嫌,彼有功也不愿意行赏。碰到违反军令者或立功者与主将自己有某种特殊关系,能不能坚持“罚不避亲、赏不嫌疏”,对于执法者确实是一个严重的考验。执法的人若能受住考验,做到不避亲、不避贵、不嫌疏,同样坚持信赏必罚,不仅可以表明军法的威严,而且也表明主将坚决执法的“至公之心”与“明察秋毫”的“至诚之心”。主将的“至公之心”,会转化为下属的遵纪守法之心,不敢稍有疏犯;主将的“至诚之心”,则可以使部属内心有所感动。

3.“赏贵信,罚贵必”

此语出自《六韬·文韬·赏罚》,意思是说行赏罚,应该言必信、行必果,该赏的坚决赏,该罚的必须罚,决不能言而无信,主将或执法人对“赏信罚必”的态度坚决与否,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据《史记·淮阴侯列传》记载:韩信曾经称项羽是行“妇人之仁”,指的就是项羽做不到“赏信”。韩信说:“项王(项羽)见了下属恭敬慈爱,言语谦虚、客气,下属有了疾病他也能亲至问候,甚至端茶送饭表示关心。但是当将士有了军功需要他赏赐时,他却将加功进爵的印信拿在手中反复地抚摩,舍不得赐给,这是所谓妇女式的仁慈啊。”项羽之所以失败,原因当然不少,但在这些统兵大将眼中,他不能奖赏军功,当视为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4.赏不逾日,罚不还面

这是说,奖赏要及时不过夜,惩罚要当犯当罚,连一转脸的时间也不要耽误。司马穰苴说:“行奖赏要即时,好让将士迅速得到行善事、立军功的好处。行罚要当场,好令将士迅速见到作恶、违令的害处”。赏罚“贵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地激励将士能继续立功、杜绝违令之举再犯,这与前面诸条原则总目的都是一致的。不但古代军队中的将帅知道“赏不逾日,罚不还面”的道理,而且有些皇帝也懂得这样做的好处。宋代仁宗在皇佑年间,名将狄青率军南征广州地区侬智高的反叛。当宋仁宗得知狄青在前线破敌的消息后,立即命令赶快议赏,认为迟了则不能及时有效地鼓励,嘉勉将士再接再励地杀敌。

5.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

这话是韩非子说的。意思是讲,执行军法军令,赏要赏有功的人,不应该赏那些无功者;罚要罚到触犯军法而有罪的人,不能错罚、滥罚。

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万一失察或其他原因出现阴差阳错,赏了无功之人,罚了无罪之人,怎么办?古人对此是论述强调“太上无过,其次补过使人无得私语”。意思是说,最好是赏罚不产生偏差,其次是有了偏差就要及时纠正,使人不私下议论上级。古人不但如是说,而且史籍中还记载着许多将领坚持这样做的事迹。例如,岳飞一向执法如山,但他一当发现赏罚有误,又能严究责任,设法纠正。一次,他巡营中发现裨将杨贵正在鞭打一名逃兵,逃兵已被打得奄奄一息。岳飞赶到现场,向左右问明情况,觉得不应犯死罪,立即令人救活他,结果伤势太重抢救无效,就当场指责杨贵说:“他罪不当死,如今被你打死,你应该偿命!”杨贵吓得不敢吭声,众将跪着求情,岳飞才答应他立功抵罪,后来军行至豫章,又有集体逃跑的士兵,岳飞命令杨贵去招降,倘若完不成任务,新账老账一起算,仍要处死。幸亏杨贵完成了招降任务,才免于一死。

6.明赏于前,决罚于后

《尉缭子·制谈》说,士卒并非喜欢死而厌恶生。只要号令严明,法制缜密,就能使他们勇往无前。明赏在前,即在作战之前就制定并讲解军令,后面再对有功的赏、有罪的罚,这样出兵就能得利,进击就能立功(因为大家熟悉法令,能自觉按法令行事)。为此古人曾经讲明了具体做法:

出兵前三日,将军法军令公布在军营门口,并要让负责宣讲军法,监督执法的“军正”。官,拿着军令向全体将士讲解。讲解之后,若有违反军令的,令“军正”官按军法条款治罪行刑,这样才能使将士知遭军中的禁令而不敢违犯。为了让将士能在战场上遵守军令,服从指挥,养成遵守军法的良好习惯,戚继光还曾在军中要求全军认真学习军令:每人一本,每入教场,先令每队中识字者一人,读与众听。“日限若干,抽兵考背,书声彻外”。有的士兵不习惯这样做,说:“我辈能读书,必去考做秀才,不来当兵矣!”戚继光说:“这也是不得已的事情。目的是要人人知道我军的纪律、法令,先做到知道法令,然后在实际中实施法令,天长日久,养成遵守军令的习惯和信念,这才能称为节制之师啊。”

赏罚的灵活性与教育性

强调信赏必罚,并不是说在严明赏罚之时就没有一点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是在不违犯军法军令的前提下,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违法乱纪者给以从重或从轻的惩罚。这种灵活性不是因人而异,而是因事而异的。

第二章 军队的士卒与赏罚 - 图7皇帝亲征图

《百战奇略·畏战》认为:“凡与敌战,军中有畏怯者,鼓之不进,未闻金先退,须择而杀之,以戒其众。若军中之士人人皆惧,不可加诛戮。须假之以颜色,示以不畏;说以利害,喻以不死,则众心自安。”凡有上述情况发生,主将就必须多方考察,是否是自己对敌情估计失误、指挥无方、地势不利、训练不力、动员不够、体力不支、军械不良……总之,不能随意对军中多数人处以惩罚,而首先要尽力做工作,安定军心,准备再战。

每当上阵之后,执法应较平时为严,即所谓“临战行诛,法与平时远异”(《阵纪》卷三)。这种从严的原因,是不言而喻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应从严。如北宋初年,马知节驻守定远军(今甘肃榆中县北),与契丹对峙。不少老百姓逃入城中求其庇护。“卒有盗妇女首饰者,护军止笞遣之。知节曰:‘民避外患而来,反罹内寇,此可而恕,何以肃下?’即命斩之。”(《宋史·马知节传》)这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全局利益而从重的处罚,是会得到军士的理解与支持的。

为了让将士能在战场上遵守军令,服从指挥,必须在平日的教育训练中反复地申军法、习军令,使全军熟悉军法军令,养成遵守军法军令的良好习惯。同时,还应有严格可行、确有效果的制度来保证。例如,明代的戚家军,除了采取经常学习军法军令的措施之外,还规定:“平时恃强凌弱,酗酒忿争,喧骤无礼,蹂取人果稼,作践人庐器,分别轻重治之,贯耳游营。奸淫人妇女,偷盗人财物,军法示众。”(《练兵实纪》卷二)这里,凡平时有小过者,必须“分别轻重治之”,还必须“贯耳游营”;有大过者,必须“军法示众”。就是说,无论大小过失,都要公开处理,游营示众,这既是在执行惩罚,也是在向全军进行活生生的军纪教育。同时还规定:“各营将立功过总簿一扇(即一册),每千总各与一扇。凡遇百、旗、队总(都是基层军官之名)及兵夫寻常勤劳,譬如多差他行了几十里路,多差他干了一件事,记在功条一次;与人言语之争,不至军法处者,记过条一次。兵之功过,队、旗总开送百总,转送把总记之。凡百、把、千总与中军、家丁、夜不收、杂流功过,俱营将记之,附于总簿。每积一季,听调查一次,类行赏罚。”(《练兵实纪》卷三)很明显,这一系列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只要平时能如此要求,如此训练,养成良好的作风,到了关键时刻就可以达到令行禁止的目的。古代军事家曾用一句话将这种措施加以概括:“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尉缭子·战威》)。对于少数违犯军法军令者,在惩处之后,还必须立即抓住这些典型事件对部队进行教育,达到惩一儆百的作用,正如《虎铃经》卷二所说:“吏士有犯之者,当斩断之时,大将以问诸将,曰:‘罪当斩。’遂令吏士扶于外斩之。斩断之后,使传令告诸吏士曰:‘某人犯某罪,适与诸将议当斩。已处断讫。公等宜观此以自戒。’是大将以礼行罚,使士卒无冤死,众有畏心矣。”总之,赏罚必须与教育工作紧密结合,方能通过赏罚这一手段达到激励士气、服从指挥、英勇杀敌的目的。

在平日的教育训练中,还必须对将士的生活、将士家属的照顾等十分注意,古代叫做“蓄恩”、“积恩”。有了这样的基础,到了严行赏罚之时,特别是给予惩罚时,就比较容易贯彻。这类“蓄恩”的措施,如“饥寒困乏,加以身尝;疾病医药,亲临诊视;解衣推食,谆勤教诲;财必与共,甘苦平分;卒虽最下,得以情通;三军未食,将不先炊;三军未次(指依次扎营),将不先幕;军井未成,将不先饮;亲裹赢粮,与分劳窘。以父母之心,行将帅之事,则三军欣从,万众咸悦”。如果不是这样关心爱护将士,得到将士的信任,“准知用笞杖以立威”,只用惩罚来推行军令,必然适得其反,“欲责之以赴难,必不得之数(数,此为命运、结局之义)矣”(《草庐经略》卷一)。所以,“大率军刑之严,必在恩爱既抚,人心固结之后”。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平时不知用恩,有罪则加刑戮”,就极可能“激军中之变”。到了这个时候,“激变而始娇惜,惟恐一夫变色,故三军得窥其底里,而事之所以不济矣”(《草庐经略》卷一)。这一段分析是比较深刻的。我国古代一些军事家如司马穰苴、吴起、李世民、岳飞等,都十分注意这一点,都能在平时“蓄恩不倦”,所以到关键时刻,将士就会唯命是从,拚死杀敌。亦正如《阵纪》卷一所说的:“卒之所以能必死(即不畏死)者,感上义之素隆也。而我之所以能令其必感者,为积恩不倦、威令之素行也。故曰‘施积恩者,不可与战。’然亦有军势迫穷,恐人离散,故数赏以安之;人力倦乏,已不用命,故数罚以督之,俱无济于事。”这样执行赏罚的将帅,其结果可能还不仅是“无济于事”,还可能适得其反。这一问题对于执行赏罚是十分重要的,对后世也有着很重要的借鉴作用。

对部队进行遵守军法军令和严行赏罚的教育,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将帅本身的身教,自己要带头遵守军法,执行军法,即上引《心书》所说的,要“先之以身,后之以人”。早在先秦时期,《尉缭子·战威》就说过:“战者必本乎率身以励众士。”明代戚继光也说:“所谓恩赏者,不独金帛之惠之谓,虽一言一动,亦可以为恩为惠;所谓威罚者,不独刑杖之威之谓,虽一言一默,亦可以为威为罚。”(《纪效新书·纪效或问》)这在古代就叫作“言传身教”、“默化之功”。曹操在行军之时,坐骑跃入田中,踏坏了老百姓的麦苗,违犯了他所宣布的“士卒无败麦,犯者死”的军令。他坚决给自己“议罪”。他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于是,“援剑割发以置地”。诸葛亮指挥北伐之时,马谡大败于街亭。他一方面严行军法,挥泪斩马谡。另一方面,他上疏后主,深刻地检查了自己的过失与应承担的责任,并自请处分:“臣以弱才,叨窃非据(即才低却又担负不宜承担的重任),亲秉旄钺以厉三军,不能训章明法,临兵而惧,至有街亭违命之阙,箕谷(今陕西褒城西北)不戒之失,咎皆在授任无方。臣明不知人,恤事多暗,《春秋》责帅,臣职是当。请自贬三等,以督厥咎。”后主根据他的请求,将他的官职由丞相降为“行丞相事”即代理丞相(《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曹操和诸葛亮能这样带头执行军法,就为在全军厉行法治、令行禁止、赏罚必行创造了极好的条件。将帅的身教,从来就是无声的命令,而且是极有效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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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的涅面

所谓“面涅”,是从五代到宋代军队中一种对待士兵的特殊做法,也就是在士兵脸上刺字涂墨,以标明士兵的身份。宋朝名将狄青本是普通士兵,在征讨西夏的战争中,曾在4年内前后经历25战,中流矢8次。由于他勇猛善战,又得到大臣韩琦与范仲淹等人的赏识,后来被提升为军官。经过十余年的征战,狄青升到了马军副都指挥使这样的高官,地位十分显贵。据《宋史·狄青传》载说他这时“面涅犹存”,宋仁宗几次下敕令,要他敷药将脸上的字去掉,狄青指着自己的脸对仁宗说:“陛下以功擢臣,不问门第,臣所以有今日,由此涅尔,臣愿留以劝军中,不敢奉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