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高潮期,可以说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尤以唐朝最为杰出。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在中国古代文明中都大放异彩。与之相对应,唐朝所确立的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也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最高水平。

第一节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立法

1.三国时期的立法

蜀国定都成都后,着手立法。史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人“共造蜀科”。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诸氏集篇目后有“法检”、“科令”、“军令”等篇,史称其科教严明,“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现除散见的部分军令外,蜀科及其他单行法规均已佚失难考。

吴国“律令多依汉制”,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一是于黄武五年(226年),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令有司尽写科条……令损益之”,这是对科条的一次较全面的修订;二是嘉禾三年(公元234年),孙权征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时年谷不丰,颇有盗贼,及表定科令”。此外,还有军令性质的“誓众之法”,但也都已失传。1996年,在湖南长沙发现大量吴简,多达十几万支,简牍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相信对这批简牍的整理研究,将极大促进对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律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但迫于汉臣名分,于是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它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当时制定有“新科”和“甲子科”。直到魏明帝时才又着手制定新律。史载太和三年(229年),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此外,这一时期还颁定了《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等以及《新律》共一百八十多篇,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2.两晋的立法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1司马昭故里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晋律》为“张杜律”。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义》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

《晋律》共二十篇,620条,27657字。同时颁行的还有《晋令》四十篇,2306条,98643字。此外还有《晋故事》30卷,与律令并行。“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3.南朝立法

宋、齐均沿用晋律。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以清淡为高雅,以法理为俗务,优于辞章,疏于律令。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仅于武帝永明七年(489年),由王植、宋躬据《晋律》张、杜二注,抄撰同异,其旨在统一两注,成律文20卷,史称《永明律》,共1532条。但终因意见不一,结果是“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梁武帝萧衍代齐,于天监元年(502年)诏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次年成20篇,共2529条。但与《晋律》相比,篇目次第依旧,仅名称有所改易,作了些删削词句、统一注释的工作,并未超出《晋律》范围。同时还颁有《梁令》、《梁科》各30卷。梁季丧乱,陈霸先废梁敬帝萧方智,自立为帝。认为梁律“纲目滋繁”,“宪章遗紊”,诏尚书删定郎范泉等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卷,皆早已失传。史载《陈律》“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篇目条纲,轻重繁简,一用梁法”。因而陈律实质上仍是《晋律》的继续。

4.北朝立法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跋皀天兴元年(398年)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禁”,到孝武帝太昌元年(532年)诏议改条格的百余年中,大大小小的立法活动见于记载的有9次,前8次均是修订《北魏律》,至孝文帝太和年间(477—499年)始告完成,前后经历一个多世纪,这大约是历史上修订最久的一部法律。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北魏律》共20篇(今篇目可考者25篇),它的颁行,一改魏初“礼俗淳朴,刑禁疏简”,“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著名律学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河。

东魏孝敬帝兴和三年(541年)命群臣议定新法。天平年间(534—538年)曾诏高澄与封述定新格,“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颁行天下”。

西魏大统元年(535年)着手制定新法。大统十年(544年)命苏绰编定《大统式》,“总为五卷,颁于天下”。

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12篇,949条,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西魏权臣宇文觉于公元557年废魏恭帝自立,改国号为周,史称北周。初用制诏,至武帝保定三年(563年),命越肃、拓跋迪等撰定法律,仿《尚书·大诰》谓之《大律》,共25篇,1537条,原文早佚。因《大律》仿《尚书》、《周礼》,杂采魏、晋诸律,使“今古杂糅,礼律凌乱”,不合时宜。《隋书·刑法志》说它“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繁而不要”。因此,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却以《北齐律》为本。

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隋代从建国至灭亡,只历经了两帝30余年。30余年,在整个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里只不过是短短的一瞬,然而隋王朝所建立的丰功伟绩以及隋代在前人的基础上所确立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这固然是由于隋文帝杨坚结束了魏晋以来南北朝长期分裂和混战的局面,又一次完成了全国的统一;同时也是由于所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从内容到形式更趋于完备,更能适应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隋王朝虽然是一个短命王朝,但它的成功与失败却为其后的唐王朝的统治留下了经验。从隋开始,中国封建经济便开始走向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2隋炀帝陵

隋代先后颁行了两部法典,即《开皇律》和《大业律》。除律之外,还有令、格、式。《开皇律》和《大业律》现已不存,令、格、式等也早已散失。这里我们只能根据古人在其他书籍中的记述和近人的考证,谈谈隋律的概况。

1.《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杨坚即位后制定的。杨坚原是北周贵族,关、陇地主集团的代表。他在北周政权中的汉族官僚支持下,利用周宣帝宇文赟早死,宣帝的儿子宇文阐年幼,被“推戴”、“入宫辅政”的机会,于公元518年2月夺取帝位。杨坚目睹了“宣帝时刑政苛酷,群心崩骇,莫有固志”的状况,为了收揽人心,巩固其统治,即位后便着手进行改革(《隋书·高祖纪》)。在立法上他提出要“以轻代重”,“尽除苛惨”(《隋书·高祖纪》)。他指出自古以来没有一成不变的法,法应因时而宜,不要死守旧制。开皇元年(公元581年)杨坚即命高烦、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隋书·刑法志》),又命苏戚、牛弘等更定新律。这就是《开皇律》。按照隋文帝杨坚的上述指导思想,《开皇律》在“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的基础上,对封建法律进行了一些重要改革。这些改革主要是:

(1)在刑罚上,进一步废除了某些酷刑。中国封建法律中的酷刑,自战国、秦汉以来沿用已久,至北魏和北齐,法定死刑仍有頧(车裂)、枭首、斩、绞等四种,《开皇律》废除了车裂、枭首,保留了绞、斩。《开皇律》对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也略有减轻,确定的刑名共有五种:①死刑二:绞、斩;②流刑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③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④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⑤笞刑五:自十至五十,每等加十。上述笞、杖、徒、流、死五种刑法,为隋以后的封建王朝所沿用。

(2)将《北齐律》的“十条重罪”发展为“十恶之条”。所谓“十恶”是指危害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统治和伦理道德的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是在封建法律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提出的。其中部分罪名,如大逆、不敬、不孝、不道等,在秦汉法律中已经出现,至北齐始形成“十条重罪”。《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颇有损益”,进一步概括为“十恶之条”。有关“十恶”的规定,也为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3)肯定了官僚贵族的种种特权。其中包括“八议”、“减”、“赎”和“官当”等制度。《隋书·刑法志》:“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九品以上犯者听赎。”《开皇律》还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铜数:“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铜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即绞、斩)皆赎铜百二十斤。”所谓“官当”,即以官品抵应受之刑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隋书·刑法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官越高,钱越多,特权也就越大。它充分表明了《开皇律》的等级特权性质。

正因为《开皇律》对封建法律进行了某些改革,所以就更能反映地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大业律》

《大业律》为隋炀帝杨广即位后颁行。据《隋书·刑法志》:“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刑法志》还记载:“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大业律》是谁编撰的呢?《玉海·诏令》:“大业二年十月,更制大业律,牛弘等造。”《隋书·刘炫传》:“炀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由以上记载可知,《大业律》是炀帝命牛弘等人编撰,颁行于大业三年,其用刑较《开皇律》有所减轻。

隋代除先后颁行《开皇律》和《大业律》之外,还先后颁行了《开皇令》、《大业令》各三十卷。从《唐六典·刑部郎中令》注记《开皇令》三十卷的篇名看,内容主要是职官、选举、俸禄、礼仪和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大业令》篇目业已不存,其内容应与《开皇令》类似。

《开皇律》、《大业律》均颁行于文帝和炀帝即位初年,一般来说,他们当时对形势都还能保持比较冷静的头脑,正确总结历史经验。不过,随着生产恢复,承平日久,在立法和司法上曾经指导隋统治者的思想日益淡薄。文帝末年,便由“慎刑恤狱”变为“喜怒不恒”,“用法益峻”。甚至“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或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致使“天下懔懔”(《资治通鉴·隋纪二》)。炀帝目睹文帝晚年法令严酷产生的种种弊病,即位后曾减轻刑罚,但由于他骄横淫侈,赋敛无度,不久便置法律于不顾,大兴法外用刑。

炀帝“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皆斩”。在他的支持下,“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杨玄感起兵后,竟施九族之诛,“尤其重者,行环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脔瞰其肉”(《隋书·刑法志》)。隋炀帝的法外酷刑,不仅未能镇压人民的反抗,而且大大激化了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加速了隋王朝的覆灭。

中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2篇,30卷,502条。律文颁行于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它是继承《北齐律》和隋《开皇律》的立法成果,经过唐初三代,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制定成的。疏议,即对律文的解释。永徽三年,由长孙无忌、李绩等奉诏编撰,永徽四年颁行于天下。疏议与律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唐律疏议》12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是:

(1)名例律,共57条。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其中规定了刑罚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十恶”。打击的重点是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危害作为这个统治基础的封建伦常关系的行为。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并为常赦所不原。

(2)卫禁律,33条。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疏议解释说:“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警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由此可以看出封建统治者对卫禁律之重视。

(3)职制律,59条。职制律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以及官吏的选拔、考核、分工和应遵守的纪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类似现代国家的行政法。

(4)户婚律,46条。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税收和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现代法律中的民法和婚姻法的一些内容。户婚律还全面确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在家庭中家长有很大的权力,如夫殴妻减罪,妻殴夫加罪;子女婚姻完全由家长包办;子女不得别籍异财;家长可以任意惩罚子女、公开宣扬“笞捶不得废于家”,而子女对家长却只能绝对服从。它深刻地反映了封建家庭的等级特权关系。

(5)厩库律,28条。厩库律是关于牲畜饲养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6)擅兴律,24条。擅兴律是有关发兵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规定。

(7)贼盗律,54条。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统治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现代国家刑法典中惩治政治和经济犯罪方面的内容。为了维护地主阶级财产不受侵犯,贼盗律对一般盗窃罪和强盗罪处刑也是很重的。一般盗窃罪,不得财也要笞五十,得布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强盗罪,不得财处徒刑二年,得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个为盗或容留盗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州县官的责任。

(8)斗讼律,59条。斗讼律是处理斗殴和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斗殴杀伤人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伤害罪。斗讼律规定身份相同的人斗殴伤人,视殴伤具体情况处刑。斗殴杀人则绞,以武器或故意杀人者斩。身份不同的人,如庶民殴打官吏、贱民殴打良人、奴婢殴打主人、卑幼殴打尊长、妻妾殴打丈夫,加重处刑,但良人殴打贱民、主人殴打奴婢、尊长殴打卑幼、丈夫殴打妻妾,则减刑。在告诉方面,斗讼律规定,对于危害封建国家的严重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强迫人民上告,知情不告者绞。除此之外的犯罪,一般人可以向官府控告,但对于卑幼、奴婢的告诉权法律则有种种限制。如严禁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严禁部曲、奴婢告主。在监狱囚禁的犯人无控告权,年龄在八十以上、十岁以下或笃疾者也无控告权。斗讼律以其具体规定突出表现了唐律的等级特权性质。

(9)诈伪律,27条。诈伪律是关于处理诈骗和伪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伪造皇帝玉玺、兵符、制书等惩罚最重。其余按照法律规定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爵者,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者,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无符卷而诈乘驿马者,诈称疾病以逃避徭役者,诈称祖父母、父母和丈夫死以求假和逃避役使者,均得依照罪行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值得注意的是,诈伪律对诉讼中的证人和法庭上的翻译如在作证和翻译中进行欺诈,致使对被告定罪不当,也要给予惩治。“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

(10)杂律,62条。杂律,疏议解释说,是“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其内容正如篇名所标照的就是杂律。其中有关于买卖、借贷和契约的规定,有关于度量衡及商品价格的规定,有关于惩治和私造贷币的规定,有关于堤防、水运、城市交通等方面的规定,有关于禁止赌博、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这些类似现代国家的经济法、交通法规的某些内容。此外,还有惩治关于强奸与和奸等方面犯罪的规定。强奸,妇女无罪;和奸,男女双方均予惩办。在处理奸情罪时同样也表现了唐律的等级特权特点,如奴奸主,部曲、杂户奸良人均加重处刑;卑幼奸尊长妻妾,非流即绞。

(11)捕亡律,18条。捕亡律是关于逮捕在逃犯、丁役、士兵和奴婢的法律规定。

(12)断狱律,34条。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唐律疏议》是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它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维护以封建土地制度为中心的封建剥削制度,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维护以伦常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家族制度。它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与束缚广大农民的得心应手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唐律疏议》被唐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并成为宋、明、清等朝代立法的楷模,对我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十恶与八议

所谓“十恶”,是中国封建刑法中对于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之总称。这一制度首创于北齐,但当时称之为“重罪十条”,尚未直称“十恶”之名。隋朝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将北齐创制的“重罪十条”稍加增减,正式称为“十恶”,特标于篇首。《唐律》完全继承了《隋律》中的十恶罪名,并进一步对其作了明确的注释: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是指图谋危害君位与政权的犯罪。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是指图谋毁坏皇宫、宗庙及陵墓的犯罪。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是指图谋叛国投敌的犯罪。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以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因此类行为是对五服内的至亲自相杀戮,绝弃人理,故称为“恶逆”。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是指杀人情节特别严重,或以阴邪鬼魅伎俩害人,故称之为“不道”。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由于此类行为直接侵害了皇室或危及皇帝的安全,故称为“大不敬”。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此类行为违背了为人子者应当孝敬父母的义务,故曰“不孝”。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此类行为皆属于族亲相犯,影响家族和睦,故称为“不睦”。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3古代兵器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此类行为均属以下犯上。违背了“以义相从”的道德规范,故称为“不义”。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亲属之间犯奸,类似于禽兽行,它导致血亲关系的紊乱,故称之为“内乱”。

以上十种犯罪,被认为是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之犯罪,故特标于律典之篇首,以为明戒。凡此“十恶”重罪,往往遇赦也不予原宥。故俗称“十恶不赦”。

“十恶”中的许多条款,大都涉及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有的则根本不应视为犯罪(例如夫死改嫁之类),但《唐律》将其一概看作是重罪,这恰恰体现了封建法制中礼法合一、礼刑并用的立法原则。“出于礼则入于刑”,表明封建统治者正是要用刑法的强制力来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规范,以确保建立在礼教基础上的封建统治秩序。

所谓“八议”,是中国历代律法明确赋予贵族官僚等八类显要人物以超越于常法之特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见之于《周礼》,名曰“以八辟丽邦法”,即八类特殊人物中犯有死罪者,对其规定特殊的程序以减轻其处罚。秦、汉法律中虽有类似的规定,但没有概括简明的表述。至三国时期的魏律,定名为“八议”,正式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后来在《唐律》中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其内容是:

一曰议亲。其对象包括皇帝、皇后的直系及旁系亲属。

二曰议故。其对象主要是皇帝旧时的朋友,例如曾陪侍其读书、习武者之类。

三曰议贤。其对象为贤人君子,有大德行者,诸如后人谓之绅士、社会名流之类。

四曰议能。其对象为有大才艺的能人、巧匠一类。

五曰议功。其对象是立过大功的战将、功臣之类。

六曰议贵。其对象为三品以上的职事官或二品以上的散官,以及封为国公以上的大贵族。

七曰议勤。其对象是指曾对皇帝和国家有过重大劳绩或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宾。其对象一般是指前朝元老被当朝尊为国宾者。

以上八种显贵要人,“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有死罪,司法机关不得自行处断,须具状奏报皇帝,由皇帝交公卿们都堂集议,议定奏裁,或可免其死刑,故曰“八议”。若犯流罪以下,因罪不至死,自可不必奏请皇帝决断,应依律例减一等处置。但如其所犯属于十恶重罪,则死罪不得上请,应处流刑以下者不得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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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的免死金牌

古时的皇帝为了使臣子归顺自己,确保臣子对自己忠心,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常常把一些带有奖赏与盟约性质的凭证赐给自己的功臣和忠臣,用来表示对其的宠幸,这些凭证相当于现代普遍流行的勋章(或奖章),只是其形制有点不同,内涵也比较宽泛而已。其中有一些凭证显得十分特殊,皇帝为了嘉奖一些功臣的杰出贡献,它上面的文字主要记录受赐者的显赫功勋,歌颂他的美德,是镌刻在铁制的器物上,赋予了功臣所在家族以后一旦犯下杀身之罪时,可以免去刑责,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通过皇帝授予一定的凭证来具体体现,达到向全社会的公示作用,这种凭证,便是家喻户晓的丹书铁券。

我国古代的“丹书铁券”制度开始于汉代。根据史料记载,汉高祖刘邦当了皇帝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拉拢功臣,颁给元勋“丹书铁券”当作褒奖。刘邦初建汉王朝时,“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帛礼仪;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于宗庙”,这是关于丹书铁券的最早记录。其中的“符”即通常所说的“契”,也就是指皇帝与功臣、重臣之间信守承诺的凭证。“丹书、铁契、金匮、石室”,就是指将皇帝和功臣、重臣的誓言用丹砂写在“铁券”上,装进金匮藏在用石头建成的宗庙内,用来表示郑重与保证“铁券”的安全。

第二节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制人物

乱世奸雄:曹操

曹操(155—220年),字孟德,沛国谯县(今安徽省毫县)人。东汉末年,群雄并起,军阀混战,民不聊生。曹操以卓越的政治和军事才能,“挟天子而令诸侯”,统一了中国的北方,创建了三国中最强的魏国,奠定了全国统一的基础。史书说他“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三国志·武帝纪》)。在法律思想上,他虽归本于儒家,但与先秦法家的学说也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4曹操画像

曹操的法律思想是适应当时反对割据、统一天下的战争需要而产生的。经过黄巾起义巨大浪潮的冲击,东汉王朝的统治已经分崩离析,封建军阀割据残杀,战乱四起,使社会生产力受到巨大破坏,整个社会陷入一片崩溃混乱状态。摆在曹操面前的历史任务,就是要通过战争,实现统一,拨乱反正,恢复统治秩序,为了完成这一任务,他提出明确的治国方针。他说:“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志·高柔传》);又说:“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三国志·武帝纪》);还说:“吾在军中持法是也。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曹操集》卷三)。这些都表明,曹操既尚刑,又崇礼,他主张礼、刑兼用,不过因时局的不同在运用上随时有所偏重罢了。在当时“乱世”的历史条件下,他在坚持礼治的同时,对实行封建法治也是极为重视的。

曹操的“法治”思想首先表现在他极力倡导“以法治军”。曹操的大半生是在战争中渡过的,为了顺利地进行战争,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必须实行严明的军纪。曹操认为:“明赏罚,虽用众,若使一人也”(《孙子·九地篇》注),“善用兵者,先自修治为不可胜之道,保法度不失,敌之败乱也”(《孙子·形篇》注)。这就是说,只有“保法度”、“明赏罚”,才能使军队万众一心,立于不败之地。他特别重视刑罚对维持军纪的作用,指出:“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三国志·武帝纪》),“恩信己给,若无刑罚,则骄情难用也”(《孙子·行军篇》注)。基于此,他制定了《军令》、《船战令》、《步战令》等一系列军事条令,强调“设而不犯,犯而必诛”(《孙子·计篇》注),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三国志·武帝纪》)。他在实践中,也确实是“有犯必戮,或对之流涕,然终无所赦”(《资治通鉴》卷六九)。曹操之所以能以军事行动统一北方,同他以严法治军是分不开的。

曹操的法治思想还表现在用人方面。他说:“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三国志·武帝纪》)。为了适应当时的政治和军事斗争需要,他敢于打破以“德行”用人的传统做法,主张唯才是举、用人唯贤,大胆地提出要选拔“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三国志·武帝纪》)的人。他对那种用人只讲究出身门第和虚伪的“德行”、“名节”、不重才能的主张进行了严厉驳斥,认为那是一种迂腐之见,指出:“未闻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三国志·武帝纪》)。从“赏功任能”的思想出发,他注意从基层和实际斗争中选拔人才,像于禁、乐进、张辽、徐晃等这些显赫一时的名将,有的就是从士兵中提拔的,有的则是从战俘中挑选出来的。

以严肃刚正的态度对待法律,是曹操一生中所始终坚持的。他早年做官时,就执法不避豪强。曹操20岁那年,在被任命为洛阳北部尉后,就制造了几十根五色棒,挂在官府大门两旁,专门惩办恃势犯禁的人。“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蹇硕是汉灵帝宠幸的宦官,其叔父恃势犯禁夜行,被曹操遇见,抓获处死。从此,“京师敛迹,莫敢犯者”(《三国志·武帝纪》)。他赏罚严明,在任济南国相时,所属十余县的县官,“多附贵戚,脏污狼籍”,以前历任国相都畏惧权势,无所举发,曹操到任后,坚决地罢免了八个包庇豪强的县官。于是,“小大震怖,奸宄遁逃,窜入他郡,政教大行,一郡清平”(《三国志·武帝纪》)。在他当政以后,更是恭行赏罚,“勋劳宜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分毫不与”(《资治通鉴·卷六九》)。他自己带头遵行法律,曾留下了有名的“割发代首”的故事。一次行军途中,他经过麦田,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庄稼,他下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们都下马扶麦而行。这时,他骑的马忽然跃入麦中,他立即让军中主簿议罪。主簿认为,“春秋之义,罚不加尊”。他对这一回答很不满意,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由于自己是军中主帅,不可自杀,于是他便断发自刑,持剑割发置地(《资治通鉴·卷六九》)。“以发代首”,并非儿戏。在古代,断发是刑罚的一种,称为“髡”。据考证,在秦汉时期,“髡”是轻于肉刑的一个刑种,有时作为徒刑的附加刑,有时也单独使用。曹操制定的《魏武军令》中也规定了“违令者髡翦以徇”的条目,可见当时还保留这一刑种作为违犯法令的一种惩罚方法。曹操“断发自刑”,是十分郑重其事的。过去有的人不解其意,把这视为“权术”而加以责难,实是一种误解。

在封建社会里,片面崇尚重刑的地主阶级政治家历来不乏其人,曹操就是其中的一个。他“用法峻急”,常常发布重刑法令,不仅用以治军,而且用以治民。在当时战乱的历史条件下,用重刑严明军纪,是有必要的,但曹操却把重刑推广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比如“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曹操“患犹不息,更重其刑”。用株连家属的办法防止军士逃亡,就进一步加重了人民的灾难。片面地强调重刑,曾多次使曹操陷入进退维谷的地步。例如,在同袁谭作战时,需要征发力役“椎冰以通船”,曹操下令,凡逃避力役者“不得降”,即一律处死。后来,有的逃避力役者前来自首,怎么处理呢?不杀,就意味着命令失效;杀,又违背了宽待自首的原则。“听汝则违命,杀汝则诛首”(《资治通鉴·卷六九》)。曹操进退两难,只好告诉这个自首者回家躲起来。曹操还曾下令讨论恢复在汉初废止了的肉刑,结果由于“议者以为非悦民之道”,这件事才被搁置起来。但从这里也反映出他是倡导重刑主义的。应该指出,作为一个有作为的地主阶级政治家,曹操从完成统一大业的大局出发,不固执己见,择善而从,是他的一个长处。在恢复肉刑的问题上,他便是采纳了反对者的意见,没有实行。在上面谈到的用重刑制止军士逃亡的问题上,他也是听从了高柔的劝告,改变了做法。由于他能听取不同意见,及时中止了一些错误的决定,就多少缓和了“用刑峻急”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他在“遗令”中总结说:“吾在军中持法是也。至于小忿怒,大过失,不当效也”(《曹操集》卷三)。看来他对自己“持法峻急”的过失也是有所觉察的。

诸葛亮依法治国

诸葛亮,字孔明,号卧龙,汉族,琅琊郡阳都人,三国时期蜀汉丞相,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

在世时被封为武乡侯,谥曰忠武侯。后来的东晋政权为了推崇诸葛亮的军事才能,特追封他为武兴王。代表作有《前出师表》、《后出师表》、《诫子书》等,还发明了木牛流马、孔明灯等。诸葛亮在后世受到很大的尊崇,成都有武侯祠,大诗人杜甫也有赞扬诸葛亮的《蜀相》名篇传世。

作为政治家和军事家的诸葛亮早已被历代史籍所称颂以及被后代各阶层人士所推崇,但他作为一位杰出的思想家和成功的法治实践家的巨大成就,却尚未被人们广泛地熟识接受。

作为具有儒家政治文化思想的诸葛亮,在东汉末年诸侯争立的乱世,在他跟随刘备辗转创业和托孤辅政,治理蜀汉的政治和军旅生涯的20余年中,形成“德主刑辅”为主,仁政与法治并举,恩德与威严兼用的以正统儒家思想为核心、法家思想为手段的完整思想体系。他的内儒外法、厉行法治、适势定法、执法严明、宽严有度、刑不择贵等立法精神和执法准则,既是其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法治思想的明显标志。

虽然诸葛亮在刘备集团很早就居于高位,但真正掌握大权,成为实质上的“一把手”是在刘备去世之后。

夷陵之战后,蜀汉内外交困,形势愈加危急。曹魏从北方窥视,欲乘蜀之新败加以攻灭;孙吴扼守荆州,使诸葛亮不能东向。以匡扶汉室旗号起家的蜀汉苟安一方,进退两难。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越来越错综复杂,特别是益州旧地势力待机而行,树欲静而风不止,领受先主遗诏的诸葛亮十分清楚当时的局势。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5诸葛亮雕像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推行法治、增强国力、巩固政权已成为蜀政的迫切要求,诸葛亮这时总揆百官、独担大任所面临的任务就十分艰巨。同时也应看到,正是因为局势的危殆以及修明政治的难为,方显出诸葛亮的英雄本色,其封建法治才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可贵的亮点。

建国之初,诸葛亮受刘备之命,会同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共造《蜀科》,开始了立法工作。由于文献无征,我们今天已无从知晓《蜀科》的具体内容。不过,有学者利用其他材料进行了推测,我们可以据此窥知《蜀科》的大略情况与诸葛亮的思想相一致。同时,诸葛亮还曾作“八务、七诫、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厉臣子。

治军方面,则在《武侯兵法》中立有“轻、慢、盗、欺、背、乱、误”七禁,并且对这“七禁”作了详细的说明,有此者斩之。这样,诸葛亮的法治政策就有了法律条文上的保证,首先做到了有法可依。

诸葛亮急症猛药,重典治国,时人讥为“惜赦”,即在赦免他人罪行方面十分吝啬。面对这种非议,诸葛亮溯古察今,阐明随便赦宥的危害,要求赦不妄下,体现了其法治的严肃性。

诚然,赦宥作为调整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有时也会起到收拢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但是,如果不严明法治、公平赏罚,而只寄希望于通过频繁的赦免来求得臣民归心,那只能是舍本逐末,根本无法消除固有的矛盾,反而会使情况变得更加糟糕。历史上这类教训很多,诸葛亮之前的刘表如此,其后的后主刘禅也是这样,这也就是老祖宗“刑乱国用重典”政治智慧的最好体现。

诸葛亮以用法严峻著称,但奇怪的是,被诸葛亮“严刑峻法”惩罚过的人却都在听到诸葛亮去世时垂泪涕零。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呢?现在就研究一下诸葛亮可贵的执法精神与方法。

如我们都熟知的“挥泪斩马谡”就是一个很具代表性的例子。

据《三国志》及裴松之注,诸葛亮与马谡关系非常好,在平定南部的少数民族时,马谡还曾提出过极有益的建议,马谡是诸葛亮极为看好的青年才俊。

但是因街亭的失责,诸葛亮坚决地依法将其处死。另外,在他死后,诸葛亮又“亲自临祭,待其遗孤若平生”,以至于使“十万之众为之垂涕”。再从诸葛亮整个政治上看,他在蜀国以“立法施度”、“科教严明”著称,所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

他的这种做法,得到百姓的拥戴。据陈寿说,亮死后,“黎庶追思,以为口实。至今梁、益之民,咨述亮者,言犹在耳,虽《甘棠》之咏召公,郑人之歌子产,无以远譬也。”

何以会如此呢?陈寿总结说:“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又引孟子的话说:“以逸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人。虽死不忿。”所谓“用心平”也即“开诚心,布公道”,就是清楚地表明严格的执法,是出于国家的利益,而非出于私心私利;所谓“劝诫明”、“以逸道使民”、“以生道杀人”,就是对被处罚者来说,也使他能清楚地明白,严格地执法,是从根本上对他的关爱和维护。

在马谡被斩之后,诸葛亮未株连其家人,而是将马谡的后代视若己出,安顿好马谡家人的生活,他实现了“情”与“法”的完美交融,其人性的光辉由此可见。

在一个本质上“非法治”的时代,诸葛亮能够“依法治国”,如同淤泥之中盛开的莲花,十分了不起。诸葛亮不但做到了保证法律的正常运行,坚决贯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还做得非常好,数千年历史,就此一家,别无分号。

陈寿评价诸葛亮是“用心平而劝诫明”。“用心平”就是公平,“劝诫明”就是公开,公平、公开,也就公正。虽然诸葛亮用法严厉,却造就了一个三国中治安最好的国家,他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他的法律智慧也值得后人去学习。

敢于犯上的状元法官

作为我国古代最重要的人才选拔体制,科举制度从隋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1300多年。

状元是中国科举制度诸多名词中最光彩、最炫耀的一个。始创于唐代,完备于宋代,延续至元、明、清,长达1300多年的历史。进士第一名为之状元。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6状元及第牌匾

孙伏伽,贝州武城(今河北清河)人。生年不详,卒于唐高宗显庆三年(公元658年)。唐高祖武德五年(公元622年)壬午科状元,为唐代第一科状元,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状元。

公元618年,隋朝国戚李渊在晋阳易帜,起兵反隋。不日长安即克,唐政府定都于此。孙伏伽顺应时势,投奔到李渊麾下。

唐朝平定天下后,李渊颁布了大赦令。但是不久之后,李渊又要处罚农民起义军的将领。孙伏伽进谏说,“王者无戏言”。往昔攻打天下时,应该随机应变,现在四方已定,应该制定法律与天下人共同遵守。“法者陛下自作,须自守之”,这样天下百姓才能相信而畏惧。“兵食可去,信不可去”,自己做事不讲信义,而要天下的人相信你,怎么可能呢?李渊闻言大悦,赏赐孙伏伽锦帛三百匹。

而后,孙伏伽竟以从六品官员的身份,请求参加唐王朝首次“进士试”。大家都认为这是自讨苦吃,孙伏伽却说:“我现在工作如鱼得水,全仰仗圣上的恩宠提携。可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倘若自己他日不慎犯了错误,成为庶民,也依然可以凭借本朝进士的身份,投考吏部,东山再起。”闻者无不被他的就业远见折服。李渊听说之后,也十分感动,特旨恩准孙伏伽参加只有生徒和乡贡才能报考的“进士试”。接下来,在唐朝政府举办的科举角逐中,孙伏伽再次脱颖而出,被主考官申世宁判为第一,中国历史上有文献记载的首位状元就这样诞生了。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知人善任,将孙伏伽升任少卿。

唐太宗在继位之前,南征北战,经常打仗。后来天下太平了,无仗可打,于是就迷上了打猎,几天不打猎心里就难受。

孙伏伽在办案之余,发现唐太宗特别喜欢骑射打猎,又上书谏诤说:“陛下走马射帖,娱悦近臣,此乃少年诸王之所务。岂能既为天下,今日犹行之乎?陛下虽欲自轻,其奈天下社稷何!”

唐太宗读后很是赞赏,说:“卿能言朕失,朕能改之,天下庶有谬乎?”孙伏伽一听,胆气更足了,居然当面“逆龙鳞”起来。

一天,唐太宗又要去打猎,他领着几个侍卫,背弓插箭,带着猎鹰和猎犬,正要出发。这时孙伏伽匆匆赶来,一把拉住马缰说:“陛下打猎,游戏林中,骑马射箭,没有必要的保护措施是很危险的。一旦有个三长两短,谁来主持政务?劝陛下为了国家百姓,不要贪图一时痛快,任着性子干这种无益的营生。”

正在兴头上的唐太宗好像被人当头泼了一盆冷水,又扫兴又尴尬,真是气不打一处来。但是,他又不想破坏大唐朝虚心纳谏的传统,于是,就耐着性子说:“我今日闲着无事,又不贪恋女色,只喜好打猎,想借机会出去走走。再说我打猎都绕着村庄,从不惊扰百姓,另外侍卫也带了十来个,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

说完就要登鞍上马,并向随从挥挥手,准备出发。

哪料到,孙伏伽把马缰绳绕在腰间,跪在马前说:“陛下今天出门,就请从老臣身上踏过去,我愿意用死换取皇上对诚实忠告的采纳。”

唐太宗大怒,说:“我本来认为你是一个诚信勇敢的人,能够以诚言进谏,不好损你颜面,哪知你却不知好歹,目无高低,限制起我的行动来了。我连这点儿事都做不了主,还当什么皇帝?来人,把他给我拖出去斩了。”

几个高大强壮的武士立刻闻声而来,把文弱的孙伏伽像抓小鸡一样抓在手里。孙伏伽面无惧色地说:“夏朝的关龙逢因直言进谏而被杀,我情愿和他在九泉之下相见,也不愿意再侍奉你了。”

这时,唐太宗笑了,说:“我不过是试一试你的胆量,你还真是一个诚信有勇的君子,有你真是大唐王朝的福分啊!好,那朕今天就不出去了。听说你棋艺很高,朕要和你下一盘,享受一下和高手下棋的快乐。”

不久,唐太宗封孙伏伽任谏议大夫。

有一次,在与大臣聚会时,太宗问张玄素是什么出身?张玄素在隋朝时当过小吏,在唐朝人眼中,小吏是十分卑微的人,张玄素也为之惭愧,一时答不出话来。孙伏伽立即提醒太宗说:“陛下,您好像在羞辱别人。”太宗顿时意会到张玄素出身低微,就当众向张玄素道歉,并于贞观十二年(公元658年),提拔孙伏伽担任大理寺正卿。

孙伏伽一生为人忠直诚恳,敢于直言上谏,有魏征之风。其性格宽宏大量,处事从容,宠辱不惊。拜治书侍御史时,自己先从朝中得旨,归家后秘而不宣,待朝廷制文到来,合家狂喜而孙伏伽若无其事。

孙伏伽曾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赏罚之行,无贵贱亲疏,惟义所在。”这句话记载于《新唐书》卷一百三——《孙伏伽传》,是孙伏伽在劝告唐太祖执行法律要一视同仁时说的一句话。此话的大意是说:国家进行奖赏和处罚,不分贵贱亲疏,唯一的标准是正义国法。这反映了孙伏伽执法护法的可贵精神。

唐朝福尔摩斯:狄仁杰

狄仁杰,字怀英,唐代并州太原人,唐(武周)时杰出的政治家。在他身居宰相之位后,不畏权贵,辅国安邦,对武则天弊政多所匡正,可谓推动唐朝走向繁荣的重要功臣之一,后人称其为“唐室砥柱”。

与其他宰相级的大政治家不同的是,狄仁杰还以擅长法治而名世。唐高宗仪凤年间,狄仁杰升任大理丞,他刚正廉明,执法不阿,兢兢业业,一年中判决了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1.7万人,无冤诉者,一时名声大振,成为朝野推崇备至的断案如神、摘奸除恶的大法官。

有关狄仁杰亲身参与诉讼断狱的记载,在《旧唐书》上有记载,最著名的就是断“权善才(大将军)误砍昭陵柏”案件。据载,权善才时任武卫大将军,误砍了昭陵(李世民陵墓)上的柏树,这个在今天看来只需处以罚款的事却被高宗李治无限“上纲上线”,说什么使他(高宗)不孝,要杀权善才。狄公据理力争,以律法为依据,以委婉却不失力度的议论语言为武器与高宗辩论,最终以“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以及“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难,臣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这样两方都可接受的语言化解了这场诉讼,救了大将军权善才的性命。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7狄仁杰塑像

第二件则是“智斗来俊臣”。这次是狄公入狱,为自保而为的。武后称制,重用周兴、来俊臣等人施以酷吏。他们罗织罪名,陷害残杀李唐旧臣,狄仁杰亦未能幸免。他入狱后,为避免来俊臣等人施以酷刑,先承认了自己谋反的事实,而后以天气变化,送冬衣让家人取出棉花为由,写下血书,上呈武皇。毕竟,武后是相信狄仁杰的,经过一番讨论,狄公终于脱险,被贬彭泽令。

狄仁杰任侍御史期间,负责审讯案件,纠劾百官。任职期间,狄仁杰恪守职责,对一些巧媚逢迎、恃宠怙权的权要进行了弹劾。调露元年(679年),司农卿韦弘机作宿羽、高山、上阳等宫,宽敞壮丽。

狄仁杰上奏章弹劾韦弘机引导皇帝追求奢泰,韦弘机因此被免职。左司郎中王本立恃恩用事,朝廷畏之。狄仁杰毫不留情地揭露其为非作歹的罪行,请求交付法司审理。唐高宗想宽容包庇王本立,狄仁杰以身护法:“国家虽乏英才,岂少本立辈!陛下何惜罪人以亏王法。必欲曲赦本立,请弃臣于无人之境,为忠贞将来之戒!”王本立最终被定罪,朝廷肃然。

依法不依皇帝之言

贞观元年九月,朝廷广泛征集选拔人才,其中有不少人冒充名门望族,通过弄虚作假来骗取官职。唐太宗下达命令叫这些人投案自首,若是不自首就会被处以死刑。时隔不久便查出一个假冒的人来,大理寺少卿戴胄把他按照流刑处罚。唐太宗说:“我下发命令是要对不自首的人处以死刑,你却仅仅判他流刑,这就意味着我失信于全国人民!难道你想抗旨枉法吗?”戴胄回答说:“陛下假如查出后马上判处其死刑,那不是我可以掌管的事。如今交付给大理寺查办,我只好按照法律办事了。”唐太宗说:“你坚持依照法律处理,难道让我失信于天下吗?”戴胄说:“法律才是一个国家在全国树立威信的大事件,陛下的话只是凭借一时的喜怒讲出来的!陛下因为一时愤怒便要处死那些假冒的人,陛下已经知道那样判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流刑,这样做只是让陛下忍一时的愤怒,但是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假若陛下置国法的威信于不顾,决意意气用事,我很为陛下的圣明担忧啊。”唐太宗听后说:“我冲动之下下达的命令有欠妥当,你已经帮助我改正过来,我还有什么值得忧虑的呢?”

第三节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魏晋律学家的法律思想

律学家的法律思想虽然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但总起来说不外乎两大内容:第一,是对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第二,是在修律过程中,对正统法律思想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正和补充,使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得以发展。

律学家一般来说都是正统法律思想的忠诚继承者。在玄学家、政治家、少数民族改革家诸派之中,律学家专注于对法律的研究,坚持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与体系。律学家大都既“通经”又“明律”,经律兼治,将汉以来的礼律融合趋势推向了深入。

张斐以为律应该体现礼的精神,一部律典应是礼法合一的完美体现。他解释《晋律》之所以采用以《刑名》篇为首、《诸侯》篇为末这种体例,意在体现“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礼乐抚于中”即以礼乐贯穿《晋律》各个篇章,以达到礼法合一,以礼率律的原则。张斐这一对《晋律》体例的阐发,继承了正统法律思想礼律融合、纳礼入律的内容。

杜预在注律时,同样注意到“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所谓“名分”,便是儒家提倡的尊卑等级制,正统法律思想将之概括为“三纲”。“格之以名分”就是要以三纲为宗旨来解释法律的精神所在,礼是律的指导与灵魂。

刘颂是一个重刑论者,但他不因此而轻视礼的作用。相反,他强调法律必须以“尽理”为标准,若不“尽理”则须修改之。刘颂的“理”与张斐所言的“礼乐”、杜预所言的“名分”一样,即道德伦理纲常。刘颂强调对“尽理”之法必须严格遵守,“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在刘颂看来,“原心定罪”、“法外之仁”皆为法末“尽理”时的产物,《晋律》即合礼法为一体,那么遵守了法律就等于遵守了礼教。相反,破坏了法律亦等于违背了礼教。刘颂严于执法思想的落脚点在以法弘扬礼教。

律学家们皆以法律为御用工具,认为法令必须维护君主的独尊地位。出于维护君权的需要,律学家们力主将立法权收归朝廷,立法权统一于天子,以此杜绝汉末以来政出多门、天下纷争、皇权衰微的局面。

杜预直截了当地提出:“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吏无淫巧,政明于上,民安于下。”只有统一立法,人们才知道法律的权威,官吏无法曲法弄巧,以此达到国泰民安。所谓“法出一门”,就是要将立法权归于皇帝,将法律作为皇帝的御用之器。

律学家对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不只是停留在理论上,而且体现于修律的实践中。《晋律》中的一些罪名体现了违礼入律的原则,如“亏礼废节谓之不敬”、“陵上僭贵谓之恶逆”、“违忠欺上谓之谩”、“逆节绝理谓之不道”等。这种将理论用之于实践的风尚为后世立法者所继承,隋唐时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便是这种风尚延续发展的结果。

在忠实地继承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律学家根据时代的变化、律学的发展,不失时机地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正,从而使正统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总结以往的经验,律学家认为法律执行的顺利与否,立法的优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立法合理,法律的执行就顺利。立法违于理,法律在执行中必然会差错百出。以往立法有两大弊端:一是礼律结合得不十分贴切,以致产生礼、法对立的现象;二是法令过于繁杂,以致前后矛盾,使官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避。

针对以上两个弊病,律学家提出了对策。张斐提出进一步融合礼法,使礼成为用刑的准则,即“理直刑正”。此处的“理”是法之理、律之理、刑之理,亦是万事之理。张斐说“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这就说明张斐之“理”是无处不在的事物发展规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伦理发达,万物之理归结为一点就是作人之理,而作人之理即为“三纲五常”。“理直”,即纲常名教大兴;“刑正”即用刑准确无误。在张斐看来,用刑须以兴礼教为前提,如此才能达到用刑的目的。正如孔所子言“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其次,律学家都主张立法须削除烦苛,简明易知。张斐明确指出,《晋律》的首篇《刑名》篇实为律典之“纲领”,体现了法之“理”,这一篇目的设置,意在使人们明白法律宗旨、原则之所在,其可“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其可以简化法律条文,突出“理”的指导作用。因此,简明法条,实为“理直”的必要措施。杜预对汉以来“法令滋章,巧饰弥多”的状况进行了抨击,他认为“刑之本在于简、直”。律典是国之大法,不是说教论理之书,因此应以准确、易懂、简明为立法标准。只有简单、准确,人们才能记住法律的要求,法律才能发挥效用。也只有简单、准确,天下人尽知,贪官污吏才无法钻法律的空子,鱼肉百姓。刘颂同样主张立法须简明扼要。他认为只有简明扼要的法律才易于人们遵守。如果立法过于繁密,常常会本末倒置,严惩了微小的犯罪,而脱漏了害政的大奸。如此,法律不仅无法树立权威,反给人以“苛政”的恶劣印象。他提出立法须“简而不漏”、“大罪必诛”,如此可以保持法律的权威,也可以“为政不苛”。

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李世民(599—649年),是中国封建社会屈指可数的开明君主,是古代一位杰出的政治家。他是唐高祖李渊的次子,祖籍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生于隋开皇十九年,卒于唐贞观二十三年。在隋末农民战争的浪潮中,他和他的父亲李渊一起领导并建立了唐王朝,李渊为开国皇帝。后因发动“玄武门之变”,李世民被立为太子,受禅即皇帝位,建元贞观。在唐太宗统治的二十余年,社会安定,社会风气良好,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百姓安居乐业,被史家称为“贞观之治”。李世民一生的所作所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留下了显著的印迹,其立法和执法实践也很有特色,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值得注意的人物。其法律思想主要有:

1.立法要“宽平”、“简约”

在治理国家中如何摆正法律的位置,历代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李世民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隋王朝灭亡的经验,既把法律提到国家政本的高度上来认识,又没有局限于法家思想固有的框框,努力摆正礼与法的关系。他认为,治理国家究竟是强调法,还是突出德、礼,要根据形势需要,综合进行。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8李世民铜像

李世民关于礼与法结合的思想,突出表现在关于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方面。他主张治国应“以仁为宗,以刑为助”,立法“务在宽平”。贞观初,他与大臣们讨论防止犯罪问题时,有人提出应当用重刑,他则认为,老百姓犯罪大多与赋役过于繁重、统治阶级又奢侈浪费有关。如果减轻徭赋,制止浪费,选用廉洁的官吏,使老百姓生活有所保障,那么犯罪自然而然会减少。这一思想在当时乃至后来都是难能可贵的。

关于法律的形式,鉴于秦汉以来法令繁杂、条目重迭、内容互相矛盾的弊端,李世民主张法律形式务必简约,不可将一罪作数种条目,这样既有利于官吏记住,又可防止官吏在执行时徇私。他还认为,制定法令时要详细谨慎,一旦制定之后就要尽量保持稳定,不可朝令夕改。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李世民即位后,就采纳戴胄、魏征的意见,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定《贞观律》,废除重刑条款,进一步减轻刑罚。首先,将部分死罪改为断右趾。后来,他又认为,前代废除了肉刑,现在突然又恢复,似为不妥。经反复商议,将断趾改为流刑。经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修定的《贞观律》,死刑的规定比古代少了一半。

2.执法严格,明正赏罚

在中国古代社会,曾产生过一些较完备的法典,各朝代都按照自己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奉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集政治、军事、经济、立法、司法大权于一身,虽然有时他们也强调依法办事,但那是对臣下、对别人,自己真正按照法律办事的为数不多。但唐太宗在严格遵守法律上,却是仅有的一个。

唐太宗从隋朝灭亡的经验中认识到,法律制定之后,官吏、特别是皇帝本人是否严格执法,关系国家的安危存亡。他要求自己严格执法,并鼓励臣下对自己不守法的事例进行谏诤。贞观二年(688年),原李世民秦王府的老部下、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被撤职,太宗同情他,想恢复其职务。魏征谏道:“原来在皇上左右的人很多,如果对庞相寿宽恕,那其他人也会效仿的。”太宗接纳了魏征的劝说,对相寿说:“我昔日为秦王,是一府之主;现在身居大位,乃四海之主,不能再对故人另眼看待。大臣们尚能如此执法,我又怎么敢违背呢?”

由于唐太宗以身作则、认真执法、虚心纳谏,使贞观年间出现了不少执法如山、公正不阿、敢于谏诤的司法官吏,出现了严格执法的风气。

3.主张“恤刑慎杀”

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为了保持社会安定,唐太宗主张在刑罚运用上,特别是死刑的运用上,要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为了做到“恤刑慎杀”,唐太宗不仅删去了许多死刑条款,还建立了相应的制度。这体现在:第一,挑选公正善良的人担任司法官吏;第二,建立九卿评议制度,审判重大刑事犯罪;第三,规定“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所谓“三复奏”、“五复奏”,是一种死刑复核程序,即罪犯临刑前,要向皇帝复奏若干次,以示郑重,“五复奏”是唐太宗在怒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之后,又追悔不已而制定的。他还规定,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有力地避免了刑狱冤滥。

白居易的正统法律思想

白居易(772—846年),字乐天,晚年号香山居士,祖籍太原,唐代文学家、思想家。研究白居易思想的资料《白氏长庆集》共七十一卷,经今人顾颉刚整理为《白居易集》。白居易的思想体系以儒家为主,兼采道、法,特别是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往往表现出崇儒尚法的倾向,其法律思想也明显地反映出以正统法律思想为主,调和儒法的特点。

白居易认为,治理国家有三个手段,即刑、礼、道。刑的作用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情况下显示的,但是,如果刑罚的制定和运用得乎其当,便可达到恢复礼和道的目的。三者的关系是“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 图9白居易雕像

刑、礼、道虽同为治理国家的工具,但在运用中主次先后依时而定。他认为在社会安定的年代,应当不失时机地省约刑法,崇尚礼乐;在动乱的年代,则“驰礼而张刑”,以惩恶人;在疲于乱世的年代,则“杀礼而任道”,无为而治。这样,白居易对历代的“先教化、后刑罚”思想有所改进,但从其最终目的上看,仍然是恢复儒家的教化,“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

白居易揭露了唐代司法中的弊端,特别指出,由于法令不统一,司法官吏定罪量刑“轻重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这种不循法度的状况,造成了局势的混乱。如果不统一法令,人心各异,国家就很难治理好。

法令不统一的原因在于统治者制法时不审慎严肃,朝令夕改,晨行暮止,使法律失去其稳定性,而执法者对多变的法律无法掌握,造成同罪异罚。另外一个原因是,最高统治者制法坏法,不能身体力行,使执法者“不从口之言,从上之所好也;不从力之制,从上之所为也”,“虽三令五申,而令不明矣”。因此要革除这种政弊,首先要做到统一法令,自上守法。这种准法科罪和“责于下者必先禁于上”的主张,糅合了儒法两家的思想,反映出白居易调和儒、法的思想特色。

由于正统法律思想强调“德”,所以自汉以来,人们对法律的社会作用的估价比较低,这也是中国社会轻法意识的原因所在。由于法律意识淡漠,人们对司法人员也颇为不恭,汉代称之为“刀笔吏”。白居易根据唐代司法经验,则提出要“慎选狱官”。他认为,贞观时法制之所以能够推行,其重要原因是由于有一批好的狱官,后来各代虽沿袭了贞观之法,但没有慎选执法之人,所以枉法滥刑之事时有发生。他尖锐地指出当时的政弊是“由朝廷轻法学,贱法吏”的原因造成的。“刑法者,君子行之,则诚信而简易,简易则人安。小人习之,则诈伪而滋彰,滋彰则俗弊”。因此,只有选用熟习律令、慎重判案的狱官,才能改革时弊。

白居易提倡慎选狱官的用意有二:

第一,慎选狱官,在司法上易于做到抓纲举目。白居易认为,“善于治国者为政不宽,理刑不急”,在执法时要“理大罪,赦小过”。所谓“理大罪”,主要是对藩镇和长吏来说的,只要这些权重位高者犯罪,就必须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威严;“赦小过”是对权轻位卑的小官吏和百姓而言的,只要他们的行动没有触犯刑律,就不应治罪,以维护法律的公道。

第二,慎选狱官,可以通过法吏的执法活动来体现统治者的仁政。从这一点出发,白居易坚决反对肉刑的恢复。他认为,肉刑残害肢体,汉文帝废除了它,“刑罚以清”,本朝太宗弃除了它,结果也是“法设无犯”,因此,从实际情况来说,肉刑是不能恢复的。他还认为,从人情上说,也不宜恢复肉刑。肉刑使犯罪者“或绝筋,或折骨,或伤面”,“见者必痛其心,闻者必骇其耳”,这显然违犯圣人“顺人情”之训。因此,恢复肉刑是有害无利,有伤“仁政”的。

从推行“仁政”的思想出发,白居易提出“预防犯罪”的观点。他继承孔子的“富而后教”的思想,认为贫困是犯罪的原因。“奸宄并兴”、“群盗满山”是百姓生活没有保障的结果。“食足财丰而后礼教所由兴也,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所由措也”。如果社会财产不均,贫富对立,即使尧舜也不可能治理好国家。因此,要平息纷争,减省刑狱,就必须预防犯罪,要预防犯罪,就必须使民富足,“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使人内乐其生,外畏其罪”。

白居易关于财产不均、贫富对立与犯罪关系的论点,明确指出贫穷是产生犯罪的根源,并提出了以“富其人”来防止犯罪,从社会制度方面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对当时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一个贡献,而且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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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囚受褒奖

隋文帝时期,齐州有个参军叫王伽。一次,王伽奉命押送李参等70多名罪犯去京城长安。犯人们披枷戴锁,跋山涉水,千辛万苦才走到荥阳。王伽对众犯人说:“好了,现在你们不必再受枷锁之苦,差役们也不必陪你们遭罪。你们可以自行赴京,但一定要在规定的日期到达京都。否则,我只有替你们一死。”

李参等众犯被王伽的诚意所感动,纷纷表示会如期到京。等到约定的日期到了,犯人们果然如期到达,没有一个人逃走。

隋文帝杨坚听说后,十分惊奇。他召见王伽,赞扬他的做法。他还召见犯人和他们的妻子儿女,赐宴款待并赦免他们的罪行。

随后,杨坚晓谕天下:“官吏们要以王伽为榜样,用德行感化庶民。庶民应像李参那样,改恶从善。这样,天下就会太平,不用刑律的日子很快就会到来。”

王伽以德化人固然有其价值,但释囚之举乃违反法定程序,实在不敢称道。

隋文帝褒奖王伽,反映了其倡导德治,追求无讼、无刑的和谐秩序的法律观。